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腐败对社会矛盾的负效应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负效应论文,党内论文,腐败论文,社会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古今中外的历史昭示我们,统治者或领导者的腐败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党内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党中央反复告诫全党,如果我们对腐败现象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都要始终不渝、坚持不懈反对腐败。因此,通过分析党内腐败对社会矛盾的负面影响,充分认识党内腐败对当今我国社会的危害,这对坚定全党反腐败的决心,增强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自觉性,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党内腐败激发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是社会各个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对立统一现象,通常是指社会生活中相互依存、互相联系的两个对立面之间的对立、冲突和斗争,它反映了社会内部事务之间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相适应和不相平衡。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矛盾观对社会矛盾作总体性思考,一方面,社会矛盾有社会基本矛盾、社会主要矛盾和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另方面,对于不同的领域,社会矛盾总体上也可划分为经济矛盾、政治矛盾和思想文化矛盾。在这样一个总框架下,社会矛盾是各种各样具体矛盾的集合体,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矛盾体系。
社会多种矛盾的产生,从根源来看,是因为社会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的存在和作用;而从直接原因来看,却是多方面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任何一种事物内部对立面的平衡状态的打破,都可能引起社会矛盾。我国社会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而言,其不相适应的主要方面在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因此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仍然是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总体水平的落后并使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导致了我国社会生活中不相适应、不相平衡现象的严重和不可避免,导致了这时期我国社会必然会产生纷繁复杂、错综交织有时甚至激烈的社会矛盾。落后的生产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性原因。然而,各种具体的社会矛盾的显现和引发都离不开直接因素的作用,只有当矛盾双方的对立积累到一定程度,一些客观或人为因素才可能激发矛盾,成为一种或多种社会矛盾产生的导火线。
阶级的存在、社会分工的差别、利益关系的调整、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对立、敌对势力的破坏等都是使社会不平衡现象产生的因素,都可能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直接原因。现阶段我国社会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压迫,在性质上其社会矛盾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些人民内部矛盾围绕着社会主要矛盾存在和展开,引起这些矛盾的直接因素,总的说来主要是人民内部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对立。笔者认为,目前严重的党内腐败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矛盾中的突出问题,成为激发当前社会矛盾的直接原因。
腐败在政治上的概念,指的是一种权力变质、异化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权力的私有化、商品化、官僚化、特殊化。腐败的主体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我们称之为党内腐败。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这意味着党执掌国家政权,大批党员干部手中掌握了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职能部门的权力。对我国国家权力性质的界定,第一来自它的普遍性,国家作为公共利益集团,国家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第二来自它的特殊性,社会主义的国家真正是人民的国家,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来自中国共产党的党性,我们党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党和它建立的国家政权,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因此,掌握国家权力的党员干部并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公务员。对他们手中职权运作的要求,大方向是只能按人民的意志行使,为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的和整体的利益服务;具体是在坚持这个大方向的前提下,为一方群众办实事、谋福利。但是,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的原因,部分党员干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他们手中的权力偏离了原本正确的取向,从而改变了权力人民所有的属性,产生了腐败。
