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特点概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伊斯兰论文,概论论文,思想论文,经典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673-5161(2008)04-0024-07中图分类号:F371文献标识码:A
伊斯兰经典《古兰经》、圣训及伊斯兰教法中有着丰富的经济思想内容,这些思想以及从这些思想出发所确立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对穆斯林社会曾产生巨大影响。与西方和东方传统的经济思想体系所根基的历史文化的土壤不同,伊斯兰经典中丰富的经济思想内容根基于阿拉伯社会历史文化和体现出许多独特之处。另外,从宗教与世俗的视角来看,伊斯兰经典的经济思想也具有与世俗经济思想的不同之处。
一、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与浓厚的福利精神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属于伊斯兰教整体宗教思想的一部分,同伊斯兰教神学思想相比较,它更多、更直接地关注和涉及世俗社会同现实社会的关系。但同世俗的经济思想比较,它又具有强烈、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且突出表现在它同伊斯兰教信仰的紧密结合上。
伊斯兰教认为其经典经济思想均由真主、使者所授和根据真主、使者命诫的基本精神而加以阐释。真主所授的经济思想内容集中于《古兰经》之中,使者以真主旨意所授的经济思想集中于圣训之中,伊斯兰教法是根据社会现实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需要并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对伊斯兰的经济制度详加阐释并使之法律化。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性法律是直接源于《古兰经》和圣训的命诫。伊斯兰教基本信仰包括信真主、信使者、信经典。“真主是独一无二的,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思养者、主宰者和受拜者,也是清算日的掌权者和裁判者”,“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古兰经》是真主降示的最后一部真经”,“只有《古兰经》才是唯一神圣的、最完美无缺的经典”[1]81-95。这就使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中包含着对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信仰,使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成为神授和圣人所授的至高信条,具有神圣、绝对的权威地位。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全力贯注和弘扬着基本宗教信仰,主要表现在: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核心经济问题是财产权问题,财产权的核心问题是财产的所有权,而伊斯兰教经典经济思想认为所有财富均为真主所创造,所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归真主所有。[2]16伊斯兰教是典型的一神教,认为所信奉的真主是独一无二的,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恩养者、主宰者(16:3;15:20;16:5~14)。①根据万物源于真主的观念,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主张世间万物皆为真主所创造,世上一切财产权仅属于真主所有,“天地的库藏只是真主的”(63:7),“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3:189)。这就把现实社会经济的根本性问题——财产权问题,同伊斯兰教崇信独一神真主的最基本信仰融为一体;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强调,人的宗教信仰比占有金银财宝更为重要。因为财富的多寡对后世的福祸不起任何作用,“在世时没有信道,临死时仍不信道的人,即使以满地的黄金赎罪,也不被接受,这等人将受痛苦的刑罚”(3:91)。将宗教信仰置于人们现实的物质利益追求之上;通过宗教“两世说”来约束、限制、调节、引导人们现实的经济行为。伊斯兰教经典经济思想中有大量旨在规范、指导人们现实经济活动的内容,这些内容均同“两世说”结合在一起,即符合这些规范性命诫的今世经济行为,将在后世得到真主给予的美好报酬,反之,将在后世遭到真主严厉的惩罚。这便将人世间的经济活动纳入到独一神真主的终极规定、约束、规范之中,使现实的经济活动同信真主、信末日的宗教信仰相结合;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认为,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领域的现象皆由真主预先安排(前定),这符合伊斯兰教信前定的宗教信仰,也使其经济思想体现出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上述四个方面的论述说明,伊斯兰经济思想同伊斯兰教宗教信仰相融合,紧密结合,使之具有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
