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化、内部贸易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跨国公司论文,政策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3)04-0058-05
所谓转移价格(又称转让定价或划拨定价),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其全球的战略目标,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活动时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包括对货物价格、特许权使用费、贷款利息、租金、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的确定。由于是内部交易价格政策,转移价格并不完全决定于市场供求关系,它可以是一个纯粹的仲裁数字,也就是说价格与发生的费用无关、与所进行的运作无关、与增值无关。因此,转移价格有合理运用和滥用两种情况。利普敦(C.Lipton)对此曾作过界定:“转移价格是用于描述在一个跨国公司内部的关联实体间以及关联公司的家族(group)间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或服务而索取的价格。为了避免扭曲,索取的必须是公平市场价格。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跨国公司对集团内部交易索取的价格可能比公平市场价格较高或较低,通常使用的是多开或少开发票金额的办法。这种做法被称为‘滥用转移定价’(transferpricing abuse)。作为一种贬义词,有时简单地称为‘转移定价’。”[1]滥用转移定价的结果给东道国和合资企业造成利益上的损害。各国政府都实行了一定的监控措施,力求把转移价格的使用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转移价格作为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有效工具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手段之一,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研究、借鉴国外转移价格的理论与方法,对于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也有着重要意义。
一、克服外部市场的不完全性是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的深层次原因
内部化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科斯(Coase,1937)的研究。在他那篇著名的文章——《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中,科斯认识到利用外部市场交易是有一定成本的,而企业内部组织是一种提高效率的有效方法。当市场交易所需成本高于企业内部协调成本时,企业内部交易活动将取代外部市场交易活动。然而,真正把这些思想应用于解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并首先提出内部化理论的却是英国学者巴克利(P.J.Bukley)卡森(M.C.asson)和加拿大学者鲁格曼(A.M.Rugman)。根据他们的论述,内部化的产生机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降低外部市场交易成本而导致内部化
克服市场交易障碍所付出的代价构成交易成本,包括:获得必要信息的费用、寻找合适贸易伙伴并与之进行讨价还价的成本;在合同上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成本;接受合同的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因市场联系时滞或中间产品供应不及时产生的成本;各国政府设置的障碍,包括关税、配额、税收、资本输出限制、汇率政策或其他政府干预等等,凡此种种使成本太高,以至阻碍了市场交易的形成,促使企业求助于内部化。
(二)为避免中间产品市场的不完全性而产生内部化
中产产品,是指企业用于制造其他产品的半成品,以及研究与开发、营销技巧、技术、管理技能、人员培训等等。跨国公司生产的一些中间产品,特别是具有专利权的技术和人力资本中的各种知识、信息的跨国流动,更需要避免市场的不完全性。这是因为:技术、知识、信息等中间产品具有整体、专用、共享等特征,既难以分割让渡,又要严格保密,从而使买方难以确信其实际价值和效果,不接受其报价。即便成交,买卖双方都存在泄密的可能,使技术为社会共享。企业为避免知识资产优势丧失的风险,就组成自己的内部化市场。
(三)内部化成本较低
内部化也需要支付成本,但只要内部化净收益大于内部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企业就必然采取内部化组织方式。在国内市场容量一定的情况下,既然内部化方式可使国际经营成本降低,具有某种特有优势的企业就会对外直接投资,向国外市场扩张。
鲁格曼曾精辟地指出:“(内部化是)在企业内建立一个内部市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内部市场取代外部不规则市场,并且由行政命令来解决企业资源配置问题,企业组织由内部价格(或转移价格)来调节,并且使内部市场象潜在的规则市场一样具有效率”[2]。
