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治理绩效:政府与利益相关者的博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绩效论文,旅游景区论文,利益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利益的时代”,利益博弈成为最为突出的主题之一[1]。在具有相当规模的博弈群体中,博弈方进行着多次博弈活动[2]。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博弈方无法在博弈中找到最优均衡点,于是博弈方的最佳策略就是通过长期模仿和改进自己与别人的最有利策略,而达到某个稳定的策略,这个策略均衡叫做演化策略(ESS)[3]。演化策略在旅游景区治理中大有指导价值,尽管其缺乏操作上的严密性屡受批评[4-5],但对旅游景区不同博弈主体之间如何实现利益均衡有着理论上的帮助。在旅游景区的开发治理中,包含了不同身份特征、行为表现各异的利益主体和不同的利益主张,彼此之间开展着竞争与合作。如何实现利益分配的最优与最大,就需要一个合适的利益调节机制来实现合作剩余。由于利益主体之间以及利益主体与区域经济增长、资源配置的关系尚未得以协同,就势必影响到旅游景区的治理绩效。旅游景区是“人地生态系统”的运行载体,这一系统包含地方政府、旅游开发商、旅游者、社区居民和竞争者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他们之间复杂的利益博弈。国内较多学者认识到了旅游社区居民与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关系[1]以及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6-7]对于景区旅游发展的重要性。在景区治理中,社区居民这一弱势博弈主体对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并非发挥着关键作用。景区绩效是景区参与主体实行竞合集体理性的综合表达。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景区公共品属性越来越明显。在市场失灵的背景下,政府尤其是旅游景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在景区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它影响到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协同。利益相关者实行竞合是解决景区治理公共性问题、清除外部性的可接受的共同策略,发挥政府行政功能,实现利益相关者博弈均衡是景区绩效实现最优的关键。
1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是指: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8]。通常旅游资源具有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人的理性是递增的,经济人始终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多时候这些目标和利益之间是相互冲突、难以协调和动态变化的[9]。因此,旅游开发要综合考虑旅游者、当地居民、政府、旅游企业等各方面的利益[10]。本文将与景区绩效密切相关的利益主体确定为地方政府、旅游开发商、社区居民、旅游者和竞争者5种类型,任何一类利益主体都发挥各自的作用,并表现出各自的利益诉求(表1)。但景区绩效取决于各利益主体利益博弈的均衡程度。本文利用信息经济学与博弈理论,以景区绩效为研究目标,侧重地方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为研究视角,对参与景区治理的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问题进行探讨,旨在说明政府作用发挥的重要性。
2 利益博弈与景区治理绩效
2.1 政府与旅游开发商
我国旅游景区治理结构不完善,政府权力和旅游开发商权力未得到有效制衡,旅游投融资环境和主体、市场监管尚未就位,政府与开发商权益争夺事件频发。政企谈判可有效解决一般问题,而谈判涉及的根本是政企之间的利益博弈。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要实现运动员到裁判员的转身,造就优良投资环境,实现景区开发多元化、分散化战略,构建有效均衡机制,有助于健全和完善景区治理结构。政府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纠正旅游开发商行为,实现政府与开发商目标的一致,从理论上讲,可提高景区治理绩效。
政府与旅游开发商的博弈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竞争市场中,旅游开发商即使没有政府的显性激励合同,也会积极努力工作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
在政企谈判中,形成谈判价格确定的动态均衡博弈。由于谈判费用、信息成本、利息和机会成本的损失,贴现因子决定了政企的谈判价格,基于完全信息前提,双方存在一个无限期的出价博弈,最终形成最优均衡解。如果双方博弈过程过长,贴现因子越大,最后获胜的一方也会得不偿失。因此,提高谈判效率,缩小贴现因子,有利于景区治理绩效。
图1 政府与旅游开发商博弈矩阵图
Fig.1 Interests game matrix between governments and tourism developers
2.2 政府与社区居民