伊斯兰教中,道德伦理占有相当重要地位。相传穆圣曾说过:“道德之于宗教,犹之精神之与身体。”“我是被派遣来完成道德的。”[2]中国著名的伊斯兰教学者达浦生也指出:“宗教者所以维持道德也,维持道德乃宗教之本质也。”[3]302,311道德伦理被看作是伊斯兰教的精神、本质,或者伊斯兰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或道德准则。在伊斯兰教的整体宗教思想体系之中,离不开赏善罚恶这个基本的道德主题。伊斯兰经济思想是伊斯兰教教义、教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也离不开赏善罚恶的基本道德主题。
伊斯兰经济思想把人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行为从宗教道德的标准出发划分为善、恶两种,如勤奋工作、自食其力、施济贫穷、节俭、买卖公平、诚实守信等行为皆被视为体现真主意愿的善行为,而吃重利、奢侈浪费、赖债、商品经济中的欺诈行为等皆被视为恶行为。对经济活动中的善行,伊斯兰教主张施以美好的报酬,即现世与后世的幸福;对恶行施以严厉的惩罚,“为主道而施舍财产,施后不责备受施的人,也不损害他,这等人,在他们的主那里,要享受他们的报酬,他们将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262)。“后世之日,招摇撞骗的奸商,同暴君、恶霸复活在一起,忠实利人的义商,同圣贤、烈士复活在一起”。[4]赏善罚恶的道德命诫贯注于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之中。
伊斯兰经济思想在许多方面同宗教道德融为一体。如在财产权分配理论中,主张通过施舍、乐捐等善的行为对现有财产实行再分配,以达到缩小社会贫富差别、人人皆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目的。这里的施舍、乐捐既是对现有财产的一种再分配形式,也是伊斯兰教所弘扬的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财产的再分配形式同道德行为有机地融为一体。[5]346伊斯兰经济思想中还有大量较为系统的经济道德观念、规定、命诫,欲图使穆斯林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道德的规范之中,如商业思想之中便含有大量商业道德思想,包括勤奋经商观、诚实经商观、公平交易观、互惠交易观、凭约守信观、严禁重利观、合理竞争观、严禁投机观、保护生产观、保护消费者利益观等,使穆斯林的商品交易活动受到系统的商业道德规范约束。[2]16-29
经济思想同宗教道德相结合不仅使伊斯兰经济思想具有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而且体现出了浓厚的福利精神。福利是社会对残疾、衰老、鳏寡孤独、贫穷者实施救济和帮助的具体体现。在伊斯兰经济思想中,从人人均应享有真主所赐财富权利的原则出发,从救济穷人为善德的宗教伦理观出发,逐渐形成了伊斯兰教福利精神的基本理论原则:要求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为缩小社会中贫富的差别,规定在富人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财产的主人有义务让他们分享。从这些基本原则出发,伊斯兰教从社会财富的占有、分配、消费、使用、人际经济关系等方面采取了一整套系统体现福利精神的措施,如完纳天课、提倡施舍、分散遗产、减免债务等。这些措施均体现出伊斯兰教所主张的“善”的道德行为。
二、义利统一和相对均平的观念特点
“义利之辩”本是中国哲学史上(主要是儒家思想史)关于伦理问题的一项传统论题。 “义”指思想行为要符合一定的道德伦理标准;“利”指利益、功利。《论语》里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说法。宋代理学大师朱熹认为,分辨义利“乃儒者第一义”[2]35-40,强调兴义灭利。这里我们以儒家“义利之辩”的方法和角度来考察分析伊斯兰教的经济思想,有利于我们深入了解其特点。
伊斯兰教的“义”有着特定的内涵: “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忍受穷困,患难和战争”(2:177)。伊斯兰教中的“义”主要包括了宗教信仰和宗教道德两部分内容。道德信仰的“义”在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如前所述,伊斯兰经济思想具有鲜明的“宗教神圣性”和“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特点。然而,伊斯兰教既十分重视宗教信仰、伦理道德的弘扬,也十分重视现实功利,认为合理合法地积极奋斗、获取功利,满足自我的欲望,是真主所允许的:“伊斯兰教不是苦行主义的宗教,《古兰经》鼓励人们利用和享受真主赐予人类的各种幸福”,“穆罕默德确实摒弃禁欲主义。《古兰经》教导穆斯林充分享受一切允许享受的乐趣。穆罕默德肯定没有教导穆斯林实行禁欲,他自己也没有这样做过。”[6]28这说明伊斯兰教并不排斥欲利,而是主张通过合法、正常的途径来获得利益和满足欲望,并且把这些利益同大家分享。穆圣本人也是讲功利的,从他经商的经历就能说明问题。
