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_分税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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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16)03—0040—11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1994年,中国做出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决定,开启了财政制度改革的新起点。自此,以财政分权为主的制度红利成就了中国经济快速、持续增长。然而,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经济逐步进入“新常态”,体制背景下需求管理的经济增长动力日益衰竭,以“供给侧”改革为主导的经济管理诉求也变得愈加强烈,其中,优质制度的供给成为经济稳定增长的关键变量[1]。值得关注的是,相比于其他的制度供给,财政体制的改革体现为政府与市场以及政府间分配关系的整体改革,涉及经济社会的总体资源配置。通过对当前经济发展现实的合理判断,以财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推动经济社会改革成为当前的理性选择[2]。

      财政体制一直是经济学界研究的核心问题。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分权后地方政府财政职能的发挥可以促进各地的经济增长,但也认识到财政分权可能会引起地区间资源配置扭曲、地区之间不平等和财政波动等问题[3]。后期的新财政分权理论对分权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绩效与传统分权理论达成了共识[4][5][6],不过分析中也提到财政分权也可能带来公平的社会福利制度缺陷,随着财政分权的理解深入,财政体制的研究逐渐突破了单一分权的经济认识,财政行为与政府治理的关系逐步进入研究视野,由财政分权所引致的分配问题也备受关注。相比于国外财政体制的探讨,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稳定互动框架,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显著的[7][8];然而,分权与增长本身就面临艰难选择[9]。这意味着一方面财政分权带来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分权后负面产出也在逐步累积,比如财政分权所引致的地区间差距、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支出配置低效等效率损失[10][11]。且由于单一的政治激励加上有偏的经济激励,负面产出呈上升态势[12]。相关研究的政策建议强调经济发展的目标不再是GDP的最大化,降低经济增长带来的负面产出效应并促进公平分配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为了改善社会公共福利意愿,适应经济“新常态”下结构均衡的需要,中国分税制的制度供给理念应逐渐由效率向公平原则转变。

      效率与公平是衡量制度绩效的永恒话题。周为民和卢中原(1986)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通向繁荣的权衡》一文中曾指出一项制度的改革是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权衡[13]。1994年,以效率提升为核心的分税制改革所形成的经济分配格局产生了多层次的经济绩效,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面对新的历史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这不仅明确了财政体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经济整体改革中的基本地位,也蕴含着经济稳定增长对财政体制公平性的内在制度要求。然而,在涉及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众多文献中,从公平与效率这一角度系统分析体制对经济绩效影响的研究一直是匮乏的。本文以分税制的体制演进为中心做出初步探索,从近20年来分税制改革的推进历程出发,从效率与公平两个维度探讨体制变革与经济增长绩效的逻辑关系,以此为据,探寻进一步完善中国分税制的基本路径。

      二、“效率”路径下的制度演进与推进历程

      事实上,在分税制改革前期,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现实的经济实践都已经具备了改革的经济基础,经济效率缺失的前期背景恰恰映射了分税制改革的初始条件,即“短缺经济”制约经济增长;财政“分权让利”的结果使得中央财政面临前所未有的财政困境。加之双重经济体制的并存引致分配秩序混乱,直接带来了公共物品供给的严重不足。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肩负着振兴国家财政的目标,分税制改革拉开了序幕。经历了近20年的动态演进历程,我国分税制总体呈现“效率型”财政体制的事实特征。

      (一)扩大政府分配规模是分税制改革的主基调

      

      图1 1993-2014年政府(收入)分配的规模占GDP的比重(%)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财政年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和财政部网站数据整理得来。

      注:图中曲线代表各类收入占GDP的比重。其中,政府性基金的数据是从1997年开始。2007年,国家将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1997-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中央政府性基金和土地出让金,2007年后,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

      从统计分析来看,分税制改革前,政府财政困境突出,财政分配规模不断下降;改革后,“增收”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经历了1994-1997年的改革调整期,政府收支驶入快速增长期,且增量上升幅度显著,2010年政府收入的趋势相对稳定,增幅放缓,相比之下,支出的刚性膨胀则形成鲜明地对比。1997年后财政“增收”哲学开始凸显,这种财政哲学思维逐步深入财政实践,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分配的强势地位初步形成,如图1所示。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分税制改革前,费几乎充斥于整个经济领域;改革后,税收收入驶入长达十多年的高速增长阶段[14]。与此同时,非税收入的扩张也备受关注,2002年的所得税分享改革再度将税收收入与政府总收入的缺口拉大,预算外资金收入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增加是主要源泉。从支出口径来看,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和收入的增长,政府支出的规模也在不断膨胀,图2中政府支出的变化规律与收入具有相似性。结合经济发展来看,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带有极度扩张的政策体系直接引致政府支出的增加;2007年后,政府支出的增长幅度再度加大,尤其是2009年,政府性基金支出助长了政府支出的快速上升。总体上,经济总量的累积与财政分配规模的扩张相并存。