旅游社区通常是以传统民居建筑群落、特色地域性文化和山水形态组合成的旅游资源富集地和旅游目的地。在景区治理中,社区居民利益往往被地方政府和旅游开发商忽视甚至排除在外,社区利益被视为旅游产业链的终端。现实中出现的旅游社区与当地政府、旅游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不少见。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到社区居民是旅游目的地环境、生态文化的维护者和承受者,忽视他们完全有权参与社区的旅游事业之权利。在景区契约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得到社区支持,就有利于景区开发建设,打造和谐的景区治理环境;如果受到反对,则往往造成经济秩序混乱或者传统文化的丧失,不利于景区治理机制的运行和景区绩效的实现。
政府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博弈,是一个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在景区治理协议执行过程中,社区居民会表示出“支持”和“反对”的选择,政府则采用“打击”和“不打击”的策略。如果社区选择“支持”,则双方博弈结束;如果选择“反对”,则双方博弈关系开始。图2中,G代表政府,S代表社区。政府制定协议后,双方都能预测到自己的行动收益与损失,形成4组策略集合。
图2 政府与社区居民利益博弈树
Fig.2 Interests game tree between governments and community residents
在满足约束条件下,结合双方的实际战略选择,双方博弈的完美均衡是:打击、经营。面对这种具有稳定性的非合作均衡,双方会选择最优战略回应对手,这种理性选择最终会使双方陷入“囚徒困境”,形成无效均衡解,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景区绩效的欠优。
2.3 政府与旅游者
在经济社会中,政府对景区治理主要体现在为景区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有效的软环境和硬件设施,如良好的景区管理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通达安全的旅游交通系统等。这样就为吸引旅游者制造了条件。旅游者的到访与良好的旅游感知,有助于景区治理。反之,则会产生景区的不良口碑,甚至出于经济人的理性,旅游者的不文明言行会破坏和恶化景区治理,导致不良景区与不良绩效的出现。
政府与旅游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与监管关系。在民主法制当前和旅游景区公共品属性更加显性的时候,双方产生博弈关系,即旅游者为委托人,政府为监管人。由于旅游者和政府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利益集团、官僚机构与信息私有化,双方的博弈往往是按照政府行为可观测来展开的。
旅游者对政府会采取“监管”或“放任”的策略选择,政府在行动中会出现“守规”和“违纪”的做法。由于双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只有反复博弈以达到纳什均衡。旅游者为使政府行为与其目标相吻合,采用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政府为遵守契约,获取政治支持率,便要采取守规行动。双方的策略选择构成零和博弈,即双方得失和为零(表2),如果政府守规,无论旅游者采取何种策略,其损失均为零;如果政府违纪,旅游者放任,则政府损失为m;如旅游者监督,则政府要接受am的惩罚。
假设双方行为是理性的,旅游者以抽查形式监管政府,设监督概率为P,不进行监督的概率为1-P,则政府选择守规与违纪的收益平衡点为amp=(1-P)m,其中P=1/1+a。旅游者遵照概率进行监督,政府便会选择守规。同时,公式表明惩罚力度(a)与监督力度(p)两者的关系,加大(a)就能减少(p),从而使双方遵循契约,实现博弈均衡。
2.4 政府与竞争者
在景区治理中,决定景区竞争持久力的通常有来自产业竞争者、供方、买方、替代品和潜在入侵者5种作用力,这5种作用力就构成了政府的竞争者。地方政府在竞争博弈成败中起到关键作用,政府与竞争者之间的利益调整是持续的、动态的。一个成功的景区竞争者能为景区创造源自成本领先,目标集聚和标新立异的竞争优势,政府应善于发现、借鉴和利用这种竞争优势为景区治理提供动力。政府转变成学习型的政府,就能吸取竞争者的优势,避开劣势,在产业细分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细分市场吸引力和关联度,并将治理绩效集聚于新的细分市场。同时,政府要识别替代品,研究替代的经济性,将替代的威胁性与产业整体需求相结合,实施替代品防御战略,在反替代品的活动中寻找新的景区治理策略。
政府与竞争者之间利益博弈是一种零和博弈,是属于不完全信息下的均衡博弈。政府承担起搜集有效信息,作出重大决策的责任,及时吸纳各种竞争优势,向对手学习。竞争者在与政府接触中会获得自身发展。但政府与竞争者因为利益不一致而产生冲突,其利益博弈大致可分为如下类型。
①排斥型博弈。双方根本对立或不兼容,冲突的一方要求克服、战胜另一方,往往采取恶意、恶性的竞争战略,触犯了博弈契约。如1999年,云南落水村汉民刀捅村长案就是典型案例。
②兼顾型博弈。指双方相互反作用,但双方的冲突不是根本对立的。例如在区域性旅游开发中,由于景区治理的大环境相同,根本利益一致,只是治理手段差异化,但通过协调,能实现双方的双赢博弈。
③协调型博弈。指在景区治理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协调的冲突,这种冲突表现在发展滞后的一方阻碍或制约另一方发展。如一些旅游发展相对滞后的旅游区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原因制造各种行为影响,中伤旅游发展好的景区的地方政府,以达到破坏对方形象的目的。
3 利益相关者利益失衡的制度缺陷
3.1 利益协调:政府部门自利性意识过强
