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制度变革对农业生产力及其布局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生产力论文,中国论文,布局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回顾
20世纪2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历史时期是民主革命时期的农村改革,从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初约30年左右。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内容是实现“耕者有其田”。我国实现“耕者有其田”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规定了对“所有没收和征收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至1952年底,除新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以外,全国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土地革命使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分得了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每年大约50亿公斤粮食和其他封建性剥削。1952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及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的总产量都超过了解放前的历史最高水平。
第二个时期是土地改革完成后至1978年,即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阶段。这一时期为27年左右。这个时期的目标和基本内容就是要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和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使中国农村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变农民土地私有制为集体所有制。
具体讲这个时期可划分为三个阶段:(a)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即把土地农民私有制度改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b)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即把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c)人民公社化阶段,即在维持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基础上,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搞“一大二公”。
新中国土地改革完成后的短短五六年时间,我国农村通过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迅速地转变为高级社,发展为人民公社是与毛泽东同志的思想密切相关。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提出中国农业要走由初级社到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高级社)的路子。在1955年夏召开的七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不点名形容当时的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为“小脚女人”,对所谓“右倾机会主义”思潮加以斥责。在毛泽东同志思想的指导下,农业合作化出现高潮。1955年冬,高级农业合作社只占4%,但只过一年多,即1956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已占到全国农户总数的83%以上[1](P22)。1955年是我国农业空前丰收的一年,农业总产值比上年度增加了7.6%,粮食生产比上年度增加了8.5%。1956年虽是灾害之年,由于农业合作社带来的农业生产高潮,粮食产量却较1955年增加176亿斤,农业总产值比上年度增加5%,有75%以上的农户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收入[2](P29—30)。1957年冬到1958年春,全国农村大搞农田水利建设。毛泽东同志考虑到当时以大兴水利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建设的需要,在1958年3月召开的成都会议上,提出把小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议。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同志在河南、山东等地视察时,肯定了在并社中出现的“把工、农、兵、学、商合在一起”“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的人民公社,同时指出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2](P65)。1958年8月下旬,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经过二三个月的时间,全国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000多个人民公社。参加人民公社的有12000多万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以上。人民公社一大体现在规模大,平均一个公社5000户、10000个劳动者和10000亩土地;二公反映出公有化程度高。在公社范围内搞平均分配,取消社员自留地为集体经营。这种超越历史阶段的“左”倾空想使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农业总产值在1959年下降了14%,1960年又下降了12%,1961年又下降了2.5%。最为惨重的结果是,1959年的谷物产量猛降了15%,1960年又降了10%,1961年也保持同样低的水平[3](P20)。经过几年调整,直至1965年农业才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1962年后调整了人民公社的功能,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将生产管理以及为收入分配而进行的核算下放到生产队,而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并没有变化。这种土地制度一直维持到1978年。我国农业生产力一直没有大的提高,“温饱”问题一直是中国政府与人民极其关心的头等大事。
第三个时期从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和1979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为起始标志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就其发展过程看可分为三个阶段:(a)从1978年到1984年,主要是改革集体经济经营体制,一是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二是政社分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安排下,由农户或小组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并对生产和经营的效果负责。农户和小组难以单独承担的生产环节则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形成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b)从1985年到1992年,主要是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培育农产品市场体系,逐步将国家对农产品的统购、派购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c)从1992年至今,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新时期。例如,提出土地制度建设的基础本框架,在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基础上建立土地使用权和流转机制;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分别推行适度规模经营和荒山、荒水、荒坡、荒滩使用权的拍卖等等,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据有关专家根据生产函数估计,1978年至1984年,农业总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加了42.23%,其中大约一半来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所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提高农产品价格的贡献为16%左右(如果把提价也看作是其他方面的改革,则责任制改革的贡献近70%)。自此阶段后,随着农产品数量增加,“卖农产品难”和农民增收等问题成为政府与社会关注的最重要问题。
