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以来秦汉吏治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吏治论文,秦汉论文,年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古代,自从国家形成以来,君主对民众的统治主要依靠各级官吏。官吏负责传达执行君主的命令,直接管理广大民众。官吏是否尊主奉法、尽职尽责,直接关系到王朝的治乱兴衰。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尤其强调吏治,他认为“明主治吏不治民”,“吏者,民之纲本也”,治官对于治民犹如“摇木之本”,“引网之纲”(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官正则治民易。
秦汉时期,随着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建立与发展,官僚体制逐渐完备,在吏治方面形成了一整套不断发展的体制措施,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秦汉时期吏治包括选官、考核、监察等制度。80年代以前,有关秦汉吏治研究的论著数目寥寥,仅集中在监察制度、御史制度等极少数问题,范围狭窄。80年代以来,有关论著日益增多,范围拓宽,研究层次不断深入。据不完全统计,自1980年至今共有论文50余篇。本文试从用人政策、选官制度、官吏考核、监察制度、官吏立法及秦汉两次大规模吏治整顿等方面,对十几年来秦汉吏治研究作一总结。
一、用人政策
夏商周三代时期、任官制度为“世卿制”,这种以血缘荫亲关系为基础的选官制度限制了对贤能人才的广泛招揽,日益暴露其弊端。到春秋战国时期,选贤用能的人才观念发展,各国统治者都注意任人唯贤、礼贤下士。战国时的秦国尤为注重招纳贤才。王有德在《论秦国用人》一文中指出,偏远落后的秦国之所以能在战国末期日渐强大而一统天下,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正确的用人思想。作者总结认为,自秦孝公起,秦国丞相、大臣、将领多由中原六国人才担任,为统一作出了巨大贡献。秦始皇前期在李斯劝诫下,除逐客之令,继续坚持纳贤方针(《新疆师大学报》)1987年3期)。李伟也指出,能用人、 会用人是秦王嬴政完成统一的重要因素,但秦始皇统一后专断独行,听不进异议,动辄杀人,秦王朝也因此迅速灭亡(《浅析秦始皇、汉高祖用人之道》,《徐州师院学报》1987年4期)。
汉代仍然继承了重视人才的传统。李伟《浅析秦始皇、汉高祖用人之道》认为,刘邦在楚汉战争中,识才、爱才、用才,而且重才,特别是对张良、萧何、韩信“三杰”的重用,使刘邦渐渐由弱变强,最终“用三杰”而“取天下”。高祖以后的西汉统治者都注意选贤用能。李端兰则以详实的材料指出,汉初以亡秦为戒,广求贤才,文、景二帝更是勤政爱民,惩治贪官,但汉初60年吏治民风不端,其原因是广大官吏所用非人,以及黄老思想只重“谨厚长者”为官的消极用人政策的影响。武帝即位后,隆儒抑老,坚持以才选官,废除“任子”、“赀选”选官办法,建立文官政治体系,取得了卓越效果(《汉初人才问题与汉武帝隆儒抑老之策》,《历史教学》1994年7期)。 王彦辉《汉武帝用人政策浅析》总结武帝用人特点是冲破传统、广开才路,求才若渴,不拘旧格;使用人才赏罚分明,执法不误;用人不疑、勇于纳谏;因政取才,加速官职调动。作者指出武帝用人专断残暴,但用人政策积极有效(《东北师大学报》1988年3期)。赵忠文《论刘秀用人》总结认为, 刘秀用人扬长避短、鼓励直言、待人以诚以宽、赏罚分明、礼贤下士、恩结群臣(《辽宁师院学报》1981年6期)。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秦汉统治者意识到治国安邦急需贤才,因而重视人才,广求人才,善用人才。这些人才也确为封建国家的巩固强大立下了不可掩没的功劳。
二、选官制度
选官制度是80年代以来秦汉吏治研究的重点,论文繁多,特别是对察举制的研究,颇为细致。
