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辛亥前十年民变状况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变论文,前所未有论文,状况论文,高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095(2003)05-0065-08
民变,古已有之。《东周列国志》谓:“(周厉王)暴虐无道,为国人所杀,此乃千年民变之始。”此后,历代历朝屡见不鲜,王朝末年尤盛。然而,辛亥前十年民变地域之广、次数之多,参与者及引发民变的因素之复杂,前无古人(注:民变,《汉语大词典》释义为:“旧指民众暴动。”(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版)《东周列国志》谓:“(周厉王)暴虐无道,为国人所杀,此乃千年民变之始。”由此可知在古汉语中“民变”指具有某种正义性、以暴力反抗“暴虐无道”、丧失“天意民心”的朝廷的行为。清末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谓“英、奥、德、意诸国,数经民变,始得自由议政之权”,则将西洋人的议会争辩与民众抗议皆纳入“民变”的范围,基本意思不变。1949年后中国大陆发表的文章、书籍中,“民变”的词意扩大,往往把毁坏新式学堂、反禁烟、反户口调查,甚至把挟嫌报复、哄抢富户、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皆视为反清“民变”。下文列举的各家统计数字多如此。从广义上说,此起彼伏的各种反政府、反社会行为固然是王朝末年社会动荡不安的表现,一旦汇成大潮,便成为推翻清政府的社会基础。但就严格意义而言,毁坏新式学堂、税务机构等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至少是违背公德、目无法纪;至于为一己之私杀人放火、盗窃抢劫、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等,在任何社会都属于犯罪;部分少数民族的反清“斗争”,恐怕含有分裂祖国的动机。由于清代官方资料及当时绝大部分报刊将宣传民主、反清革命与盐枭、盗贼、土匪、分裂祖国等活动均称为“匪”,除一部分能够明确辨析其性质外,多数含混不清;加之引发清末游民、失业贫民反政府、反社会行为的原因十分复杂,故本文仍将其视为“民变”的一部分,但区分其不同的性质与产生原因。)。
一、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
近代中国历史上,19世纪40至70年代是民变的高峰时期,此后稍有缓和;19世纪末再次勃发,20世纪初进入新的高潮。从目前所见的档案、资料看,辛亥革命前十年的民变遍及除台湾外的全国各省区,计1300余起(注:案:因《马关条约》将台湾割让给日本,故此后清廷的档案中没有有关台湾的事项。),平均每两天半一次,实际次数可能更多。
就发生次数而言,目前所见的几种数据差别较大,说法各异。
杨庆堃先生据《大清历朝实录》记载的民众活动作了统计,得出的数据是:1836~1845年,246次;1846~1855年,933次;1856~1865年,2332次;1866~1875年,909次;1886~1895年,314次;1896~1911年,653次[1](注:案:比之清末民变的“全民参与”、“无地不有”,1856~1865年间的民变数量虽多,但主要是以太平天国、捻军等农民造反为主,形式种类要单纯得多。)。考虑到《实录》所载主要是上报中央的大、要案,地方自行处理的案件一般不计;同时,各地方官皆有自保其身、免受责罚的趋利避害行为,上报的案件数必然小于实际发生数,因而依据《实录》统计的数字明显偏低,辛亥前十年尤其如此。
