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的PPMS问题_wto论文

WTO框架下的PPMS问题_wto论文

WTO框架中的PPMs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WTO论文,PPMs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环境标准按其功能可分为产品本身的标准和生产过程、生产方法标准,后者即PPMs(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简称PPMs)。PPMs标准是指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符合特定的环境要求,比如,在生产中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量符合一定的标准、采用先进的清洁技术、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林地、以无害于其它生物的方式猎捕动物等。PPMs问题在WTO有关环境问题的讨论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它是WTO体制中环境与贸易关系发展的一个缩影。

PPMs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始于GATT专家组关于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争端案的报告。专家组在报告中指出“GATT第3条(以及对第3条的注释)所包括的,仅是影响产品本身的措施”,而在捕捞金枪鱼过程中对海豚造成的伤害,并不能影响“作为一种商品的金枪鱼的销售”。在这里,专家组对金枪鱼的捕捞过程即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与金枪鱼这一产品本身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并认为捕捞过程中对海豚的伤害不能作为禁止进口的理由,不能影响到自由贸易。由此,PPMs问题以及更深刻意义上贸易规则与环境需求之间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

一、GATT/WTO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条款与PPMs问题

GATT第3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境内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境内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或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在上述“金枪鱼”争端中,美国“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MMPA)规定,捕鱼时顺带捕杀的海豚要控制在一定的数目,并依此法令禁止了对墨西哥金枪鱼及其制品的进口。美国辩称它采取这一措施是符合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即外国产品应与本国产品服从同样的法律规范。但专家组否定了美国的主张,并把第3条第4款解释为只对产品本身适用进口国法律规范,而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则不得适用。

另一个问题是“相同产品”。对1996年巴西、委内瑞拉与美国“汽油标准”争端案,专家组认定“相同产品”的标准是产品的物理特征、最终用途和关税分类。并认为“GATT第3条第4款所涉及的是相同产品的待遇,不允许因生产的特点及其所持数据的性质而给予较差的待遇。”[1]也就是说,“相同产品”包括用不同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生产的产品。

上面两个争端案的专家组报告,均认为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PPMs标准,这就会对产品的竞争性产生影响,由此可能会产生贸易限制措施。例如,假设一种玩具,其产品本身安全,不会对健康带来危害,也不燃烧和释放有害气体,那么这种玩具无论是由国内生产还是由国外进口都不会受到禁止。但假设生产这种玩具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具有危害性,比如存在爆炸的危险,产生致癌气体,产生有害烟尘影响环境,政府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安全和工厂周围环境就会要求该工厂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改用清洁技术,治理环境等。这就需要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也肯定会加到产品的价格中,也就是环境成本内在化。同时再假设从另一国进口同样的玩具(这里我们采用专家组对相同产品的认定,也就是不考虑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并且这一国家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环境,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或制定任何规则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在所有其它条件平等的情况下,由于进口产品价格更低,就可能对国内生产者的竞争力产生影响。这时进口国能否采取一些救济措施呢?比如禁止或限制这些能导致健康、安全、环境问题的生产方法生产的产品的进口;对进口产品加以额外费用使之等于国内生产者为满足健康、安全、环境标准所增加的费用;或者对所有产品包括国内的和国外的征收一定税款。根据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平等地对待相同产品,并按照专家组的解释,不允许由于对环境影响的不同而存在差别,进口国就不能采取这些措施。

但是GATT第20条例外条款规定了人类健康和安全作为自由贸易的例外:“凡下列措施的实行在条件相同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无端的歧视手段,或者不会形成伪装起来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则不得将本协定说成是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如下这些措施。……(b)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者;……(g)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凡这类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者”。

再分析上面的例子,如果进口国为保护生命、健康或天然资源的措施,即禁止或限制进口,课以环境税、费不会构成“任意的或无端的歧视”,不会“形成伪装起来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那么它就可以这样做。但问题是这些措施到底能否适用这一例外条款呢?进口国采取措施的理由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对健康及环境造成危害而不是产品本身造成危害,如果按照与第3条相同的解释原则,第20条本质上也只适用于“相同产品”,只关注产品本身而不关注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那么,结论是进口国还是不能采取上述措施,所以后果就是进口国本国生产同样产品的生产者承受来自价格的竞争压力,而出口国本国则承担来自于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只有进口国的消费者能从中获利,他可以购买到价格便宜的商品,同时在使用时也不会对健康带来危害。但如果他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可能就会宁愿支付较高的价格而购买本国产品。