关于秦的选官措施,黄留珠《秦仕进制度考述》一文,重点分析了商鞅变法后秦国主要出仕途径有“保举”、“军功”、“客”、“吏道”和“通法”,此外还有世官制遗存和告奸、童子仕、因君所好、收降四种特例。秦始皇统一后,仕进多出“法”、“吏”二途(《中国史研究》1982年1期)。路遥《秦代对官吏实施法律管理》一文中, 提出秦律强调“因能以授官”的原则,明确规定任用官吏的具体条件,“无术”、“不肖”者不得任用(《中国法制报》1987年10月9日)。
汉承秦制,在选官制度上以选拔人才为核心,建立了察举制为主体的仕进制度。安作璋《汉代的选官制度》总结出察举、公府与州郡辟除、皇帝征聘、私人荐举、考试、任子、纳赀卖官七种入仕方式,并分析了汉代选官制度的利弊(《山东师院学报》1981年1期)。 黄留珠《试论两汉仕进制度的特点》总结出原始性、富于尚武精神、选举与考课不分以及辟举盛行四个两汉仕进制度特点(《西北大学学报》1982年4 期)。他还认为两汉选官以察举制为主体,以举孝廉为重点科目,在其《两汉孝廉制度考略》一文中,论述了举孝廉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背景,指出“举孝廉”与“举孝”、“察廉”是有区别的。作者总结出两汉孝廉307人。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其家世、资历、官职作了分类统计, 依据统计数字总结了孝廉制度的特点( 《西北大学学报》1985年4期)。陈长琦《汉代察举制度略论》则具体论述了汉代察举制的产生与演变,举孝廉的标准和察举制的历史地位( 《华南师大学报》1992年4期)。王震亚《论汉代的察举制度》从产生原因、标准、科目、年龄、限额、作用、弊病等方面论述了察举制,并探讨了东汉中后期察举制被严重破坏的表现和原因(《西北师大学报》1991年4期)。
在选官制度研究上, 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一书是专论秦汉选拔官吏制度的著作,分析了秦汉仕进制度的产生、发展及衰亡原因,集中了作者多年来研究的成果。论证采用许多表格和数字统计方法,书末附有国内外有关论文目录。
三、官吏考核制度
由于文献记载缺乏,秦汉官吏考核制度长期无人问津,顶多是对“上计”制度偶有探讨。80年代以来,由于秦汉简牍的整理研究卓有成效,有关秦汉官吏考核的论文也日益增多。
安作璋《汉代官吏的任用和考核制度》指出,战国时的上计、考课等考核制度到秦汉渐趋完善。上计以户口租税、狱讼选举、漕运戍边等为主。考课分为中央考郡和公卿守相、部门主官课掾吏属吏。这种考核保证了官吏忠于职守。但东汉末考核制完全破坏,吏治黑暗(《东岳论丛》1981年3期)。张桂萍《汉代的上计制度》认为, 上计是地方官向中央报告工作的制度,它与监察、考课制度相结合,与荐举、用人制度相联系,其历史作用是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并推动地方官吏的考核工作(《北京师院学报》1989年1期)。 而于振波则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居延汉简的整理材料写出《汉代官吏的考课时间与方式》一文,认为汉代考课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有岁计、月计、季计等,甚至按旬、按日考核,官吏级别越低、被考核次数越多。考课方式分上级视察下级和下级向上级汇报两种。并采用“校”的方式检验簿籍(《北京大学学报》1994年5期)。陈乃华根据居延汉简整理材料,从任用、考核、 奖励、定罪四个方面分析总结了汉代对地方基层官吏的管理。作者依据汉简,在考核方面重点分析了戍边军事官吏的考课制度,认为县对下属官吏直接考课,并将考核结果与上计材料一并上报,考课内容多涉及军事,以试射为主,兼有考查烽燧工作,考核结果并非简单“殿”、“最”记载,而是量化处理。奖励方面以日迹和赐劳制度为主(《从汉简看汉朝对地方基层官吏的管理》,《山东师大学报》1992年3期)。
对考古新材料的自觉应用,促进了秦汉官吏考核制度研究,但毕竟材料有限,该项课题仍需更多考古资料的发现和学者的进一步努力。
四、监察制度
