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人无私”问题探析_洪秀全论文

太平天国“人无私”问题探析_洪秀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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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07)04—0111—04

长期以来,史学界以《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则主有所运用,天下大家处处平匀,人人饱暖矣”等史料,认定太平天国实行了一种“人无私财”、生活必需品平均供给的“圣库”制度,但历史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辨析。

一、定都天京前的“人无私财”问题

金田起义前夕,准备起义的拜上帝会众还保留着私产。《天兄圣旨》载,庚戌年(1850)正月十七日天兄曰:“秀全,兄弟到来,有礼物同一体,无礼物同一样也”;二月初五日,因胡以晃等人要纳贡,天兄又嘱洪秀全,要询问进贡者,“他家可度得日,方可收他(贡物)”,“不然,要使各拿回家也”,并指示在未起义之前,会众回家“各各要勤耕苦种也”。

同年七月下旬,高州拜上帝会员凌标锦、李玉锦被地方团练捉去,萧朝贵要求拜上帝会众“科炭往救”。所谓“科炭”,就是科炭徒钱救人。拜上帝会员中不少是烧炭徒。烧炭徒手上有钱才谈得上“科炭”。八月,拜上帝会员李得胜寄养在林凤祥家的耕牛被“外贼”夺去,因而发生了拜上帝会员与“外贼”的战斗。这表明李得胜此时还有财产——耕牛。辛开元年(1851)三月十八日,天兄在东乡下凡,斥责陈来在罗大纲之妻升天时,私自捡起她金戒指一只、银牙签一副,表明罗大纲之妻也拥有私财。

那么,金田起义前,太平军领导人及拜上帝会众的兵马钱粮等日常用度是从哪里来的呢?根据《天兄圣旨》可知,主要靠会众的捐献和进贡。

己酉年(1849)十二月二十九日,天兄谕叶享才曰:“叶享才,尔说不可班师。尔能挪得粮草么?”享才奏曰:“达开哥及玉绣说他顶起粮草也。”天兄曰:“石福隆、石贤隆、石镇交等粮草将尽,尔还不知么?……”翼王、玉绣二人奏曰:“小弟二人在后顶起也。”

庚戌年正月初,为了“天父天兄事”胡以晃欲变卖田产。六月二十日,天兄又教导洪秀全说,天兄“有得食,尔有得食。他(指天兄)有得穿,尔有得穿。后来天下万郭(国)都进贡畀尔们食。”庚戌年八月十三日,天兄问罗能安,“如何得咁多粮草?”罗能安奏曰:“李得胜之表亲出粮谷二千石。”这些会员贡献粮草最终入拜上帝会圣库。当然,拜上帝会也曾“吃大户”。庚戌年六月二十日,天兄转谕黄七妹曰:“黄七妹,尔家敬高老,时时有兄弟姊妹到尔家,怕食完尔家么?”黄七妹奏曰:“有天父天兄看顾,总不怕也。”天兄曰:“兄弟越多越好。尔家中果能顶得起,自然畀尔有好人做也。”这种吃拜上帝会员中富有者的大户,与广西天地会中流行的“米饭主”制度很相似。

郦纯等史学前辈认定“人无私财”的制度在金田团营前已经实行。他们主要的依据是瑞典人韩山文的《太平天国起义记》。韩山文《太平天国起义记》记载金田团营时,拜上帝会众“已将田产屋宇变卖,易为现金,而将一切所有缴纳于公库,全体衣食由公款开支,一律平均。因此有此均产制度,人数愈为加强。”韩山文的《太平天国起义记》系根据洪仁玕口述而成,洪仁玕并未参加金田团营和起义,他的这段叙述,不尽符合事实。拜上帝会众中可能仅有少数富人变卖过田产屋宇。易为现金交给圣库,如“广西老贼”周胜坤,“家本富有,素业质库。庚戌年洪逆倡乱,罄家以献。”[1] 揆诸《天兄圣旨》等太平天国文献,金田起义前后,太平军并未废除财产私有制,太平军领导人并未要求拜上帝会员将“一切所有缴纳于圣库”。圣库在金田起义前后是指公仓、仓库,与废除私产不是一回事。金田团营时,作为一个带有明确政治目标的武装集团——拜上帝会,团聚一处,同食同穿,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即废除了私财。

金田起义前,有多支天地会愿加入太平军并贡献钱物,拜上帝会派16人前去面谈接洽,“十六人有十五人恪守会规,各将所赠之金悉数纳还公库,独有一人私藏赠金”,此人结果被“按律严办”,斩首示众。[2] 不少论者以此来证明此时太平军已实行废除私产的公有制度,其实不妥。这一案例与上举陈来偷盗事件一样,只能说明私藏赠金、私取他人财物的会员犯了“会规”,即“天条”,而不表明即是实行了所谓的废除私产的制度。早就颁行的《天条书》中第八天条规定:“不好偷窃劫抢,……凡偷盗人物,劫抢人物者,皆是犯天条”;第十天条:“不好起贪心,……见人物产好,便念人物产”,也是犯天条,犯天条均可判死罪。

