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制度主义看历史制度主义及其基本特征_政治学论文

从新制度主义看历史制度主义及其基本特征_政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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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分析:从新制度主义到历史制度主义

政治学关于制度的研究最早应该追述到公元3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制度的研究,首开政治学制度研究的先河。从那以后,政治制度一直是政治学家研究的对象,如柏拉图的“理想国”社会制度;莫尔的“乌托邦”社会制度;安德里亚的“基督城”社会制度;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社会”;洛克的政府制度;卢梭的直接民主制度;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制度和联邦党人的联邦社会制度、马克思关于生产力运动最终导致生产关系(制度)运动等等,这些都体现了政治学家关于制度设计的智慧。古典意义上的制度研究方面主要体现在对法(公法)、体制(民主与专制)、组织(政府权力分配)等领域;近代以来,制度研究的对象进一步扩展,开始包括对国家宪法、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政权机构内部机制、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关系等领域。总的说来,研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分析政治形式与政治原则之间的关系,即如何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种政治形式来实现某种政治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几乎所有的政治学研究都是制度研究。

20世纪三四十年代西方政治学发生了一次范式转换——行为主义革命,即政治学家由于受到自然科学的影响,已经不再满足于政治学中的宏观、静态、规范、描述式的研究方法,在批判传统制度研究方面主要从逻辑上推演并建构政治制度,在语言符号上充满了价值描述和评估,忽略了个体在制度建构中的作用等缺陷的基础上,行为主义决心将政治学建构为可验证、可量化、动态的科学。因此,行为主义猛烈地批判政治学中静态的制度分析,决心从政治活动的主体——人的心理动机、政治心理活动出发去研究政治学,于是大量的经济研究法、公共政策研究、调查研究法、理性选择研究、心理研究、行为研究、结构一功能研究、模拟研究、实验研究、案例研究、沟通研究、系统研究等取代了制度研究,行为主义在60年代达到了顶峰,直至70年代初期前,制度研究都处于衰微期。

70年代末期,行为主义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批评者认为行为主义者过分注重政治形式,揭示政治实质不够;过分注重方法论,忽视实际问题研究;过分推祟自然科学方法与技术而排斥历史的哲学的方法;试图排除价值成分,保持价值中立;只求解释现实,不求改造现实;经验理论带有很大的主观因素,等等。1969年,大卫·伊斯顿在美国政治学年会上以“政治学的新革命”为题的发言宣告了行为主义走向衰落的命运。行为主义的衰落客观上引发了替代范式的出现,这种范式必须能结合传统方法与行为主义的优点,而抛弃各自的缺点。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新制度主义在批判以往政治学研究缺陷的基础上产生了,它是一种后行为主义范式。

1984年,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发表了《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一文,对政治学研究的现状提出了批评。他们指出了政治学研究中的五种错误倾向,分别是:(1)语境主义的(Contextualism),倾向于把政治看作是社会的一部分,而不是把政治从社会中分离出来;(2)约减主义的(Reductionism),倾向于把政治现象看作是个体行为累积的结果,而不是把政治的结果归因于组织结构以及适当行为的规定;(3)功利主义的(Utilitarianism),政治被看作是功利计算的结果,而非源于责任和义务;(4)工具主义的(Instrumentalism),倾向于把决策以及资源的分配当作政治生活关注的焦点,很少注意到政治生活围绕着意义发展如符号、仪式、典礼等而被组织起来的方式;(5)功能主义的(Functionism),倾向于把历史看作是达成唯一的合适均衡的有效机制的背景或场景,很少注意历史发展中的非适应性以及非独特性,即历史无效的一面。[1]马奇的宣言式论文宣告了新制度主义的诞生。新制度主义既强调政治社会背景的重要性,也强调个体角色的动机,因而制度具有独立性和连贯性,制度不仅受制于背景也改造背景,制度影响微观个体而产生政治结果;政治不完全是功利计算的结果,人的行为有时候受道德、信条等影响;历史并不必然与当时的制度相适应,制度往往落后于历史发展,历史有时候具有对政治的无效性,等等。新制度主义者拒绝行为主义理论,以及在行为主义影响下的多元主义理论等,与此同时,它吸收了7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理论,如回归国家理论、学习理论、符号互动论和比较政治学中的政治发展理论等。

