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差异、对立和系统中的矛盾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矛盾性论文,对立论文,差异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说明对立在系统中的地位,我现在将系统中的差异分为三类,看看对立怎样只是作为这些差异中的一个类来起作用。第一类:非共维差异。人们考察一个物质客体或一个物质系统,例如一个苹果,必须确定观察和考察的维度。如这苹果的体积大小,这里已包含长、宽、高三个维度。还要考察它的颜色为红、黄还是绿之类,这是第四维。还要考察它的味道,甜的、酸的还是苦的,这是第五维。进一步还要考察它的重量,重还是轻,这是第六维,特别是我们必须分析它的化学成分。蛋白质占多少、果糖占多少、水份占多少、维生素占多少等等,这是第七维,……还可以进一步讨论下去。现在的问题是:这里大中小、好差劣、甜酸苦、红黄绿、化学成分等等之间的差异是非共维的差异或维间差异,它们一般不组成矛盾,不组成两极对立,没有人会说,好与大、苦与红、小与果糖会组成对立面,组成矛盾。如果一切相差异的东西都称之为对立或对立统一。则对立或对立面一词就完全失去意义。这样表面上看来,他很尊重对立统一规律,抬高对立统一规律,事实上他破坏和抽空了它的内涵。这些维度之间虽然不组成两极对立,但不说明它们之间没有相互关系,例如红的苹果一般都是甜的,这是一个经验规律,其中包含了本质的联系,这类维间的差异对于认识事物来说也是很重要的。要全面把握一个事物,就必须全面把握这个事物的各个维度。
第二类:共维而非两极的差异。当人们从某一个维度上来考察一个事物时,人们往往对这个维度进行一分为二或两极对立的考察。例如大与小、重与轻、冷与热、正与负等等。但进一步我们常常不局限于两极的考察。在两极中插入一个中介,或在同一维中划分出更多的类来考察,例如我们划分了大、中、小,很重、重、比较重、比较轻、很轻;冷、不太冷、温暖、较热、很热;正数、零、负数等等。据说北极的爱斯基摩人,虽然表达数目的概念只有几个。但表达天气的概念就不止是晴与雪这样的两极对立,而单是下雪就有二十多种相互差异的概念来表达,这就是在同一维度上人们的认识由一到二,由二到三,由三到多的发展。两极对立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这里的情况与甲同志所说的“差异是对立的一个环节,”差异是矛盾的一个环节(同上,65页)不同,事实上两极对立是差异的一个环节,对立统一是差异统一或差异协同的一个环节。而这里所谓“环节”也就是一个真子集的意思,所以共维的差异中存在着一个类,即共维非两极对立的差异类。事情还不止如此,人们对物质客观的认识总是从质的两极对立、质的多极差异进展到定量的研究,这样在某一正数与某一负数的两极之间,有无数个相互差异的数值,组成一个维的数量连续统。这样两极对立便消解于有无穷个相互差异点的连续统中,例如对你的体温的认识就不是停留在你体温是冷还是热,发冷还是发烧,还是发烧发得很厉害的认识上,而是精确地说出你的体温有39℃这样的定量认识。从上述研究苹果的七个维度中,每一个维度都有无穷个差异。简而言之,在每一个维度中,对立只有两个,而差异却是无穷,所以乌杰教授提出的“对立是少数的,差异是普遍的”这个概括不算过分。如果说宇宙中的对立是无穷多,则宇宙中的差异比之对立是个高阶无穷大。这就是人们的认识从一到二,从二到三,从三到多,从多到无穷的进展。这就是老子所说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道理,所以乌杰教授提倡要从二极思维进展到多面思维,从矛盾思维进展到系统思维,这个论点也是正确的。
第三类:两极对立的差异。两极对立或两极对立的差异,是物质系统的元素、属性、结构、功能、倾向的诸多差异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差异。这是因为,在任何物质系统中一分为二是普遍的,特别是那些由离散实体组成的物质系统中以及在那些由离散的元目组成的系统模型中,两极对立总是处处可见。例如以玻尔的原子模型为例,氧原子由8个电子、8个质子、8个中子组成。中子质子组成原子核为一极,8个电子组成电子层绕核运动形成另一极,这是内核与外层的两极对立。其电性相反,即Q(核)=-Q(电子),符合上面关于对立的定义。在绕核运动的电子中,它们由于自旋相反两两组成3个电子对,这是电子与电子组成的两极对立,当然尚有2个电子它们之间有差异,运行于不同的外层轨道,彼此并不成对,不组成对立统一体,它们是非矛盾的差异物,但大多数都组成对立统一体。在原子核中,虽然8个质子之间以及8个中子之间,并没有组成一对对的两极对立,但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却一分为二组成引力与斥力的矛盾对立。