在秦汉吏治研究中,监察制度问津者最多,80年代以来,有关论文约十余篇。分别就监察制度的内容、特点、效果、演变、实质等进行了全面的研究,使这一制度的轮廓脉络基本清楚。
任树民《试论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一文认为,秦汉监察机构分为监督皇帝的谏官制、察劾百官的中央御史台制和监察地方官员的州部刺史制。文中还探讨了监察官员的地位与权限、仕进条件与修养。作者指出监察制度生命力在于选人得当与否,得当则吏治清廉,不当则政治腐败(《西藏民族学院报》1991年3期)。 崔莉《试论扬廉惩贪的秦汉监察制度》不仅分析了秦汉监察体系,还重点分析了这一制度扬廉惩贪的积极社会效果,指出严密的监察体系保证了汉代政风清廉。而监察制度的衰落与封建政权没落是一致的,东汉监察衰败,是因它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无法贯彻持久(《辽宁大学学报》1992年1期)。 朱莲华、邱永明《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一文中,认为汉代监察制度采用多元制,各系统各自为政,百官处于重重监督之中,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监察方式多样化(《上海大学学报》1990年4期)。
此外,苏俊良《试论秦汉御史制度》一文专门研究了御史一职的由来和演变,秦汉御史的职权和作用,以及御史制度实现监察百官的必要条件。作者认为御史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同封建制度本身的许多弊病进行不懈的斗争。长远说来,靠封建统治自上而下制定制度消灭地方特权、任人唯亲和贪污腐败几乎是办不到的(《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2期)。
汉代刺史制度,是古代官僚监察制度的一大创举。陈长琦《汉代刺史制度的演变及特点》一文,专门研究了这一制度,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刺史创立,应在文帝时期,而非武帝时,武帝时仅加以改善而已。此外,作者认为刺史制度的特点是:属于中央政府的监察派出机构;刺史可以以轻御重;刺史以诏条察郡,避免统得过死,不影响郡发挥行政主动性(《史学月刊》1987年4月)。 刘欣尚《汉代的刺史制度》则从刺史的性质变化上分析了这一制度在两汉的演变。作者认为,西汉初刺史制度是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元帝以后,刺史权力扩大、地位提高,但性质未变。东汉州牧则地方官化,后虽复置刺吏,但刺史有地方行政权,仅有部分监察地方职能。汉灵帝改州为牧,其长官完全失去监察职能,成为割据军阀(《北京师大学报》1987年1期)。
五、官吏立法
法律是封建国家政权支柱之一,战国时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国力日强,其后秦国历代君主都不同程度坚持了法治原则,在职官制度上形成“以法治吏”的传统。路遥《秦代对官吏实施法律管理》一文,以秦简为依据,分析了秦律对官吏奉公守法行为的规范与约束(《中国法制报》1987年10月9日)。 吕云鹤《中国古代刑律中有关官吏赃罪的探究》,指出秦代重法打击盗罪,严惩贪污,上报粮草数字不实,或者偷用多出部分补不足部分,都以贪污重处(《华中师大学报》1987年4 期)。
汉代较之于秦,官吏立法更系统。李振宏把西汉官吏立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巩固皇权对官吏的政治控制;严惩官吏各种经济犯罪;制裁各级官吏渎职失职行为;约束王侯官吏结党营私、朋比为奸。指出西汉官吏立法经验是:高度重视官吏立法、立法适应统治需要、有法必依、从严治吏、立法配合主要经济制度(《西汉官吏立法研究》,《中国史研究》1992年4期)。钱大群《谈我国古代法律中官吏的受贿、 贪污、盗窃罪》研究了秦汉“受赇”、“主守盗”等经济犯罪的各项罪名和量刑标准(《南京大学学报》1983年2期)。
