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研究的哲学视野选择及其问题梳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野论文,哲学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制度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使得学术理论界对于制度问题的研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很多的学科,像制度经济学、制度政治学、历史社会学、法哲学等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制度的具体内涵及其实施运行机理等内容,都进行了深入而又卓有成效的研究。相比之下,对“制度”本身的哲学理性认识和反思尚显不足。从制度元问题的层面、从世界观方法论的层面,借鉴各学科有益的研究方法,在各个学科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哲学的、综合性的研究,无疑是有理论价值的。
一 对制度进行哲学研究何以是必要的
任何学术研究要走向深入都应当有哲学的指导和反思,制度研究也一样。对制度研究更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基于综合性的研究,也就是说必须在不同学科研究的基础上,超越学科之间的界限,综合各学科有益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在更加宏观的层面上进行新的综合与研究。正如著名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者思·埃格特森所指出的:“经济制度涉及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的建立和实施效果两个方面。因为这些规则的建立和实施是政治和社会进程的结果,所以研究制度的变化显然必须打破法律和经济史以及政治学、社会学和人类学自成体系的研究领域。”(注:[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吴经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3页。)经济制度尚且如此,更何况制度本身。
进入哲学层面的研究,其关注重点不再是“什么是”的问题了,不再停留于对其知识性的深入;而是“是什么”的问题了,更加关注的是对象本身和对对象本身的反思。因此,哲学视野中的制度研究不去关注、或者至少不主要去关注制度的应用理论研究,不去研究具体的制度,比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更不去研究具体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而是从这些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制度中,抽象出一个“制度”本体,从制度的元问题的层面、从世界观方法论的层面,对“制度”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梳理与探究,围绕“制度是什么”这一基本问题,对制度之所以为制度、制度之所以要存在、制度之所以能存在等这些哲学提问做出解释。更进一步讲,哲学视野中的制度研究,所研究的不是制度现象的实然情景,也不仅仅是制度现象的应然状态,而是制度的实然和应然的最终根据和理由,是对制度存在及其意义的必然性的探寻,是对人、社会与制度的相互关系在自己时代水平上的根本认识和理解。
制度研究哲学视野的选择,可以使我们对制度的认识更加理性和全面:
(一)对制度进行哲学研究可以让我们认识制度的不能,走出制度神话
关于制度,我们曾经和正在构造了两个神话:第一个神话是,过分迷信制度的自发作用,认为如果我们从理论上认识到并设计出一个好的、先进的、优越的制度,就想当然地认为它在实践中一定具有现实性,这一制度就能解决所有我们希望其解决的问题,使得整个社会形态乃至人的发展状况都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似乎不再需要制度主体的努力。这一神话笼罩中国社会数十年,直到近些年来才逐渐被突破,但其遗留意识的作用仍不可忽视。第二个神话是,伴随着中国社会对“人治”形态的反思,开始意识到了制度的意义与价值,对制度的作用越来越推崇以至于走过了头,想当然地认为制度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只要一切都按制度去办,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这一神话还正在盛行中,甚至还有扩张之势。
第一个神话有着一种唯心主义的色彩,忽视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历史阶段性。无论是从社会的发展看,还是从人的发展看,制度都不是本原。可以说社会生产力是第一性的,而制度是第二性的。真正发挥根本性作用的还是生产力而不是制度,制度作为保障作用或者说反作用其意义是重大的,但也是在社会生产力的背景和基础上发挥着作用,或者说是在社会生产力的既定框架下发挥着作用,制度不能解决制度以外的问题,不能超出自己的领域甚至凌驾于社会生产力之上。片面地强调制度变革的作用,希求通过制度变革来实现社会的发展,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非马克思主义的,是要在实践中碰壁的。第二个神话则有一种“泛制度化”的色彩。无论制度设计多么周密细致,多么全面详尽,它都不可能穷尽大千世界中的一切现象,都不可能覆盖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可能,加之人的情感、思维、动机在根本上是不可能精确量化和描绘的,这些因素甚至是非制度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以有限的制度设计来解决无限的发展问题,必然是力不从心。这种泛制度化的倾向如果得不到纠正,很有可能在出现无数次因制度力不从心而陷入窘境的现象之后,走向对制度的不信任,从一个极端一下子跳到了另一个极端。要真正发挥制度的之所为,必须走出这两个神话,清醒地认识到制度的局限与制度的所不能为。
(二)对制度进行哲学研究可以让我们自觉维护制度的权威,培育制度意识