内部化倾向推动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建立具有绝对控制权的海外子公司,形成跨越国界的垂直一体化或水平一体化的内部网络结构,其结果是国际市场上存在着数量惊人的公司内部贸易,即由跨国公司进行的、发生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据联合国统计,跨国公司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一般为60%左右,其中跨国公司内部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30%。1999年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销售额达14万亿美元,其中属于公司内部贸易额约为7000亿美元。以美国的公司内部贸易为例:1984年到1990年期间,美国跨国公司进出口内部化率(跨国公司内部进出口在美国商品总进出口中所占比率),分别为21%~28%和21%~26%。在1995年,美国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占了美国商品总出口的62%,商品总进口的39%。可见,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很显然,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政策不仅对跨国公司内部管理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母国或东道国的对外贸易、国际收支平衡甚至于经济发展模式都将产生重大影响[3]。
二、跨国公司实施转移价格政策的主要动机
跨国转移定价最初是被跨国公司用作考核下属企业经营业绩的内部管理工具。当跨国公司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下属公司被赋予越来越多的自主经营权时,为了保证企业的资源获得最佳配置,跨国公司又将跨国转移定价作为调节内部资源配置的有效工具,以促进下属企业有效经营,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随着生产和资本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转移定价已成为跨国公司用来应对各种复杂的非市场环境因素(例如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等),实施其全球战略的重要策略和有效工具,而内部结算功能反而退居其次。
(一)减轻整个公司集团的所得税
各国政府制定的税法不同,征集税种不一,税率更具差异(据1998年的有关统计,各国和地区的公司税率变动范围从8.5%~42%不等),这就为跨国公司利用国际转移定价,在有税率差异的国家辖区之间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税前利润达到避税目的。例如,母公司处在高税率国家,子公司处在低税率国家,母公司在向处在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出售商品和劳务时,采用低的转移价格;反之,该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商品和劳务时,则采用高的转移价格,以提高母公司的成本,降低母公司的利润。这样,利润就会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纳税,减轻整个公司的所得税负担。此外,跨国公司还可把利润转移到设在避税地(TaxHavens)的控股公司进行间接避税。由于外国公司在避税地的税率很低或根本不纳税,当地政府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也极为松弛,公司的资金调拨和利润分配有较大自由。因此,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或虚设中转公司,操纵转移价格,以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
据美国官方估计,1990年外国拥有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在美国一年避税130亿美元。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监督小组委员会曾审查了36家外国拥有的在美国的汽车、摩托车和消费电子工业的批发商,其中包括11家欧洲公司和25家亚洲公司,据小组委员会报告,有一半调查过的公司在十年以上的时间中“很少甚至没有付税”。例如韩国一家制造录像机的总公司,它把产品销往一家在美国从事批发业务的子公司,再转卖给零售商。制造这种录像机的成本可能是50美元,但它被以150美元卖给在美国的子公司。美国的子公司以250美元卖给零售商。150美元成本再加上广告费和运输费使它没有了利润,因而在美国没有了纳税的义务。韩国制造商每台得到100美元的巨额利润,并且只在国内付较低的税。
(二)调节利润
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对各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账面利润进行调节:当母公司想人为增加某海外子公司利润时,可将该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商品价格提高,或将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销售给该子公司的商品价格压低;反之,当母公司拟降低某子公司利润时,只需提高或降低该子公司商品的内部购价或售价即可实现其目的。
调节子公司利润,可以实现跨国公司的多种经营战略目标。例如:
1.占领新市场。跨国公司从企业的战略目标出发,拟占领国外某一新市场,往往利用转移低价为目标市场的子公司供应原料、中间产品和服务,从而使该子公司以较低的成本生产出最终产品,以价格优势占领当地市场。
2.增强子公司的竞争力。为了支持处于创业阶段或遇到激烈竞争对手的子公司,跨国公司通常采用低的转移价格向其提供原材料和零部件,或收取低的技术使用费,降低其成本,提高其竞争能力。此外,为了帮助子公司在东道国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其信誉,以方便融资、获取投资机会或东道国政府优惠条件,跨国公司也会通过转移价格调高其账面利润。
3.缓和与东道国政府、当地企业以及当地劳工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当某一子公司在当地获利甚高之时,就可能招致东道国政府的特别注意,要求重新谈判跨国公司进入的条件并制定新政策,分享其赢利,或者强迫该跨国公司分散一部分股权给当地投资者,甚至可能导致征用或没收;随着企业利润的增长,当地工会希望涨工资或增加福利待遇的心理因素将随之膨胀。因此,跨国公司常常利用转移价格,使其于公司的账面利润不至于过高甚至亏损状态[4]。
(三)降低或规避外汇风险
为了避免汇率波动的风险,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提前或错后支付,调拨资金,转移利润,以避免或减少风险,同时还可利用分布在各国的子公司在汇率波动时获得最大利润。这种情况在有人为汇率存在而货币预期将贬值或升值的地方特别容易发生。
