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加快发展论文,制度创新论文,国有商业银行论文,环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动力不足的原因探析
1、思想观念上的滞后。四大国有银行的垄断经营明显不适合市场化改革的要求,要继续深化改革,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国家控股的公司制的股份商业银行势在必行。可是“肩负着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重大使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四大国有独资银行)这几年的改革的雷声一阵紧似一阵,只是不见下雨,头头脑脑们倒是走马灯似地换了一茬又一茬,服务却照旧,贷款还是那么麻烦(违规贷款除外),取存款一次照样等半天”(《经济学消息报》2001年1月19日),不少金融机构的领导层满足和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一套领导方法。下命令下指标,却不愿动脑筋按商业化经营要求去进行制度、体制、机制创新,因此年年抓管理,管理上不去,年年讲效益,亏损却依旧。
2、劳动、工资、人事三项制度的改革,治标不治本。近两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劳动、工资、人事制度上都进行了改革,力度不可谓小,机构网点也作了一定的撤并,对提高效益、扭亏增盈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是浅层次的改革,想藉此达到体制、机制的转换,结果却转来转去转不动,这是为什么?因为一定机构营运是与一定的产权结构相联系的,国有独资产权不改革,其组织营运机构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政府干预,所有者虚置,内部监督和约束必然弱化,管理也就粗放,“寻租行为”必然产生。
3、管理体制陈旧。一是总行以下的各级营业机构的设置至今仍属于区域划分,没有完全体现经济区划原则。二是金融机构及干部等级、收入水平仍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模式,带有明显的非企业化色彩,人力资源或员工价值主要以行政职务为衡量标准,严重背离商业银行性质。
4、资产运作机制受制约。一方面资产的恶化,补偿机制的缺乏必然导致商业银行自身可生息资产不断衰减;另一方面资产业务单一,利率市场不开放,严重制约着商业银行资产的合理摆布,盈利水平和自我积累能力受到极大影响。
5、内控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现行的审贷审查分离及授权授信制度对道德风险、市场风险缺乏有效的防范效能;另一方面稽核监督及“三防一保”制度滞后于业务创新和新时期不断变化的环境需求,内控机制创新已成为当务之急。
6、财务分配制度缺乏激励效能,经营活力受到制约。一是总行对各分行以及分行对各支行的财务分配制度过多地强调上级对下级的主观控制,人为地割裂了利润和成本的内在有机联系,导致盈利行得不到足够的资本积累,亏损行得不到相应的合理费用压缩,将整个系统带入了“内耗型”误区。二是劳动分配制度未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缺乏足够的分配调节空间,铁饭碗、大锅饭等现象得不到根治,虽然目前的劳动、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各类经营目标责任制对打破大锅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内部财务制度没能提供足够的合理费用渠道,因而在实际运行中处于不规范的摸索过程。与此同时,在同业市场上,我们的劳动力价格严重扭曲,这种状况对队伍的稳定极为不利。
7、金融改革的措施不配套。只注意发展形式,未注意发展质量。金融结构的调整滞后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信贷结构的调整滞后于产业结构商品结构的调整,个私经济及中小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金融的支持却得不到强力支持,一些不该支持的已老化应退出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却继续“输血”、保“稳定”。
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创新的几个重要环节
1、创新思维的调整。这里的创新思维,是指创新的指导思想,它对创新行动起支配作用。目前,金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中国金融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十字路口上。如果说过去对某些制度层面的创新还可以等一等拖一拖的话,那么,现在则要求我们面对并拿出切实的创新行动来,也就是说我们已经没有什么退路了。所以,应该转变回避矛盾,不敢碰硬的原有创新思维模式,发扬敢打硬仗的精神。对已经严重阻碍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制度层面问题,应尽快拿出创新方案并付诸实施,“该出手时就出手”。
2、完善资产风险管理机制,防化风险,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基于巴塞尔协议及国际惯例对资产风险管理的认可,针对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低、风险防范能力弱的状况,要改革资产运营机制就必须在坚持“三性”原则的基础上,从增强资产风险防范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入手。实行资产风险管理,旨在以国际化、现代化标准规范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运营机制,同时也为存量资产事实风险的清除,增量资产预期风险的防范,以及事实风险的补偿进行定量科学管理奠定基础,它也是国有商业银行实现资产运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前提。
(1)调整资产结构,建立多元化的资产营运体系。彻底改变传统的资产结构单一的状况,从单纯的信贷资产业务转变为以信贷业务为主,投资、拆借、同业存放同时运营的多元化资产结构,努力提高资产收益率,并严格按照风险度管理要求,合理摆布各项资产的比重,以期达到分散和转移信贷资产风险,增加资产收益的目的。
(2)以风险度为基础,科学界定资产规模审批权限,改变以往以资产数量大小依据审批权限的作法。
(3)大力加强城市业务,使城市业务成为扭亏增盈的主力军作用。
(4)推行风险度管理来巩固和充实审贷分离制度。
(5)建立健全专家咨询系统。
(6)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3、充分地把握和解决我国金融运行中亟待解决的结构性矛盾。其结构性矛盾,表现为5个方面。
(1)金融资源配置中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的矛盾。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等非市场因素对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源配置过程的干扰及利率机制的计划化。
(2)金融资源配置规模与实质部门贡献偏离的矛盾。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放与其经济贡献率、实现税利、提供就业等方面的贡献很不相称;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经济也受到很大的限制。金融资源配置的这种结构性偏差,不仅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与质量,也有害于经济的增长。
(3)金融机构扩张资产规模与缓解金融风险的矛盾。现实使金融机构面临着两难抉择;若按商业化经营理念和财务核算原则掌握贷款发放,可以控制金融风险,但却因“惜贷”而招致各种责难;若贷款掌握偏松,对抑制通缩和实现增长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有利,但又会带来金融风险放大的消极后果。
