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革开放后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及对策_汉族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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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以来生活着众多的民族,它们共同缔造了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古代文明,不断地把中国历史推进到新的阶段。但是,由于各民族风俗习惯千差万别,在宗教信仰、生活方式、文化观念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使我国的民族关系发展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历史轨迹。建国后,党和政府致力于调整并建立“平等、互助、团结”的新型民族关系,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打破了民族地区相对封闭的分布格局,使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地区与民族地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政治、经济利益关系也比以前更加密切,这就难免出现更多的矛盾、摩擦、纠纷甚至冲突等新问题,如何正视、研究并解决这类问题是摆在广大民族研究工作者和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个重大而严肃的课题。

一、当前民族关系的五种类型

我国现阶段民族关系的类型,在形式或名称上与传统类型大同小异,但改革开放的时代潮流赋予了它崭新的内容,更多地注入了物质利益因素,反映出市场经济的新特征。

1.汉族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关系。

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我国行政区划上一般的省、市、县、乡与少数民族自治区、州、县、乡之间的关系。由于历史、地理、社会、文化诸方面的原因,我国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在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较落后的民族地区与较先进的汉族地区建立经济上的横向联合,就成为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又一重要内容。

这种横向联合,一般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对口支援,帮助民族地区同类行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二是汉族地区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力量对民族地区进行多方面的支援;三是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帮助民族地区。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取得了可喜的效果,有效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生产的较快发展,提高了技术水平。而少数民族地区生产、技术、生活水平的提高,又可以在政治上大大改善汉族与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加强民族团结。

少数民族地区也已把与汉族地区建立正常的经济、文化、科技协作关系,作为增强本地区经济活力、加速科技进步的一个重要环节。从改革前10年的情况来看,全国100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含区、州、县、旗)差不多都与相邻或相近的汉族地区建立了对口协作关系,汉族地区在民族地区的投资、建厂、建分公司、搞开发研究、技术合作以及联合生产,已成为民族地区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民族地区工业农业总产值的提高,国民收入的增加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汉族地区一些机构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新的工矿企业,帮助民族地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从根本上说是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的。但是,这类横向联合、共同开发的项目一定要同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结合起来,应当充分照顾民族地区的利益,做出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能把到民族地区的投资开发当成是“淘金”赚钱的手段;同时,每年都有大批汉族地区的汉族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到民族地区,这是各民族增进了解,彼此信赖的积极行为,但在民族地区的一切建设事业也不应排斥少数民族人民的参加,更不能损害他们的利益,否则好事也会变成坏事,引起新的民族矛盾。汉族地区在民族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本地区少数民族人员,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意识;要尊重当地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接受其监督,未经当地政府部门同意,不要擅自改变民族地区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只有充分尊重、注意和照顾到了民族地区的利益,才能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关系中的消极因素化为各民族共同推动民族地区开发建设、共同获利的积极因素。

2.民族地区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中,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关系,是改革的又一基本内容。民族地区的企业或生产单位是各族劳动者共同劳动、创造物质利益的集体,国家有权通过计划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市场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管理、检查和调节,通过税收等形式来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也要注意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保障民族地区企业的物质利益,使其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一定要实行政企分开,不能把所有权同直接经营权等同起来。企业的物质利益是发展生产的经济动力,保证企业的物质利益,有利于调动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民族地区的企业经营机制,在改革中必须把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如果不顾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好坏,经济效益的大小,就不能充分调动企业内各族劳动者的积极性,既不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和民族地区的社会进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民族关系带来消极影响。

3.国家和各族劳动者的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保障劳动者的个人物质利益,切实执行个人物质利益原则,我国拥有55个少数民族的几千万勤劳勇敢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他们是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强大力量,在民族地区的经济改革中,少数民族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改革的成败,有着至关重要、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十分关心和照顾他们的物质利益,使他们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任何轻视损害少数民族劳动者个人利益的行为,都会挫伤少数民族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因而有损于民族关系正常发展,有害于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的安定。

少数民族地区,应该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保证各民族劳动者(不是某一、二个人口较多的民族)个人的收入逐步有所提高,使他们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内容越来越丰富,努力做到不分性别、民族,在相同劳动条件和相当的劳动量前提下同工同酬。但共同富裕不等于平均收入,同步富裕,在民族地区,也要执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少数民族私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也是让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率先致富的主要途径,因此必须予以足够的鼓励和帮助,以丰富民族地区的市场和经济类型。