因此,综观三类差异的构成,在任何一个系统中,除了有两极对立组成的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不相互对立的元素、属性、方面与关系,无论相互对立的元素还是不相互对立的元素,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特别是非线性相互作用,构成事物系统运动发展的根源与“动力”,事物系统的对立统一与斗争不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唯一源泉与动力,只有当我们将系统简化为二元系统或复合二元系统时,对立的统一与斗争才是事物发展的唯一根本动力。在这里,对立的斗争性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解释应理解为对立的两极之间的相互排斥的趋势与力量,理解为两极之间的一种张力,而不应理解为“同一性与对立性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较量”(同上,66页)。因为我们要定义的是对立的斗争,而不是同一性与对立性的斗争,在这里对立物是主语,斗争是谓语,二者是有区别的,但这一区别并没有使斗争不再在对立物之间进行而在同一性与对立性之间进行。陈铁民同志的斗争性概念是不确切的。
乙:我不完全同意你的意见。你将对立这个概念搞得太窄,将对立定义为两极,将矛盾或对立统一定义为两极相逢,是不适当的。事实上,矛盾是一个关系范畴而不是实体范畴。对立统一命题仅仅是强调某种有二重特色的关系:一种是系统内元素之间相互反对、相互排斥的关系和倾向;另一种是这些元素之间相互协同、相互吸引、相互依赖的关系和倾向。凡是有这样的二重关系的系统称为对立统一系统。至于处于这种双重关系中的作用方面(对立面)有几个,则并不是“对立统一”命题所必然要作出的限定。它可以是一分为二,一分为三,也可以是一分为多。所以,对立统一的模式是多样的。二元对立模式只是对立统一模式的一种,应该建立多元对立统一体的概念。乌杰同志在他的《系统辩证论》中讲到,除了二重对称现象之外,对称还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如三重对称(光的三色)、四重对称(如核苷酸的A.I.C.G四重)、五重对称(手指)、多重对称(如化学元素周期表中的周期)等等。我认为,他讲的事实上是多元对立统一的概念。中国古代哲学中阴阳学说是典型的二元对立统一学说,但二分法并不排斥三分法以及多元对立统一结构,当二极之间插入一个第三者作为中介,并首尾相接时就构成一个典型的三极对立一般图式。普利高津耗散结构的自组织机制结构、功能与涨落的三元组就是这样的三极对立统一体。中国古代与阴阳说同时并行的五行说就是多极(这里是五极)之间相生相克而成的金、木、水、火、土五元对立统一体。
丙:你的观点很有意思,很有价值,也使我很困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对立统一规律时,所讲的对立,是二元对立的,马克思讲“两极相逢”,恩格斯讲“两极对立”,列宁讲“统一物分解为两个部分”,毛泽东讲“一分为二”,都有一个二字。所以,我将对立定义为共维的两极是符合马恩列毛的原义的。你现在将对立统一规律扩展为多极对立,这对立是什么意思呢?怎样定义多极对立?多极对立和多极差异有什么区别?我想,这多极对立首先应该是共维的,共有某种本质上共同的东西。在这一基础上考察它们的差异或极性,例如赤、橙、黄、绿、青、兰、紫七色如果可以叫做七极对立,则它们也是在同一颜色或光谱维次上来考察的。所以,多元对立并没有排除维间差异的非对立性。其次,当着我们从同一个维次上考察多元对立而不是两极对立时,这里所谓“对立”便是一个程度问题。随着我们在一个维上设置的“对立面”越多,它们之间的对立程度便减少。例如优与劣是对立的,而“较优”、“优”与“最优”之间的对立性便减弱,纯粹差异性增强。如果我们可以将金、木、水、火、土五元素之间的对立称作五极对立,则现代化学中有105种元素,我们能否说105极是对立的,我们在什么意义上说它们彼此对立?所以如果存在多元对立,则对立的含义发生变化,这些对立是弱对立,并且弱到一定的程度,我们终于不能称它们为对立,而只能称之为一般的差别,象一个数轴中无穷个数点之间的差别是没有人称之为无穷个对立数点的。因此,即使承认一定程度上的多元对立统一,也并没有排除非对立性的共维差异的存在。