(四)避免东道国的各种限制措施
1.避免东道国的外汇管制。在那些用外汇管制控制着进出口外汇的国家,转移定价可能被用于逃避外汇管制条例和手续,并且用比合理的市场价格为高的进口价来减少汇率风险,有些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国际收支平衡,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对跨国公司汇出的利润在时间上或数额上作出种种限制规定。跨国公司可利用利润转移定价策略,以提高成本,降低利润,达到调出红利的目的。
2.避免东道国的资金管制。针对有些东道国对资金流动的限制,跨国公司可通过高的转移定价,将资本由子公司调回母公司或最合适的地方。此外,跨国公司还可利用高利率贷款,把资金用支付利息的方式调出,以规避限制。
3.避免东道国的价格管制。东道国的价格管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反倾销法,另一类则是对某些产品限定最高售价,反倾销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内制造业免受非正常低价商品的冲击。为了避免倾销指控,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提高产品的成本,从而在提高产品售价的同时,其子公司的销售利润并没有相应上升;在商品面临最高限价时,跨国公司为了制造提价借口,可以将该商品或生产该商品的中间产品以高转移价格出售给当地子公司,形成较高的销售成本,迫使当地物价管理部门作出让步。
(五)其他动机
跨国公司为了向子公司分摊管理费或R&D费用或为了在合资公司中取得超过股份的利润份额等,均可通过较高或较低的转移价格来实现。
跨国公司转移价格政策的滥用往往使东道国蒙受巨大损失。国内一些学者的相关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我国实施转移价格的情况已很普遍,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经济利益构成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外商在利用转移价格转移在华子公司的利润,政府税收减少,中方投资者利益被侵占,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减弱,我国的国际收支也受到负面影响;(2)一些跨国公司对在华子公司收取的市场调研、广告、雇员训练等服务费用以及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并存在重复收费现象;(3)很多合资企业引进的技术转让要价很高,但技术水平并不先进,相当多的三资企业出高价引进的专利技术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专利保护期;(4)转移价格偏离正常交易价格,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和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资源配置极有可能被扭曲。
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金额连续多年仅次于美国,外商进出口贸易已约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半数。随着中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度的不断提高,外商在我国实施转移价格的负面影响可能更加显现。
三、转移定价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同时并存,使得对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的监管与防范极为困难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除了涉及公司内部的利益分配外,更主要的是涉及母国和东道国政府的利益分配,所以国际转移定价问题为各国政府高度关注,大多数国家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都作了或多或少的限制性规定。英国早在1915年的财政法中便正式提出了建立转移定价法律体系的要求,而其后所推行的相关税收、审计制度更是引导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和经合组织相应法律和准则的发展方向。美国也是采取措施较早和成效较好的国家之一,美国《国内收入法》的第482节,授权税务管理部门在其认为跨国公司在运用转移价格进行逃税时,可以重新确定其总收入、税收抵免数额等;如果美国税务当局认为某跨国公司有利用转移定价的嫌疑,该跨国公司负有举证澄清之责。然而国际转移定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正常运用和不正常滥用交织在一起,使得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对跨国公司滥用转移定价的不正当行为难以监督和管制。
(一)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的核心商业机密,其制定与实施过程都高度保密
由于转移价格属跨国公司内部价格,一般是由公司的高层领导会同财务与会计主管人员制定的,属于公司内部最高商业机密,外人难以了解且更难约束。因此,即使是美国这样会计制度发达、监管力度大的国家,对跨国公司滥用转移定价的做法也常常是感到是有迹可循却不能查到水落石出。例如,美国会计总署的研究表明,67%的外国公司,每年在美国进行着数千亿美元的生产和交易活动,却没有交纳一分钱的所得税。据某个经营于美国的外国公司透露,1998年,它们曾经以171美元一支的价格,从本企业内部进口牙刷,而以13美元一枚的价格,向属于同一企业系统的其他分支企业出口导弹,以此成功地逃避了应交所得税[5]。美国国内收入局近年来加强了对滥用转移定价的防范,增加了差不多100名审计师,每年花大约1600万美元聘请外部专家加强审计。受审查的公司数目几乎增加了一倍,达到2500家。