总的说来,新制度主义对行为主义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新制度主义质疑行为主义中所显示的偏好假设。行为主义认为,人真实的偏好是不能保证的,因此只能通过观察人的行为去判断他的偏好,无论具有什么样的动机、目标,一个人表达出来的偏好就是真实的偏好,这种偏好是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新制度主义反对行为主义把“表现出来”的偏好与“真实”偏好划等号的做法,比如持有相同偏好的同一个人在不同场景下就有可能做出不同的选择;其次,新制度主义强调个人行为不能自动转化为集体行为,这中间必须有一种转化机制。行为主义认为个人偏好是可以自发达成集体偏好的,无须某种转化机制。新制度主义则认为,这种转化机制不可或缺,它并不是简单地将众多偏好汇总,而是重新改造甚至筛选各种偏好;最后,来自新制度主义的第三个挑战是规范性分析对于实证性分析的挑战,新制度主义认为几乎所有的政治行为和集体选择都应该是某种程序的结果。

当然,新制度主义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其内部流派众多,最著名的分类是彼得·霍尔(Peter A.Hall)和罗斯玛丽·C.R.泰勒(Rosmary.C.R.Taylor)在《政治研究》杂志上发表的《政治科学和三个新制度主义》一文中,提出把“新制度主义”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2]。此外还有学者把新制度主义简单地分为两类: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3];盖·彼德斯(Guy Peters)把新制度主义分为规范性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实证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利益代表的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国际政治中的制度主义等7种[4]。因姆格特(Immgut)把制度主义划分理性选择、组织理论以及历史制度主义等三个学派。[5]无论采用哪种划分方法,历史制度主义在新制度主义领域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学派。和其他几个学派相比较,它有自己的独特性。

二、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对象

所谓历史制度主义,首先是因为这个派别是以历史作为克服行为主义政治学分析中个体角色工具理性的手段,从各国历史发展和比较的过程中去探求制度变迁的不同过程,寻求在稳定的制度安排下政策变化的根源,以及政治制度与政治观念的互动作用,以解释在特定制度局限下观念变革如何能导致政策变化,如斯文·斯特默(Sven Steinmo)的《建构政治学:历史制度主义的比较分析》一书的研究体现了这一特点[6];其次,历史制度主义是以制度为手段去研究历史,各国的宪法制度、政府具体操作程序、官僚标准的执行程序等都是其分析的核心。历史制度主义借鉴了比较政治学中的政治发展观,重新勾勒了国家在政治发展中的核心地位,矫正了行为主义对国家研究的忽视。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及代表作有:斯科克波的《国家和社会革命:法国、俄国、中国的比较分析》(1979)、《对资本主义危机的回应:国家的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及“新政”的案例分析》(1980)、《国家能力以及早期“新政”中的经济干涉》(1982)[7]。在这些著作中,斯科克波强调了国家在政治发展中的重要性,把国家作为分析政治结果的重要工具。另一部重要著作是埃文思的《回归国家》[8],在该书中作者认为国家本身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反对多元主义将国家看作是一个无关变量,认为个体偏好通过党派、利益集团等自动达成政治结果的观点,“回归国家”认为集体行动者、制度都有着自己的历史,它们塑造着利益的表达;宪法和政治制度、国家结构、政策网络等构成了政治过程,它们自身就塑造着政治的结果。由于历史制度主义关注的是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国家、政治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所以组合主义(corporatism)和回归国家学派是其主要代表。

许多历史制度主义者的研究都包括跨国的公共政策比较,尤其强调国家政治制度在国会、利益集团、选举、司法等领域的各种复杂关系。与理性选择相比较,历史制度主义采用了一种更为宏观的社会学、权力导向的视角,以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为分析的焦点。其研究对象往往涉及到以下内容:

1.关于制度的概念。在历史制度主义那里,制度的定义相对比较模糊,Thelen & Steinmo是用举例的方法来解释制度的,他们把正式的政府结构如国会、选举法,社会结构如各种社会阶层都看作是制度[9];彼得·霍尔认为制度是正式的规则、非正式程序,日常惯例、服从的程序、连接不同政治体和经济中人的关系的标准操作程序等;[10]他在后来的研究中还把“观念”看作是一种制度。所以,历史制度主义一方面把一些常识性的正式制度如国会和官僚机构看作制度,代表人物如斯科克波和埃文思等;另一方面也把“观念”等看作制度的一种。历史制度主义把制度与组织联系在一起,也把正式组织所颁布的规章、条例作为制度的一部分。

2.关于制度来源。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把“寓观念于支持制度的结构之中”看作是对制度结构的解释,因此,在寻求制度来源时,他们认为当观念被接受,并被转化为一种结构形式时,制度就产生了,历史制度主义从决定制度产生的那些渐进的、基础性事件中寻找制度的根源。[11]