金田起义后,太平天国仍允许将士蓄有“私产”。辛开元年(1851)闰八月初七日天王洪秀全在永安发布诏令:“各军各营众兵将,各宜为公莫为私,总要一条草(太平天国称‘心’为‘草’),跟紧天父天兄及朕也。继自今,其令众兵将,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明确从今以后一切缴获归圣库。

这条诏令一直被认为是废除私产,实行财产公有的证据。其实,洪秀全在这里强调的是“一切缴获要归公(圣库)”,与《天条书》中要求的不得有贪心、不得贪人财物异曲同工。早在该年春天,太平军转战武宣县东乡,萧朝贵就曾代天兄传言:“众小弟要守天条,……不得人村搜人家物,打仗不得临阵退缩,有银须认得破,不可分尔我。”强调对一切缴获到的战利品要看得破,不可因对战利品分夺不均而影响斗志。洪秀全要求一切缴获归圣库的用意与萧朝贵所言是一致的。事实上太平天国此时仍允许兵将拥有私产。如太平军一战士李进富于辛开元年(1851)三月二十八日,拿去“小头子”杨晚的钱二百;五月初七日,杨晚又“给钱二百文”,说明杨晚手中是有钱的。太平军另一战士覃汉阳供述其“在武宣东乡偷罗大光(按:即罗大纲)银四十两”,更足证罗大纲藏有私银。[3]271—274

辛开元年(1851)闰八月初一日,太平军占领永安州,据守半年多。简又文《蒙山采访记》记“黎君(按:即简又文的导游)友人钟某之父开设一店于城内,太平军长官们常到其处烹吃狗肉,每次必付现款”[4],说明“太平军长官们”有钱。直至太平天国壬子二年(1852)初太平军放弃永安时,仍未明确提出废除私财。壬子二年(1852)二月三十日洪秀全突围诏令中要求太平军“男将女将尽持刀,现身着衣仅替换;同心放胆同杀妖,金宝包袱在所缓。脱尽凡情顶高天,金砖金屋光焕焕。”洪秀全要求太平军将士仅带一套随身衣服轻装突围,而缓带“金宝包袱”之类的财宝;并以“金砖金屋光焕焕”未来世界的美好前景鼓励将士突围。

所谓洪秀全“废除私有”的诏令是壬子二年(1852)八月初十日于长沙附近发出的:

天王诏令:通军大小兵将,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带金宝,尽归天库,倘再私藏私带,一经察出,斩首示众。

洪秀全要求从今以后,全军大小兵将不得私藏私带金宝,这些“金宝”,即使是“合法”所有,也必须归天朝圣库。须强调的是,这些“金宝”正如郭毅生先生早就指出的,并不包括一些零碎金银与铜钱,而是指金条与银锭。同年,太平天国颁布的《太平条规》也规定“不得隐藏兵数及匿金银器饰”。所以,只有那些贵重的金银财宝、珍贵器饰才要上交圣库。一般太平军将士可以拥有一些钱物。太平军一战士蒋光明供称,永安突围后,“咸丰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广西贼人来到(湖南)道州,占据城池。……小的哥子蒋福蒽投入贼首太平王洪秀全伙内……,(小的)也就投充入伙。派小的们在外听用,每月给钱一百文。(六月)十八日,贼首洪秀全要着人往连州一带探听路径,并有无官兵防守,恐怕路上盘问,又发出银一百零五两,并买货草单一纸,上有‘太平天国圣库’图记。”[3]272—274 洪秀全等人从圣库里拨给负责侦探的士兵以钱两。正如郭毅生先生所指出,太平军所到之处,与民买卖交易,若身无分文,是不可能的。[5]

二、定都天京后的限制私财规定

太平天国既要求贵重财物如金条银锭之类要上交圣库,那么,私人手中究竟可拥有多少财产呢?

定都天京后,太平天国规定私人拥有钱财不得超过银五两。1853年,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H.Medhurst)曾询问过太平军士兵,该士兵说太平天国如果查出某位军人“藏有多过五两的款,即罪他不以此款归为公而把他鞭笞了”。清咸丰四年(1854)正月,曾国藩在《讨粤匪檄》中说,“其掳入贼中者,剥取衣服,搜括银钱,银满五两而不献贼者,即行斩首”,也讲私钱不能超过五两。欧阳跃峰认为,《讨粤匪檄》中的“掳入贼中者”是指被捉住的当地居民,而不是什么“加入太平军的新兄弟”。欧阳说不当。既“掳入贼中”,也就是加入了太平军(即使非志愿),而太平军中不会有什么“当地居民”。