伊斯兰教不仅重视现实功利,而且将宗教信仰、宗教道德理想的追求同现实功利的追求有机地协调、统一起来,主要表现在《古兰经》对施济行善的具体论述:“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都是有利于你们自己的,你们只可为求真主的喜悦而施舍。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你们都将享受完全的报酬,你们不受亏枉。”(2:272)。施舍于人,是善的行为,似乎于功利毫无关系,但将从真主那里“享受完全的报酬”确是烙有明显的“功利思想”印记的。这种施舍的善良表现,将会在现世和来世得到双倍的报酬。这样,宗教信仰、伦理道德的“义”和功利的获得有机地结合起来;宗教义务同功利的追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伊斯兰教的“正义”之中包括“完纳天课”,是穆斯林必须完成的五功之一。“信道而且行善,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的人,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会忧愁”(2:277)。但“完纳天课”并不是赤贫的人所能做到的,赤贫的人是真主所施济的人,但却并不是真主所特别青睐的人,要想得到真主的青睐和嘉奖,必须通过艰苦奋斗,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发家致富,然后“完纳天课”。这里“完纳天课”的“正义”行为和追求功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了。这同消极忍耐、安贫乐道、灭绝欲利之念,同靠人施济的和尚、尼姑有着鲜明的区别。再如,朝觐亦为伊斯兰教五功之一,伊斯兰教规定每个穆斯林一生之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至少要到圣地麦加朝觐一次。每一个虔诚的穆斯林,都极其向往到麦加朝觐。然而朝觐麦加需要有较雄厚的物质条件,所以朝觐的愿望往往成为穆斯林勤奋工作、努力发财的动力之一,“义”和“利”在这里也得到了统一;伊斯兰教与佛教、基督教认为的今世为痛苦、灾难、罪恶的宗教学说不同,它并不以否定现世的幸福为前提来承认来世的幸福,而是既重来世的幸福又不放弃对现世幸福的追求。“谁想获得今世的报酬,我给谁今世的报酬,谁想获得后世的报酬,我给谁后世的报酬。”(3:145)来世的幸福实际上是精神的追求,现实幸福的基础是物质功利的获得。两世幸福说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义”、“利”相互统一、结合与协调的特点。当然, “应该指出,两世幸福的基点是后世幸福,而不是今世的幸福”[7]25,70。这也体现了伊斯兰教义利统一观的特点,即在义和利的统一、结合、协调之中的基点是义。伊斯兰教以“义”为前提,以“义”为根本, “利”必须服从、协调、结合、统一到“义”的基点、根本、前提之上,今世的幸福“比起后世的幸福来是微不足道的”(9:38)。
从一定意义上说,伊斯兰经济思想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产物,具有维护私有制的鲜明特色。“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9)。这肯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在债务和财产继承权问题上有突出体现,即经济活动中常有借债、还债问题,伊斯兰教维护债主的权益,教导教民应积极偿还债务,维护私人占有财产制。圣训认为:“假设一个人为主道三次殉命而身负有债,他便不能进乐园,必须还了债才行。”[8]311伊斯兰教不仅通过来世学说督促债务人还债,而且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债权人的财产占有权利。如教法对债务契约、债务履行、债权的维护等都有较详明的法律规定。伊斯兰教极为重视财产的继承权问题、继承法的制定和实施,其实质也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是肯定并维护以家庭个体经营为基础的财产私有社会制度。一般来说,财产的继承权问题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逐步产生,原始共产制不可能存在个人财产继承问题。
在私有制社会,贫富分化是必然的现象。[5]363肯定私有制的合法性,就等于肯定贫富差异的合法性。伊斯兰经济思想中,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能力和天资的差别。“我将他们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计分配给他,我使他们彼此相差若干级,以便他们层层节制”(43:32)。真主“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6:165),肯定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的合理、合法性。
在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肯定贫富差异合理性的同时,伊斯兰教又提出了保障人人享有真主所赐财产权的主张。这也同伊斯兰教兴起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关。伊斯兰教兴起前,阿拉伯社会在总体上仍属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制社会末期。一方面私有制和等级制度已逐渐确立,贫富分化已逐渐显现;另一方面,氏族社会的传统观念及制度如血缘亲情、集体主义、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忠诚等朴素的社会意识和相应的社会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重要影响。当时阿拉伯地区贝都因人每年都要周期性地沿固定路线迁徙,赶着共同经营的驼群和羊群,逐水草而居。在部落内部,牧场、水源、耕地甚至牲畜也是氏族集体的财产,通常帐篷和可以携带的物品才属于私有。在此背景下,阿拉伯氏族社会的财产均平思想、互助的集体精神等传统观念积淀在阿拉伯人的社会心理结构之中,具有强大的力量,它体现在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中,认为真主所创造的财富是为人类生存、生活服务,社会全体成员(包括贫者甚至乞丐)都应享有真主所赐予的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权利,“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