党内腐败激发社会矛盾是从它损害、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谈起的。权力私有化,即掌权者把手中的职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他们用权力为自己及其子女、亲属等捞好处、谋私利,给中饱私囊开绿灯;权力商品化,即掌权者把手中的职权当作商品,搞钱权交易,“用我的钱买你的权,再用你的权赚我更多的钱”;权力官僚化,即掌权者把手中的职权与为人民服务相脱离,高高在上当官做老爷,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用权力为群众服务,而要群众为权力服务,甚至用权力欺压群众;权力特殊化,即掌权者把手中的职权视作一种特殊的资源,有权就可以为所欲为,用权不接受任何约束,滥用权力,肆意挥霍。党内腐败的种种,归根到底都是一些党员干部用本该为人民服务,为群众谋利益的职权反过来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权力在运作中如果发生腐败,权力的性质就会由“公”变“私”,变质的权力就以获取掌权者的权利为目的。这种对私利的谋取并非对个人利益的正常追求,是以破坏群众利益甚至是侵吞人民财产为条件的,两种利益在这里不存在一致性,非此即彼。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在有的贫困地区,由于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生产的有限性,腐败者及其利益团体非法利益的扩张必然使群众的合理利益得不到满足,必然损害群众根本的利益,造成利益的对立和冲突。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利益局部否定和部分排斥合理利益,这时两者间的对立和冲突并不会马上变得特别尖锐,人民群众在当前物质利益日益改善的条件下,对腐败的承受力有所增强,只有当腐败对群众利益的侵犯积累到群众不能容忍的程度,双方的对立才会尖锐起来;二是非法利益根本否定和完全排斥合理利益,这时两者间的对立就会迅速转化为激烈的冲突,所引发的矛盾甚至是对抗性的。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党内腐败的滋生蔓延,从而引发个人、集体、国家之间,小团体、少数、多数之间经济利益的矛盾,进而引起执政党与群众,干部与群众之间政治领域的矛盾,又会引起社会心理、社会观念、文化价值取向的思想文化冲突,这样的问题已为数不少,群众因此集体上访、请愿、示威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腐败问题的高度警惕。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因当权者腐败产生了深刻的社会矛盾,进而爆发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危机,导致执政党垮台的教训也值得我们深思。
二、党内腐败助长社会矛盾的非正义方势力
社会矛盾在社会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和变化发展。既然是矛盾,总是存在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同时,这两方面还有一个力量对比强弱即哪一方面占主导地位的问题,主导的方面将决定当前矛盾的发展,矛盾也就是其中对立的两个方面斗争的过程。对社会矛盾来说,矛盾的两个方面不断的运动和斗争,使社会充满生机活力,是社会生生不息、蓬勃向前的动力。但这两个方面对于社会的意义往往是截然不同的,或有利于社会或不利于社会,当有利于社会的矛盾正方成为主导并战胜不利于社会的矛盾反方时,社会矛盾的运动就合乎社会发展的趋势,就能积极推动社会向前。相反,社会矛盾就会消极地影响社会发展,严重的还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如果社会矛盾的反方是在法律上受到限制,在道义上受到谴责的,我们也把它视为非法的一方、非正义的一方。只有在社会矛盾中,合法、正义的一方力量强大,占据主导地位,整个社会才会成为一个合理、有序、健康发展的社会,否则,社会就会是正不压邪,歪风横行,混乱无序。
应该看到,党内腐败对社会矛盾的变化发展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党内腐败索取和维护的是一种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党的性质、宗旨相违背的非法的利益。因而党内腐败就是党和国家都不容其藏身的非法现象,就是社会中的非法、非正义势力,它显然是站在社会矛盾非正义方的立场,并处于社会矛盾的非正义方位置。由于党内腐败一般都是掌权者行为,腐败的背后是权力作祟,而权力又有强制力、控制力、扩张力,因此使党内腐败在权力的支撑下,在一个法制不健全的社会尤其是社会转型期,第一自我膨胀,增大了扰乱社会的非法势力;第二助长社会矛盾的非正义方占据上风,使之得以在社会上大行其道。党内腐败这种恶劣的示范作用,表现在思想上,它使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颠倒,是非观念和界限模糊、错位,诸如“有权就有一切”,“老实人吃亏”,“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颇有市场,给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可趁之机。各种错误的思想直接冲击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甚至动摇党的思想理论基础。近几年社会上迷信活动、唯心主义、邪教组织、伪科学等猖獗一时,正是社会矛盾的正义方被弱化,致使社会心理失衡。表现在行为上,它产生上梁不正下梁歪的负作用。腐败上行下效,从党政机关开始,泛化于社会的各种领域。从领导者以权谋私到一般公职人员以职(职业)谋私,从为“官”不讲“官”德到做事不讲职业道德,假冒伪劣盛行,行贿受贿严重,社会风气败坏,扰乱了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和社会依法管理的秩序。
概括起来说,党内腐败对社会矛盾发展的作用是反面的,它为社会矛盾的反方、非正义方推波助澜,使矛盾中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形更为突出,使社会矛盾可能发展成为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严重的社会问题还会成为社会健康发展进步的阻力和障碍。
