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信息化的增值发展及其启示&以英国知识产权制度为例_公共部门论文

英国政府信息化的增值发展及其启示&以英国知识产权制度为例_公共部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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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3;D92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325X(2009)08-0081-03

英国在处理政府信息增值开发的知识产权问题方面最具典型性。首先,英国制定了《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规则和最佳实践指南》[1]、《公共部门信息规则指南解释》[2]等重要文件以促进政府信息在履行公共任务之外的增值开发,推出了“点击—许可”的增值开发授权模式,完善了增值开发的程序,这种增值开发程序在欧盟诸国中是最成熟的。其次,英国是世界公认的最早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也是知识产权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英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一直是推动英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探讨英国政府信息增值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启示。

1 英国政府信息增值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英国政府信息增值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分为知识产权权属制度、知识产权合同制度和知识产权付酬制度。权属制度强调的是知识产权的静态状况,合同制度强调的是知识产权的动态变迁,付酬制度强调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转移过程中的权益补偿。

1.1 知识产权权属制度

英国制定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规则和最佳实践指南》(以下简称《再利用规则》)于2005年7月1日生效[1]。英国在《再利用规则》中规定了政府信息增值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在英国,大多数公共部门信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央政府文档受到王室著作权法的保护,并由英国文书局和苏格兰女王印务局集中管理。在某些情况下,英国文书局和苏格兰女王印务局可以授权某些政府机构履行许可责任。而中央政府之外的公共部门机构对其生产的文档一般也拥有著作权。根据英国的著作权法,这些机构有法定的权利授权他人对其制造的信息进行增值开发。当然,《再利用规则》中对于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规定仅仅适用于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如数据库权、出版权和表演权),不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除了这个总的原则之外,英国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公共部门产权的文件作为补充,如《公共记录的著作权》[3]、《王室委任作品的著作权》[4]、《著作权和出版规定》[5]、《王室著作权——政府部门总览》[6]、《王室著作权的未来管理》(The Future Management of Crown Copyright)[7]等。《公共记录的著作权》主要解释著作权放弃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根据著作权放弃规则,未出版的公共记录和提供公众查阅的开放记录可以被自由地复制[3]。《王室委任作品的著作权》主要规定了政府部门应该表明委任著作权的情况,著作权的委任受到的影响应该是合理的[4]。《王室著作权——政府部门总览》主要提供政府部门管理王室版权的基本知识,包括什么是王室著作权、著作权归属、王室著作权信息的再利用、著作权与出版等内容[6]。

1.2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实施。政府信息增值开发合同涉及对于具有很强公共性的政府信息的开发,其开发的产品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影响力。因此知识产权合同往往会设定“目的限制”原则,即私营部门如果要对公共部门信息进行开发,常常会有对其“使用目的”的限制。在英国,政府部门常常与私营部门合作,利用许可证的方式接受他们对政府信息的开发。英国的政府信息增值开发许可分为两种:一种为由英国公共部门信息办公室(Office of Publie Sector Information,简称OPSI)所管理的在线点击许可,其颁发的许可证为点击使用许可证;另一种为部分公共部门与增值利用者进行协商的许可模式,其颁发的许可证由公共部门所制定和管理。点击使用许可证主要是一种针对英国王室著作权信息、公共部门信息、议会著作权信息的在线许可。点击使用许可证挂靠在OPSI网站上[8],由OPSI统一进行管理。申请人登录OPSI的主页后点开“点击使用许可证”链接,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就可以进行申请。点击使用许可证具有如下的特征:(1)许可条款公平和公开地适用于所有的申请者;(2)许可条款不能违背竞争法;(3)许可条款透明,可以通过在线的形式获取;(4)一般来说,该许可证能够以数字形式被利用,并且能够进行电子化处理。

1.3 知识产权付酬制度

英国有关政府信息增值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付酬制度的文件包括《费用和收费指南》[9]、《信息收费:时间和方式》[10]、《拓展市场销售:公共机构政策文件》[11]、《贸易基金的建立和运作指南》[12]、《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规则和最佳实践指南》[1]、《政府商务办公室增值材料收费指南》[11]等。其中,《费用与收费指南》规定了费用和收费的总政策,基本内容包括:在计算费用和收费的情况下,产品或者服务应该制定可以收回全部成本的价格;当具有和私营部门竞争的情况时,应该制定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9]。《信息收费:时间和方式》中指出了个人使用信息与用于复制和再利用信息之间的重要区别,但无论用户持有何种使用目的,获取所请求的信息都可能需要收费,而对于许可复制和再利用王室著作权信息可能需要特别的费用[10]。

英国文书局制定的《政府商务办公室增值材料收费指南》对于政府信息知识产权付酬进行了系列规定,主要对英国实行的3种再利用许可证中的第二种(即增值信息的收费)进行了规定。其第一种许可(即公共部门信息许可)和第三种许可(即议会信息许可)都是不收取费用的[11]。在增值信息中,放弃了著作权的或者被授权可以自己决定其费用的公共部门的信息增值开发也是不收取费用的。也就是说,所列许可费用不包括数据提供费用、格式转换费用、获取复制品费用。这些未被列入的费用一般在实际的收费中会作为“边际成本”加到所收取的总费用中。因此,这里所列的增值产品的收费实际上是增值开发产品的“边际成本”之外的费用。费用的计算中要注意的是:打印文稿和电子媒介在计费上没有区别;费用包含了全世界的非独占性权利所带来的收益;费用是基于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计算的,如光盘、纸质文献、授权翻译文献,应该视为不同的产品。费用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版税方式,一种是版权衍生的固定费用方式。

