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制度的层次与制度变迁方式的组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组合论文,层次论文,方式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854(2001)04-0043-06
一、市场制度的层次
如果借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把制度定义为它是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一系列规则,那么市场经济不仅是由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载体诸要素构成,而且也是由制度安排、制度结构、制度环境诸制度变量集成的制度体系,即市场制度。市场制度作为一种体系或系统一般并不表现为并列关系,而表现为层次关系。市场制度可以分为5个层次。
(一)所有制
所有制应纳入市场制度之内。(1)新古典经济学抽象掉所有制或把所有制当作经济学研究与市场经济运行的既定前提。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制度本身,把制度区分为基础性制度与次级性制度,实质上也已把所有制当作基础性制度,并存在私有制偏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直接研究所有制。《资本论》就是一部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研究对象的制度经济学。因此,不能把所有制排斥在市场制度之外。(2)经济学者对市场经济类型与现代市场经济模式的划分,都把所有制当作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有的学者按所有制划分市场经济的类型,划分为以小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商品经济,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的学者划分现代市场经济模式,把所有制作为一个重要标准。一种很典型的分类法是按照“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占全部生产资料的比例”,从现代市场经济中划分出一种“公有制的市场经济”[1]。(3)市场经济具有双重配置功能,既要求资源配置市场化,又要求制度配置市场化,即因应资源配置市场化而营造与之相适应的包括所有制在内的财产组织制度。如果说计划经济以行政方式配置资源必然导致公有制一统天下,那么市场经济以市场方式配置资源则要求所有制结构多元化。这是由资源配置方式变迁所引致的所有制变迁。所有制安排既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又要适应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把所有制当作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市场制度的内生需求。(4)市场经济与所有制既是双向互动的又是有机结合的。不仅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互为影响,而且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所有制有机结合即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率与公有制的优越性有机结合。也正因为双方互动且结合,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殊属性。市场经济不是游离于社会主义所有制之外,社会主义所有制也不是强加于市场经济的外部条件而是它的制度基础。(5)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其本身就具有所有制的属性。因为经济体制是生产关系(其核心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与具体制度,因而同生产关系具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尤其是根本制度(生产关系及其核心所有制)对具体制度(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决定性作用。“资源不会自己走路,要靠一定的社会力量去配置:在社会范围内,要靠一定的体制(生产关系)。”[2]“任何社会的市场经济都会带来该社会的制度特征。”[3](6)事实上,党的十四大就已把所有制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之中。党的十五大还把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所有制结构当作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甚至把非公有制经济也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产权制度
所有制是通过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产权则是财产权利即人们围绕财产而形成的权利关系,它是一组权利结构的集合。所有制是产权产生的前提,是产权运作的基础。产权则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与具体化,是处理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的权、责、利关系的规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基础性制度层次,它体现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产权则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制度,但相对于所有制而言又只是次级性制度层次,并不一定体现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核心范畴,马克思侧重于从宏观上或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上强调所有制关系,并更多的是从所有制的角度来论述财产所有权。产权则是现代经济学尤其是产权经济学的核心范畴,西方学者侧重于从微观企业层面上和资源配置机制层面上以及法律层面上强调产权,并把它当作市场制度结构的核心制度。