      (二)分税与税收征管体制助推财政能力建设

      

      

      图2 1993-2014年政府(支出)分配的规模占GDP的比重(%)

      数据来源:各年《中国财政年鉴》。图中反映各类支出占GDP的比重。

      1997年,我国首先开始了金融保险营业税的改革。此后,2002年的所得税分享改革给予了央地分税体制以较大地冲击。2003年,考虑到出口政策的变化,我国开始调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并调整出口退税率。2004年后,由于经济发展中市场公平的诉求越发强烈,各项税制改革相继展开,包括增值税转型、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调整、变动消费税范围、统一企业所得税等等,陆续进行了还有资源税的改革以及引人瞩目的“营改增”(表1所示)。总体来看,税制优化带动了分税制分成比例的适度微调,而政府间税收分权契约的变化也是税收高速增长、中央财政集中程度稳定的内因[15]。其中,分税更多地体现为“分成”特征,共享税的双向财政激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步攀升(见图3)。从1994年开始,中央初始财力的比重从1993年的22%迅速上升为1994年的55.7%,此后集中度基本稳定,中央财力集中度一直处于50%以上。2001年,为缓解地方政府重复建设和地方保护冲动,所得税分享再次强化了财政分配关系的集权化特征[16]。同时,由于税收分权契约的激励,税收征管效率得以提高,这也为税收收入的增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7]。

      

      图3 1993-2014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

      数据来源:各年《中国财政年鉴》和财政部网站数据整理得到。

      

      (三)政府转移支付的总量累积甚为显著

      中国具有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是在1994年之后才出现的[18]。从改革前的制度空白到改革后的制度初建,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对于促进各地区经济增长和均衡央地财政分配关系发挥了关键的作用。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规模由1994年的2449.6亿元上升到2014年的51874亿元,增长了近20倍。其中,1994-2006年,转移支付规模的增长速度相对较低,处于稳步增长状态,2008后,增长速度迅速加快,中央收入中2/3以上都用于政府转移支付,这也直接导致中中央初始收入分配与转移支付后中央收入的落差拉大(见表2)。鉴于中央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力度逐年加大,来自中央财政的补助收入便自然而然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资金来源。从转移支付的结构来看,在改革之初,税收返还占据主导地位,按照原有制度的安排,税收返还维持了各地区的既得利益,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税收返还的额度就越大,所以,在经济发展的很长时期内,税收返还不是将收入分配的差距缩小,反而拉大了地区差距。正是考虑到这个问题,随着制度的完善,以税收返还形式存在的转移支付比重逐步下降,由1995年的76.8%下降到2013年的10.5%。2008年后,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比例不断加大,如表3所示。近些年来,中央不断提高了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水平,到2010年,我国正式建立了形式相对规范、规模庞大的转移支付制度框架。

      

      三、公平维度的经济绩效判定

      在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1994年后,经济长期高速增长与财政总量的快速累积见证了分税制改革的突出成就。然而,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根植于原有财政体制的内在增长元素发生了改变,经济增速的“换挡”见证了“效率型”体制改革红利的不断衰竭,些微调整的缓冲作用并未改变经济增长的路径选择。从公平与效率两个维度来看,持续推进以扩张规模为主导的效率型财政体制加剧了经济结构失衡,以提升效率忽视公平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不断进入经济的考量之中,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一)财政分配强势地位显著,国民收入分配不公

      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增速始终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图4中多数年份都在20%左右波动。2010年,经济开始出现下行趋势,财政收入的增幅下降,总量仍处于稳步增长状态。然而,经济增长下效率提升的长期持续直接带来了公平损失,抑制了经济增长带来的社会福利改善。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的长期提升对居民收入产生“挤出”效应,以至于1992-2005年间,我国居民部门在全国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自1996年达到最高后逐年降低;2005-2007年间,初次分配中生产税净额占比的上升使得居民部门占比再度下降[19]。此后这种发展趋势一直维持。尽管提升居民收入为主的财政政策不断加大力度,政府强势分配的惯性依然是居民收入提升的体制障碍,控制政府收入增长也是调整现有国民收入结构失衡的政策突破口[20]。