依据张振鹤、丁原英所编《清末民变表》计算,1902~1911年间各地民变共1300余起[2];李新主编的《中华民国史》第一编(下)计,城乡下层群众的自发反抗斗争1905年至1910年共1017起[3];章开沅、林增平主编的《辛亥革命史》列有抗捐抗租抗税、抢米、秘密会社、反洋教、反户口调查、少数民族反清等项表格,总计清末民变不少于553次[4]。但对照其它资料,仍有差异(注:如乔志强所编的《辛亥革命前十年间农民革命斗争大事记》录有1901年3月至1911年底各地农民(包括会党)反清、抗捐、吃大户、反洋教等事件,共计326次。)。
由于民变情况复杂,原始资料量大且分散,难以收集,加之统计标准差异等因素,准确计算清末民变的次数确实很难,甚至不可能。但仅就《清实录》及故宫档案保存的各地不得不上报中央的大案、要案的数字看,清末的民变次数、参与者人数远远高于已经动荡不安的嘉、道时期,比之19世纪后半期亦有大幅度上升,其职业、身份等也远较此前复杂。
美国学者安乐博分析研究了他在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题本和奏折中找到的183个刑案。从这些案件看,1796~1839年四十余年间,广东拿获盗匪匪首126名,平均每年不到3人,主要罪行是偷盗[5]。就全国而言,此期虽也有白莲教、林清之类震惊朝野的“民变”,但数量极少,其行为是孤立的、个别的,并未引发全国响应。19世纪末已有明显增长,湖广总督张之洞奏报光绪二十一年湖北全省因杀人抢劫,罪干斩决、斩枭,就地正法者,“计案五起,人犯十八名”[6]。
清末民变的年发生率超过清中期数十、数百甚至数千倍,比之甲午战争前后也有大幅度上升;有组织、有预谋,纵横相连,互为声援,通都大邑亦常见,且人烟愈稠密,匪类愈繁滋;参与者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士农工商、官吏兵丁,无人不匪,无地无匪;性质上从偷盗抢劫这类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主变为“全能”:偷盗、抢劫、罢工、罢市、学潮、兵变,走私、贩毒,开场聚赌,纠党劫物,掳人勒赎,杀人放火,拘官戕官,直至武装反抗、革命排满,无所不有。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仅广东一地拿获近万名“匪徒”,光绪三十四年一年,湖南“拿办各犯”,除“开立山堂、勾党谋逆”的数人不计外,罪大恶极、就地正法的会匪、强盗首要“共一百五十五名。其余各省的情况也大同小异。
首都是统治中心所在,历代历朝皆为控制最严的区域,清末连京师也成盗薮:“其行劫也,地不必荒僻,时不必昏夜,往往纠党数十人,破扉直入,银钱衣物搜掠无遗;且皆携有火器,事主偶或拦阻,必至伤生。故一遇绿林豪客惠然肯来,相率匿迹销声,任其囊橐充盈,扬长而去。事后又惧其挟仇报复,不敢报官请缉。即报官矣,地方有司循例履勘,捕役缉贼追赃,而经年累月,迄未弋获。以故盗匪之胆愈大,而民间之害愈深。”[7]由是有人建议仿照西方国家与中国租界,设巡捕防范,费用派捐。
然而,遍地烽烟后,仿效西方的捕房、警察、马路工程局等并无实效。“以中国各行省而论,流氓地痞之纵横滋扰者,省会之地甚于州县,州县之地甚于村镇,盖人烟愈稠密,则匪类愈繁滋。……(上海租界)自朝至暮,虽通衢大道,憧憧往来,而强攫人财、讹索人物者尚不数数见。迩者十六铺以南,地虽系中国之界,而一切规制皆仿租界。既有捕房,以派人约束,又有马路工程局派人管理各事,每年靡费颇巨,所冀地方静谧,匪党不敢横行。迩来南市一带流氓地痞之多,实属骇人听闻。终日成群结队,游行市里,劫物伤人,到处充斥。”[8]劫案甚且发生在距巡局咫尺之遥的稠人广众之中,“人非大帮之枭,不过流氓也;地极繁盛之处,并非僻野也,而若辈竟敢目无法纪,恣意胡为,于稠人广众之中持刀劫物,是可怪矣。……南市人烟茂密,店肆如林,设局巡防,分段管辖,咫尺相望,并非地广不能稽,乃若辈竟敢公然行其劫夺之事,则试推之冷街小巷,当有不可思议之虞;更推之无局巡防之处,将益有难行之路,此必然之势也。……以上海一地巡局如是之多,而断路匪人竟于白昼之间毫无忌惮。”[9]“桑梓陡变棘荆,吾侪小民其将何以堪此哉?”[10]