一般说来,我们将某一个系统看作是多元对立统一体,其中对立的含义依然是两极的对立,只因为一个元素或一种属性,在某一维次上与第二个元素(或属性)组成对立统一物,而又在另一维次上与第三个元素(或属性)组成另一种对立统一物,而这些矛盾之间又组成矛盾,因而形成了复合的二元系统。在这里,多极对立或多元对立不过是二极对立的复合。对立的基本的定义依然是共维中的两极。所以,即使承认多极对立,也没有改变“差异广于矛盾,它包含对立作为自己的真子集”,“矛盾着的对立面,是差异的特殊形态”,“对立统一是差异协同的组成部分”这些基本结论。事实上“系统性”、“有机性”和“整体性”的现代概念的出现,正是能够(部分地也是为了)解决二元对立统一概念的局限性,将强对立统一推广到弱对立统一,将二元对立统一推广到多元对立统一,对对立统一概念加以扩充、加以发展。
三 系统辩证法怎样发展了对立统一规律
甲:唉!丙同志,你太书呆子气,过于钻牛角尖了。乌杰的差异协同规律是只讲差异,不讲对立,只讲协同,不讲斗争。却又曲解对立统一规律,把对立统一规律曲解为只讲对立和斗争不讲同一和统一,只讲全面和整体,不讲主要矛盾。将属于自然科学规律的系统规律拔高为唯物辩证法的规律。这就彻底混淆、颠倒了唯物辩证法与系统科学的关系。这又怎能谈得上创立哲学“新体系”,用差异协同和系统自组织概括、扩充和发展对立统一规律呢?
乙:我不同意甲的意见。自然界是系统,社会是系统,人类思维和认识也是系统,万物皆系统。所以,系统的共同规律不单纯是自然科学规律,而是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这些作为宇宙观的系统规律组成了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新的理论模型,或者叫做新体系。因此,当今唯物辩证法有两个理论模型,一个是矛盾辩证法,一个是系统辩证法。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我们第一次讨论这个问题时已经讲过了。当时我讲过系统辩证法有五个规律:(1)描述事物系统性的系统元素相互作用规律;(2)描述事物结构性的系统结构性能统一律;(3)描述事物整体性的系统整体突现规律,(4)描述事物组织性的系统自组织原理;(5)描述事物层次性的系统等级层次结构和层次转化规律。乌杰教授关于系统辩证论四条基本规律的表述与我的表述大体相当。其中他所说的差异协同规律,基本思想是主张“系统的发展是系统内部要素差异协同自组织的运动,是系统结构功能(和涨落)耦合的结果”,这在《系统辩证论》中已有阐述,与我所讲的系统元素相互作用规律和系统自组织原理大体相当。这是对系统辩证法的核心的一个很明确的表述,有利于我们讨论系统辩证法与矛盾辩证法的关系。系统辩证法与矛盾辩证法,它们都是辩证法的作为同一学科的两个理论模型,像历史上的光的波动说和微粒说一样,各有各的优点,是相互补充的,不要将它们对立起来。
丙:虽然不同理论模型的比较有很多困难,因为各自使用自己不同的语言,有不同的核心概念和理论结构,它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不可通约的。不过系统辩证法和矛盾辩证法的关系,还不仅在于各有各的优点和各有各的用处。系统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的新阶段,它包含了矛盾辩证法,也发展了矛盾辩证法,发展了对立统一规律,为什么这样说呢?理论的认识功能是解释现象和预言现象,哲学理论在预言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方面比较弱,但在解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方面比较强。如果对立统一规律能解释的现象,系统辩证论能够解释,而对立统一规律不能解释或解释不好的现象,系统辩证法也能解释或解释得更好,就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系统辩证法发展了对立统一规律。我仅举几个例子说明这种发展。
(一)关于如何解释事物从低级到高级的发民。系统辩证法和矛盾辩证法都承认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有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为什么能够有这种前进上升的发展呢?矛盾辩证法提供了这样一把理解钥匙:由于任何事物和过程都是对立面的统一,肯定与否定两极的统一,于是发展便由一连串辩证否定所组成。其中每一否定都是一次“扬弃”;即舍弃了前一环节中的消极东西,保留和发扬了其中的积极成果。