三、党内腐败削弱解决社会矛盾的力量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矛盾的运动和发展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社会基本矛盾、主要矛盾以及其他各种矛盾的运动和发展,是社会前进的内部动力。社会发展就是这样一个社会矛盾从不平衡到平衡,又到新的不平衡的循环上升的过程。但是社会发展又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自发过程,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在社会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统治集团或领导集团的作为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操纵一个社会和国家的进退。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这个执政党对促进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担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党的领导是我们正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认识社会各种矛盾,解决社会矛盾的唯一强大的社会控制力量。目前,鉴于我国党和国家政权高度的完整性、统一性,执政党实际上既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又处于统揽全局、驾驭复杂社会矛盾的中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的主题。
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正确理论为指导的基础上,党对国家和社会实际的领导调控能力如何,取决于党的自身状况,取决于党的实践,取决于人民群众对党的支持。而党内腐败却正是从这几个方面来削弱党处理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力量。
党内腐败使党腐化变质,涣散党的队伍,瓦解党的战斗力。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但党内腐败行为与党的性质恰恰是背道而驰的。虽然党内受腐蚀的党员干部仅仅是一小部分,他们的言行不能代表全党,却损害了党的肌体,影响了党的局部,并因而波及全党,对党的整体的影响不能说不是严重的。可以说党内腐败就是党整体变质的开始,如任其发展下去,党就会丧失先进性;党内腐败分子是党的异己,他们的存在,破坏了党的纯洁性,使党作风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从而作风涣散、思想涣散、组织涣散,最终是党不能对社会各个领域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不可能担负起对国家的领导责任,丧失执政地位。
党内腐败影响党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增大党处理和解决社会矛盾的难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围绕着解决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党正确地制定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使我国社会的发展取得了全面的进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的发展,不断地从根本上改变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客观状况,从根源上为不断解决人民内部由利益引起的各种社会矛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从整体上增强了党控制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国际风云变幻的形势使我们党认识到,必须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带领全国人民艰苦创业,励精图治,踏踏实实发展生产力,只有解决生产力落后这个主要矛盾,其他社会矛盾才会迎刃而解。但在我国这样一个相对贫穷落后的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任务是相当艰巨的,我们党一方面肩负领导经济建设的繁重任务,一方面还要认真抓好反腐败这项重要工作。在这个意义上说,党内腐败客观上使党分散了抓经济工作的精力,这也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工作当中往往一手软、一手硬的客观原因。严重的党内腐败甚至会将党置于两难选择的境地,即抓经济影响反腐败,反腐败影响抓经济,给党的工作造成被动局面。另外,搞经济建设,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尤其需要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而党内腐败作为一种非法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轨道,超出了法律或纪律的规范,这种对职权的滥用,必然会扰乱社会,既不利于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其他社会矛盾的解决。
党内腐败败坏了党的形象,离间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从而减弱了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降低了党的领导效能;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归根到底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领导。党的这种领导,不是对人民群众的统治,而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对人民群众的引导、带领和服务。这种领导关系的确定,必须建立在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拥护上。一般说来,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具体说是干部和群众之间通常也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是由于国家的存在,由于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而产生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人民性决定了这种矛盾是人民内部的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中不存在根本的对立。但党内腐败侵犯人民利益,它把干部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由原本属于正常范围、非根本对立的关系改变为对立甚至尖锐对立的状况,恶化了干群、党群关系。人民群众会由对党产生不满情绪、对立情绪,到最终同党离心离德。尤其是当人民群众感受到党的理论与党内部分党员干部的实践相去甚远,更会有一种被欺骗、被愚弄之感,跟党的距离还会进一步拉大,党的威信就会随之不断下降。一旦党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人民群众不再支持党、跟党走的话,党的领导将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