3.制度变迁与设计。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认为制度的变迁来自于平衡被干扰或被打破,这种变化总是与环境有关,制度变化依赖于环境变化,因此,历史制度主义从生物学的新达尔文进化论那里吸收了基本概念,认为制度的变化来自于受环境压力下的变化,各国制度或国家的变化要么来自于对其他制度的学习,对新的信息作出反映,要么来自于国内批评性因素累积从而产生的对制度的压力。因此,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变化是一种渐进式的变迁,强调在既有的制度基础上的创意,反对全面地、理性地设计制度。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历史制度主义者并不认为政治学中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毫无区别,相反,他们认为由于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不同,由于在政治过程中缺乏类似市场那样强有力的竞争机制,所以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不足,学习其他制度的愿望不强烈。在政治生活中,明显地存在着抵制制度变革的现象。由于制度是保护利益的屏障,所以最初所选择的制度,在回报率递增机制作用下,形成了自我强化的路径。再加上政治生活中制度密集,政治权威和权力具有非对称性特征,政治生活复杂性和非透明性等原因,政治制度的变迁比经济制度的变迁有着更强的路径依赖。[12]

4.个人与制度的相互影响。历史制度主义不太重视个人与制度的相互影响的问题,历史制度主义假设个人只要加入到制度中去,他们就会接受制度的限制。历史制度主义由于不重视个人与制度的互动分析,而往往受到其他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批评。

5.何为好制度?历史制度主义更倾向于解释制度和政策存在的坚韧性,而不大愿意评价这些制度的本质。因此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好的制度的标准要么是制度的可适应性,要么是制度能否将观念转换为行动,即在多大程度上制度能够转变为实施这些观念的有效政策。

三、历史制度主义的基本特点

历史制度主义有明显的四个特点:

第一,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用更宽泛的视角来看制度与个人行为的关系。传统的关于制度与人的关系的分析往往采用了两种途径来寻求答案,一是“计算途径”,二是“文化途径”。这两种途径在面对人与制度的关系时,都要回答三个问题:人是如何表现的?制度的影响在哪里?制度为什么会长期存在?在“计算途径”分析中,人的表现方式是工具式的,精于计算,他们追求的是效益和目标最大化。制度在影响个人时,一方面提供一种关于他人现在或未来行动的确定性,另一方面促进一致性的达成以及惩罚背叛者。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是制度内部存在一种“纳什均衡”,也就是说个人之所以坚持这种制度是因为背离这种制度会使其生存状况变得更差;在“文化途径”的分析中,人的表现方式是对于现存状况的满意者,而不是效益最大化者,因而制度为人提供了一种道德上和认知上的解释,这些解释表现为一些符号、日常规范等等。制度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制度不是人们选择的目标,制度是一种惯例,自然而然,无须改变的东西。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与人的关系时,采用这两种分析方法,如因姆格特(Immergut)采用了“计算”分析法来分析不同国家的医疗制度改革;Hattam采用了典型的“计算”分析方法来分析美国的劳工运动[13]。

第二,他们强调权力在制度实施、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非均衡状态。历史制度主义特别关注制度在不同的社团组织中非均衡地分配权力的状况,他们不以个人的自由契约状态为分析背景,而是假设制度会给某些个人或社团组织进入决策程序的机会远远高于其他个人或社团;他们一般不以政治结果会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人们的福利为分析重点,而是强调哪些团体受损或受益。

第三,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倾向于强调路径依赖以及不可预测的结果。历史制度主义对于历史发展较为关注,他们强调“路径依赖”现象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他们反对在对不同历史进行横向、纵向比较时所得出的“相同的力量会导致相同的结果”的命题,赞成在历史过程中各种力量会受到过去继承下来的背景的强烈影响,而这个特点被称为是“制度的本性”。整个分析中,制度主义者强调了由于制度的存在所导致的历史发展的“无效性”以及无意识结果。因此,历史制度主义者关心制度如何会产生这样的路径,制度如何影响一个国家对某些挑战的回应。当然,历史制度主义者也把历史发展进程划分为出现“断裂”的不同的“连续性阶段”,由于这些断裂的出现,历史有可能发展到新的路径,这些断裂主要表现为经济危机、军事冲突等等。

第四,历史制度主义尤其强调把制度分析与其他影响因素,比如“观念”联系在一起来分析政治结果。尽管历史制度主义关注制度的角色,但并不把制度看作是政治中的唯一角色,因而他们把制度放在一个链条当中,这中间也允许观念扩散的因素存在。制度与观念之间存在着一致性。Goldstein在分析美国贸易方面的制度结构时,强调了这种制度结构如何在强化某种观念的同时而弱化另一种观念;Weirs分析了由于美国和英国政治制度上的差异,导致了凯恩斯的思想在两国的不同的影响强度以及在不同时代的盛行。[14]