在现实的社会中还有一个相当悖谬的现象就是,一方面有着浓厚的制度神话的氛围,另一方面制度意识又极其淡漠。这种制度意识淡漠主要表现在,社会上的各种主体对制度权威缺乏应有的尊重,过多地把制度作为了一种工具来对待,而且是一种为我所用、为我所定、为我所取、为我所弃的外在性工具,没有意识到或者有意忽略制度存在及其功能的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没有意识到或者有意忽略制度与人、与社会之间内在的、不可分割、须臾不能没有的关系。总希望能通过超越制度或规则,为自己谋求规则之外的“超额”利益。这与我们历史传统中的人治思想有一定关系。所以就会出现以下这些现象:要么是仅仅就具体某一制度的内容就事论事,忽略了制度内容之外的一些因素,比如制度的外在环境具备与否、制度的相关主体明确与否等等,这些因素对于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具有直接的相关性;要么是作为一种话语点缀抽象地提及,比如将制度停留在口头上或纸面上,没有赋予其现实生活的权威意义,或者对制度的建立和施行采取各取所需的实用态度。这样一种制度观念对于社会发展有很大害处的。中国在走向社会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制度的内在规律与质的规定性,自觉维护制度的权威,培育起正确的制度意识。制度创新与发展如果缺少起码的社会意识的支持,无论多么完美的制度设计都将是一纸空文。
确立制度研究的哲学视野,有助于我们走出制度神话,培育制度意识,建设制度文明。使得我们的制度研究不仅着眼于“解释制度”,而且着眼于“改造制度”和“创新制度”,着眼于为当代中国社会的制度化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 哲学视野中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
从哲学角度来研究制度,必须对以下问题做出回答:哲学视野中的“制度”的定义,制度的本质,制度的结构,制度的功能,制度的演化以及制度的评价等。
关于制度的定义 既然把“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制度”作为一个基本概念就需要有明晰的界定。如何从纷繁复杂的制度现象中抽象出一个制度本体,提出一个制度定义,是从哲学角度研究制度的最大难点,但也是其最有价值的地方。
我们注意到,日常话语对制度有常识性的理解,理论层面对制度有学术性界定,实践领域对制度的使用也有自己约定俗成的解释,但是由于角度的不同和关注问题的不同,这些理解、解释与定义是有很大歧义的。进行哲学层面的研究,如果对其核心概念不进行哲学的反思与厘清,不确立一个明晰的、确定的——虽然未必是全面正确的——制度定义,其研究就缺乏可靠的基础。所以我们必须引入一种适合分析这些问题的制度定义,我们称之为“哲学视野中的制度的定义”。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可以说,制度,就是这样一些具有规范意味的——实体的或非实体的——历史性存在物,它作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中介,调整着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一种强制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与社会的发展。说制度是历史性存在物,是指不同历史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社会的存在方式——生产方式、实践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制度也就在社会生产力的变化中历史地形成和发展,不断地具有了历史性的内容。关于这一观点,马克思是反复强调的:“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487页。)
关于制度的本质 对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制度本质的分析与揭示,这是制度研究的基础。哲学视野中制度本质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制度的历史形态、基本特征和根本性质等。对于制度本质的理解,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而是要从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来理解。因为制度不仅仅是人的观念、意志、思维、要求的表现,而且是社会生产方式的反映。马克思认为:“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们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制度就是对这些关系与形式的规范化表达。所以,制度在本质上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制度也发生着变化,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制度有着不同的表现。制度又是一个具有中介作用和整合功能的关系范畴,使得相关对象之间真正联系起来,并发生相互作用。制度还是一个规范范畴,通过一种强制性的约束,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确立特定的社会秩序。总之,制度与人、社会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制度既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阶段性和客观性,又随着社会的变化,人的发展,也体现了相当大的主观选择性。
关于制度的结构 在约定俗成的理解中,我们总是把制度仅仅理解为一系列见之于文字的规则,结果就常常会发生制度成为一纸空文的现象。这是因为我们没有把制度作为一个系统看待。从完整意义上讲,制度其实是一个系统,绝不仅仅是一些规则的集成与组合。制度系统是由规则、对象、理念、载体四大要素组成。规则是制度的具体内容,也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制度;对象是指制度所涉及的范围和所指向的目标,如政治制度的对象是政治领域的各种关系,经济制度的对象是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理念是制度规则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判断与目标定位,不同理念引导下的制度就会体现出不同的性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好制度与坏制度之分,主要源于制度理念的不同。载体是制度的形式,有什么样的载体就有什么样的制度形式。以法律为载体,制度就体现为法律;以规章为载体,制度就体现为规章;以习惯为载体,制度就体现为习俗这种非正式制度;以不可言传的心理认同为载体,就形成了潜规则。