4.企业和各族劳动者的关系。

在民族地区存在着众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这类企业的改革,必须以处理好生产发展基金、试制新产品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以及奖励基金的比例关系,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保证各族劳动者的个人收入逐步有所提高为目的,脱离了这个大方向,一味地只强调基金提留,忽略各族劳动者的个人实际利益,不仅生产会出现大的滑坡,就是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各族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事实证明,凡是能积极主动关心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企业,就能获得当地群众的爱戴和支持:50年代,新疆建设兵团在沙漠中营造了绿洲,无偿赠与当地少数民族;云南、广东有些国营农场,主动帮助当地群众排忧解难,发展生产,改善生活,都获得了少数民族的欢迎,有的地方,少数民族群众还毫无怨言地把祖祖辈辈耕种的山林、土地划给国营农场。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农村普遍实行一家一户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民族地区也不例外,这样,各民族群众对生产空间的要求又再度迫切,一些地方对原来划给国营企业的属于本民族历史上所有的土地、山林等产生了“收回”的意愿,给民族关系带来了不良因素,例如海南等地的“乡场关系”问题(即少数民族群众要求民族地区的国营农场归还他们的土地和山林),已从各个方面综合影响着海南特区的民族关系。

5.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同民族以及他们各自的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如内蒙古自治区与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之间的关系;二是自治地方内自治民族与非自治民族之间的关系。我国所有的民族地方,都不是单一的民族构成,除了实行自治的某一个或几个民族之外,还有占人口相当比例的汉族或其他各族,如新疆,除了维吾尔族之外,还有包括汉族在内的其他近30个民族成份;三是同一个自治地方内不同自治民族之间的关系,即在一个自治区内,又有几个不同民族建立的自治州或自治县,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又有昌吉回族自治州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5个非维吾尔族自治州,内蒙古自治区内有鄂伦春、鄂温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3个非蒙古族自治旗。

民族自治地方,从它成立的第一天起,就不是一个封闭式的“民族堡垒”,自治地方之间各民族人民的交往从来也没有间断过,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城乡经济的日趋活跃和各民族人口的双向流动,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分布格局更加明显,因此从宏观上看,我国的民族人口正逐渐走向杂居化、散居化。

二、改革开放后民族关系的新走势

随着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扩大,我国各民族之间出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全方位接触,民族成员间的友好交往和密切联系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民族关系良性走势的大环境下,也普遍潜伏并日益显现出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消极心态,对此,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不注意加以防微杜渐和正确疏导,必将会对民族关系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这些不良心态集中表现为:

第一,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主体民族,往往容易忽视其他民族的利益。由于实行自治的主体民族,在自己的自治地方,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上,还是在生活方式和人口数量上,都占有一定的优势,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民族优越感。

第二,“归心似箭”的客居心态。近些年内,一些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专业人员,受到拜金主义的影响,缺乏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愿意扎根边疆,没有与当地各民族群众融为一体,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把他们当做客人,他们自己也把自己看成是民族地区的客人,一有机会就“孔雀东南飞”、“一江春水向东流”,没有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狭隘的民族“怀旧”与“护短”情绪。一部分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习惯以本民族传统文化为标准,来解释和评价其他民族传统和文化,潜意识里认为本民族所有传统都是尽善尽美的,不需要向别的民族学习;乐于接受其他民族对本民族的赞美,不接受别人正确和善意的批评,尤其忌讳或反对提及本民族落后和不合时宜之处,认为这是触犯民族尊严,实质上是内心狭隘的民族怀旧和护短情绪在做崇。

第四,盲目的民族失落、恐惧心理。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各民族受到前所未有的“优胜劣汰”的强烈冲击,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民族产生了失落恐惧心理,害怕本民族在竞争中吃亏和肥水外流,害怕本民族在交往中丧失民族特色和文化传统,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抵制和避免与其他兄弟民族的交往,滋生了“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复古情绪。

改革开放以来,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汉族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基础和改革开放的条件要优越一些,取得的效益也很明显;民族地区由于各方面条件差一些,效果也就赶不上汉族。一些人看不到这种地区、民族差距的历史原因,看不到它只是共同富裕的快慢速度不同,并不是朝着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两极发展的实质,看不到民族地区的发展,比起改革前已是突飞猛进的事实,片面强调民族地区落后性,认为民族地区拖了全国经济的后腿,客观上助长了一部分人看不起少数民族的思想。