近来,历史制度主义出现了几个新的特点:

首先,学者们更加对“替代性”理性(altenative rationality)感兴趣。个人或集体可能从“目的一手段”这种理性中来解释他们的利益,即韦伯式的工具理性。然而,历史制度主义者经过研究发现,即使是人的工具理性也来源于一定历史发展的结果,它也应该受到个别制度与信仰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说,所谓的替代性理性就是某种“规范”,或称为价值理性、历史理性。

其次,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所有的偶然的历史事件都是有背景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整个历史结构因素都只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有意义。一方面,由复杂的历史结构因素所构成的历史事件不能分解为若干独立变量,一旦分解,这些变量就变得没有任何意义;另一方面,历史模型不能复制,即或具有相同的变量因素,在过去发生过的某种历史事件,也不会在今天重现,其原因是政治体系中的人会在历史教训中学习。

最后,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历史的突发性。历史事件的发展受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因而具有自我意识的政治主体会将那些假设的历史路径变得不可预期,而这种突发性发展超越逻辑,只能通过历史分析来理解。这种与“历史有效性”的分裂使他们把历史的过去看作是历史未来发展的一种替代性、补充性解释资源。[15]为了强化这些解释因素,这些历史制度主义者已经超越了把历史看作一种“方法”,转而把历史看作一种“理论”或“哲学”,他们强调历史的非规则性,进而展现了某些历史模型的缺陷性。实际上,历史制度主义者中间形成的把历史看作是一种“方法”和把历史看作一种“理论”的不同观点造成了历史制度主义学者派别内部的紧张。

四、结语

与传统制度研究、行为主义相比较,新制度主义突破了原来的政治学分析范式,对静态、宏观的制度分析与动态、微观、个人主义式的行为主义进行了双重批判与继承,从而使其既区别于传统制度主义,也区别于行为主义。与传统制度研究相比较,新制度主义继承了传统的某些研究方法,如整体主义、历史主义、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内容,但也发展了传统的制度研究。

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一个派别,历史制度主义也体现出了对传统制度研究以及行为主义、理性选择方法的批判和发展。

在研究对象上,历史制度主义不再满足于仅仅把法律、体制结构作为一种制度,而是把组织结构如国会、官僚制,意义结构如符号、典礼、仪式、观念、关系、规则结构、博弈结构等都看作是制度的一种,这大大扩展了制度的研究空间。在这一点上,历史制度主义体现了对社会学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综合。

在研究方法上,对行为主义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进行了批判。行为主义在方法论上强调通过对个人行为的观察,描述最后的政治结果,因而是个人的动态行为而不是静态的规范才是政治学分析的起点;相反,历史制度主义通过对国家的分析,并把国家看作是制度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重新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如制度如何影响甚至改变个人偏好,个人行为与制度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如何分不开;此外,行为主义在分析公共政策时,强调个人或集体的理性选择,强调的是政策的参与过程;而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公共政策时,往往集中在分配性政策领域,强调国家或正式的程序在政策过程中的作用,国家不会保持中立的角色,政策的结果往往是零和博弈,即一个集团会得到好处,而另一个集团则受到损失。因而历史制度主义强调的是政策结果[16]。

在价值上,对行为主义对于价值疏忽进行了补充。行为主义、理性选择的科学主义取向导致了其在政治学分析中对价值、正义等的疏忽,这一疏忽构成了他们的致命弱点,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对正义价值的探讨,正是对这一缺失的反应。历史制度主义不但没有疏忽价值,反而把价值本身看作是制度的一种,十分重视制度、程序、观念本身的实质性正义。

当然,历史制度主义也存在其缺陷性。1.在整个新制度主义派别中,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集中在历史发展和历史比较方面,因而它往往是从历史分析中来得出今天应该吸取的教训;因此,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往往具有在时空上的滞后性。相反,社会学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却可以集中在当代问题的分析上,因而他们的研究结果更具有现实意义;2.历史制度主义不能预测制度的发展,它所做出的比较分析往往是一种事后描述,因此,即使能证明某种制度对历史事件的影响,也不能说明该制度会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中具有同样的历史意义;3.关于观念问题。历史制度主义很重视观念对于个人偏好对制度的影响,这一点很接近社会学制度主义中马奇的分析方法,但是历史制度主义不能清晰地说明观念是制度中的构成部分还是外在的、影响整个制度的独立部分,历史制度主义在这里是模糊的。所以历史制度主义的解释有时候并不具有说服力,它们不能解释为什么有些事件会发生以及它们发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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