制度系统中四个要素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关系,四个要素共同作用才使得制度具有了实质性的内容、实质性的功能和实质性的意义。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制度系统都是不完备的,都会使制度丧失其应有的功能,进而失去存在的可能。制度系统的提出,有助于我们克服把制度仅仅作为一些规则的集成与组合而导致的对制度认识的偏差,也有效地解决了由于这种偏差而对制度现象解释方面的一些缺陷。
关于制度的功能 从哲学角度来看制度的功能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层面是在理想上和理论中制度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处于极至的制度能发挥什么作用,这一层面的功能可称之为制度的应然功能。另一个层面是现实中的、特定历史阶段的制度已经和正在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也就是说制度所产生的客观结果是什么,这一层面的功能可称之为制度的实然功能。制度的应然功能不仅是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据,也是制度价值指向的具体体现。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制度的应然功能表现为三个方面:促进社会的发展,实现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生产力的变化与制度变化的不同步性以及不同主体间利益冲突等方面的问题,使得制度的应然功能并不能完全发挥出来,反而会出现制度失灵与制度异化的现象,阻碍社会的发展,压抑人的发展等等,使得制度实然功能充满缺憾甚至弊端。
关于制度的演化 从制度发挥其功能的角度讲,制度总是要维持一定的稳定性,也就是说制度不能是多变的、易变的。但事实上制度又必须也确实是发展变化着的,不仅因为这是出于适应生产力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客观必然事实,也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发展变化着的社会与人的需要。我们关注制度变迁与演化,不仅对其客观演化过程与途经感兴趣,更对其发生演化的动因及其演化中的可选择性感兴趣。这一点,美国学者舒尔茨讲的更直接:“特定的经济制度关系重大,它们是会变迁的,且它们事实上正在发生变迁。人们试图对可选择的制度变迁加以考虑来作出社会选择,以增进经济效率和经济福利的实绩。”(注:[美]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美]布罗姆利:《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陈郁、郭宇峰、汪峰译,上海三联书店,1996,第252页。)
尽管制度演化从根本上讲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但人为自主选择与设计在制度演化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主体变量的引入,势必对于制度演化的模式及其规律产生影响。从抽象意义上说,制度演化的主体应该是人,但是人作为一个“类”的概念,这一主体是虚置的。在现实社会中总有也必然有各种各样的外化的主体形态,这些主体事实上在制度演化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根据在制度演化中发挥作用的不同、发挥作用形式的不同,制度主体大致可分为四种:“民众”、“利益集团”、“政府”、“精英”。制度演化模式是指制度在变迁过程中所采取的形式、速度、突破口、时间路径等的总和。制度演化实践表明,制度演化的模式不是单一的,制度改良、制度革命、制度创新这三种模式在社会发展历史中都出现过。尽管制度演化的模式主要受制于一个社会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的偏好结构(历史文化因素),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制度创新越来越成为了制度演化的主要模式。至于从哲学角度研究制度演化规律,主要关心的是制度演化遵循什么样的规律,是否存在这样一种规律。对于这样一种规律,客观必然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各占多大的比重,寻找并认识这样一种规律的意义何在。当然,我们这里研究的制度演化规律是指制度在演化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一些规律性的现象,而不是促使制度演化背后的客观规律。比如制度演化中的路径依赖现象、制度在量变中的质变和渐变中的突变并存现象、制度演化过程中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统一的现象都是具有相当规律性的。
关于制度的评价 制度作为一种在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客观存在物,也存在一个被评价的问题。评价首先要确立标准,评价标准是进行评价的逻辑前提。由于社会主体的多样性、多层次性和主体需要、利益的差别,使得不同主体的价值尺度是不同的,自然会提出各种各样的标准。但就制度本身而言,尤其是从哲学层面审视制度的时候,只有那些既体现制度本质要求,有利于社会历史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又有助于制度持续演进和发展的标准,才是合理、可取的。在这个意义上,就只能有这样三个标准进入我们的视野:制度的合理性、制度的合法性和制度的现实性。
