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管理新思路探索_税收论文

税收筹划管理新思路探索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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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各级政府长期面临相当大的财政压力,而且依法治税作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当前以至今后一段历史时期内,税收计划仍将在税收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在“依法治税”的理念下,探索税收计划管理的新思路、充分发挥税收计划在近阶段的积极作用,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管理的现状

我国税务系统一直在强调要依法治税,但是只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就不难发现,税收任务仍然是一切税收工作的“指挥棒”。衡量各级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如何,收入任务是否完成及超额多少始终是摆在第一位的指标。

现行的税收计划管理体制出现了两个不适应:一是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不适应,二是与依法治税的原则不适应。由此导致了在税源充裕之年,税务机关考虑来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往往会打埋伏;而在税源较紧时,税务机关就有可能收“过头税”,增加企业负担。完全以税收计划为中心的治税方针将破坏税收法治,损害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助长人治思想和风气,体现不出公平税负的原则,削弱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从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给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带来极大的阳力。

二、正确处理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确立以“依法治税”为中心的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淡化“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律管理税收,逐步取消指令性税收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这是深入贯穿新时期“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治税思想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

(一)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在本质上不矛盾

依法治税是税收立法、守法和执法过程的统一,是以现行的税法的规定性及其严肃性来约束、规范、管理税收的征纳行为,以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税收职能的重要措施。依法治税和税收计划是对税收工作质和量的规定,二者并不矛盾。但日常税收工作,往往过于注重计划,就计划论税收、就计划下任务,这样就忽视了税收征收所具有的经济内容和客观规律,造成“该征未征,不该征多征”、“收过头税”等问题,从本质上讲就是混淆了依法治税与计划执行的关系。

(二)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相容性

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两者具有一定的相容性,关键是要看如何确定税收收入计划任务额度以及征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什么手段来完成税收收入计划任务。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两者将是相容的:(1)税收收入计划任务额度的确定与经济规模、经济增长速度、经济效用状况相适应时,即在有相应的税基作保证、在税制既定的情况下,对税收收入作出科学的预测,下达相应的计划指标。由此所作的税收收入计划将会与依法征收取得的收入保持数量、结构、方向的一致性;(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以税法为依据,根据税收计划任务指标的要求充分调动征、管、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能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三)正确处理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在计划编制执行的全过程中切实贯彻依法治税的思想

首先,要在确保依法治税的前提下论计划,保质才能保量。税收计划的实现要靠依法治税作保障。税收工作要运用依法治税的手段实现计划。其次,加强计划的事前预测、事中监控、事后分析,化计划的宏观性为微观性,落实计划,进而有条不紊地实现计划。再次,要加强依法治税的手段,严格执法,实现应收尽收。不可否认,当前各地经济的确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税收收入,但并不等于税收无潜力可挖。相反,税收收入上不去、计划完不成,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们执法力度不够、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因此,加强依法治税是有必要的,也必将为计划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确立新形势下税收计划管理新思路

由于税收计划自身的特点,税收计划管理作为国家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客观上不是要取消税收计划形式,而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更好地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和税收计划管理作用。目前,税收计划管理改革,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实行指导性计划,取消指令性计划。事实上,一项计划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及执行的实际效果是否与计划预测相符,都是取决于计划制定时是否科学合理。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符合从经济到税收的财政理论,使税收收入目标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一)做好税源调查和税收分析,提高税收计划的准确率

税收计划的编制必须借助于经济税源信息的准确、充分,它是税收计划管理的基础,计划的执行也是在及时有效地掌握和解决税源信息所反映的问题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得以顺利实施。全面、完整、连续的经济税源信息系统是税收计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它使计划管理不仅具有事后分析功能,而且具备可靠的前瞻性。

(二)开展税收预测,建立科学的收入预测模型

当前我国税收计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计划的编制缺乏科学依据。其原因是由于我国财税体制是以支定收,税收计划是根据财政部的收入预算制定的,而且在征收中税收收入计划必须完成,所以长期以来,在税务系统一直未开展税收收入的预测工作。缺乏税收预测而编制的计划,往往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计划管理乃至整个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而通过税收预测的计划,能够使计划中模拟的税收环境和经济税源变化趋势更加接近客观实际,使税收计划更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用“GDP税收负担率法”取代“基数法”的计划编制分配方法

通过对大量的有关税收与GDP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的增长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基础。GDP税收负担率相对稳定,又不受价格因素的影响,在横向上,可以反映各地产业构成对税收的影响程度和各地的征管水平,还可以进行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负比较;在纵向上,可以将各个时期的税负进行比较,以反映一定时期内税负变化趋势。

采用GDP税收负担率法编制税收计划,代表了税收计划编制方法改革的方向,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尚未完全采用这一方法,而是将之与基数法和弹性系数法结合起来,综合测算编制税收计划。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善和这一方法本身的进一步完善,在不久的将来,GDP税收负担率法将彻底取代基数法,成为我国税收计划编制方法的主流。

(四)税收计划指标下达时不层层分解

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对每个纳税入进行准确的税收预测几乎不可能。在一个小的地域内,纳税户少,个别纳税户的经营变化都可能对整体税收带来很大的影响。因而税收计划是相对宏观的概念,税收计划分配不应层层下达,甚至落实到人。如澳大利亚的税收指标就只保留在联邦税务局总部,不下达于各联邦税务局。

(五)优化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

长期以来,在巨大的税收收入压力下,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成了评价税务机关工作和领导干部业绩的惟一标准。在完成收入任务的耀眼光环下,往往掩盖了许多征管工作问题。推进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将会克服过去“一俊遮百丑”,只重视完成计划任务、不重视税源税基全过程监控的现象。税务机关的工作中心将会围绕提高征管质量,抓漏征漏管、抓申报管理、抓税款入库、抓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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