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我国开放型外经贸管理体制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开放型论文,管理体制论文,外经贸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入世贸组织已成为国人翘首以待的大事,然而,要入世,就要支付一定的“入门费”,就要对国内经贸领域的体制、措施加以改革,使其顺应世贸组织的要求。在外经贸管理方面,构建一个开放型的外经贸管理体制应成为我们的目标。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在外经贸体制改革中所追求的。下面拟从外经贸管理体制与措施和世贸组织的内在联系、与其要求的差距和弥补差距的对策等三个方面论述我国开放型外经贸体制的构建。
一、内在的一致性
对外开放作为我国既定的基本国策,要求我们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经济合作,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互接互补,尽快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必须依照我国国情和国际经济活动的准则,规范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正确处理对外经贸关系,进一步改革外经贸管理体制,促使其开放型的特征更为明显。
我们认为世贸组织与我国外经贸管理体制有着内在的联系性,而这种联系性又主要体现为世贸组织下的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与我国外经贸管理体制具有一致性,这可从以下二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第一,目标趋于一致。世贸组织的目标是通过贸易自由化促进全球经济贸易增长,与此同时,促进各国在其他经济领域的合作,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我国外经贸管理体制的本质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框架下,通过进一步对外开放和改革,逐步放开国内市场,通过贸易自由化改革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并加强对外经济合作,实行更加开放的外经贸管理模式。并且,世贸组织追求的是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与我国在外经贸管理中所要达到的平等互利、互惠、政策统一以及放开经营、平等竞争的改革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两者建立的基础基本相同。世贸组织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经济的市场化是世贸组织对其成员国的基本要求。我国的开放型外经贸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本质上也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因而外经贸管理也必须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和导向。
正是由于这些一致性的存在,我国外经贸管理的方式和体制才与世贸组织的要求有了共同的纽带,才能够在共同的轨道上不断改进,向着世贸组织这盏指明灯靠近,而不至于使外经贸管理体制的改革与世贸组织的要求背道而驰,劳而无功。
二、成果与差距
(一)外经贸发展及其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
在入世之前及争取入世的过程中,我国外经贸管理也在不断地改革与完善,并促使对外经济贸易及其体制改革获得了一系列成果:
第一,对外贸易迅速发展。1975年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到2000年,进出口总额达到4743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了2.2倍,其中出口额、进口额分别增长了23.3倍和18.3倍;年均增长速度分别达到15.3%和13.8%,都超过了同时期GDP的增长速度(9.7%)。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也由1978年的第32位上升至2000年的第7位。 与此同时,出口商品结构也不断优化,实现了由主要出口初级产品向主要出口制成品的历史性转变。
第二,利用外资成果显著。通过制定一系列利用外资的法令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我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大大改善,利用外资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极大的发展。1999年在极其困难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中,进入我国的外商投资仍然达到421.9亿美元的规模, 使我国继续成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此外,我国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及国际证券投资等也获得迅速发展。
第三,对外经济合作迅速发展。1978年以来,在国家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始走向国际舞台并稳步发展,承揽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对外投资也取得显著成就,投资市场逐渐实现多元化,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注入了新的活力。
第四,外贸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我国原有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虽然在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其弊端日益显现。自1978年以来,我国开始对外贸体制进行分阶段改革,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取得了重大成果。国家对外贸的行政性干预大大弱化,外贸宏观管理逐步走上以经济、法律手段调控为主的轨道;外贸经营主体实现多元化,既有传统的国有外贸企业,同时拥有自有进出口权的生产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外贸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涉外法规日益健全,1994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标志着我国对外贸易法制化的良好开端;外贸经营的领域和渠道进一步拓宽,总体效益和竞争能力大大提高。
总之,我国的外经贸发展已实现对内容单一、渠道狭窄的传统外经贸格局的超越,初步形成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对外援助等各项外经贸业务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外经贸、生产、科研、金融、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大经贸”格局。我国经济开始融入世界经济竞争与合作之中,初步形成开放型经济,为今后的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与世贸组织要求尚存的整距
虽然我国对外经济贸易获得重大发展,对其的管理也相应地得到加强和完善,但作为一个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才初步确立的转型经济国家,首先在现行外贸体制方面与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仍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
1.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目前,我国虽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中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现在仍然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待解决,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成熟。因此,开放的外贸体制的市场机制基础还不巩固,这是与世贸组织要求的最重要的差距。
2.外贸政策法规缺乏全国统一性和透明性。我国各地方、各部门自主制定了许多维护自身利益的外贸政策法规,形成各地政策法规极不统一乃至互相矛盾的现象,中央与地方的外贸政策也存在差异。再加上我国的一些经济法律或规章在实际公布之前就予以实施,更有一些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内部文件不予以公开,仅通过内部传达加以施行,造成了内部规定过多,管理措施不透明的情况。
3.使用过多的贸限制措施,关税在外贸体制中未起到中心作用。我国除运用关税措施外,还重复使用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经营范围与经营权限、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审查批准手续、外汇管制、进口替代政策等限制措施,形成重峦叠嶂的保护措施体系,奖出限入,导致贸易扭曲,悖离了世贸组织市场开放原则。而关税亦存在着总体水平偏高,关税结构及关税管理不尽合理的问题。我国的关税税率已从1992年的简单平均关税43.2%降到1999年的17%,加权平均为22%,但与其他国家差距仍旧很大。关税结构不合理,禁止性税率过多,使得关税缺乏经济调节所必需的弹性。因此,关税在调节进出口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与世贸组织有关关税中心作用的要求相去甚远。
4.未完全放开外贸经营权。外商不能与中国用户直接签订进口协议,而需要通过外贸公司进行代理,国内生产企业也需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然而外贸代理制推行效果不佳,收购制仍然存在。由于外贸经营权和经营范围的限制还不完全放开,仍然存在国有外贸企业的垄断性现象,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业务范围也依旧受到限制;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转变还未完成;内贸外贸的区分,都说明国内流通体制未实行对外开放,未充分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