      

      图4 1993-2014年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增速

      资料来源:各年《中国财政年鉴》和财政部网页内容整理得来。

      逻辑上,既然要解决政府财政分配的规模问题,就要寻找决定政府分配的根源。理论上,确定合理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能范围是分税制运行的基础。由于分税制改革维持了改革前原有的支出框架,各级政府事权始终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易于引起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在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形势较好时,收支矛盾并不突出,但面对经济压力下行,政府收入上限来临之际,这个矛盾就尖锐地暴露出来了。在财政实践中,每次面临财政困境之时,政府更多地倾向于从技术层面缓解这一矛盾,比如多年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等,这些措施可以在政府收入的上线内寻找解决的方法,但实际上立宪角度政府职能的界定模糊才是分配格局始终失衡的桎梏。另有,我国还存在“第三财政”问题,即国有经济企业盈利不断增加,政府从第三财政中也获取可观的经济支配能力。1994年后,国有企业利润全留的制度激励对扭转亏损局势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二十余年来,由于国企利润上缴比例低,其利润分配的不公也深刻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21]。

      (二)政府收入结构失衡,税负分配偏离经济绩效

      政府收入结构失衡的表象之一是税制结构失衡。1994年后,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效率型税制格局。图5显示,三大商品课税的比重在1997年基本稳定后,优势地位尤为显著,收入功能突出,其税负转嫁效应悄然改变了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降低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其消费能力;加之比例税率的累退性致使低收入阶层的需求释放严重受阻[22],长期持续为继必然导致投资或消费结构失衡。于出口而言,大量的流转税出口退税影响外贸企业出口,在国际税收环境下也易于带来贸易摩擦,与投资、产业结构的优化相悖。可以说,效率型税制结构安排下,政府虽然可以在工业化发展的路径中获取大量的收入,但企业和居民的财富累积相对缓慢,在税制不健全的现实背景下,流转税对其他税系税种的税基产生显著的排挤效应,各税种参与经济调节的内在协调功能凸显不足,经济增长受阻。

      政府收入结构失衡的表象之二是“二元财政”。由于分税制没有对财权与事权的匹配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政府的“攫取之手”开始发挥作用,在央地政府的结构分配上,预算外收入主要在地方,由图6可见。由于缺少有效的预算约束,地方政府总会做出优化自我利益的行为反应,预算外收入自然成为地方政府集体行动的激励基础[23]。无论是分税制前以“经营企业”为特征的地方保护型经济增长路径,还是分税制后的土地发展型经济增长模式,地方政府积极从预算外,尤其是从土地征收中为自己聚集财力[24]。2010年,我国逐步形成了四大复式预算体系,但仍有大量的收入处于人大审议的预算之外,“预算软约束”的制度缺陷并未全面根除。

      

      图5 1993-2014年税制结构

      资料来源:《中国财政年鉴》和财政部网页内容整理得来。

      注:所得课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商品课税除了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大税种。曲线代表了各税系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图6 中央与地方预算外收入比重(1982-2010)

      资料来源:《中国财政年鉴》和财政部网页内容整理得来。

      

      图7 1993-2014年政府收入结构

      资料来源:《中国财政年鉴》和财政部网页内容整理得来。政府收入指的是图1中(5)所代表的收入分配规模。政府收入减去税收收入,从广义非税收入的内涵出发,其余都是非税收入。

      政府收入结构失衡的表象之三是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结构失衡。关于非税收入,在早期研究中,学者们就意识到非税收入规模的膨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25]。图7所反映的政府收入结构中,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比例关系在1994年后发生了变化,非税收入的比重缓慢上升,尤其是在1997-2010年之间,两者的落差非常明显,2010年后稍有改变。就增长幅度来看,2007年后,非税财政收入的增幅明显快于税收收入,与国外以税收为主的政府收入来源形成反差。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我国的非税收入存在名目繁多、内容交叉、制度要素不规范以及立法层次较低等特点,在时间期限的选择方面,其进入退出机制也较为随意,不利于微观主体的经济筹划,比重较高的非税收入非但不能突显其灵活性的优势,反而在量的攀升中累积更多的经济负面效应,弱化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预期效益。

