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从自己出发的活动”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个人从自己出发的活动”,①是指个人(包括小集体)②直接依据自己的生产条件和特殊利益而进行的各种实践活动,主要是生产实践活动。长期以来,由于我们总是强调一切直接从国家出发,所以,个人从自己出发的活动便被视作不道德的行为。久而久之,在人们的道德意识中就造成了这样一种强烈的印象:个人从自己出发就是个人主义。本文依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对这一问题略陈管见。
一
个人“从自己出发”是个人主义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对“个人”有一科学的认识。
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创立以前,资产阶级思想家都把“个人”理解为单个的个体,他们撇开了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撇开了人们的社会关系及其历史发展去考察人,结果便把“人的本质”理解为“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如食欲、性欲和防卫本能,理智、意志和感情,等等)。从这种所谓的“人的本质”出发,资产阶级思想家很自然地要采取个人主义的伦理原则,并把从个人出发与个人主义等同起来。马克思曾说:把个人看作由自然造成的,而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这是到现在为止的每个时代所共有的错误。③
那么,马克思是怎样理解“个人”的呢?应该说,马克思对“个人”的理解也是有一个过程的。莱茵报时期,他曾受黑格尔的影响,认为人的本质是理性,并从这一观点出发去理解他当时最关心的国家和法的问题。但是,这种本末倒置的考察方法以及由此造成的矛盾和苦恼,很快地促使马克思从根本上改变了自己的研究方向,加上费尔巴哈的影响,马克思开始从唯物主义立场出发探求对国家和法的问题的理解。
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逐渐认识到社会活动的意义。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吸取了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与黑格尔的合理思想,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看作人与动物相互区别的根本属性,从而使他在科学地理解“个人”的道路上迈出决定性的一步。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一步是不够的,劳动实际上只是与动物相区别的“人的一般本性”,而对于每个时代中不同的人的本性和“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来说,它就成为抽象的本质了。要想克服这种“抽象性”,就必须进一步研究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抓住人们在生产中的社会关系。
到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对人的本质的科学规定。他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里,“现实性”,一是指从事生产活动的人,二是指在确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现实基础上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只要从这两方面去观察人,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个人的思想行为的确是由他所处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个人的本质也就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变了,个人的本质迟早也要随之改变。正如马克思后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进一步发挥的那样:“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但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④
通过以上过程的回顾,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个人本质上是他所处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从自己出发,实际上是从个人所处的生产的社会关系出发。怎能把个人所处的生产的社会关系与个人主义直接等同起来呢?其实,个人主义只是在处理个人与社会集体不一致关系时的一种伦理态度,只有当个人在利益上与社会集体发生冲突时,那种只顾个人,不顾集体甚至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才是我们所说的个人主义。个人从自己出发,当然要与其他个人,乃至社会集体发生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因此,人们也不可避免地要选择这样或那样的道德原则。但是,出发点毕竟不同于某种道德原则,我们不能因为二者有一定的联系就忽略了其间的差别。同时,个人从自己出发除了与社会集体发生不一致的关系外,还有一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与社会集体是基本一致的关系),在不一致的关系中,人们除了采取个人主义的道德原则外,还有可能采取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等等。人们之所以把个人从自己出发与个人主义直接等同起来,恐怕是以下面的思想为前提的,即个人都是单个的孤立的自然实体,个人有着被自然预先规定的,并且永远不变的需要,这种需要不包含任何超出个人范围的社会内容……。显然,这些都是不正确的。
二