在GATT/WTO体制内,对他国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作出限制是违背其只适用于产品本身的规定的。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恶化,可持续观念的深入人心,这一问题在GATT/WTO体制内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由于利益的冲突,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没有专门就贸易与环境的议题达成协议,但是在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中,加入了有关PPMs标准的内容,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在为这一问题作着积极的努力,1998年“海龟海虾”案的裁决树立了用司法手段协调立法难题的范例。此外,在生态标志领域,PPMs标准得到广泛应用。

二、TBT和SPS协议与PPMs问题

乌拉圭回合的TBT协议附件1中对技术法规和标准是这样定义的: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它也可以包括或专门给出适用于产品、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方面的内容。标准,则是被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可以包括或专门给出适用于产品、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方面的内容。

TBT协议中,明确把技术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分为“产品特征”与“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两个方面。技术法规和标准可以表明产品的特性:比如它的尺寸、形状、样式、作用和性能,以及产品在出卖前标记和包装的方式。在一定情况下,产品生产的方式会影响到这些特性,因此根据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来起草技术规则和判定标准有时比根据产品本身的特性可能更为合适。TBT协议允许这两种方式来限定技术法规和标准。如果说技术法规和标准管辖产品特性,围绕产品本身加以技术性规定,这显然是符合GATT/WTO关于货物贸易的总体原则的,而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涉及到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加工工艺,将它们也纳入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管辖范围,无疑是对管辖权的扩大,其直接影响是可能要求按本国产业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来制造向本国进口的产品。这就产生了技术法规和标准与贸易的冲突。因此在东京回合所达成的《贸易技术壁垒守则》中就明确将“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标准排除在外。作为继承和发展东京回合《守则》的修正本,TBT协议所达成的妥协还是有限的,协议2.8条规定:“凡适用时,各成员须尽可能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或描述特性来规范技术法规。”根据这一条款,TBT协议所规定的PPMs仅限于与产品性能有关的PPMs(product-relat-ed PPMs,简称PR-PPMs)。例如,一国生产的某一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PPMs,但它并不影响最终产品本身的性能,则不能作为贸易限制的理由。我们再来考虑前面举过的例子,由于出口国的产品不影响到产品本身的性能,只会在生产中对本国环境产生危害,按照TBT协议,进口国还是不能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与TBT协议中所指同产品特性有关的PPMs相对应的是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s标准(non-product-related PPMs,简称NPR-PPMs)。NPR-PPMs指的是产品具有“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无法探查的”性质。[2]例如购买木材的消费者无法从产品本身明确知道产品之外的其它特性,比如生产木材的林地或森林是否以可持续方式管理,那么这种管理方式就是NPR-PPMs标准,TBT协议并没有特别提到NPR-PPMs。

SPS协议中也采用了PPMs标准。SPS协议规定SPS措施应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即以这些措施所针对对象对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评估为基础。风险评估要考虑一系列经济、科学因素,包括有关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生态及环境条件。这表明SPS协议承认进口国以PPMs为基础进行风险评估,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也有一定限度,即只能以保护其本国领域内的动植物或人类生命健康为限,即PPMs标准影响到了产品本身的性能,造成对进口国的危害,就应该采取措施限制进口。

与GATT1994的规定不同,TBT和SPS协议中有限地采纳了PPMs标准。除协议本身PPMs与产品性能有关外,WTO还要求缔约国实施TBT协议和SPS协议必须建立在科学分析基础上,不可以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壁垒。

三、生态标志与PPMs问题

生态标志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或者由公共或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自愿的申请者颁发的表明其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要求的一种标志。大部分生态标志计划本质上都是自愿的,但对市场竞争条件会产生重大影响。它是1991年成立的GATT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工作的议题之一。工作组关于这一议题的工作集中于分析生态标志措施对贸易的影响,生态标志在多大程度上不同于TBT协议中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工作组还讨论以PPMs标准为基础的生态标志,以及强制的采用生命周期分析方法的生态标志计划与GATT第3条的矛盾,后来产生的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继续了GATT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的工作,它将继续分析包括PPMs问题在内的一系列有关生态标志计划的议题。[3]