二、无地不匪,无时无匪
早期盗匪主要活动于城乡结合部或商旅往来较多的地区,有明显的与农业生产一致的季节性模式。如广东农业两熟或三熟制,农历2~10月是播种、收获季节,盗匪明显减少,其中夏收、秋播最为忙碌的6~7月案发率最低。秋收后至明春元月,临时工、短期雇工甚至部分长工失业,盗窃抢劫案件急剧上升。其中11~12月因接近年关,为还债、为了取得过年的必要物品,聚众为盗,是盗贼最猖獗的时期。据(美)安乐博研究,匪患的季节性发生率最低与最高之间相差将近5倍[5]。同时,盗匪的规模一般也只在数人、数十人之间,百人以上的团伙很少见。此外,还有不少是因为天灾或者因某事官逼民反而为盗的,此类民变多有临时性、突发性的特点。
晚清民变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则有重大变化。由于居住在城市的手工业者、无业游民、流氓、地痞、乡绅以及会党、盐枭、散兵游勇等与土地没有密切联系者大量加入造反行列,除了纯农业地区的民变发生率依然有季节性、突发性特点外,城市、交通要道、会党、盐枭、马贼出没的地区,匪患无时不有,无处不有。“溯查咸丰、同治年间,川省匪徒无虑数十股,然均有一定匪首,歼厥渠魁,胁从自散。此次匪徒,则不惟匪首难得主名,即匪股亦无一定,大都无知妇孺、会匪、饥民,聚党数十人或数百人便图起事;倡立不经名目,如顺天灵祖、活孔明、活土地、活观音之类,不一而足,各股皆同。及经大兵进剿,则又不耐一战,弃械狂奔,混入居民。民既留容,兵自莫辨孰为匪也。迨兵远去,若辈复又聚集,焚杀抢掠,无所不为,旋生旋灭,猝难尽绝。”(注:[清]光绪二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署四川总督岑春煊:《奏川省近日剿办会党拳民等情形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下,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第746页。以下简称《民变档案》上。)许多临时性土匪逐渐变成半永久性、永久性匪徒。其成员少则数十数百,多则成千上万,内部组织相对稳定。如闽粤的海盗、东北的马贼、陕洛的刀客、豫鲁的杆匪、广东的堂匪,会党、盐枭在在皆是,因其有严密的组织、指挥、管理、发展吸收成员的机构,设局抽税,私制印票,俨然成为正常社会结构中另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其危害更甚于零星散匪。且兵匪一家,官匪一气,枭匪的势力甚至在官、兵之上,不仅公开拒捕,而且拘囚、抢劫官员(注:案:《申报》光绪三十年正月三十日《论松郡枭患》一文记,江苏候补道韩古农观察被众枭劫去,勒索巨金;川沙厅陈桓士司马“见匪人开场聚赌,饬役拘拿”,被枪击伤,“几有性命之虑”;本月姚柏棠把戎奉命“往县境各处捕拿著名土棍。……各土棍竟敢梃刃抗拒,致把戎眉边额角均被刃伤,弓兵刘某则斫倒于地,幸附近董保竭力排解,始得掖出重围。此外,各乡镇枭匪因被拘而殴伤差捕者尤不可以数计。”作者感叹,“观近日枭匪纠党拒官之事,不禁深为骇异焉。”)。
