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新视点三人谈之 关于“知识自由”的对话——可获得性论的知识自由和知识共享阐释————重新定义可获得性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获得性论文,知识论文,自由论文,新世纪论文,定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可获得性论的相关论文发表以来,引起了一些同行的注意,既有肯定的意见,也提出了值得商榷的看法。对于其中的批评,笔者都努力去进行反驳,希望在驳论和反驳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深入地揭示图书馆学领域的核心问题,以便及时调整和进一步完善可获得性论的论述,提高这个理论核心逻辑的“抗证伪”能力。
在对可获得性论的批评中,比较引人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对“可获得性论”提法本身的不同看法。比如,王子舟先生在给笔者的来信中指出:学科的研究对象一般是指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领域,而“可获得性论”从定义上讲,是指一种性能和性质,看起来并不合适。文献〔1-2〕也提出了相似的看法。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看法其实早在1998年提出“可获得性论”的时候就已经阐明了〔3〕。在那篇论文里,认为学科的研究对象和核心问题是一回事,并且通过对学科研究对象性质的分析,认为一个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框定,首先要满足这些性能的要求,才具备成为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基本品格。至于研究对象的表述,其实是等而次之的问题。确切的说,笔者认为,图书馆学研究对象应该是一个理论体系的适当概括,理论体系的主体是由概念及其联系逻辑组成的,其中,概念的联系逻辑作为解释现象的主体,是理论体系的主要部分。科学的最基本任务之一是解释世界。缺乏解释现象的逻辑的所谓“观点”是没有理论意义的。因此,解释现象的逻辑对研究对象的重要性,远远大于研究对象的表述。可获得性论作为一种提法,并不期望从一开始就是不可更改的,恰恰相反,笔者从来都不坚持这种提法,而只是把其作为在图书馆学领域中,不断逼近更加符合科学理论评价标准的解释逻辑的工具。并且,期望在这个解释逻辑展开到一定程度时,能够在新的层次上进行新的概括。可获得性论通过一系列论文的研究,已经基本建立起了自己的核心逻辑,现在,有必要在这个基础之上进行新的概括。
笔者认为,在可获得性理论逻辑中,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可以概括为:体系化知识的自由共享。
1 知识自由与知识共享
区分不同的概念是深入进行科学研究的起点,知识自由和知识共享虽然有联系,但是意义不尽相同。清晰地区分开来,有利于进一步分析两者的关系。
1.1 知识的自由
知识的自由,包括知识生产的自由、知识接受的自由、知识保存的自由、知识传播的自由等。由于目前为止,知识在人脑外部的稳定存在,多数情况下,还必须借助于记录载体,因此,知识的这些“自由”在社会现实中,也就是言论的自由、出版发行的自由、文献保存的自由、信仰的自由、传播文献的自由等等。其中,保存文献的自由和传播文献的自由与图书馆的活动密切相关。
自由可以划分为意志自由、理性自由、政治自由、人格自由、人生自由等由低到高的五个层次,对应于人性、人事、人权、人格和人生等现实层次。〔4〕笔者认为,知识自由并不等同于上述这些现实中的自由。例如,在人脑中进行的知识创造、知识接受和知识的保存是人意志自由的一部分,外部力量是很难剥夺的。因此,知识自由主要是一种意志自由,而上述现实的自由更多的是政治自由的一部分,即人权理论的一部分。在意志自由和政治自由之间,还有一个理性自由的层次。笔者看来,知识自由恰恰是使得人们形成理性自由的重要条件,即人们通过获得共同的知识来确定与人的关系,知识的自由为人们形成基本共识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同时,也为人们如何处理与法律、道德和实践的关系,提供了潜在的能力。如果从人类的解放就是人作为个体的自由和作为人类的自由的统一的角度看,那么,知识自由无疑是人类走向解放不可缺少的阶梯。由此,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探索图书馆活动的哲学意义,从而,为图书馆实践构筑坚强不倒的精神柱石。