许多生态标志的授予都使用生命周期分析方法(life-cycle-analysis,LCA),即要看产品的设计、制造、运输、使用、处置这一整个生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来授予标志。这一方法实际上涉及到了PPMs标准,甚至LCA方法比PPMs标准更为严格,它所考虑的远远超过了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因素,而是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但各国使用LCA的方法不同,比如在欧盟和荷兰,LCA的方法采用一个矩阵标明产品的不同生命阶段的环境影响,然后针对每一环境影响来制定标准。法国的计划是使用LCA的最精密的计划。另外一些国家比如德国和日本,它们的LCA仅包括一个或几个环境方面或产品生命周期的一个部分,通常是产品的使用和处置阶段。[4]因此,并不是所有的LCA都包含PPMs,也并不是所有的生态标志计划都使用PPMs标准。从环境的角度来看,LCA和PPMs都是生态标志计划中非常有用和重要的方法,而从贸易的角度来看,它们都是在本国的环境条件和优先权基础上制定,对于其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合适的,会存在产生贸易壁垒的风险。

WTO对生态标志的基本态度是:“很好,如果不产生歧视的话。”[5]对于WTO,问题的关键在于,生态标志不应造成歧视,不能违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应该向外国生产者提供机会使之与本国生产者一样能够参与到为生态标志制定标准和授予生态标志的过程中。因为生态标志计划中产品种类的选择和标准的制定往往只反映本国环境条件,这会对外国生产者产生困难,而本国工业对产品选择方式或标准制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轻率的保护主义。因此标准应以科学的依据为基础,使外国生产者有权参与到计划的制定阶段。[6]关于以PPMs为基础的生态标志标准,如果外国生产者自己的PPMs与在国外市场上所要求的不同或满足进口国PPMs标准需要实质上的额外费用,那么外国生产者获得生态标志就会受到限制。由于立法的原因,各国环境法规各不相同,这可能导致不同的生产方法,并且一个生态标志计划如果把本国的生产方法强加于其它国家,就是限制性的措施,是WTO所不允许的。

四、两个具体案例与PPMs问题

这里所说的两个具体案例是指加、美诉欧共体牛肉荷尔蒙案[7]和1998年海虾—海龟案。[8]

1996年加拿大、美国诉欧共体采取措施禁止两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荷尔蒙的牛肉进口。1997年双方提出上诉,1998年上诉庭作出报告。这一案例在法律上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和意义,因而被人们从各个角度来引用和分析,如举证责任问题、国际环境标准的存在与适用问题、SPS协议问题等。本文主要讨论它涉及到的PPMs问题。

SPS协议第3条第3款允许成员方采取保护程度比国际标准高的保护措施,包括PPMs措施在内,但是有两个条件,一是风险评估,有科学根据证明对方的产品对人类、动植物的健康是有害的;二是确定适当的保护程度,采取这种措施对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是必要的,不得违反协议的其他规定,采取措施的保护程度要适当,不得构成歧视或者变相的贸易限制。

美国、加拿大等国在牛的生长过程中,给牛加生长激素,促进其生长速度。在其最终出口产品——牛肉中,可能并没有人工激素被检出,或者人工激素与牛体内的自然激素可能在检测中没有区别。欧洲共同体以防止这种牛肉对人的健康造成有害影响为理由,采取最高程度的保护措施,禁止其进口。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争端双方,最终使欧共体的禁止进口政策有所改变,放松了进口限制。这其中的重要理由包括,欧洲共同体未经风险评估,拿出科学证据证明有人工生长激素的牛肉有害于人的健康。但是,如果设想欧共体确实证明了其有不良影响,如食用此种牛肉及其制品的儿童发育过早、过快,性成熟期提前(这是可能的),那么,这会成为一个典型的WTO承认PR-PPMs(与产品有关的生产方法和过程)规则的案例。

在1998年海龟案中,专家组的裁决认为美国作为禁止海虾进口依据的第609条款,违背了自由贸易原则,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威胁,也不符合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这一裁决与金枪鱼案中专家组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而上诉机关推翻了专家组的裁决。

美国《濒危物种法》第609条款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于凡未能在捕虾同时放活海龟者,禁止该国的海虾向美进口。这是一条含有PPMs标准的条款。

上诉机关在分析了该案例和第609条款后认为,它总体上符合GATT1994第20条(g)项。“第609条款的总体构思与结构上,并非简单地一律禁止海虾进口而不顾捕捞方式上有否顺带捕杀海龟的后果。集中到措施的构思这点来看,在我们看来第609条款连同其执行指令,在关系到保护与养护几种海龟的政策目标时,在适用范围上并非不讲分寸的。……我们认为第609条款是GATT1994第20条(g)项意义上的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一种措施’。”