在各省的交界区、一省不同府州县的邻界处,往往因其“三不管”而成为匪徒活动最为猖獗的地方。如江苏徐邳淮海一带与皖、豫、鲁交界,匪徒时常出没,“每以佩刀持剑为能,始则三五成群,籍端吓诈,继则肆意横行,凶抢仇杀,最为地方之害。”(注:[清]《清宣宗实录》(卷96),道光六年三月戊戌。)“湖南边境南与广东、广西连界,西南与广西、贵州连界,无不山岭崎岖,林深箐密,犬牙相错,径路分歧,匪党多以交界之区恃以藏身之固。”(注:[清]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八日湖南巡抚杨文鼎:《奏湘省筹办边防布置情形折》,《民变档案》(上)第429页。)“三曹地方,在贵州定番北路,瓯脱于广顺、罗斛、归顺之交,号三不管而为盗薮。”(注:[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署广西巡抚张鸣歧:《奏凌云拿获谋反首要片》,《民变档案》(下)第613页。)
朝野无不担忧局势将一发而不可收拾。
“窃维东省地方素称多盗,然偶有窃发,捕治之即已,非能为大患也。自近岁连遭荒歉,流满道,饥寒亡命假息萑苻,而贼势遂一变;重以军政弛紊,士心离怨,游勇亡卒相煽为恶,党会凶悖又从而诱之,于是外匪以内匪为导,内匪以外匪为威,公然揭旗持械,横行内地。官吏惴惴,惧不自保;而将弁庸劣又不任攻守,以故东省乱事遂致溃决不可收拾。”(注:[清]宣统三年五月十一日掌云南道监察御史王宝田:《奏山东会党日盛请调动劲旅剿抚折》,《民变档案》(上)第186页。)
“粤省群匪羽翼日广,有会而匪者,有兵而匪者,有民而匪者,有商而匪者,有官而匪者,与滇、黔接壤各处几于无地不匪,无人不匪,旷日持久,兵饷两绌,将有防剿俱穹之时。国家无咸丰、同治间财力,亦无咸丰、同治间人才,此匪再溃裂四出,天下事尚可问耶?”(注:[清]光绪二十九年六月初八署两广总督岑春煊:《奏查明广西情势及致乱缘由折》,《民变档案》(下)第534页。)
“嗟乎!自数年以来,枭匪光蛋之为地方患者亦已甚矣。贩售私盐,开场聚赌,纠党劫物,掳人勒赎,江浙一带比比皆是,……一星之火遂致燎原,涓涓不塞,流为江河。……此而犹漫不加察,则大之将酿成金田之忧,小之将成为广西之续者,皆属意计中事,而不得视为无疾之呻吟也。……官于流氓且不能治,则及其流为枭匪,宜乎益不能治。而一任其纵横狂悖,几至不复成为世界矣。呜呼,可叹哉。”[11]
三、士农工商,全民参与
民变参与者及其首领的身份,清中期与清末相比也有重大变化。
早期参与者尽管出自不同的职业和地区,但有两个共同点:贫穷且多游离土地,流动性大。从上述安乐博的研究可以看出,1796~1839年间广东捕获的126名盗匪的职业分别是(单位:人):无技艺的工人合计84人,占总数的66.7%,其中雇工70,挑夫9,水手5;工匠和做小生意者共计24人,占总数的19.0%,其中渔夫8,割草工人5,小贩4,舵手3,剃头匠2,其它2;杂项合计15人,占总数的11.9%,其中乞丐8,仆人3,兵夫2,其它2;农夫3人,占总数的2.38%[5]。这些人几乎全都来自贫穷或边际贫穷的地区,是从土地中游离出去的过剩人口(126人中只有3个农夫,仅占2.38%),没有必要的生产资料(即使有,也不足以养家糊口),因为贫穷、失业,不得不背井离乡,外出谋生。安乐博的资料显示,152名盗匪中有32人(21.1%)在本藉州县工作,其他120人(78.9%)在家乡以外的地方工作。因其多为文盲或半文盲,没有专业技术,所找的工作只能是需要体力而不是智慧、社会地位低下的苦力活:雇工、挑夫、水手、仆人、兵夫……,他们是社会的边缘群体。