(三)市场运行规则(制度)
这是资源配置或运行机制层面上的各项制度安排,并且侧重于微观运行层面,旨在约束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市场公平或制度公平,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一个有序而有效的市场运行规则,包括市场价格、市场体系、市场机制、市场规则、市场组织和市场管理在内的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市场运行规则包含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是以法律、法规、政策、契约等形式存在的市场运行规则。非正式规则是以文化、道德、伦理、习惯等形式存在的市场运行规则。
(四)宏观调控制度
这是宏观运行层次上的制度安排,它属于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旨在纠正“市场失灵”,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但宏观调控又不是取代市场机制,而是弥补市场机制之不足,并使市场机制更充分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还应当强调指出,宏观调控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不是外加于市场制度,而是内在于其中。换言之,宏观调控制度安排是市场制度结构的内生需求。
(五)制度环境
如果说所有制、产权、运行规则与宏观调控这4个层次的制度安排组成市场制度结构,那么制度环境便是市场制度结构的外部条件或外生变量。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包含2个层次。一是指新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环境即宪法秩序。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4]。二是支撑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公共品”供给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背景或条件。
二、我国制度变迁方式组合的特征:适应性与主导性
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变迁纳入供求分析框架,把制度变迁方式划分为供给主导型方式与需求诱致型方式,前者由政府扮演主角,后者由民间充当主角。理论界只重视从纵向的过程去探讨制度变迁方式或主体角色的转换,而忽视了从横向的层次去探讨制度变迁方式的选择与组合。从横向的市场制度层次看,我国制度变迁方式的组合呈现2个鲜明的特征:适应性与主导性。
(一)适应性
一是指不同层次的制度变迁,主体角色的选择与组合具有“专用性”。有的层次制度变迁适合由政府当主角,有的则适合由民间当主角。有的制度适合由政府供给,有的制度则适合由民间“生产”。有的制度安排由政府完成,有的则是自发组织起来的[5]。二是指每一层次的制度变迁,都是两个角色的“合唱”而不是单个角色的“独唱”,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两个角色既竞争又合作,而“合作博弈”比“竞争博弈”更适应制度变迁。因此,必须把民主程序引入制度变迁,政府需要对两种制度变迁方式进行选择和组合[6]。
1.所有制层次改革。历史上除了马克思意义上的社会根本制度变迁以外,所有制变革都以根本制度不变为既定前提。所有制变革当然也会发生,但要受制度环境、意识形态尤其是执政者及其核心领导人偏好与利益的硬约束。能否实现政治支持最大化是政府是否启动所有制变革的关键。因此,所有制改革最适当最重要的角色当属政府。我国所有制改革的主导权与控制权始终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从改革之初忌讳所有制改革到应该改革“超前”的所有制结构,从对公有制的偏好到允许非公有制有范围有限制的发展,从非国有经济比重上升到国有经济从竞争性行业与领域逐步退出并着力“抓大放小”改组,从仅把非公有制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把非公有制经济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它纳入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中,从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到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从公有制实现形式单一化到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这个过程,都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政府始终扮演首席角色。不过,由于非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一致性以及退出旧体制与进入新体制的成本都很低,又由于在中央政府保留对改革的最终控制权的前提下我国改革选择集具有弹性化[7],所以非国有企业的民间主体自发性创新活动比较活跃。具有实质意义的创新是,民间主体与地方政府联袂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所有制革命。苏南乡镇集体企业的“异军突起”,温州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经济的蓬勃兴起,珠江三角洲及闽东南外资经济的迅速崛起,都是民间主体与地方政府合作“生产”各种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最有力证明。这充分显示:政府主体固然是首要角色,民间主体也绝非消极等待被动接受的“等闲之辈”。