因此,每一次否定都产生出新东西,把事物推向更高阶段,从而实现了事物发展由无序到有序、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应该承认这个解释比起只承认发展就是增减和重复的庸俗进化论高明得多。但是,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事物的发展和演化总是趋向于由高级到低级,由复杂到简单,由有序到无序,它的一般方向是最大熵、最大概率和分子无序的状态……。这种演化,这种事物质变,难道不是辩证否定?如果是辩证否定,那么这个“向下”发展的后一阶段又怎样舍弃前一阶段的消极东西,和发扬前一阶段的什么“积极东西”呢?如果将向下的质变不叫辩证否定,那么真正的辩证否定又如何能起死回生,在奇妙的概率小的状态中保持自己的存在,在连续不可逆的过程中保存自己的程序并向更高阶段分化发展呢?在这里,对立统一规律及其扬弃概念不能帮助我们说明这个机制。但系统辩证法的差异协同和系统自组织规律却能解释这个机制。它提出,当着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时,它能够从环境中输入物质与能量,吸取足够的负熵,并使自己保持足够的非平衡态,这时相互差异的系统元素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通过涨落、竞争与协同的机制,能够对抗环境总体的熵增,从无序到有序、从低级到高级向前发展。这难道不是系统辩证法解释了矛盾辩证法解释不了的问题,从而发展了对立统一规律吗?
(二)关于如何解释事物的飞跃与质变。系统辩证法和矛盾辩证法都承认事物的质变、飞跃和渐进过程的中断。但为什么事物能够发生质变?为什么事物的量的变化会引起事物质的飞跃?矛盾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作了如下的解释:任何事物都有新旧两个方面的矛盾,这对立双方在“竞长争高,此消彼长”的斗争中,旧的方面由大变小,变成逐渐归于灭亡的东西,而新的方面由小变大,上升为支配的东西,从而引起质变。所以,乌杰同志说得对,矛盾辩证法“强调矛盾的对立双方,只有经过斗争,使一方战胜另一方”,才能解决矛盾导致质变。“任何事物”都是如此。这不是像陈铁民同志所说那样对对立统一规律的“曲解”,而是对矛盾辩证法关于对立斗争的作用的准确表述。矛盾辩证法对于飞跃和质变的这个解释对于像革命战争的胜利和新社会的建立这样的社会生活现象的确是很合适的。这个解释是否适用于自然界的所有质的变化,我们暂且不去分析它。使我们感兴趣的是,系统辩证法对此也提供了另外一种解释。为什么一个事物系统的形成比之形成它的诸元素有质的区别呢?为什么一个系统变为另一个系统或系统发展的一个阶段变为另一个阶段有质的变化?为什么一个系统解体后与解体前有质的区别?系统辩证法解释道:这是整体突现,突现出新的性质,或突现性质的消失,这可由系统辩证论的整体突现规律或称为整体优化定律来说明。为什么有新性质的突现和旧性质的消失?不能仅用量的变化或“一方战胜另一方”、“一方支配另一方”、“一方服从另一方”来加以说明。这里关键的问题是系统结构的变化,而系统结构是相互差异的元素协同作用(简称差异协同)的结果。系统结构这个范畴是传统的矛盾辩证法,特别是黑格尔辩证法所没有的。它由系统辩证法的结构性或统一律或称为结构质变律来加以说明。为什么系统的结构会发生变化?结构变化的机制又是什么?系统辩证法将它划分为平衡结构与非平衡结构进行分析。对于非平衡结构来说,系统辩证法又用系统自组织规律来加以说明,不是简单地用矛盾一方支配另一方来说明。所以系统辩证法是理解质变和飞跃的一把新钥匙。它不但解释了为什么事物系统会发生飞跃与质变,而且解释了这种飞跃与质变有多种发展的可能性,有自组织的多极分叉,不仅仅是新战胜旧的一种可能性,或新战胜旧和旧战胜新的两种可能性;并且这种飞跃与质变是非(严格)决定论的而不是(严格)决定论的。可见系统辩证论这把理解飞跃的新钥匙并不见得比矛盾辩证法的钥匙运作得差。为什么不可以说系统辩证法发展了对立统一规律呢?所以,乌杰教授认为,对立统一规律主要强调矛盾对立和斗争,一方战胜另一方。而系统辩证法则比较强调系统诸元素的整体性、结构性和协同性这个评价没有错,也没有“曲解”矛盾论,由此导出差异协同和系统自组织规律丰富发展了对立统一规律也没有错。