知识的自由在现实社会中,更多的是对知识传播活动的描述。比如,出版发行的自由只是文献批量传播自由的一部分,在知识进入出版发行领域之前,知识已经生产完毕。在这样认识的基础上,如果把知识当作一个客观存在“主体”——就如“客观知识”所描述的那样——那么,知识自由只相当于知识在人类世界中的无障碍传播。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自由所具有的意义更多是在理念上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而相对意义上的自由,就象一个变幻不定的魔术棒,很难通过它更为深入的把握实践中的细节。因此,需要引进知识共享的概念来填补知识自由与知识切实服务于大众之间的空白。
1.2 知识的共享
共享,顾名思义就是共同享用,它强调的是享用的现实性。所以,知识共享强调的是知识供人们利用的现实性。这是从人们对知识的可接触和可利用程度的角度来衡量知识传播的。
与知识自由对比起来,知识共享转化为现实现象要简单一些,它包括共享权利的现实性、对象的易用性和传播的范围性等三方面的内容。享用就是享受和利用,如果共享者获得知识载体都感到困难,也就谈不上什么“享受”,这就是知识共享权利的现实性,强调获得知识载体的现实权利。获得知识载体只是第一步,获得的知识载体及其组织方式是否容易使用,才是影响是否可以“享受和利用”这些知识的直接因素。这是知识共享对象的易用性。知识共享不是没有边界的,由于社会关系和知识载体性能的限制,知识共享通常只能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这是知识共享的范围性。
1.3 知识的自由共享
知识的自由共享,就是指在理念上要坚持知识在人类世界中无障碍的传播,也要在现实中保证知识对于人们来说,是一种实现可享用的权利。它是知识自由和知识共享的结合体。
2 体系化知识自由共享的含义
那么,作为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体系化知识的自由共享”,与知识的自由共享又有什么区别呢?
2.1 给予共享的对象是具有体系性的知识
首先,在“体系化知识的自由共享”中,所给予共享的对象,是具有体系性的知识,而不是个别的、零碎的或者内部联系不紧密的知识。这也是图书馆实践与情报工作比较明显的分野。情报工作是面向任务的,因而,对于特定的任务,它所提供的情报之间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但是,不同的任务之间所对应的情报,常常毫无联系,分布非常分散,体系性很弱。而图书馆实践从历史和现状来看,都是面向体系性知识的,它首先是通过揭示知识的联系,对知识载体进行整序来表现知识的体系性,进而才服务读者。离开了体系性知识载体资源的支持,情报工作不见得就不能开展。但是,没有体系性知识载体资源,图书馆服务肯定就难以为继了。
从研究现状看,目前情报学的研究重点放在知识管理上是恰如其分的。知识管理强调的是隐性知识的挖掘与显性知识的结合及利用这种挖掘、结合及利用的目的,正是面向任务的:“知识管理的目的性、效用性更加明确。知识管理的目的是创新,通过不断创新以提高企业的‘适应性’,“增强‘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知识管理的关键不在于吸收和占有知识,而在于对知识的运用、创新,解决有实践性的具体问题。”[5]如果失去了实践任务这个核心,知识管理将失去重心。这也是知识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新发展,区别于以往研究内容的关键;从管理有能力的人转向管理人的能力所生产的知识。从知识管理的一些定义看,更加能够看出体系化知识自由共享与知识管理的知识共享之间的分野:“知识管理是当企业面对日益增加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变化时,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重要方面的一种迎合措施。本质上,它包含了组织的发展进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对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5〕对“非连续性的环境变化”的迎合,显然只能导致知识集合的分散,而不是体系化。知识的体系化是另外一个不同的领域。由于,人的能力是获取利益的源泉,同时,人的能力表现都是具有个性的。因而,就决定了基于知识管理的知识共享,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以研究始终带有公益色彩的图书馆实践为己任的图书馆学的研究重点。
可获得性论的这个新定义所指出的是,表现知识的体系性是图书馆学进行文献和知识组织的永恒主题。这就为当代图书馆学的核心概念从“文献”转变为“知识”〔6〕提供了一种新解释:当表现知识单元的手段以印本文献为主时,表现知识单元的体系性只能通过文献体系来进行;当表现知识单元的手段足以轻易地表现出知识之间联系的时候,图书馆学就转向了基于知识单元的体系组织的研究。同时,也能够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图书馆要从文献内容的角度,对文献资源进行摘要、综述的工作。因为,这样才能够揭示出知识的体系性。
2.2 共享的现实主体是每个有知识接受能力的社会人