贫穷而无改善可能的最坏结果是把普通人逼成罪犯:由于生活来源不稳定,略有天灾人祸,或者某种特定的诱惑——如抢劫得利,就很容易脱离社会常轨,变成盗匪;社会的不公正,也是使这些人丧失道德意识、沦为罪犯的重要原因。为盗有被捕、判刑、甚至杀头的风险,这是盗贼付出的成本;但只要不被抓住,就是无本买卖,而且还能从盗、抢中获得利益——抢劫的收益。嘉道年间,广东地区“平均每个盗匪从每一次盗案中可以获得14两银子,这几乎比一个雇工一年的收入还要多!”[5]如果说一个良民最初因贫穷、天灾人祸被逼偷盗是出于无奈的话,那么,当他屡屡从偷盗抢劫中“获利”却没有被抓住,趋利动机便使盗匪行为变得极有诱惑力,往往就成了职业罪犯。天下大乱后,政府控制能力很差,偷盗抢劫的“成本——被捕”降到极低,而“收益率”上升,更容易铤而走险。如黄帼宣、梁丑瞎等是渔民,有自己的鱼船,但鱼太少,无利可图,决定当盗匪,结伙近百人,在珠江三角洲一带的新会、南海等地抢夺船上的货物。毛亚冠曾经是个兵夫,被遣散后找不到工作,只好去抢商店[5]。由于清朝军队主要采用世袭制,康乾盛世,内无大患、外无强敌,国家维持常备军即可,军队的招募、裁撤皆在常规性更替水平。尽管川楚白莲教起事后一度增加兵员,但总体上不多,事后裁撤自然也有限,所以126名盗匪中,只有两名出自兵夫,占总数的1.57%。至于流浪者、乞丐等等,不仅是流动性最大的群体,而且因其衣食无着、既无邻里亲族的互助,也无国法、乡情的约束与自我约束,无所顾忌,本就是最不守法的群体。
秦宝琦先生研究了嘉道年间128起案例中所涉及的天地会首领和骨干情况后,也得出相似的结论。他说,这些案件记录有首领和骨干235人,其职业分布情况是:“商贩32人,雇工9人,耕田者9人,种田兼营商贩合58人”,“耕种手艺者4人,手工业者4人,雇工贸趁者36人,穷苦知识分子18人,僧侣4人,家道殷实者2人,差役6人,其他不名身份者44人。”[12]他在另一文中说:乾嘉年间的天地会成员主要是“小商贩,包括开小店铺、摆地摊及肩挑负贩者,小手工业者,搬运工人,纤夫,舵工,水手,雇工,雇农,穷苦知识分子,包括行医、训蒙、占卜、算命、堪舆、测字以及唱戏、赌博和向无恒业的游民。”[13]
刘平依据清史资料丛刊《天地会》(六、七)并参考秦宝琦的研究列出《嘉道时期天地会案犯职业简表》,全部322名案犯的职业分布是:“(1)开山、种山、耕种者8人,(2)耕种兼手艺、小贸等24人,(3)耕佣度日58人,(4)小商贩、小店铺35人,(5)肩挑负贩杂业18人,(6)佣趁、佣工130人,(7)监生、武举、教读5人,(8)堪舆、算命、行医7人,(9)教习拳棒3人,(10)兵丁、差役8人,(11)其他(多为江湖上人)26人,总计322人。在上述322人中,(3)类、(6)类为城乡雇佣劳动者,计188人,约占58%;(4)类、(5)类归为小商贩一类,计53人,约占16.5%。从事这几种职业者约占总人数的75%。他们是生活不稳定的人群,加上(8)、(9)、(10)、(11)类人物,构成一个可观的游民——准游民群体。”[14]刘平的划分原则似乎有疑问,“小贸”与“小商贩、小店铺、肩挑负贩”有何本质差异?“佣趁”与“佣工”根本区别是什么?但从整体上看,除人数增多外,其职业比例相似。
安乐博的研究材料中没有一个士子、乡绅或商人,后者即便参与,也主要是窝赃或幕后保护,很少直接卷入罪行。秦宝琦的研究中“家道殷实者”仅2人;刘平所列322人中,“监生、武举、教读”这类下层乡绅总共只有5个,加上“堪舆、算命、行医”这7个多少识点字者,也不过12人。由此表明,早期的盗匪基本是失业或半失业者,没有固定的永久工作,会党、帮会成员中绅富微乎其微,兵丁、差役合计仅占l%左右;商贩、农民、手工业者等虽有一定比例,但并不占优势。绝大多数是“素无恒产,又无恒业”的社会下层民众或无赖之徒,这些人走南闯北,有互相帮助的需求,且因其见多识广,容易成为团体的领袖与核心。