其次,在外资管理方面,我国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还比较严格,比如服务业市场的开放度就不够。同时我国还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产化”要求的现象,即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产品须达到一定比例,或者要求外资企业在进口产品的购买、使用方面须同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保持一定比例的做法,以及限制外资企业进口当地生产使用的产品或当地生产的相关产品等,这些都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或数量限制的一般原则,并与世贸组织中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规定相抵触。这些方面的差距都对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规模产生了抑制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由于国内政策法规的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法治推行的不到位,使得吸引外商投资的环境没有进一步得到改善,从而也妨碍了外资引进工作。
另外,在外汇管理制度方面,现行依旧偏严的国家外汇管理指导方针与世贸组织倡导的偏松的目标尚难吻合;对外资银行的进入及其业务限制较严还不符合世贸组织金融开放或金融自由化的要求,同时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不高;现行人民币汇率仍属于固定汇率,尚不适应世贸组织的制度需要;中国外汇市场仍属于初级市场,还不符合世贸组织关于金融市场开放的要求等等。在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方面,亦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改革与调整
(一)外贸体制及具体管理措施的改革
1.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要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加速经济体制各方面的配套改革,使之与国际规范尽快接轨,为外贸体制确立更加稳定和完善的市场化基础,同时也为外贸体制改革提供一个健康、协调的国内政策环境。
2.加快法制建设。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央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彻底清理现行的各种政策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要修改,凡需要实施的都必须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开发布,并明确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和执行的程序。当前应加快制定《外贸法》的配套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国内经济法规进行统一规范。
3.降低进口关税水平,合理调整关税结构。1999年,我国算术平均进口最惠国待遇关税为17%,其中,税率在25%以上的税目占总税目的比重约为30%,税率在5%的税目不到10%,与世贸组织要求, 还有很大差距。为此,要大幅度削减峰值关税,较大幅度地削减税率在25%以上的税目和税率,提高税率为5%以下税目在总税目中的比重, 努力使算术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与发展中国家基本一致,使关税在外贸体制中充分发挥中心作用。
4.促进非关税措施改革。进一步减少受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范围,尽可能用进口关税配额取代过去的多种保护,并使用全球配额方式。在进口配额管理方面,要全面采取招投标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进口作价及税费征收,技术和检疫等相关制度。要取消工业品的进口数量限制,目前我国对385个税种的产品保留着配额、 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由于世贸组织的规则禁止使用这些数量限制,我国将经过5年的过渡期逐步取消。同时我国还承诺了24 类产品的基期配额数量和过渡期内每年的配额增长率。另外,要对大宗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因为我国在大宗产品生产方面不具备国际竞争优势,因此,我国将对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豆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同时承诺逐步增加配额量。按世贸组织农产品协议的规定,配额量要达到近三年实际进口的平均量或国内消费量的3—5%。
5.逐步放开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要进一步改革目前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规范并赋予企业更广泛的外贸经营权,进一步实现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同时要放开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已承诺逐渐放开分销方面的服务,除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和烟草等8种大宗产品由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外, 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在3年里逐步放开经营, 即国营贸易不再作为国家控制进出口的主要措施。进出口贸易与批发、零售等分销活动之联系将更加紧密,这将推动国有外贸公司的改革,从而尽快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破产、承包、租赁等方式,改变目前许多公司经营亏损、负债率过高、冗员过多、服务质量较差的局面。
(二)进一步规范利用外资的管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两项基本原则,但我国的一些国产化政策及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贸易平衡规定却与之相抵触。入世后,我国必须修改现行政策法规中与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条款不相适应的内容。同时,要改革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增加审批透明度。除定期向世贸组织通报本国外资政策变动情况外,还要开放服务业市场,引入资金、专业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规范的市场运作,培育和发展新兴的服务产业,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此间,由于开放会带来竞争压力,因而要求政府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确保经济安全。总之,在利用外资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逐步放宽外商投资的领域,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竞争环境。
(三)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入世后,面临世贸组织金融开放或金融自由化以及资本自由流动的考验与挑战,我国在入世后必须响应和遵循世贸组织成员国共同恪守的关于金融开放的国际规范,首先要改革现行偏紧的外汇管理指导方针,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偏松的外汇管理方针,实行市场化汇率机制,取消银行结汇售汇制,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取消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系统等;其次,要放宽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条件,降低审批规格,简化审批手续,同时创造条件尽快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第三,要取消人民币固定汇率,真正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行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第四,要增加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建立远期外汇市场,尽快推进国内外汇市场与国际接轨;最后,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水平,完善外汇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化解机制,消除我国入世可能出现的外汇风险。
除上述措施之外,我国还必须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利用入世扩大与世界各国交流的机会,协调好技术进出口、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方面的相互关系,积极开展海外投资和境外加工贸易,加快培养一支熟悉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懂技术、懂管理和掌握当地语言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境外加工贸易发展。
注:相关数据来源:《国际经济信息》2001年第7、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