个人从自己出发的活动有着其历史上的必然性。首先,个人从自己出发的活动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历史地形成的物质关系决定的。人们为了生活,就必须从事生产,而只有在社会联系中,人们才能进行生产。马克思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⑤后来,随着生产力、交换和分工的发展,人们进行生产的独立性越来越大了,与之相应,人们进行生产的基本单位也就越来越小了,以致于到了近代(十八世纪),终于形成了具有很大独立性的进行生产的社会基本单位——个人,但这种具有很大独立性的个人正是立足于发达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的。生产力、交换和分工既然造成了具有不同特点和不同利益的社会个人,同时也就造成了这些个人从自己出发进行生产活动的社会关系。反之亦然。其次,这种个人从自己出发的社会关系一经形成,那它对每一代人来说,就成了必须首先承受下来的历史前提;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便成了他一生下来就面临着的客观现实。他必须从这一客观现实出发,去思想去行动。当他实际上这样做的时候,他也就实现着,并且不断地再生着个人的本质。所以马克思说:“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由于从他们彼此不需要发生任何联系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不是唯一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联系。但由于他们相互间不是作为纯粹的我,而是作为处在生产力和需要的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个人而发生交往的,同时由于这种交往又决定着生产和需要,所以正是个人相互间的这种私人的个人关系,他们作为个人的相互关系,创立了——并且每天都在重新创立着——现存的关系。他们是以他们曾是的样子而交往的,他们是如他们曾是的样子而‘从自己’出发的,至于他们曾是什么样子的‘人生观’,则是无所谓的。”⑥
个人从自己出发的活动不仅有其历史上的必然性,而且有其现实上的必要性。虽然它过去一直与私有制伴随在一起,但它的必要性并没有随着私有制的消除而丧失。这是因为,在消除了私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第一,还存在着社会劳动的分工;第二,还存在着不同利益的所有者,比如:(1)全民所有制经济单位与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是不同利益的所有者。(2)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经济单位是不同利益的所有者。(3)集体所有制范围内的各经济单位是不同利益的所有者。(4)劳动者个人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同时又是自己工资货币的所有者。
只要社会上还存在以上两方面的情况,各个所有者为了满足自己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的多种多样的需要,就必须通过等价交换来互通自己的产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商品经济形式来实现和发展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而要如此,又必须允许个人(包括小集体)从自己出发,承认其生产与交换的自主权,尊重个人的特殊利益,等等。过去,我们由于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的个别结论,没有很好地认识到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存在的必要性,人为地采取否定、限制商品生产的态度,所以在实践上就不可避免地把国家当作一个大工厂,通过层层下达指令的方式,对生产、流通、分配活动进行直接的全面的管理。这样做的结果,就割断了经济活动的有机联系,违背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而使社会主义经济失去了应有的活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的发扬,我们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僵化模式”的存在及其严重性。党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实际上已从理论方面否定了那种一切直接从国家计划出发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旧体制,肯定了不同的经济实体“从自己出发”,通过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有计划地发展经济的新体制。
三
承认个人从自己出发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这不就与“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的要求发生矛盾了吗?的确如此!“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是排斥个人从自己出发的。既然个人从自己出发的活动得到确认,那么我们就应该回过头来重新审查“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的观点。
首先,“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作为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内容,是与其他内容相互矛盾的。长期以来,人们把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归结为以下两条基本内容:(1)一切从社会集体利益出发;(2)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其实,这两条基本内容是不能并存的。有了“一切从社会集体利益出发”,就不能再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对立;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对立时,那决不是“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了。所以,“一切从社会集体利益出发”的说法只有在承认个人从自己出发并与社会集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才有实际意义,(超出这一特定范围,它既不现实,也做不到),而这样一来,它就不再是“一切”从社会集体利益出发了。
其次,“一切从社会集体利益出发”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又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在革命战争中)形成的。战争的爆发说明经济关系中的矛盾已不再调和,但是战争又毕竟不同于经济。在战争中,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被简化为争取生存权利的关系,不同特点和利益的个人被抽象为无差别的阶级成员。战争遵循着自身特有的规律把千千万万丰富的个性驱赶到两大对立的营垒,并迫使他们回过头来进行力量上的决战。“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要。但是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原来意义上的“个人”了。所以马克思说:“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反对另一阶级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社会关系,总是构成这样的一种集体,而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也即抽象的——引者)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个集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⑦