其次,强调知识共享的现实主体是每个有知识接受能力的社会人,而不是特别的个人或者群体。从而,确切地划定了知识共享的范围,使之成为可以指导一国一地图书馆事业建设的基本思想。
强调知识共享的现实主体是每个有知识接受能力的社会人,就不仅仅是要求给予知识位移的自由,即不仅仅是指每个人都有获得图书馆服务的可能性,而且强调每个人所能享受图书馆服务的现实性。这两者在实践中的差别是很明显的。比如,我国许多城市在建设市级图书馆时,考虑更多的是建设一个馆舍及藏书规模较大、设备齐全的中心图书馆。但是,任何一个图书馆的服务覆盖面积都是很有限的。虽然,从理论上说,这个城市的人都存在获得图书馆服务的可能性,但是,事实上,在服务覆盖面之外的人群很难享受到图书馆服务。因此,从“共享的现实主体是每个有知识接受能力的社会人”的角度看,建设一个馆舍较大、设备齐全的中心图书馆,还不如建设几个馆舍及规模不大,但是,藏书各有侧重、地理分布合理的社区图书馆,更能够体现图书馆的服务精神。
另外,强调每个人所能享受图书馆服务的现实性,就要求图书馆服务要从所服务的人群的需要出发,开发服务项目。而不是象有些学者强调的那样,试图用图书馆的主要力量去满足所谓的“高层次”的知识需求、情报需求。
2.3 共享的历史主体是现代和未来的社会人
不管是主要作为意志自由意义上的知识自由,还是作为政治自由的内容的知识自由,其所包含的内容,都是指现世人的自由,反映的是现代人的需要,而没有包括未来人们的需要。而图书馆作为文明传承的承载体的功能,是一向为社会所认同的。这就构成了必须从知识共享角度来审视图书馆历史和现状的一个理由。
如果从知识共享的角度考察图书馆工作、情报工作和档案工作之间的区别,可以发现,图书馆工作所强调的是共享体系性的知识,情报工作强调的是共享面向任务的知识信息、思考和灵感,档案工作强调的是共享历史经历。随着三种工作在各自实践方向上的深入发展,这些特点必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使得建立在其上的学科表现出各自鲜明的特征。
只有从知识共享的角度,图书馆学才能够较好地解决知识共享的历时性——这个从知识自由概念出发所无法解释的问题。同时,从现实共享的可能性与历史共享的重要性之间矛盾发展的角度,能够真实地再现图书馆重视藏书内容整理和“重藏轻用”的历史发生的必然性。
3 新定义对可获得性论的改进
将图书馆学研究对象定义为:“体系化知识的自由共享”,是可获得性论在目前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概括的一次尝试。这个定义与可获得性论已经展开的内容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这从上面的论述上可以看出,可获得性论强调的、文献群中的文献单元相对与用户的可获得性,其实就是知识共享所阐述的内容,而可获得性论从知识产生的目的出发所强调的知识的自由,与知识自由所讨论的内容也具有一致性。因此,新定义事实上只是对可获得性论的新概括。这个概括同时也改进了可获得性论的一些性能。
3.1 新定义的表述更加确切
从定义的表述上看,新定义提供了一个确切的现象领域,符合学科研究对象在定义表述上的普遍要求,回答了一些同仁对可获得性论定义表述的质疑。同时,如上文所述,由于新定义是原定义的继承和新概括,因而,新定义也和旧定义一样,在与邻近学科的区分和专指度等问题上,同样也能够满足学科研究对象的性能要求。
3.2 新定义下的解释逻辑更加简单
与可获得性论的原定义相比,新定义的解释更加简单直接。比如,可以把体系性知识自由与共享,作为政治自由与社会利益主体的矛盾发展在知识领域的映射,用来解释社会历史进程中图书馆的形态。还有,如上文指出的,从体系化知识现实共享的可能性与历史共享的重要性之间矛盾发展的角度,可以直接解释图书馆重视藏书内容整理和“重藏轻用”的历史必然性。在文献属性动力结构方面,通过强调体系化知识的自由共享的现实性,可以更加清晰地将图书馆实践与商业领域区分开来。
3.3 可获得性论原定义是直接从对实践的追问中得出来,是一种“原生态”的、没有经过理论抽象的观点。作为启发思考的起点无可厚非。但是,在统筹整个核心逻辑方面,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这也是以问题作为起点的研究方法的缺点——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并没有一条既成的逻辑线路来获得新问题,只能在对旧问题进行解读和解答中,运用新思路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才可能寻找到新的问题发生点,提出新问题。但是,新问题在逻辑上未必就一定从属于旧问题的逻辑框架。
新定义是在可获得性论已经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核心逻辑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因此,新定义在逻辑框架上可以明确包含已经阐明的内容。比如,上面所指出的解释逻辑可以更加简单,就可以视为新定义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