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社会主义中的人权观--论人权的出发点和核心_民主社会主义论文

论民主社会主义中的人权观--论人权的出发点和核心_民主社会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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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中,人权是它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社会党国际及各国社会党的有关文件,民主社会主义表达了它关于人权的理论出发点和理论核心。

一、民主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出发点和核心

民主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出发点是“人”,社会主义应当体现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符合人的本性,满足人的物质的、精神的、自然的、社会的需要。在民主社会主义看来,人作为个体的而不是实现客观必然性的人,有权利要求得到满足发展生命、发展个性的一切社会条件。从这一基本立场出发,民主社会主义始终坚持和强调人权在民主社会主义基本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强调人权的实现,是人道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1951年,社会党国际在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兰克福宣言》中,明确指出:“自19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发展了极大的生产力,但其代价则是排除了极大多数公民对生产力应有的影响力。它把所有权置于人权之上。它创造了一个没有财产与社会权利的、靠工资生活的新阶段。它使阶级之间的斗争尖锐化了”(注:《当代世界社会主义文献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9页。)。1989年,社会党国际第18次代表大会发表的《原则声明》,更为详尽和完整地论述了人权问题。《声明》把人权同民主社会主义的其他基本价值自由、公正、民主等放在一起,共同规定为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原则,强调人权在民主的、人道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人权不是达到社会主义目的的简单的政治手段,而是这些目的的本质”(注:转引自《科学社会主义研究》1991年第6期第52页。);人权与自由、公正、团结一样,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时,《声明》还强调:自由、公正、民主、团结这些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的实现,都要靠作为主体的个人去进行,而个人权利的具有和保障,既是实现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的前提和条件,又体现了基本价值。因此,在人权中,所有人的个人权利,是社会主义价值的根本,是人权理论的核心。实现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只有在自己的民主讨论中和绝对尊重人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做到这一点”(注:《当代世界社会主义文献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8页。)。

二、人权是人性的产物,还是社会历史的产物?

在民主社会主义看来,人权于人所以重要,在于人的最基本的需要。一个人降生到世,就有权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享有受人尊重、维护自身尊严,实现自身价值和个性的权利。同时,民主社会主义强调自己的人权观与《世界人权宣言》具有一致性,而《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由此可见,民主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出发点,正是所谓“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

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是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出发点。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观认为:人类天生是自由、平等、独立的。人类最初生活在一种无政府的理想的“自然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中,每一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主人,都按照自身的本性,享有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因此,这种人权的主体,就是一种先于社会存在,脱离社会关系的“自然人”;这种人权的拥有,是人按照利己的自然本性而赋有的,因而是任何他人、社会和政府都不能干预和剥夺的。一句话,这种人权理论的出发点,即认为人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永恒不变的。

然而,人类历史却证明,人权不是从来就有,也非永恒不变的。在人类漫长的原始社会中,没有一部分人剥削、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社会现实,因而在这种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对于所有的人都是同等的,不可能有一部分人只有权利而另一部分人只有义务的人权问题。只是随着人类社会由野蛮向文明的过渡,受生产力发展所制约和推动,社会产生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及随之出现的阶级分化,社会第一次被划分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才产生了权力和义务的分离,产生了一部分人可以凭借其对生产资料和物质财富的占有,实现了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从而获得了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特权,并凭借这种特权剥削、压迫另一部分人,从而使得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的生存受到威胁。他们不仅丧失了追求自由、幸福生活的可能,而且丧失了做人的起码资格。可见,正是阶级社会的不平等、不自由的生活现实,才产生了人的权利要求问题,才使人权第一次成为一种反剥削特权的手段。

但是,虽然自奴隶社会以来,人类就产生了要求自由、平等权利的萌芽,但人权理论的最终提出和形成,则只是伴随近代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而产生的。14到16世纪,欧洲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挣脱封建神权,高举“人”的旗帜,发动了著名的人文主义运动,他们用人性对抗神性,用人的标准代替神的标准,提出了人天生自由,人的规则只有一条: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人天生平等,因此人人都可以富有钱财,并由此初步形成了以人性为基点,以追求发财致富为内容的“天赋人权”思想。到了17世纪,日益强大的资产阶级为了摆脱封建贵族特权,确立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提出了人天性自私,享有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国家以天赋人权为基础,以保障天赋人权为目的。这样,资产阶级以经济权力为核心的系统天赋人权学说正式形成了。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的进一步强大,它进而提出了将“天赋人权”政治、法律化为政治权利的要求,提出了诸如普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自由权利。这样,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通过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实践,资产阶级人权通过政治权利的补充,形成了完整意义的现代资产阶级人权论。19世纪以后,随着现代资产阶级经济、政治地位的完全确立,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资产阶级为了缓和它与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还提出了“福利权利”等。