1.制度合理性,主要是指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制度的内在规律,如制度是否具有逻辑的一致性,是否能体现制度的本性与目的,是否推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完成其目标上是否有效率等。归根到底就是制度是否能完成其保证社会发展、保证社会与人协调发展、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如果出现“制度僵滞”,制度就背离了其合理性,将导致社会的停滞与人的被压抑。2.制度合法性,主要是指制度在社会层面存在的法理与价值基础。制度合理性关心的是制度系统如何有效运行,制度合法性关心的是选择某一制度的理由是什么。由于“制度非中性”是制度不可避免的问题,不同制度主体在制度环境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一制度所带来的效益在不同制度主体中是截然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因此制度合法性实质上是制度的价值选择与目标定位。3.制度现实性,主要是就制度的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而言。一种制度即使在理论上很完善,甚至很完美,但如果缺少自我实现的能力,或者说在实践中做不到,那么它就是制度乌托邦,就不具备现实性。当然,制度的“现实性”与制度的“现实存在”是两个概念,不能用制度的“现实性”为现存不合理制度进行辩护。
三 对制度进行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对制度进行哲学研究要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这一基础上,同时要充分借鉴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以一种哲学的视角与方法对有关制度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做出思考。
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 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就是从唯物史观出发,通过阐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把握住制度产生发展的客观历史过程,并且通过把握制度与人、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去解释制度的本质。这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特有的制度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堪称制度研究的典范。所以,波普把马克思称为制度主义学者,诺斯由衷地对马克思的制度分析给予了极高评价。诺思认为:“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注:[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第68页。)
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借鉴 研究视角的多元化是对制度进行哲学研究的前提与基础。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个不同的层面。因此,对制度的研究,具有很强的跨学科性特点。只有这样才可能全面而科学地认识制度,在哲学的层面上研究制度必须特别注意充分借鉴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不同学科的有关研究方法,特别注意广泛吸收不同学科的既有研究成果,力争对制度的结构、本质、功能、演化以及评价等一系列问题能有一个比较科学、客观而全面的分析与把握。例如,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是经济制度,因而经济分析是其他分析的基础;制度演化所引发的利益关系必然会导致政治环境的变化,制度包含着深刻的政治意蕴,政治学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在设定制度评价若干标准时,政治学的一些范式是相当有效的;关注因制度演化而导致的社会结构的变迁与社会形态的重塑,则离不开社会学的分析。具体来说,西方政治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合法性理论,社会学中的结构主义、系统功能理论中的一些方法皆可成为我们理论分析的有效工具。此外,还要注意充分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对制度系统尽可能全面而深入地分析其要素的构成及其结构的变化等。
哲学的视角与哲学的方法 但是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对制度进行哲学研究,必须始终贯彻哲学的方法,充分发挥哲学的本体论思维和哲学反思的特点。哲学视野中的制度研究是以制度本身作为研究对象的。所谓制度本身包括历史和现实存在的各种制度形态,但它不是包罗万象地去罗列各种制度现象,而是作为哲学的形而上对一般制度现象的关照,它运用的方法从本质上说是反思的方法。如黑格尔所言“反思以思想的本身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注:[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2003,第39页。)。就是说反思是在原有思考或认识基础上的再思考,带有一种审视、思索、追根溯源的要求。它不追求制度现象一般经验层次的描述性的东西,而是揭示制度现象背后本质性的要素,在语言表达上,它不是采用简单的指称性的方式,而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
所以,在制度哲学的研究中,要注意把制度的基本精神与现有模式区分开来,将哲学的认识功能与价值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在对制度进行哲学研究时,必须突出“问题意识”。出发点是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制度的哲学研究虽不直接和专门去讨论制度创新理论基础的构建,制度创新主体的培育,制度创新环境的营造,制度创新意识的塑造等这些问题,但要把这些问题贯穿于整个研究的始终。力求使得对制度进行哲学研究能对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的制度创新与发展产生较大的理论引导功能,对当代世界各国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做出理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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