民族防卫心理是在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我国少数民族人民为反对汉族统治阶级推行的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而习惯上使用的自卫武器。这种心理的典型表现是一旦哪里发生汉族与少数民族间的纠纷,少数民族首先想到的便是“汉人又欺负我们”,于是召集人马,群起反抗;开放改革以来,各民族群众的交往接触多了,摩擦系数也相应增加了,自然也就会产生那些即使在本民族内部也司空见惯的小矛盾,这是正常的,但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混淆了新旧社会的根本区别,在现阶段的民族矛盾中不恰当地使用传统的思维方式,导致小事变大,大事变难,引发大的冲突。

地方分裂主义是违背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的,历来受到各族人民的抵制。近一两年,在新疆和西藏部分地区,又频频出现分裂分子的活动。解放初期因搞分裂活动不得人心的叛逃国外的伊沙集团和达赖集团,与国内民族地区的分裂主义分子相勾结,借我国对外开放之机,以经贸、探亲、旅游等方式渗入国内;西方反华势力为达到和平演变的目的,也利用我国的民族、宗教、人权等大做文章,刺激了一些不明真相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民族主义情绪,他们在部分民族地区散发传单,张贴标语,宣扬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泛蒙古思想,攻击党和政府的领导,攻击改革开放方针政策,蓄意制造分裂舆论,甚至结成反动分裂组织,进行爆炸等恐怖活动,前几年的“拉萨骚乱”就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对此,我们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对分裂主义分子的活动加以制止,不仅会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政治局面,任其发展下去,还会有损于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三、巩固良性民族关系的对策

针对民族关系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出现的这一系列新问题,国家民委主任司马义·艾买提1994年1月27日在全国民委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反复强调:“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始终是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性任务。为了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为了国家的强盛,我们必须始终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坚定地捍卫祖国的大统一、大团结”。并且在处理民族关系时要认真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不同方法加以解决。

现阶段我国民族关系的亦喜亦忧的现状,给我们提出了改革开放时期怎样维护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沿着“平等、互助、团结”的方针顺利发展的新课题。为了保证民族关系健康、良性地发展,最终走向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至少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爱国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宣传。以往这种教育,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得多,在汉族群众中进行得少,在大专院校进行得多,在一般公民中进行得少,这就使民族政策的普及性受到局限。今后这种宣传教育,不仅要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中进行,而且也要在全国各阶层、各地区普遍地开展,尤其是对各族各级干部和青少年更要加强,使爱国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成为国民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使全国各族各界人民都了解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事实,了解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了解几千年来各族人民休戚与共、同御内忧外患的历史,增强各族人民的凝聚力。

第二,依靠群众,反对分裂主义。我国各族人民中绝大多数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祖国统一,拥护现阶段改革开放的政策的,这是我们对分裂主义分子做斗争的最强大的后盾。

第三,调整经济关系,减少工作失误。在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错综复杂的问题,说到底,这些问题多数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的,无非也就是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劳动利益分配问题中掺进了不同民族成份的因素而已,因此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前提下,要充分照顾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利益,因地因族而异。不搞“一刀切”,不做损害少数民族感情和利益的事,经济关系有序了,民族关系才能理顺。

第四,加强法制建设,以法律规范民族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哪一个民族,只有树立法制的权威,坚持依法办事,以理服人,才能增强各族群众对法律的信赖感,以法律规范民族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人身安全等刑事、民事纠纷和案件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二是不允许任何民族利用这些事件煽风点火,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请愿等有组织的非法活动来扩大事态、激化矛盾。特别注意不能因为照顾到一方的民族感情而伤害另一方的民族感情,为新的民族纠纷埋下隐患。

第五,弘扬正气,表彰先进。

民族团结是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大趋势和主流,也是建国以来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成就之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努力造成民族团结的强大社会舆论和良好社会风气。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事实证明,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几年来在各民族聚居区和杂散居区开展的表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活动,对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是一个积极的促进。

第六,加强基层建设,健全民族机构。

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素质,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为任何民族纠纷、摩擦事件,都是从基层开始的,如果基层组织水平高,能力强,就能防患于未然,或将事件完全解决在萌芽状态,但目前民族地区的一些基层政权,还处于软弱涣散状态,有的甚至还被宗教寺庙、家庭势力所控制;汉族地区同样也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的弱点。基层干部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政策观念普遍不强,遇到涉及两个民族间的纠纷往往畏首畏尾,不知所措,或者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触犯众怒,使事态失控,因此应下大力气,在全国基层组织特别是那些有不同民族杂居,或与不同民族相邻的基层组织中,通过思想教育、文化补习、组织整顿、强化职能等措施,加强基层建设。尤其注意在民族工作机构中,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选拔、重用一批懂政策、有文化、素质强的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充实队伍,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了解实情,反映情况,协调最基层的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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