(三)关于如何理解自己运动,它的动力、源泉与动因。系统辩证法与矛盾辩证法有着共同的本体论和方法论的特征,都力图从事物(系统)的内部自己运动、自己组织上寻找发展的机制、源泉和动力。矛盾辩证法认为,这就是对立的统一与斗争,统一是相对的,斗争是绝对的,只有对立的斗争才是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系统辩证法却从另一个角度,另一种视野来考察自己运动、自己发展的问题,它认为,事物发展的源泉是从环境中输入负熵,发展的内部机制或“动力”是系统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特别是非线性相互作用。这个机制包含了对立统一机制但与对立统一机制又有不同的地立:①从相互作用者来说,它包含了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作用,但又不限于对立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非对立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应包括在发展的机制和动力中。②从相互作用来说,虽然竞争与协同是两种极为重要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但分析运动与发展的机制和动因,不能只限于这两种相互作用。事实上从事物系统的运动发展机制(“源泉”、“动力”与“动因”)来看,它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环境机制、随机机制(涨落)、竞争机制、协同机制。对于复杂系统来说,还应加上目的性机制(在复杂系统中,目的性起到“推动力”的作用)。③从各种机制的相互地位来说,系统辩证法主张一种交互作用。就竞争与协同来说,它不主张协同是相对的而竞争是绝对的,只有竞争才是发展的根本动力这个说法。事实上有一些系统和系统发展阶段,协同机制占主导地位,有一些系统和系统发展阶段竞争占着主导地位,不能一律看待。系统辩证法中,竞争与协同的概念类似于矛盾辩证法的斗争与统一的概念。有些哲学家只看到没有竞争,没有斗争与冲突,旧事物不能瓦解,新事物不能建立,所以协同、统一是相对的,竞争、斗争是绝对的。可是他们忘记了一个等价的事实:没有协同,没有共处于新统一体中的统一性,新事物也不能建立,即不能从一个事物发展到另一事物。难道我们又要说斗争是相对的,统一是绝对的吗?事实上,统一性和斗争性,竞争性与协同性都是相对的。对立统一规律的流行表述将斗争性看作是绝对的并进而主张哲学上的和政治上的“斗争哲学”。确为乌杰同志所说那样,过分“强调事物中两极的对立和斗争”,这也不是对对立统一规律的“曲解”,而是对它的特点的刻划。④在发展动力的分类上,矛盾辩证法将系统中的矛盾划分为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是系统发展的主要动力。系统辩证法并不否认在一定条件下作出这种划分,它所不赞成的是对主要矛盾的神化理解,以为只要抓住了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系统辩证法特别注意对发展动力作层次的分析,将它分为系统内实体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系统内属性之间、状态之间、倾向或趋势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以及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系统内实体性元素之间相互作用,是物质、能量、信息之间的交换过程,它是系统运动和发展最基础或最根本的根源和动力,其他的属性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和相互矛盾以及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矛盾,正如胡皓副教授所说的,都是由此而派生或抽离出来的。例如,在生物发展中,生与死、同化与异化、遗传与变异、进化与退化、必然与偶然、结构与功能之间的非实体性的对立统一,只有在生物大分子之间、蛋白质与核酸之间以及各细胞之间…以及其他实体元素或子系统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所有这四点,构成乌杰教授所说的“系统的多极、合力的网络动因”。它包含了对立统一规律所揭示的动力机制,而又不限于这个动力机制,说系统辩证法概括和发展了对立统一规律为什么不可以呢?
恩格斯说,“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为什么我们不可以以敢于开拓的理论勇气,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建立唯物辩证法的新的理论体系,揭示唯物辩证法的新的规律性呢?注释:
①本文1994年9月18日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