      (三)纵向体制缺陷犹存,区域财政资源配置失衡

      地区之间的财力均衡和社会公平需要有效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改革后,虽然中央政府集中了大部分的财权,但是中央财政收入的多数部分却是通过转移支付拨给了地方政府,央地两级的分配关系在上解下拨的程序之后是有很大变化的(如表2所示)。那么这样看似均等化的布局为什么没有较快实现地区均衡目标呢?原因在于转移支付制度本身存在着内生缺陷,改革后税收返还对均等化的作用显著不足,随着税收返还比重的下降,一般转移支付比重较低,而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过高的财政现实又阻碍了均等化的快速实现,尤其是专项转移支付对配套资金的要求过高,在财政收支与GDP挂钩的机制导向下,地区财力均等化目标无法实现[26]。

      

      图8 1994年后中、东、西部人均财政收入“倒U”轨迹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根据各年《中国财政年鉴》整理得来。

      注: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共11个省份;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共8个省份;西部则包括内蒙古、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1个省份。

      

      图9 1994年后中、东、西部人均财政支出“倒U”轨迹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根据各年《中国财政年鉴》整理得来。

      注:同图8。

      当然,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未能较快实现,与财源分配的方法也有很大关系,1994年我们就提出了用“因素法”对部分财源进行分配,但现实中,“基数法”的占优与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直接降低了制度的经济绩效。除了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在缺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改革带来的集权效应引起地方政府行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上[24]。分税制改革主要进行收入的划分,事权划分不明确也为政策短期化后果埋下了隐患;而初始财政收入分配中中央财力集中趋势却未变,在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内在缺陷的前提下,这就进一步强化央地两级的财政分配事实。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体制层面的难点越发突出。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不是单一的税制改革能够理顺的,它需要财权与事权的明确分割,否则,地方政府激励的负分配效应会逐步累加,也降低了地方政府谨慎决策的意愿。

      故此,图8中地区人均财政收入阶段性变迁中,区域均衡化的合理布局并未显著呈现,三大地区的人均财政收入总体上呈现两边低和中间高的“倒U”轨迹;在时间的演进上,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在逐步拉大,尤其是在后两个时间段上。图9中地区人均财政支出阶段性变迁中,前三个时间段基本上与收入路径变化相似,但在2008年后,三大地区普遍大幅度攀升,地区差异有缩小的迹象,但是东部地区的上升态势依旧强势;同时,受益于中央政府大规模的西部财力支持政策,西部地区的人均财政支出上升显著。在前三个时间段上,三大地区基本呈现“倒U”轨迹,2008年后,虽然“倒U”轨迹的基本路径并未改变,但由于西部地区的人均财政支出增幅过大,甚至出现两个“峰点”。在时间演进中,最低的人均财政收支与最高的人均财政收支省份的落差在逐步扩大。

      (四)政府“自利性”制约社会治理,财政“公共性”不足

      

      财政体制承担着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速,简单的分权已经不适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地方过度自治使得公共服务部门私人化进程加快,居民所负担的教育、医疗成本提高,良好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从表4来看,政府公共预算中,社会性支出无论是总增长趋势还是各个支出的增长趋势都是缓慢的,社会性支出的主要支出主体是地方财政,这与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规模不相匹配。目前,中央财政在医疗卫生服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占比比较低,远低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中央财政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过小不利于基本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反映出中央与地方财政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不够明确,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社会整体治理的环境亟待优化;一方面,地方财政本级收入难以提供充足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来自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中,大规模专项转移支付的支出导向发生变化。长期以来,专项化和项目化本身在基本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名义下扩张,由于预算监督缺位,地方政府往往利用财政预算中的挤出效应改变资金的原有用途。

      从政府与社会的角度来看,分税制改革后,在以市场、土地和城市化为核心的经济增长路径中,住房、医疗、社保、教育领域都被纳入改革之中,与居民相关的主要福利,都由政府买单逐渐转向在市场价格下由居民自己买单,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不足[27]。尽管公共财政蕴涵着立宪的内容,可惜的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对此缺乏全面地判断,财政分权还只是政府的分权,没有细致地考虑到居民的内在诉求。中国分税制的核心内容并未在宪政视角下全面体现,由此而带来的社会资源配置低下就是制度分权的负效应。1998年,我国提出了公共财政,“公共性”是理解市场型财政的症结与关键,公共财政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那么,公共财政如何为市场服务?财政的着力点不是从政府的政绩出发,而是从市场出发,只有找好这个着力点,才能解决中国财政面临的深层面问题。归纳而言,任何的财政行为和财政制度都必须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社会公众是公共财政的根基。