2.产权制度层次变迁。产权安排是政府(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政府不仅要为产权变迁提供“游戏规则”,而且还要直接参与产权的界定、交易与保护。没有国家便没有产权及其变迁。从宏观上讲,作为所有制法律形式的所有权变迁,其主体非国家莫属。但从微观上讲,产权变迁中各角色的地位与作用,不能一概而论,要作具体分析。因为产权是“权利束”,各项权利及权利变迁都存在层次性特殊性差异性,因而各角色的地位与作用也不尽相同。先以农地产权变迁为例。在农民突破了人民公社制度之后,农地产权变迁经历了家庭承包经营制、股份合作制与产业化经营这3个主要阶段,最终确立起“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这样一种农地产权关系。这无疑是农民自下而上诱致性变迁的杰作。农民创新最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成果是:承包权是一种具有实在经济内容的物权,是对集体所有权的分解,具有准所有权属性,实质上已属于农民的私人产权。并且,农民还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民事实上已成为农地产权变迁主体,种田大户、规模经营者和家庭农场主事实上已成为熊彼特意义上的农业企业家和诺思意义上的“第一行动集团”成员。不过,农地产权关系中的“明确所有权”本身又表明:所有权安排的主体仍属政府。无论农地产权怎样变迁,承包权与使用权允许农民私有,所有权只能集体公有。即使家庭农场也只是使用权集中,并非所有权私有化;即使股份合作农场也只是使用权股份化,并非所有权私有化。也就是说,农地制度变迁是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诱致性与强制性、农民与政府合作进行的。再以国有企业产权变迁为例。国有企业改革大体上沿着国有国营——放权让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路径展开。与此对应,国有企业产权变迁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于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路径展开。改革之初至邓小平南巡、党的十四大召开这段时期,政府对企业放权让利,固然扩大了企业经营权,但把产权变迁引向分配性努力,产生企业行为短期化、“内部人控制”、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邓小平南巡与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政府不仅在宏观上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革改造改组,而且在微观上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现代产权制度,从而使企业拥有可以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权,成为法人实体与市场主体。从这方面看,政府无疑是国有企业产权变迁的首席角色。但从另一方面看,国有企业自发性创新活动从未停止过。还在体制外改革时,作为体制内的国有企业就要求政府“松绑”与放权。随着改革由体制外转向体制内,国有企业自发性创新活动更加活跃。有的国有企业在政府尚未提出“抓大放小”时,就采取联合等形式,与非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实现产权重组。有的国有企业实行国有民营,即把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的各项权利部分或全部民营化。所以说,国有企业也充当主体角色。
3.市场运行规则(制度)层次的变迁。市场处在私人活动与经济生活领域,秉持的是个人精神,自由原则,自发有序,必然要更多地体现民间性、内生性与诱致性,因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及个人自然更适合充当市场运行规则变迁的主体角色。市场运行中的非正式规则,诸如市场文化、市场道德等,都是多次重复博弈长期自然演化的产物,如何扬弃,如何在传承中创新,由民间充当主角更适宜。不过,政府也不是无所作为。政府处在公共活动领域,它可以凭借诸多优势,制定市场运行中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等在内的一系列正式规则,以矫正正式规则的不足。即便在非正式规则的变迁过程中,政府仍然可以凭借其主流意识形态优势,完善与发展非正式规则,乃至把某些非正式规则提升为正式规则。由此可见,政府仍然是主体角色。最具有实质意义的是,民间主体与政府主体是一种适应性组合关系。如在市场定价制度的形成中,从改革计划定价制度入手,历经“价格双轨制”、“休克疗法”式的价格放开、“价财税联动”方案、“价格闯关”、“计划权利的交易”和“价格并轨”这几个阶段,最后实现了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一改革目标[8]。这显然是民间主体与政府主体适应性组合的典范。
4.宏观调控制度层次的变迁。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宏观调控制度的变革主要集中在:政府从行政性的直接管理转向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宏观调控体系;较好地处理政府与市场、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在这个变革中,政府因其独具宏观调控职能,显然是主角。所以,针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有时存在的“经济过热”与“经济过冷”轮回式的总供求失衡等问题,一方面,政府要营造充分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另一方面,政府的制度供给与政策安排要适应民间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宏观调控制度层次的变迁也不能由政府唱独角,也应当是政府主体与民间主体的适应性组合。
5.制度环境层次的变化。制度环境包含2个层次。一是宪法秩序即根本大法和根本制度。政府把根本大法与根本制度当作市场化制度变迁的给定前提。宪法秩序当然也会变化,但其变化具有明显的“内部性”即自我调整、完善与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宪法秩序的变化是在政府主导下实现的,即必须由政府主体扮演首席角色。不过,宪法秩序的变化也离不开人民代表的参与和民间主体的需求。如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非公有制经济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它纳入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中。这显示:制度环境层次的变化,也要反映民情民意,也离不开人民代表的参与。二是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包括“公共品”供给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宏观制度背景。这一层次制度的变迁,首要角色亦属政府,但也离不开民间的需求与参与。