国内收入局还建立了预先定价协议制度(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但这些措施的绩效如何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二)跨国公司实力雄厚,使得主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工作步履维艰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调查,转移定价的诱惑在发展中国家要大于发达国家,这是因为:由于市场狭小,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常常处于垄断地位;其次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控制,红利汇出和使用费支付的限制,以及价格管制等等都是刺激转移定价的因素;最后由于某些理由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急于寻求对投资的回报也是一个原因。调查发现在1967~1970年间,发展中国家进口过高定价的医药品,其过高部分的加权平均数为155%,进口电器用品为54%,进口橡胶为44%,进口化学品为25%。个别产品的过高定价有时竟高达3000%。在联合国贸发会议最近的一次调查中,被调查的84%的发展中国家认为,跨国公司明显地在利用转移价格来转移收入,以实现逃税的目的[6](P428-432)。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而相互展开残酷的竞争,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提供了包括财政、金融在内的各类优惠政策。这种“贫困竞赛”(Race to the bottom)使踞国公司在与备选东道国的讨价还价中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发展中国家要约束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等不正当行为就显得尤为困难。
(三)由于缺乏可比性,无形资产的转移价值难以准确评估
跨国公司通常向其海外子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品牌、专有技术等)。根据美国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公平独立核算原则,“正确的内部交易价格”应反映“独立”(Arm's Length)交易原则,即跨国公司内部的商品或劳务转移价格应等于或接近于两个互不关联的独立单位通过讨价还价所达成的“局外价格”。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跨国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极其宝贵,以至该公司不愿授权许可集团外公司使用。这样,该集团就是该资产的惟一使用者。因此,通常很难找到相近的第三方可比交易,无形资产转移也就无法获得符合公平独立核算原则的定价基础了,无形资产的转移价格水平和制定价格的方法因服从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目标的需要而带有很大主观性。
(四)电子商务的产生加快了全球商务一体化的进程,使跨国交易变得更加难以确认、跟踪和量化
电子商务迅速推广,从根本上改变原来的物流过程,使传统的税收观念受到了极大冲击。在一个“虚拟”的国际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可征税对象并没有相应的真实物质流,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税收管辖权及税收征管面临挑战,也使对纳税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纳税地址等基本环节的界定上陷入了困境。澳大利亚税务专员米歇尔·卡莫迪(Michael Carmody)曾描述过一个名为“抓得住我们那就来吧有限公司”(Catch Us If You Can Ltd),及其所反映出来的相关问题[7](P284)。该公司的所有业务都是通过因特网完成的,它通过电子媒介将电子音乐、电子小说和电子新闻等产品直接销售给客户。其业务遍布于世界许多不同的国家,各方只通过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交流。而公司注册地却为某一零税收地区,因此利润十分丰厚。对于这种情况,到底哪个国家应该向该公司征收公司税?
四、小结
综上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交易时采取的一种价格制度。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可以平衡各子公司的利润率,使集团公司可以在条件适宜的国家集中设立生产、研究或服务性分公司;可以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从而保证集团利润的最大化;可以将集团利润转移集中至某些特定子公司,提高其效益或增强其竞争力。由于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和关联贸易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0%以上,所以转移定价不仅对跨国公司内部管理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所在国的对外贸易、国际收支平衡甚至于经济发展模式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正如英国财政部财务部长敦尔·普里马罗拉(Dawn Primarola)指出的那样:“转移定价是我们这个时代重要的国际税务问题之一。随着商业全球化速度的进一步加快,我们可以预见,转移定价将继续保持其在跨国集团和税务部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7](P287)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跨国公司和主权国家的目标和利益有冲突的可能,也有和谐共处与共赢的可能。因此,我国应借鉴各国经验,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反避税等法律法规,引导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向促进我国经济的方向发展。
[收稿日期]200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