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五维支持体系”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论文,中小企业融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以制度改革为根本,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法规支持体系
(一)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我国从1998年开始,有关部门陆续发文帮助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200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有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尚未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要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此,应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加快制定《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法规,以立法形式确立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要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安排。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贷款原则上不要过多强调担保。制定完善私人贷款条例和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合法进入中小企业;通过政策制度防范担保公司抽逃保证金、转嫁担保风险情况的发生。为了很好地保护债权,《破产法》也应该优先保护有抵押和质押的担保债权,以此提高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保护。完善中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应将中小企业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免责条款列入商业银行法或者不列入监管考核指标等,这样对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的形成要有人买单和认账。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政策效果评价。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二、以政策为引导,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府支持体系
(一)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服务、管理与协调功能。尽管中小企业最适宜的生存环境是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政府需要适时地介入经济活动以弥补“市场失灵”。政府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实现金融与经济良性互动、协调发展;2.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体系;3.政府确保金融市场和各项法律法规有效稳定运行;4.政府资金支持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担保体系;5.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直接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产品;6.充分发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财政政策方面,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等。截至2008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下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208.5亿元。在2008年39亿元的基础上,2009年增加到96亿元,今后还要逐渐增加。在此基础上,36号文件又提出,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各级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去年初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法定税率由33%降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 20%的低档税率征收,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从今年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和4%统一下调至3%;从去年8月起,7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并在36号文件提出,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不能按期纳税的中小企业,还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三、以创新为核心,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资金支持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以中小企业为放贷主体的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股份制金融机构,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在体制上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二)进一步构建拓宽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着力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问题,采取综合项措施,努力探索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一是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在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的基础上,深化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试点,分散弱化信贷市场风险,扩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能力,为中小企业构建多元化的直接融资渠道。三是建立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措施,鼓励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四是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有选择地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引导其为中小企业产权、物权、股权、债权等交易提供服务。五是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
四、以信用为抓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组建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按企业化运作,实行保本经营、略有微利,担保资金的运作以安全性、公平性、社会性为原则。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担保体系对大规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产业集群内或在区域内中小企业之间成立互助性的社团法人性质的担保与商业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有效补充。这样,可以有效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扩大担保资源总量,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担保体系。其运作方式可概括为“多元化资金、市场化操作、企业化管理、绩优扶持”。即担保资金多方筹集、滚动发展;担保机构无论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均应独立于政府进行市场化运作;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及用人机制等全部实现企业化;担保对象不问出身、择优扶持、体现政府的产业导向。通过行业自律,互相监督等手段,可部分解决中小企业信用缺失所带来的融资难问题。按国际惯例正常运作,最终由他们解决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问题。
五、以高效为目标,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社会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资信调查和评估体系。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一方面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系统的作用,建立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体系为主,商业化企业征信公司和银行、企业行业协会信息咨询为辅的中小企业资信调查体系。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全面负责企业征信管理,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另一方面要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定类的理论方法,形成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估指标体系。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严格规范信用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行为。要抓紧组建与国际接轨的区域性权威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机构,打通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通道。
(二)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总的看,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还是比较滞后、中小企业使用外部服务比例仍较低,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一是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制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加强规划指导和措施保障;继续推动建设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二是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发挥其区域政策咨询、服务导航等窗口服务功能,带动社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服务。三是完善政策扶持机制。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和引导服务机构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四是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