在上述刘平文中,他还列有《水浒英雄职业简表》,内分八类,各类没有具体人数,只有“细项”,即各大项中所包括的具体职业。分别是:1.劳动者:农民、渔翁、猎户、樵夫、艄公、车夫、屠夫;2.手工业者:铁匠、银匠、造船匠、雕刻匠、裁缝;3.商业:酒家、生药贩、盐贩、羊马贩、水银贩、鱼牙子;4.文人学士:教员、秀才、落第举子、医生、兽医等;5.军官:提辖、都头、牌军、教头、统制、都监、知寨;6.江湖人物:和尚、道士、相扑者、耍枪棒卖药、闲汉、赌徒、小偷、流浪汉;7.衙门吏卒:孔目、押司、管辖、押牢节级、刽子手、小牢子;8.其他权贵者:乡村富户、城市富豪、大周皇帝嫡裔等。刘称,“从表中可以看出,游民无产者或称社会边缘人在其中占了很大比重。”[14]
较之水浒英雄,清末“造反”者的职业比例如此相似,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尽管时过数百年,社会阶层、职业类型的变动并不大。
与此相应,至少到19世纪70年代,除清政府外,汉族士绅依然是民变的主要镇压者。川楚白莲教起事时,各地团练领袖(103人)的出身情况是,平民11人,仅占10.7%;绅士92人,占89.3%。绅士中无进士,举人13人,贡、廪、监生,共43人,计占41.8%,余为生员(31人),捐职(5人)。太平天国期间地方团练领袖仍以绅士为主。《浙江忠义录》载有234人,平民出身者占27.4%,计64人,其中农4人、工商7人、不详53人;而绅士则有170人,占总数的72.6%,其中进士7人、举人30人、贡、廪、监生共46人,生员54人,捐纳15人,乡绅18人。其它地方的情况大体相似。如江苏团练中,士绅占61%,平民占39%;湖南,士绅占56%,平民占44%;广东,士绅占78.4%,平民占21.6%;广西团练的士绅比例最高,占80.9%,平民仅占19.1%[15]。这与清末十年士绅的离心离德恰成鲜明对照。
清末民变的参与者已有较大的变化,身份非常复杂。除了从土地中游离出去的破产农民、无业游民、手工业者、船夫、小贩、和尚、算命者、士兵、警察、衙门胥吏、散兵游勇、会党、盐枭、地痞、土匪、无赖、罪犯之外,还有富商大贾、失意的士绅文人、有抱负的中下级官员、革命党人、留学生,以及妇孺孩童。其中士绅、豪富占很大比重。宣统三年掌云南道监察御史王宝田谓,“至盗贼丑类实繁,有土匪,有溃兵,有退伍,有革党,有在青、在红诸会。技艺以溃兵为最精,退伍次之,革党又次之,而党与则以在青、在红诸会为最众”(注:[清]宣统三年五月十一日掌云南道监察御史王宝田:《奏山东会党日盛请调动劲旅剿抚折》,《民变档案》(上)第188页。),大致是准确的。
参与者中人数最多的是散兵游勇以及以他们为骨干的会党、土匪。
近代中国战争频繁且规模惊人,每次战争后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就是无处不在的散兵游勇。他们主要源于两途:一是近百万相继裁撤的清军营伍勇丁以及因各种原因被革斥的营勇(注:湘军攻占天京后不久,即被陆续遣散。而后总数近百万的淮军、川勇、绿营等相继裁撤。到辛亥革命前夕,各省绿营已基本裁尽,巡防营和其它地方军队则更多。新起的“练军”也有被裁的情况,如光绪二十六年两江总督刘坤一裁江苏练兵1981名、安徽1296名、江西822名。见《刘坤一遗集》(三),第994页。《民变档案》中屡见有关营勇或被革营勇加入哥老会或土匪队伍的记载,如《民变档案》(上)见292、293-295页等。)。正如时人所说:“伏自发逆平后,湘淮健儿大率因饷绌遣散。其无乡里可归者往往入会拜盟,互相勾结,东南各省到处皆然。而松郡驻有各营,尤为若辈所依附。会匪、散勇游行衢巷间,动辄与人滋事。”[16]另一类是正规与非正规民变队伍(如太平军、捻军、后来的义和团等等)战败后的幸存者,出于躲避清政府追捕以及家乡本无谋生之道等原因,并没有全部返回原籍或就地务农,而是隐姓埋名,浪迹四方。为数甚巨的散兵游勇加入失业者大军,是会党、土匪、马贼、刀客的最主要来源。