(4)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的矛盾。两种融资形式在一国融资格局中所占比重是一个自然的演进和发展过程,是市场各类经济主体自由竞争的结果。不过逐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却是每一个走向市场经济道路的转型经济国家必须经历的金融结构型性变化。尽管我们很难对两种融资方式的最佳比例关系做出限定,但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却是必须的,两种融资方式比重此消彼长变化所引致的两种融资方式矛盾运动,将持续相当时间。
(5)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两个层次。金融对外开放的直接结果,是加入WTO后的“过渡期”结束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各种限制将被取消,如中资金融机构属于分业经营,将会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因此,在实行金融对外开放之前率先对内开放,拆除金融分业经营的篱笆,实行混业经营,是决策层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
4、深化金融改革和创新是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发展的根本途径。从制度创新需求的角度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旧体制还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这样一种体制本身就蕴含着多样化的制度创新需求。即使已经出台的一些制度规则,由于受政府的利益结构和偏好结构、旧体制惯性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也被深深打上了转轨时期的印记,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制度安排的性质。这些制度安排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扭曲市场机制的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此外,加入WTO要求现有的一些金融制度脱去原来的“外衣”,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也成了制度创新迫在眉睫要解决的课题。然而和制度创新需求相比,制度创新的供给则明显滞后和不足。或许与渐进式改革的逻辑有关,中国金融创新存在明显的“三重三轻”倾向,即重增量,轻存量;重体制外,轻体制内;重金融组织与金融工具,轻金融制度。为了减少创新与现存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结构之间磨擦,我们把创新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外延的扩展上,如增设一些新的机构,引进一些新的工具,开辟一些新的市场,等等。面对一些势在必改的制度层面的问题,困难度大,涉及面广,可能对现有制度框架和金融秩序形成较强的冲击力量,则瞻前顾后,尽可能回避和拖延,不愿采取迅速的创新行动,已经面世的一些金融创新措施也不过是借助了创新的外在形式,内容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离市场化要求甚远。应当说制度创新的供求失衡,带来了多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是金融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金融的运行与发展;二是减少了金融消费者的社会福利;三是导致金融创新的收益递减。在各种类型的金融创新中,制度创新的收益最为丰厚,这不仅因为制度创新决定着其他创新所依托的制度环境,从而影响其他创新的收益,更因为制度创新可以发挥先进制度的激励功能作用,对经济金融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从而自身获取较高收益。然而,由于我们创新好多停留在较浅层次,不能深刻地触及到制度层面,这两方面的收益都受到了影响;四是某些制度层面的创新迟迟未有进展,人们可能因此减淡对创新的信心与热情,从而使创新失去了广泛的社会支持。比较而言,这一消极后果或许是更令人担心的。
制度创新已成为金融创新的“瓶颈”,体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稀缺资源”,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突出。有鉴于此,把制度创新置于创新的首要位置,加大制度创新密度和频率,应成为我们理智的、坚定不移的抉择。
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发展步伐,必须向建立现代金融制度迈进。当前亟需制度创新,完成产权改造,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上市。那种认为只要小改小闹就行的人,那种安于现状,害怕变革的人必将把银行改革引向停滞和倒退,甚至陷于破产的境地中去。
5、发挥微观金融主体在制度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在中国的改革中,政府是推动制度创新的决定性力量,左右着制度创新的内容、方向和进度,几乎每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措施的出台都要借助于政府的政治权力。现存体制条件在政府对金融活动过程具有极强影响力和控制力,这种创新方式的形成是必然和顺理成章的。它由政府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实施时间,决策过程快,组织成本低,制度扩散的时间短,实施的效率高,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这种作用的确是微观金融主体无法替代的。然而它也有明显的缺陷,如政府的制度供给与主体的需求产生错位,就会降低制度创新供给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同时,由政府包办制度创新,也容易抑制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使制度创新失去厚重的主体基础支持。因此,应注意调动微观金融主体参与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发挥它们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微观金融主体还是新制度的接受客体,其对新制度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是影响新制度、新政策的重要因素,所以政府在推出制度创新措施时,应注意征求微观金融主体的意见,取得其理解和支持。
6、制定制度创新的发展目标。国有商业银行在进行制度创新时,缺乏中长期的目标和整体战略规划,创新没有层次性和整体性,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些过去肯定的和推崇的创新措施后来又被否定,成了改革的对象,这种反复导致了创新过程的“内耗”,加大了改革的成本。为克服创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应制定创新的发展目标并分阶段组织实施。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入世过渡期头五年内,前三年打基础,练“内功”,后两年进行股份制改造,入世后五年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不失时机地推动上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应加强制度创新的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造就一支既了解国际金融又熟谙中国的理论研究队伍,通过超前研究和理论创新,来指导具体的实践,避免坐而论道,使理论成果更切近我国实际,更具针对性和应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