从人权理论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它首先是伴随资本生产、交换、贸易的日趋发展,资产阶级日益壮大,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步建立而形成、发展、完善的。对这样一个历史的过程,恩格斯揭示得很清楚: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欧洲中世纪末期“第一次创造了密集的文化区域,并在这个区域内第一个建立了一个由互相影响和互相防范的,主要是民族的国家所组成的体系,这样就准备了一个基础,后来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谈人的平等和人权的问题”,而“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这种要求也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4~145页。)。这就表明,以自由、平等为基本内容的资产阶级人权,不论它以纯观念形态或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出现,还是以政治要求或社会关系的形式加以表现,它都只能是而且必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它虽然与国家、法律相联系,但归根到底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过程而产生的,而不是天赋的或自然存在的。

民主社会主义从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的人权论出发,实质把社会主义的人权视作与生俱来的,这就抹杀了人权的社会历史性,掩盖了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自然权利”的实质,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领域的“自由、平等”掩盖了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的奴役、剥削的本质,用资本主义精神生活中的“自由、平等”掩盖了资本主义现实生活中的压迫、特权。既然人权是“天赋”的,那么,“民主的、人道的”社会主义的人权要求,就不应该超出资产阶级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既然人权是“自然”的,那么,“民主的、人道的”社会主义的人权实现,就不能超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范围。这样一来,社会主义的人权与资本主义的人权,无论从内容,还是从目的看,都没有质的区别了。民主社会主义的人权论,其出发点就表明,它不过是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翻版。

三、在阶级社会中,人权是全民的,还是阶级的?

在民主社会主义看来,社会主义运动是全体民众的运动,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根本,即所有的人的“个人权利”。因此,社会的主体人们,不论其阶级、种族、性别、国籍、职业有何差异,都有权享有共同的基本的人权。而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帮助人们实现、保证这种权利。可见,民主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承认人权的超阶级性。

将人权披上“全民”的外衣,把阶级的特权说成是全民的人权,这不是民主社会主义的发明,而是资产阶级的惯用伎俩。

近代资产阶级在其革命的高潮时期,为了取得民主革命的胜利从而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不得不动员、联合占人口大多数的工农群众一起革命。为此,在它要求自己的平等权利的同时,不得不为广大农工要求同样的权利,不得不标榜自己是整个受苦人类利益的代表,不得不把本来是反映资产阶级经济关系和资本家特殊利益的自由、平等观念,说成是反映全民的共同利益的概念。这样,作为与封建特权相对立的资产阶级“人权”,具有了普遍的形式,成为各革命阶级反封建的共同纲领。应当承认,资产阶级人权作为历史的产物,在曾经代表新生的资产阶级利益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在批判宗教神权、封建王权、贵族等级特权,在推动社会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变革中,的确起过极其重要的进步作用,它同时也包含了民众反封建斗争的成果,包含了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作为这种斗争成果的结晶,便是资产阶级《人权宣言》的诞生。《人权宣言》宣告了人权的主体,是社会全体成员和所有公民,从而宣告了人权在法律形式上,权利主体是不受社会阶级出身和个人身份限制的。它表明了人类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强调了人的价值和尊严。然而,它却片面地夸大了这种共同性和普遍性,用这种普遍性、共同性,取代在人权问题上的阶级性。因此,当它在用自由、平等的“普遍人权”取代、否定了封建特权的同时,又用这种“普遍人权”掩盖了其权利的阶级特性。正是在这一点上,民主社会主义陷入了资产阶级的超阶级的人权论。因此,它看不到现实社会中的人,是阶级的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阶级关系,因此,人权必定是阶级的人权。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虽然推毁了封建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却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作为旧社会基础的私有制。相反,却把它当作自然的基础扩大到社会的一切领域,从而建立了最典型、最彻底的资本主义社会。这里,“私人”披上了“自然人”或“一般人”的外衣,私人的利己本性变成了“自然本性”或“一般人性”,私人权利化为“天赋人权”或“一般人权”,并且由资产阶级的法律加以确立和固定。然而,不论这种人、人性、人的权利怎样变幻着形式,它们都没有改变作为私有制的体现的本质。因此,尽管资产阶级人权总是以“全民”的面目出现,却始终改变不了它阶级特权的本性,“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9页。);尽管资产阶级人权总是以“平等”的外衣包裹起来,却始终遮盖不了它的本相:“平

等地剥削劳动,是资本的首要人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4页。);尽管资产阶级的人权总是以“普遍”的形式装扮,却始终隐藏不住它围绕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轴心旋转的原形。这里的“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而自由权,不过是以资产阶级财产权为基础又是它的观念表现:“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因此,“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运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而“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表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因此,这种自由权不过是“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而平等权则“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至于安全权,“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一句话,这里的“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页~439页。)。

民主社会主义无视人权的阶级性,笼统地提出什么“人人都有”的普遍人权,从而表明了它的人权理论的核心,同样是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再现。而当它宣称个人权利是人权的根本,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根本时,就更加清楚地表明了它的人权理论,是以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的价值观、人生观为其核心的,当它在不谋求改变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基础只提出:实现基本人权的唯一可靠的途径在于建立自由民主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时,就更加清楚地表明了它已经把自己的人权的实现,奠定在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上,把资本主义私有制,视作实现民主的、人道的社会主义的可靠保障。而当它宣布人权是真正民主制的基础时,不过表明了它以资产阶级的价值观作为自己人权观的核心、内容时,其人权的普遍性、共同性,已经完全蜕变成了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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