政府是理性的,也存在自利性,必须承认政府的合法权益。在现阶段的景区治理中,政府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景区公共利益,其工作重点在于实现景区治理的可持续发展。但在旅游实践中,如旅游规划或景区发展招商中,存在政府部门在景区布局、项目安排上侧重于自身利益的保护,甚至还出现违反合约中的个别条文,表现出过强的自利性目的,导致博弈利益的损失的现象。
3.2 权力介入:市场寻租现象严重
权力介入是指政府机构中个人利用职权谋取利益,以满足个人价值的实现、职位升迁和经济物质的谋取。这些个人作为政府组织中的一员,经济人特性更为明确,他们要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利用职权博弈,导致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冲突,从而影响到景区绩效。他们的职权能够在市场中实现寻租,其原因就是利用权力控制资源,靠出卖公共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3.3 机制缺失:分配制度不合理,法制环境不健全
目前,国内许多旅游景区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旅游利益协调机制,在景区利益分配上随意性大,无章可循。在景区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清晰化的今天,政府没有处理该类问题的实战经验,也无对应的处理机制,往往依靠行政力量和法律手段处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往往力不从心,增加了行政成本,破坏了社会福利最大化。况且,现行的有关旅游景区的法律法规更多地注重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而在如何规范各利益主体行为,如何分割好旅游开发的蛋糕,保护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上还是一片空白。
4 结论与讨论
4.1 研究结论
4.1.1 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是实现景区绩效的基本手段。本质上看,旅游景区治理是多个利益相关者多重利益均衡的动态博弈过程。在景区治理中,政府作为核心利益主体,在各利益主体利益博弈中发挥重要作用,各主体之间行为博弈达到纳什均衡是景区的最优动力机制。云南落水村事件是景区治理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利益严重失衡的体现,是主体间矛盾长期难以有效解决而爆发出来的案例。
4.1.2 政府自利性得失是利益相关者利益失衡的主要障碍。政府对景区治理拥有足够控制权,支配着资源分配与利益划分。在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条件下,其他利益主体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尤其是影响到旅游开发商、社区居民的利益,难以形成井然有序景区环境和绩效优良的景区治理。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持续完善的今天,如果旅游开发商的更换不是取决于市场的力量,而是来自行政的干涉,必然导致景区绩效的滑坡。
4.1.3 景区治理环境的不成熟是利益相关者利益失衡的重要原因。旅游景区的治理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环境的治理需要依靠政府发挥行政手段和法制规章的作用。在个人或部门权力寻租现象面前,制度安排、公平性交易是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的重要保障。在景区治理过程中,政府行政介入不完全、不充分,都是影响景区绩效的重要原因。
4.2 政策建议
4.2.1 机制介入,实现利益表达权[12]。政府要建立为学习型、开放型、民主型政府,让各利益主体积极参与景区治理构建与规划,尊重和维护社区居民权益。对于景区治理中的重大事件,要建立并完善听证会制度,听取各方呼声。同时,政府要制造和利用各种机会,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议事能力。
4.2.2 角色转换,提高利益协调力。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有的景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仍保留计划经济下的政府形象与办事作风。要通过完善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能力赋予”的角色转变,使政府成为扶持和协调利益相关者的核心。
4.2.3 多方权衡,健全补偿机制[12]。在景区治理中,社区居民的利益多被忽视甚至侵占,旅游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如生态环境的恶化、人文风气的变差等最终均由社区来承担。建立并完善各方申诉制度,调节旅游收益,向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地方政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4.2.4 引入第三方力量,确保各方利益。第三方力量是指具有非官方或半官方背景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他们具有公益表达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能在制度、技术等层面为景区治理提供充分的博弈条件。第三方力量的形式通常有:景区规划师制度、社区顾问、景区管委会、景区研究会等。发挥第三方力量,能充分弥补和优化政府与市场两种调控手段,保障景区利益相关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