(二)主导性
这是指每一层次的制度变迁或调整,尽管都是两个主体角色的适应性组合,但政府主体始终掌握着制度变迁的主导权与控制权。
1.条件约束。(1)制度环境约束。我国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从不动摇,任何企图置换既定制度环境的制度变迁,都是政府所绝对否定的。只有深刻理解制度环境这一最重要国情,才能更深刻理解为什么由政府扮演最重要角色。(2)意识形态约束。讲政治、讲信念、讲理想、讲意识形态将主导着我国市场化制度变迁的全过程,作为全过程意识形态的主导者当属政府。学者们论及需求诱致型变迁方式与市场取向更具有一致性、相容性,却往往忽略了意识形态约束的刚性。(3)制度选择目标约束。即我国选择政府扮演首要角色是内生于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的制度目标中。这是因为,欲达到这个既定制度目标而展开的过渡过程,既要体现效率优先又要体现兼顾公平,既要坚持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则,又要坚持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善”原则。能协调这二者统一的首选角色当属政府而非民间。实际上,在市场化过渡过程中,还可以把既定的制度选择目标分解为多重目标——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目标。能协调这诸多目标者依然是政府主体而非民间主体。民间主体目标单一,即经济利益最大化。如果从长远目标看,市场经济只是手段,社会主义才是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扮演首席角色更加适合。(4)初始条件约束。我国改革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对峙,自然经济、产品经济、计划经济共存的初始条件下起步的。在这个市场制度资源极其稀缺的条件下启程市场化,不仅制度变迁成本高,而且成本相对集中,惟有政府主体才支付得起。因此,“更为迫切和重要的是通过政府主导作用,为市场经济发展营造出适宜的制度环境”[9]。(5)制度变迁规模约束。历史上西方世界市场化,历经数百年,过程规模小,过程的某一时段往往只完成少量的制度安排的变迁,因而可以由民间企业家来完成。我国市场化,时间短,规模大,只有由政府担当首要角色,才能集中各种资源,协调诸多利益磨擦,完成由计划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大规模的市场化是政府允许的合法的市场化。”[10]“作为一个国家的全国性大规模制度变迁,其发动和组织必然会是国家(政府),尽管其中有很多自发性的、局部的、以次级组织甚至个人为主体的制度创新。”[11](6)“路径依赖”约束。这是指制度变迁方式的选择是由历史决定的或受历史影响。农业文明与计划体制,不仅在民间主体中积淀了一种自己宁愿当配角、政府理应当主角的“政府情结”或政府偏好,而且在政府及其官员中也积淀了“政府主体论”的潜意识。(7)制度变迁双方力量对比约束。制度变迁作为一个公共选择社会博弈过程,它毕竟要取决于参与博弈的双方力量对比。政府主体凭借其诸多优势而居首要角色。民间主体则因其受宪法秩序、集体行动同意度低、谈判力量小、进入创新体系成本高等因素约束而难以充当首要角色。总之,政府扮演首席角色,既不是政府主体“当仁不让”,又不是民间主体“拱手相让”,更不是学者们“假说”出来的,而是受过多过于苛刻的条件约束。
2.比较优势。(1)在政府主体与民间主体参与制度变迁的公共选择社会博弈过程中,由于政府主体在掌握政治资源与界定产权诸方面均处优势,因而政府主体的制度供给能力与意愿能够决定制度变迁的路径、规模、速度、广度与深度。民间主体自发性制度创新通常必须得到政府主体的批准与授权。(2)政府主体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威等优势,协调各利益集团之间的摩擦或冲突,提高集体行动的一致性与同意度,从而能降低制度变迁成本尤其是摩擦成本。民间主体则存在同意度低、集体行动难和利益多元化、分散化等缺陷,有可能会加大摩擦成本。(3)由于制度是一种“公共品”资源,政府又具有提供“公共品”资源的职能,因而制度由政府供给比由民间“生产”更合适。(4)制度由政府供给,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优势,有绩效的制度一旦出世容易得到大面积推广。民间则往往存在制度“规模不经济”的劣势。(5)由于政府独具宏观管理与宏观调控的职能,因而由政府担当首要角色能纠正“市场失灵”,为市场化制度变迁营造良好的宏观制度环境。(6)通常也只有政府主体才敢于着力所有制、产权和制度环境这样深层次高难度的改革问题。(7)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与意识形态约束下,政府主体比民间主体更倾向于渐进性改革。实践证明:依循一条过渡平稳性、过程可控性、成本分散性、收益广泛性和改革不可逆性的渐进性方式通向市场经济是一条成功之路。并且,“渐进式改革对于改革者的要求,实际上比激进式改革的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12]。政府主体通常比民间主体更具有驾御全国性大规模改革的能力。(8)供给主导型方式比需求诱致型方式更能缩短制度变迁时间。西方国家由民间充当制度创新主体,固然与市场经济更具内在相容性,生成的市场制度也更成熟,但经历的时间毕竟漫长。亚洲“四小”由政府扮演创新主体,市场制度生成的时间较短,经济也较成功。对我国而言,需要由政府主导,以降低时间成本,发挥后发优势。(9)由于政府具有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和通过垄断租金最大化而实现政治支持最大化的政治目标,因而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本身也具有制度创新的内在需求、持久动力与高同意度。民间主体则有可能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经济自由化而引致政治多元化,这不利于政治与社会的稳定。
[收稿日期]200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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