深知此情的刘坤一说,沿江各省哥老会“半系军营遣撤弁勇”(注:[清]《刘坤一集》(一),第381-382页。);吴善中所列《光绪年间哥老会成员出身背景简表》中,有217名哥老会成员有明确出身背景或职业,其中由各营弁员、营兵、勇丁及武举、武生出身者,占121名,几近60%(注:吴善中:“湘军与老令的蔓延及崛起”,《曾国藩学刊》,1997年,总第6期。)。较之安乐博研究的嘉道年间上升了30倍。因其能够熟练使用武器,包括新式洋枪,并有丰富的作战经验,与各地游手无赖、土匪、盐枭勾联一气,结盟拜会,散票取钱,掠劫起事,很快造成“各路之会匪声气相通,抗官拒捕,势渐不可制”的局面。这个成分复杂、动机各异的混合体,从其形成伊始,便表现出一种行为放荡、掠夺成性、贪婪残忍的状况,成为对社会危害最大的部分。
清末缙绅、富豪加入民变者日众,在民变首领(即所谓“匪首”)中所占比例更大。“杨庆堃的统计表明,《实录》所载光绪和宣统两朝发生的事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都注明了领导者的社会地位,这些人物中的百分之五十七都属于统治阶级或者至少与统治阶级直接有关系。”[17]从《光绪朝东华录》、《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清人文著等史料看,也可证明这个结论。1901年直隶深州二万余人“扫清灭洋”的首领田燮是武举,他在该州七、八十个村庄倡立联庄会,并联合安平县的联庄会一起行动,显然是个有影响的地方领袖[18]。1902年直隶广宗民变的首领景廷宾是武举;朝阳民变的首领邓莱峰是生员;清丰县天乙教首领张宝镜为五品衔蓝翎千总、新建陆军哨长;山西高平县民抗捐系训导郭士基主谋;1903年浙江海宁民变的首领王锡彤是生员;1906年陕西扶风民变的首领张化龙是武举;1910年山东莱阳民变的首领曲诗文、于祝三也是读书人出身,当地联庄会首领,乡村头面人物。
至于会党首领及革命党人中,绅富出身或者本人就是绅富者,比比皆是。青帮“初犹无业游民、刑伤匪类当之,今则居然武庠中之举、秀,仕途中之弟子,衙署中之差役,愍不畏法,自以为雄,乐居下流,毫不为怪。”(注:[清]《申报》,光绪二年五月廿四日。)四川江湖会中,“多亡命无赖及不肖绅衿”(注:《解散会党》,《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第134页。);“富家大族之子弟,遂至有用钱捐当帽顶之事”。(注:[清]光绪五年三月初九日四川总督丁宝桢.奏折《四川保路风云录》,第53页。)
在清末反洋教、抗捐抗税、反户口调查等各种“民变”中,还可见到乡绅、士子与会党、革命党联合活动的影子。清王朝所担忧的“前闻举贡生监以考试既停,无所希冀,诗书废弃,失业者多,大半流入会党”[19],决非杞人忧天。
绅衿、富豪组织及参与民变的原因并非贫穷,而是社会性因素:初期多因战乱、盗匪横行,政府无力肃清,社会治安恶化等等,“藉匪以自护”,较少反政府动机(注:“近今在山东曹县、河南东诸县、江苏徐州诸县有大刀会。……此会何以兴盛如是之速哉?……百姓为患盗贼,无法处置,闻大刀会能避刀枪,可以保身家,于是争相学习,不惜钱钞,富庶之家坠其术者几乎千万户。”[清]济宁福音院:《大刀会起止论》,山东历史学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3分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183页。)。后期除少数有明确反清革命意识者外,更多是浑水摸鱼、挟私报复者;甚至买得龙头老大之职,占山为王。