随着战争的结束,中心工作的转移,这种道德要求也要发生相应的改变,如果再人为地恪守“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那就将使经济活动的生气勃勃的展开成为不可能,必须按照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提出相适应的道德要求。但是,旧的经济体制却掩盖了这一切,使本来应该得到修正的道德要求一直沿袭下来。
再次,随着人们对个人利益的重视,对自主权的肯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确认,已越来越明显地与“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的道德要求发生矛盾。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们是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吸取并制定自己的道德观念的。既然经济改革的实践已突出了个人与社会集体的真实关系的另一面,从而显露了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原有形式的片面性,那么,我们相信,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必定会在改变旧形式创立新形式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四
以上只是初步地提出了一个问题,并粗略地谈了谈自己的看法。我并不企图在这篇文章里就使问题得到完满地解决。对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以及一些相关问题,却可以在这里做进一步的思索。
(一)我们肯定了个人“从自己出发”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也就顺理成章地否定了“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的道德要求。但是,否定了“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的道德要求并不等于不承认从社会集体出发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无论是个人从自己出发,还是从社会集体出发我认为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它们都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提出。而这样一来,它们都不再是“一切”了。所以,无论是个人“一切从自己出发”,还是“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又都是不妥的。对个人与社会集体的相互关系,我们也要作辩证的思考:既要看到二者之间的联系,又要看到二者之间的区别。正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1)个人发展有利于并促进着社会集体的发展;(2)个人从自己出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从社会集体出发。正因为二者又相互区别,所以,个人的发展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对社会集体有利;个人从自己出发在一定条件下又可能陷入个人主义。总之,我们应该在对立两极的不充分性、条件性中认识和把握个人与社会集体的真实关系,特别在当前,一定要防止两个极端之间的跳跃,既要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又要研究保护改革中已取得的理论成果。
(二)可能有的同志会提出,以上关于个人从自己出发的阐述只是一种哲学认识,还不是伦理实践。也就是说,只是探讨了对象的本质是什么,还没有接触到我们应当如何做的问题。在我们应当如何做的范围内,“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是对的。我认为:强调认识与实践的差别,指出哲学与伦理学的不同,这并没有什么错。问题在于:二者之间除了有差别的一面外,还有相互联系的一面。在哲学史上,任何伦理问题的解决都直接依赖于哲学问题的解决。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有目的的活动的开展都是首先取决于对活动对象的认识。正因为在二者之间存在这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所以二者便互相制约,互相规定,从而逐步协调一致起来。能否设想,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个人从自己出发的必然性与必要性,而在伦理道德中则可以全然不顾,径自地提出并要求人们“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二者之间人为地造成的巨大裂断怎样沟通呢?同时,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们总是从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的原理又怎样得到体现呢?
(三)当然,这里也确实存在着一个——就像有些同志提出那样——理想与现实的关系问题。理想是人们对未来事物的想象或希望。在理想里,突出地表现了人这一主体的自主性,它对人们的现实生活起着“范导”作用。但是,如果认为理想只是发自主体的东西,与现实毫无关系,那就完全错了(那就成了康德式的“理念”)。理想不同于空想或幻想的地方就在于,它是有根据的,这种根据不在理想自身,而在现实。这样就决定理想必然受现实的制约、规定,并与现实相一致。马克思在论述共产主义的理想时写到,“共产主义对我们说来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⑧同样,当我们谈到集体主义的原则时,也应该把它看作解决个人与社会集体矛盾关系的一种运动,这种运动是受现实条件规定和制约的。如果上述议论可以成立,那就应该承认,从社会集体出发只有在个人与社会集体发生矛盾时才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而这样一来,它就不再是“一切”从社会集体出发了。
注释:
①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3-514页。
②参见《列宁全集》第30卷,第47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29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4-75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