对于是否满足“凡这种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者”,上诉机关认为,“我们需要审查第609条款对进口海虾所施加的限制是否也施加给了美国捕虾拖网船所捞到的虾。”“因此我们认为第609条款是同限制国内捕虾一道实行的符合第20条(g)项要求的措施。”

虽然上诉机关最后裁决认为美国对第609条款的实行是在WTO成员方之间采取了任意的和无端的歧视方式,但是它对于第609条款本身的构思和结构是肯定的,同时,我们注意到海虾的捕捞过程中是否放活海龟并不影响海虾这一产品本身的最终特性,并不是“与产品特性有关”的PPMs,这就表明了WTO在使用PPMs标准上的新的立场,即它并不禁止使用PPMs标准作为限制贸易的手段,只是它的实行过程不应该构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这是WTO首次对NPR-PPM规则的认可,虽然这一认可是相当微弱且暗含的,而不是明确地申明这一规则。也正因为裁决意味着对NPR-PPM规则的承认,在国际上激起的反应才异常广泛而强烈。

五、PPMs标准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影响

PPMs标准问题可以说是一直在WTO体制中存在争论并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不断讨论发展但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GATT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对美墨金枪鱼案的裁决,只关注产品和贸易本身,维护自由贸易,在相当程度上对环境保护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乌拉圭回合的两个重要协议——TBT和SPS都对PPMs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并表明是与产品特性有关的PPMs标准;1998年海龟案上诉机构对PPMs标准默示承认,这个过程反映了WTO体制中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发展。

总的来说,PPMs标准对环境与贸易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成为贸易的不必要的壁垒。PPMs标准可以区分为与产品特性有关的PPMs标准和与产品特性无关的PPMs标准(NPR-PPMs),目前在WTO中得到明确承认的是PR-PPM。这是因为PR-PPMs表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影响到了产品特性。典型的情况是在食品和医疗卫生领域,对于可能会给进口国的人体健康、动植物安全和环境带来危害的产品,进口国为保护本国消费者及环境可以采取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而NPR-PPMs仅在生产过程中会对本国人体健康、动植物安全和环境造成影响,从最终产品本身无法检验它在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同时它的产品特性没有受到影响,因此对于这种标准有人认为不应采取贸易措施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若产生扩散效应,即污染扩散到他国或造成全球的环境问题(如空气和水污染扩散),应通过多边协议,适当采取贸易措施加以解决。[9]对在生产国境内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的产品也采取限制措施迫使生产国改进技术和工艺,对于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达到,但从全球环境保护的观点出发,全球生产都采用清洁工艺是理想的最佳状态。

WTO中对PPMs标准虽然是有限的采用,但总体上来说,有利于保护环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于消费者来说,PPMs标准提供了产品环境友好特性的信息,可以在选择商品时加以比较和参照;对于生产者来说,可以促使其进行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生产更符合市场和环境要求的产品。

但是由于各国环境法规各不相同,环境条件与资源禀赋千差万别,要满足相同的PPMs标准是不可能的,而且不考虑这些不同条件的PPMs标准,能在多大程度上向消费者准确提供相关信息也是值得怀疑的。如果进口国把本国的PPMs标准强加给进口产品,这虽然可能符合全球环境利益,但显然会成为一个贸易壁垒,也是WTO所不允许的,WTO秘书处在解释WTO协议时指出,“任何国家都不能超越其领土范围,将自己的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10]

那么,如何解决有关PPMs问题所产生的环境与贸易的矛盾呢?对于WTO来说,一方面可以继续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用司法手段弥补立法空白的作用,并通过对既有条约的解释明确PPMs标准的地位;另一方面,应尽快就包括PPMs标准在内的有关环境与贸易的议题达成协议,使之约束WTO所有成员国。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大都依赖于丰富的自然资源生产初级产品,要求其满足严格的PPMs标准不仅需要较高的费用,并且在一段时间内也还是不现实的。GATT1994及WTO的有关协议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区别待遇。比如TBT协议12.4条规定:“即使已有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在其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仍可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以保持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成员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试验方法的基础。”因此可以考虑对大部分由发展中国家生产的产品种类避免使用PPMs标准,或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避免或减少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发达国家应针对执行PPMs标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上的援助。

总之,PPMs标准在一定意义上适应了可持续发展和更高标准的环境保护的需要,几年来,WTO对PPMs标准的态度也发生了实质性的重大变化。但要真正避免PPMs标准不成为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同时又有利于人类健康与环境保护,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和努力,现在看来,取得共识,达到目标,为期尚远。

[收稿日期]200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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