平阳党的创办者清季文生竺绍康,“因与本地土豪蔡老虎有杀父仇,特组织此会以图报复”,进而发展成有数万党徒的大团体[20]。浙江“黄某因受人欺凌,特出资劝(王)金宝倡建一会,以图报复。”祥符县东乡“回民李沅庆在该村礼拜寺内写立传单,纠众约近万人,扬言抗粮罢市,”并烧毁运粮车、砍毁电线杆十余里。事后查明,“该回民自有地亩多系全熟,意图抗匿,造谣煽惑”,威胁利诱村民参与(注:[清]光绪三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河南巡抚陈夔龙:《奏祥符乡民聚众抗阻清赋派兵查拿解散折》,《民变档案》(上),第204-206页。)。震动全国的长沙抢米事件,其初始“固由地方官办理不善,而肇乱之源,实由于劣绅隐酿而成。”“杨(巩)、孔(宪教)诸劣绅,素反对新政,乃利用此机会,竟令泥木匠焚毁各教堂、学堂及各码头,烧中学堂。”[21]“准噶尔旗东协理台吉丹否尔,因该旗贝子筹付赔教垫款,有妨私计,立意阻挠。……始则造谣煽惑领户不前,继则招聚劣蒙,持械挠抗”,抢劫税局,“将局中文牍、帐簿及委员等衣物,均经该蒙众焚抢一空”(注:[清]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二日绥远将军贻榖:《奏准旗丹丕尔纠众阻垦拒捕伤兵派队剿办折》,《民变档案》(上)第119页。)。
虽然这些文人士绅厕身江湖、持械挠抗各有目的,然而本应是国家政权支柱的“殷实富户”、上层绅士也甘为“下流”,加入“匪党”造反这一事实本身,就是与政权“离心离德”的表现,显示了清王朝的权威与控制机能正濒临崩溃。
清末民变因首领及主要成员的差异,使其形式、波及面与结果相对而言也大体可分成两类:
其一,以有功名的乡绅、地主为主要首领的乡村民变,基本不具有明确的反政府性,多半因为提高捐税、官吏贪污、调查户口,或是新政、地方自治的某项具体措施损害了民众、尤其是乡绅地主的既得利益而起,少数因乡绅内讧甚或官绅矛盾而起(注:前者如广东连州,“绅分五党”,“皆争权据利,各不相下,此次因积仇而起,借钉门牌为题”(存萃学社编:《辛亥革命资料汇辑》第一册,香港大东图书公司印行,1980年,169页);后者如长沙抢米,起源于大灾之后饥民抢米,而士绅的介入使问题复杂(参见杨鹏程:《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民》,《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3期)。),有突发性,少预谋,发生率高但单个案件人数有限,涉及范围也较小,主要是该项捐税或措施影响所及的区域,一村,一乡,至多是一县,持续时间比较短;除少数武装抗税、波及面大的案件(如莱阳事变),清政府一般不动用军队,往往通过惩处贪官污吏,调整捐税征收方式、期限,或由地方官与当地士绅领袖出面调解等方式平息民愤,化解民变。
其二,两广、长江流域等地以会党为主体的民变,其领袖多为天地会、哥老会头目(注:吴玉章回忆辛亥革命情况时说:“至于起义的民军,……其领导者成员多半为会党首领。”吴玉章:《辛亥革命》,第136页。),多半有预谋、有计划,有纲领口号,有武器、军饷等准备,背后常见革命党人活动的影子,或者直接鼓动与参与,其首领有明确的反清意识;事件的波及面广,一省或数省,多经清政府派军队镇压而平定。如1902~1904年两广会党起事,动用几十万军队、撤换数任督抚,才勉强平息;1900年自立军、1906年萍浏醴起事等。
除此之外,较大规模的土匪、马贼、盐枭流窜作案,活动地区和波及面往往也较大。
清末民变的引发原因、表现形式,以及过程、结果大相径庭,涉及抢米抗税、罢工罢市、挟嫌报复、哄抢富户、聚众抢劫、开立山堂、勾党谋逆、攻打衙门、反洋教、兵变、学潮、排满革命,相激相荡,清晰地显示出社会的动荡不安与普遍的反叛心理,促成了辛亥革命高潮的形成和发展。但也正因为这些“民变”源于不同原因、具有不同特点、遵循不同的发展规律,也就成为民初局势乃至整个20世纪上半期社会动荡不安的根本原因之一。
收稿日期:200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