2 对我国的一些启示

在我国,政府对其信息仍然拥有著作权,如我国政府对部分公共信息享有著作权;政府部门对履行“公共任务”中形成的基础信息进行增值开发,并对这部分增值信息具有知识产权;政府部门邀请私营部门联合开发的政府信息,在合作协作中除已经规定了该私营部门享有部分信息的著作权外,其余信息由政府部门享有著作权。因此,在我国虽然大部分私营部门不具有著作权,但是政府拥有的知识产权仍然比较复杂,需借鉴英国的经验,在政府信息的分类、许可合同、费用计算方式等方面进行改进。

2.1 政府信息增值开发知识产权分类的科学化

第一类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政府信息开发许可。这些信息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以及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信息。国家在许可对这类信息的增值开发中要注重对信息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类是基础性政府信息增值开发许可。大多数的公共部门信息是属于这个类别的,但考虑到与其他制度的兼容性,某些政府信息需要被排除在外,例如:①许可责任已经授权给了来源部门的信息,如法律明确规定某种信息的授权需要得到某机构的明确许可等;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③必须经过资质审查的信息,尤指某些具有很强的社会安全意义的信息,如地震信息;④由公共机构开发的增值信息、数据、产品和服务,这种产品常常是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开发的,其产权形式比较复杂;⑤计算机程序和软件;⑥由第三方享有著作权的任何材料;⑦专利、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知识产权类型的信息。

第三类是增值性政府信息增值开发许可。英国制定了增值信息列表[13],涵盖了如内阁办公室编的正史、公务员年鉴及慈善委员会的慈善登记等增值性公共部门信息,其范围比较广泛。对于增值信息的增值开发,政府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其收费的额度应与信息的类型有关。所有的增值开发者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义务,如尽可能地保证来源于公共部门信息的精确性,不将过时的信息当作当前的信息使用,不误导公众的使用等。无论是基础信息还是增值信息,其相关的产权都应该得到尊重。英国的这些做法均可以为我国参考借鉴。

第四类是特殊政府信息增值开发许可。这是对前3类政府信息增值开发许可的补充。因为第二类信息将至少7种政府信息排除在增值开发的范围之外,这7种信息除了少部分可以归入第三类许可外,其余的政府信息仍然无法用于增值开发,这些信息则可被作为“特殊政府信息增值开发许可”。

2.2 政府信息增值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的规范化

在政府信息资源增值开发许可制度中,许可证的作用十分关键。中国在政府信息增值开发许可中也可以借鉴英国的“在线点击许可”和“协商许可”等形式,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著作权合同的规定和英国的有关经验,规范2.1中所提及的4种类型信息增值的合同形式。对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政府信息开发许可,要明确开发者增值开发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要有明确的质量监督机制;对于基础性政府信息增值开发许可,其许可证条款要包括许可范围、双方义务、许可使用费、许可证的实施、信息开发质量保证、许可期限和终止、免责声明等内容;对于增值性政府信息增值开发许可,其许可证和基础性政府信息增值开发许可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涉及费用支付的问题,可以增加与费用支付相关的内容,如收费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特殊政府信息增值开发许可主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完成,其内容可以参考第二类、第三类许可协议的内容,然后再增加个性化的条款,如个人隐私必须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等。

2.3 政府信息增值开发知识产权付费的合理化

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政府信息开发许可和基础性政府信息增值开发许可都不应该收取有关知识产权的费用,因为前者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就不存在所谓的知识产权费用问题;后者是履行公共任务而产生的,履行公共任务是纳税人公共投资的一部分,基本都是属于免费开发的。然而,免费并不意味着不收取任何费用,对这部分信息可以收取相关的成本费用(如一定的复印费、录制费或邮寄费等)。而对于政府部门增值信息,政府部门可以适当收取除信息传输成本以外的一些具有增值回报性的费用,这是因为:在增值信息的制作过程中政府部门投入了额外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增值信息具有较大商业价值,其使用对象为特定人群,不是所有纳税公民;增值信息可为特定使用人群带来额外收益。英美等国对于这部分信息也适当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如美国国家大气及海洋局所提供的家庭服务(Family of Service)项目,其主要服务对象是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增值加工和重新包装的私营企业,一年的使用费大约为0.7万美元到1.8万美元不等[14]。英国的《再利用规则》规定:收费应该建立在普遍适用的统计原则的基础上[1]。文档预期使用的经济寿命决定了会计周期,在收费的过程中要区分信息获取费用和信息增值开发费用。许多公众只是获取政府信息却并不开发这些信息,则只需缴纳信息获取费用即可;但有些私营部门获取这些信息以后对其进行再开发,如果获取时已缴纳诸如复印费、录制费或邮寄费等,在增值许可证收费的时候就可以免除这部分费用,以免构成双重收费。

3 结语

中国的政府信息日益丰富,对其进行增值开发可以挖掘政府信息潜在的巨大价值。但目前我国相关的增值开发机制还不健全,需要参考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由于各国的制度背景不同,因此在借鉴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差异对中国建立相关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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