秦汉官吏立法研究卓有成效,但因文献记载、考古材料不足,其全貌有待更多资料开发。
六、其他保证吏治清廉措施
除了以上所述吏治经验外,亲任狱吏、酷吏和增俸养廉也是秦汉吏治特点。
近年来关于两汉酷吏的研究,不再全盘否定,而是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全面地看待酷吏现象。刘汉东《略论西汉“贵治狱之吏”的原因及其后果》认为,西汉重视治狱之吏是为了“警天下奸吏”,亲任狱吏也确实打击了不法豪强权贵, 严惩了社会犯罪分子(《郑州大学学报》1987年1期)。陈抗生认为两汉的酷吏不同于六朝以后的酷吏, 他们多嫉恶如仇、执法严厉,但廉洁奉公、精于业务。西汉重用酷吏,惩治了骄纵违法的世家豪族,维护了中央集权(《两汉的“酷吏》《史学月刊》1984年5期)。 史建群《西汉酷吏的职能及命运》也认为酷吏主要打击对象为骄纵不法的宗室贵戚和地方豪强大族,酷吏本身多勤于吏事、克尽职守(《许昌师专学报》1989年4期)。
另外,汉代吏治工作也注意到增俸养廉问题。冯一下、胡大贵《汉代吏禄透视》指出,西汉时中、下级官吏的俸禄不高,宣帝时张敞上书认为这种情况使官吏“虽欲洁身为廉,其势不能”,于是宣帝将官吏俸禄提高50%。东汉光武帝增加小吏俸禄,减少高官俸禄,以钱谷各半形式发放(《文史杂志》1990年2期)。 罗庆康《汉代俸禄制度的特点》也指出,小吏俸少造成“侵侮百姓”现象,因而宣帝注意增加下级官吏俸禄,拯救吏治的腐败(《湖南师大学报》1987年1期)。
七、两汉吏治整顿
汉代有两次大规模的吏治整顿,分别发生在西汉宣帝和东汉光武帝时期。
西汉武帝后期,由于长期对匈奴用兵和奢侈耗费,导致财政困难,阶级矛盾尖锐,当时“民用凋敝,奸宄不禁,时少能以化治称者”(《汉书·循吏传》)。宣帝即位,廷史路温舒上书建议从整顿吏治入手摆脱危机。
郑铁臣《试论西汉宣帝时期的吏治》认为宣帝时吏治清明,天下殷富,归功于对吏治的锐意整顿。作者总结宣帝改革措施是:严格选任地方官;重视考核官吏;有功必赏、有过必罚;广开途径选拔人才。整顿的结果是:吏多廉能,约法省禁,并惩治了大批豪强(《中南民族学院报》1987年3期)。冯一下、 胡大贵《试论汉宣帝对吏治的整顿》指出宣帝整顿吏治的明确目标是:廉、平、文、勤。
东汉政权建立后,机构臃肿,士不修廉、贪污成风。光武帝刘秀进行了长期吏治整顿。杜诗峙《刘秀吏治整顿试评》分析其措施是:精简机构、裁汰冗员;选择清廉之士;恢复监察制度;高官厚禄退功臣;提高官吏生活待遇;教育官吏清廉尽职(《河南大学学报》1988年1 期)。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安作璋、熊铁基合著的《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出版),是涉及秦汉吏治研究的一部专著,全书共三编,第一编:中央官制;第二编:地方官制;第三编论述官吏选用、考课、赐爵、供奉、朝位、印绶车舆、休假致仕等各项制度,体系完整、内容丰富。
综上所述,十几年来,秦汉吏治研究取得了卓越成果,研究范围基本涵盖了吏治研究的主要方面。研究层次不断深入,尤其是选官制度和监察制度研究不仅详实严谨,而且细致全面。学者们也自觉应用了考古新材料与历史文献相结合的科学方法,特别是对秦汉简牍的整理研究,填补了文献记载上的不足与空缺,使官吏立法和官吏考课研究有所突破。另外,研究者也以一分为二的全面观点重新审视一些历史“定论”,例如对酷吏问题,既看到其维护集权镇压人民的消极作用,又肯定其打击豪右、维护吏治的进步性。
但是,由于材料缺乏,秦汉吏治研究的某些细节仍有待深入,例如官员考核制度和官吏立法问题难知其详,需要新材料的佐证补充。至于一些论述较多的方面,如监察制度等、多有重复考述之嫌,缺乏新意和突破。
从论文的发表数量看,整个80年代是秦汉吏治研究的高潮时期,90年代虽有余温,但已大大回落。希望随着新材料新视角的开拓,使这一领域成为深耕细作的肥沃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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