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审计思考_项目贷款论文

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审计思考_项目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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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监督是充分发挥借用外资积极作用的保证

据悉,至1998年,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已达5000多个。但是,在借用外资的实际使用过程中,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上项目轻项目管理的情况,违规乱用借用外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严重影响外资运用的质量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如,世界银行农业贷款项目主要是软贷款,期限长,不收利息,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转贷时,缩短贷款限期并增收利息,项目主管部门还要层层收管理费,这势必加大工程成本和农民负担。有的项目物资采购不当、不适用,造成了大量积压和损失浪费。据统计,1998年我国各级审计机关查出外资运用中各种违法违规和违反协议的金额达102亿元。

“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是有效监督的前提我国对借用外资的审计工作依据其自身的特点应做好如下工作:

1、全面审计、不留盲区。借用外资审计的基本职能有二:一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受托进行对外公证。无论是审计监督或者是对外公证都要求审计机关对借用外资项目审计,特别是对世、亚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必须做到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全面覆盖,真正做到“不能有盲区”。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的全面性和对外报告的公证性。

2、突出重点、深化审计。至1999年末我国的世、亚行贷款项目已达228个,项目执行单位有6000多个,审计机关对这么多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审计,如果不抓重点是很难收到“以儆效尤,严明纪律的效果”。2000年度我国的外资运用审计工作重点已经确定,一是计划安排突出了重点,在做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援助项目审计的同时,审计署将组织特派办和有关派出局对外国政府贷款中的32个项目进行审计调查。二是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的查处力度。只有做到全面审计基础上的重点审计,才能深化审计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审计质量。

出具“内外合一,如实披露”的审计报告是审计履行公证监督职能的要求

借用外资既是一项经济活动,又是一种外交行为,贷款方对借用外资的利用效益无疑要倍加关注。例如,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是部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从1988年起,世界银行先后15次组团对小浪底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经世界银行的正式评估和执行董事会通过后,才于1994年6月正式签订贷款协议。同时,世界银行要求,所有世行贷款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过世行认可的审计师并受借款人的委托进行审计,目的在于公证借款人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是经济技术发达的国家政府对经济技术欠发达的国家政府对经济技术欠发达的国家社会经济进行开发援助,实际上是一国政府与另一国政府间的政府行为,必须以诚相待。因此,公证是贷款人的要求,也是借款人信誉的体现。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对外资项目的审计实际上是履行了两种职能,一是按中国法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二是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受借款人的委托履行公证职能。监督是要对外资运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以保障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公证是向贷款人证明借用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以保证借用资金使用与贷款协议规定的一致性。公证和监督是一致的,是一个统一体。一方面监督是公证的基础,没有有效的监督,公证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公证必须建立在监督的基础上;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公证的职能,否则就会丧失贷款人对我国监督机构的信任。现在我们的监督机构对个别借用外资项目的监督存在有敷衍塞责、应付“老外”的思想,放松了对项目的监督管理,造成一些借用外资的不合理使用,甚至有的费用支出严重违反世行的有关规定。如,1997年世行派员对我国某五省的农业开发项目检查发现,该项目有采购物资和工程量重复报账、某种补贴单位过高、致使多报1000多万美元的问题,而此项目监督机构在对世行的公证报告中却未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应的表述,世行官员认为上述五省的报告有损于中国监督机关的形象,并提出是否将中国的世行贷款项目委托国际六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动议。上述问题尽管是极个别的,但是它的影响却是非常重大的,必须引起各级监督机关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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