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肯定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的合理性,与保障人人享有真主所赐财产基本权利的主张在社会实践之中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在私人占有财产制社会中所导致的贫富分化严重,必然影响贫者难以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贫富悬殊又易使阶级矛盾加深甚至激化,影响社会的稳定。怎样既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允许现实社会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贫富差别,又能够保障贫者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基本权利,从而缓和社会矛盾?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了富裕者的财产中有贫者的权利,穷人可以分享富人的财产,“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贫者丧失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并据此提出一系列对社会产品实行再分配的有力措施,来防止社会贫富分化严重,保障贫者、弱智、低能者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这些措施包括缴纳天课、分散遗产、提倡施舍、反对囤积财富和禁止高利贷等。
上述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理论、措施中突出体现出了社会财富分配的相对均平观念: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允许贫富差异的存在,说明伊斯兰教没有主张绝对的平均主义思想;反对财富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主张人人均享有真主的财产,并通过一系列财产再分配的措施来缩小贫富差异,说明伊斯兰教反对贫富差异悬殊。既不主张平均主义,又反对贫富悬殊,体现了伊斯兰教相对均平的观念。
崇商重商的价值观念
伊斯兰教发源地阿拉伯半岛的汉志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商业要道之一。在这一地区的麦加、麦地那等城市,几乎人人都参与商业活动,富商的社会地位十分显赫。这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状况、自然地理条件和阿拉伯人的传统生活与文化,决定了伊斯兰教具有重视商业、崇尚商人的价值取向。伊斯兰教重商、崇商的价值观念还体现在鼓励教民远行经商的论述中:“谁为主道而迁移,谁在大地发现许多出路和丰富的财源,……真主必报酬谁”(4:100),信徒出外旅行时,即使减短拜功,也是无罪的。《古兰经》明确指出,作为对世人的一种施惠,真主为人们通过海陆交通运输,准备好了内部与外部的贸易途径,因为交通始终是国际贸易最重要的运输手段,为此反复地叙述船舶,以提示人们要记住这是真主的恩惠,而注意利用它们,甚至把航行作为表示真主的存在与全能和智慧的迹象之一。[15]110《古兰经》中多处提到“出外奋斗”者、“大地上寻找财富者”,主要指的是商人,认定经商是受真主喜爱的职业。把为经营商业而旅行,称为“寻求真主的恩惠”(62:10;73:20;4:100),把为经营商业而周游各地的人们与为真主而战的人相并提, “他知道你们中将有一些病人和别的许多人,或旅行四方,寻求真主的恩惠;或为真主而战……”(62:10;73:20;4:100)。伊斯兰教的创始者穆罕默德曾这样评价过商人:“商人犹如世界上的信使,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可信赖的奴仆”,“诚实的商人在报应的日子将坐在主的影子之下”,“忠实可靠的商人,在复活日,将与烈士们在一块儿。”[9]他给予商人以高贵的荣誉。另外,伊斯兰教特别强调“逊奈”的启示。所谓“逊奈”,在圣训意指“穆圣”的言行以及经过“穆圣”许可或默认的别人的言行。就“行”来说,穆罕默德也有过经商的经历。在他年轻时,曾为古莱氏富孀赫蒂彻经商,“他从不玩忽职守,事实上他证明自己是个精明、诚实的经理人”[10]。强调“逊奈”的启示,也体现出伊斯兰教所具有的崇商、重商的传统。
比较世界三大宗教后发现伊斯兰教崇商、重商的特点极为显著。中世纪的基督教鄙视商品经济,奥古斯丁总主教说过:“从事商业工作,实质上就是一种罪恶,因为它使人的性灵从真理即上帝方面转移开了。”保罗教主曾武断地说:“在基督教当中不要有商业活动。”[11]20佛教更是如此。相对均平观与义利统一观是站在中华文化的背景和视角上来分析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特点所得出的结论。崇商重商的特点和非逻辑理性色彩是同其他宗教和其他文化经典比较中得出的结论。总之,伊斯兰教经典经济思想的内涵深邃,外延十分丰富。
注释:
①本文所引《古兰经》均为马坚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