谢介鹤《金陵癸甲纪事略》记述太平军克复南京时:“先是传伪谕,令人进贡,给单使贴门墙,则不入其家。否则,搜出银十两、金一两者杀。”而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说“私藏金一两、银五两者皆有罪”。欧阳跃峰据以认为这两则史料“都明明说相关的规定是针对南京居民的”,谢、张二说“并不一致,据以认定太平天国允许藏银五两,即已不够准确,再将其扩大到太平天国所有官兵,就完全背离了史实”。[6] 欧阳的看法不确。郦纯先生早指出,谢介鹤所说为太平军刚入天京事,其时还及未将天京男女居民分别编入各馆各营,故要求天京居民不允许藏金银超出“银十两、金一两”,而要将其主要财产“贡献”给太平天国。至于张汝南所记不许“私藏金一两、银五两”,则已经是针对天京内的太平军所有将士而言了。因为攻入天京后不久,所有的南京居民按男女老幼分别编入各馆、各衙,或入军队,天京是不存在原有意义上的“居民”的,即张德坚《贼情汇纂》卷8《伪文告》中所言,“贼中百姓皆籍为兵,是有兵无民矣”。所以,我们同意郦纯先生、郭毅生先生认为太平天国允许将士蓄银五两的看法。郭毅生先生在其著《太平天国经济史》中推算“五两银在咸丰初年合制钱十二千,也相当于绿营两个月的饷银,可以购米四石左右”。

除允许拥有“银五两”以外,太平军还有所谓礼拜钱。张德坚《贼情汇纂》卷7《伪文告》中录有一封中四军前营前一卒长覃瑞容向后营师帅陈某的禀文:“缘明天拾玖日房宿礼拜之辰,弟统下肆两司共带兄弟壹佰叁拾伍名,内牌面玖拾捌名,每名领钱贰拾壹文,共领钱贰千零伍拾捌文;牌尾兄弟叁拾柒名,每各领钱拾肆文,共领钱伍佰壹拾捌文;二共应领钱贰千伍佰捌拾陆文。又两司马肆员,每员领俸钱叁拾伍元,共领钱壹佰肆拾文;小弟俸钱柒拾文。统共实领礼拜钱贰千柒佰玖拾文。理应具禀恳求师帅善人发下,以便与众兄弟同沾天恩,兼办供物。”该禀文中“俸钱”的计算有些错误。善人,为太平天国师帅至两司马的统称;牌面、牌尾,《贼情汇纂》卷6《伪礼制》解释道:“群贼能打仗者谓之牌面,老幼服役之人谓之牌尾。”这则禀文说明,有些地区的太平军是按级差于每个礼拜领取“俸钱”的,计牌面每人每日3文,牌尾2文,两司马5文,卒长10文。卒长以上也应有等差地领取“俸钱”。以前,史学界一直认为太平军废除私财,当兵不拿俸钱,一切用度由圣库公平发放的看法是有些问题的。当然,由于太平军的口粮、肉类、服装按等差由圣库供给,其“俸钱”自然很少。

不过,太平军的“礼拜钱”(“俸钱”)各地各军有区别。《贼情汇纂》卷10《口粮》记天京:“惟礼拜钱及粮米油盐一律皆有定制:伪官每人每七日给钱百文,散卒半之;……虽掳劫甚多,亦毫无加者。……又见伪禀奏中有伪旅帅具禀本管伪总制求取买菜钱批发银五两者,盖所发礼拜钱每人每日止钱七文,即蔬食亦复不敷,故不得不向贼目乞取也。”其中所记“散卒半之”,即指普通士兵每七日礼拜钱五十文,即每日七文,与其所记某旅帅禀求总制所谓“礼拜钱每人每日止钱七文”一致。这比上举的中四军卒长谭某麾下牌面、牌尾的礼拜钱要多。

在太平天国初期的天京,允许男女均戴手镯指环。《贼情汇纂》卷6《伪服饰》:“检点以上方准代金条脱,其余惟准带银镯、银指环。然银环份量也有轻重,如军帅以下不得过五两,旅帅以下不得过四两。”“女官尊者,则金玉条脱两臂多至十数副,头上珠翠堆集,官渐卑,则金玉珠翠亦渐少矣。”要说明的是,戴五两或四两重的银镯,都是太平天国“准许”的。

太平天国甲寅四年(1854)底后,太平天国部分地允许恢复家庭制度,这就不得不更多地允许或默认广大将士拥有私财以维系家庭。这方面例证很多,不赘举。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金田起义前后,太平天国未实行废除私产制度;太平天国壬子二年(1852)八月初十日,洪秀全在长沙附近发出天王诏令,明确从此以后“不得再私藏私带金宝”,也即开始限制个人拥有私财的数量。定都天京以后,个人的私财被限定于银五两之内。

多年来史学界一直认定太平天国废除了私有财产,一切生活用度由圣库平均供应,“人无私财”成为太平天国的立国原则。而实际上,太平天国从未颁布“人无私财”之类的规定和诏令,只是为了军事斗争的顺利进行,对个人所拥有的私财作了数量的界定。所以,只能说太平天国限制个人私财拥有量,而没有所谓“人无私财”。至于《天朝田亩制度》中所说的“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天下大家处处平匀,人人饱暖矣”,我们应予以准确的理解与解读。《天朝田亩制度》一方面是太平天国领导人对未来理想社会的一种设计,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不仅没有实行,而且也行不通;另一方面,其中心内容——平分土地,实际上也是对私产的一种重新分配和肯定,分配给农民以土地,就是分配给每一农民一份私产,而且这份私产还可以世世代代承袭罔替。

收稿日期:200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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