      (五)政府与企业激励相容度低下,市场公平环境有待健全

      

      

      一个有效的政府应该以实现官员利益、企业和社会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机制为根本目标。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要充分理解分税制改革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分配变化还要更多地从政府主导的行为中获取解释:从政府与企业的角度来看,分税制改革后,财政能力的建设被放在了首位,收支平衡和“税收任务”是地方财政的一大特征。在公共物品的筹资模式上,地方基本独享的营业税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源泉。于是,地方政府的财税行为助推城市的建设,分权激励经济的增长。受制于垂直权力结构和考核机制的制约,税收契约成为政府干预企业的内在动力,考虑财政收入和就业的因素,政府便会与企业形成“动态关联”。在相互的博弈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在政策的优惠上也更倾向于能够快速获取收入的行业与企业,忽视环境与资源的经济约束。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企业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为90%以上,受制于税制结构的制度架构,流转税也成为影响企业与政府行为之间的重要因素,税务机关的征收模式也受到这种税制结构的影响,只要企业流转税征收到位,税收收入就征收到位,只要大企业的税收到位,税收收入就征收到位,而对中小企业的征收、纳税评估以及管理都处于“缺位状态”,这从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变迁中可见一斑。且分税制下收入分成办法强化政府对流转税的依赖现实,企业优化产业结构的内在诉求得不到积极地回应,反而在政府与企业的税收博弈中强化了结构失衡[28]。多年来,为了追求GDP与税收收入的最大化,税源的监控更多放在大企业视角,对重点税源的监控是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表5中重点企业税源对税收收入的贡献是显著的,数量占比较低的大企业2013年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49.8%。地方政府对大企业、重点企业的干预不断加强,在促进其产量增加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由于投资过度而带来的非周期性产能过剩[29]。而且,从重点税源企业的税种构成来看,表6中流转税所占的比重超过57%。虽然分税制使得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开始脱钩,但是并没有改变对流转税的依赖,也没有改变政府对流转税收入追逐中微观企业的行为选择。正因为此,自2004年以来,为了释放企业活力,结构性减税背景之一便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优化[30]。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1994年所建立的效率型分税制适应了初始经济发展的条件要求,其积极经济绩效业已全面体现,政府分配规模的减速是经济阶段转换的必然要求。现阶段,顺应经济增长发展路径的公平型分税制改革将会在良好的财政经济基础上展开:

      第一,公平型财政体制是新一轮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制度源泉。围绕着公平与效率的论证关系,我们认为,多层次的经济结构失衡在经济发展的今天不期而遇,表明长期持续的效率型财政体制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财政收入与经济总量增幅的下滑意味着“改革拐点”已经到来,重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为企业和居民的收入提升“造血”,以结构调整为中心的公平型财政体制将创造新的经济绩效。

      第二,建立顺畅、公平的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是改革的核心着力点。首要的任务是要解决政府职能的划分,突破长期以来的事权形成框架。在财权方面,考虑到经济非均衡化问题,建议重新设定分税变量,鉴于共享税在税收分成中的效率缺失,可将税源流动性大的增值税、所得税划归中央税,建立地方税体系,打破财政收入垂直分配关系在市场化改革中逐步形成了的路径依赖。在税收征管方面,政府应致力于推动全面的企业纳税评估体系。在预算调节制度方面,随着专项转移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的健全,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将从原来的以“量”为主向以“需”为主转变,扩大因素法使用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第三,优化公共收入结构,提升收入质量是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所在。当前情况下,政府收入的黄金时代渐近尾声,这就更加要求结构的调整和税收制度的完善:一是健全商品课税、所得税与财产税并存的“三条腿”税收制度功能体系,弥补制度缺失所带来的税源损失,保证税负格局的稳定;二是硬化政府收入约束,筛选并清理政府非税收入,提高收入质量,实现政府收入的良好经济预期;三是要改善政府收入的微观结构,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

      第四,改善公共财政资源的配置绩效是社会公平治理的内在要求。政府收入上升的空间压缩,但支出的刚性则面临膨胀预期,这是中国最现实的财政环境。在这样的情况下,提高支出使用效率,优化支出结构,改善政府财政资金的配置绩效,为经济结构转型提供财政动力将是我国长期内要坚持的基本工作。公共财政是社会公众的财政,分税制改革必须要体现其公共性,约束政府行为,有效充足地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建立政府支出结构与社会福利的良好匹配关系将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力支撑,也有利于形成社会公平的财政体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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