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对农业生产力的影响
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看,不同时期土地制度变革都直接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在这方面,唐宗明、文贯中、林毅夫等教授做了大量深入的研究,林毅夫教授采用文贯中教授的数据绘制的1952~1988年总要素生产率指数图如下[3](P37):
图1 总要素生产率指数,1952~1988
(指数:1952=100)
林毅夫教授认为,在1952~1958年这个自愿合作化时期,总要素生产率表现为一个上升的趋势,尽管其增量非常小。1959~1960年,即开始实行强制性合作化时期,总要素生产率急剧下降,且在整个强制性合作化时期(1959~1978年),一直处于比自愿合作化时期达到的总要素生产率低20%的水平。第三时期为合作化解体时期(1979~1983年),是总要素生产率上升时期,到1983年,总要素生产率已恢复到1952年的水平。第四个时期是实行家庭责任制改革后的时期即从1984年至1988年,总要素生产率指数比1952年的水平提高约30%。林毅夫教授认为合作化运动从一种自愿的运动转变成了一个强制性的运动,合作化的保险阀被解除了(即合作社的解散)。如果合作化中这一变化是逐渐发展的,农业的生产实绩就会逐渐下降;如果这一变化是突然发生的,就会像苏联在1929~1932年和中国在1959~1961年所发生的情况那样,立即产生灾难性的农业危机[3](P37—38)。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对农业生产力的影响是与农业劳动的特殊性有着非常密切联系的。作为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具有稀缺性和位置不可移动性的特点。而农业的劳动对象是生物,有自己的生长发育规律。这就决定着农业劳动必须随着分布在不同的地段上的农作物转移、变换和分散进行,只要农业生产技术尚未使其生产像工厂化那样集中生产,农民必然居住在与其生产活动的土地相近的地方,所以,农业生产一般总是同家庭组织联系在一起。解放前,占农村人口90%左右的贫雇农、中农只占耕地的20%~30%,其余耕地为地主、富农所有,并租给农民耕种。地租常常高达主要作物产量的50%,直接影响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1952年的土地改革使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千百万个农民家庭密切结合,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当时我国农业总产值及粮棉主要农产品产量超过解放前历史最高水平就证明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变革的成功。
从土地改革完成后直至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1978年前,其目标就是变农民土地私有制为集体所有制。这一土地制度改革显然是不成功的。将农业生产与家庭组织完全割裂开来的“按工分取酬”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也使我国农业遇到空前危机。直到1978年,我国仍未解决温饱问题。
1978年以来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重新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农户,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论制度变迁对产出贡献率具体数值有多大差异,但有一点是可以认定的:1978~1984年间的农业制度变迁导致农业产出的显著增加,使我国农民基本解决了吃饭问题,国库粮食充裕,城乡农产品供应显著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然而,1985年后,制度变迁的结果是否还对农业产出有影响,是作为既定制度环境的外生变量,还是作为自身不断修正的制度变量内生进入农业生产函数中,目前理论界尚无共识,国家对土地承包期限的制定及修改可以看作是渐进式制度变迁的延续,而非像增长理论提到的那样[4],联产承包责任制将跨越两次土地承包期的调整特点,而成为一个始于1978年且至今仍发挥作用的制度变量,尽管它可能会在不同时期对产出贡献有较大差异。实际上,它仅仅内生化了人力资本、产品质量品种,仍未将制度变迁内生化,只可将其视为一次改变增长路径在空间中位置的力量。
为此,我们尝试就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变迁的过程与1978年以来的农业产出、收购价等一系列经济变量做出相关分析,以期得到近年来土地经营制度变迁与生产力发展的大致评价。
纵观1978年至1999年农业产出的历史进程,初期建立的土地承包制也显露出其不足与制度缺陷。一是农户对土地承包后的使用年限预期不定,影响了有效投入积累机制的形成,极大地破坏了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二是承包的土地所属使用权不充分,土地流转受到极大限制,如果资源的使用被固化了,则很难实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合理化。针对以上缺陷,政府采用调整政策,从而使得土地使用制度的变迁具有阶段性。在1978~1999年这期间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段及与其相关的农业产出增长率见表一。
表一 三个不同阶段农业总产值及其增长率(亿元,%)
资料来源:根据1989、1995、2000年统计年鉴计算整理。
在第一个阶段即1978~1984年间,土地使用制度完成了由人民公社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换,这一转换是渐进的,逐年进行的[3](P83)。
随着新型的土地制度的建立,在人民公社时期被压抑的生产力又恢复了其生命力。农民被赋予了在其所承包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权、收益处置权等,在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过程中,监督费用及成本陡然下降,而激励机制又有所增强,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在这一阶段,国务院从1979年3月份起,陆续提高了粮食、棉花、油料、生猪、鲜蛋等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政府也改革了流通体制,提高了粮食的收购价格,而且其幅度要高于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的上涨率,见表二。
表二 1978~1984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与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水平上涨率(%)
资料来源:根据1989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
注:(3)=[1+(2)]/[1+(1)]×100%用以表示工农业产品综合比价指数,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100%,若此数小于100%,则工业在反哺农业,此时不存在工农剪刀差。
从表二中可以看出农产品历年的收购价均高于同期工业品在农村零售价的增幅,所以1978年以后的价格改革使得1979、1980、1981年农产品价格大幅上涨。这也是这段时间农业产出能以7.6%的年均增速增长的原因之一。随着农业几年来的连续增长,使得政府误以为农业的问题已解决了,由1984年10月起将改革的重点转移到了资源配置的制度方面,进行深化物资、外汇、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1985~1992年农业低速增长,在1985~1989年间,全国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速度更是降到了3.92%。导致1985~1992年间农业持续低增长的原因很多,如价格不利于农业生产者,农业投入下降,耕地面积减少等等,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土地制度存在缺陷,也是其重要原因。由于1993年对于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规则(下文将要提到),使得农业生产再一次焕发了生机,年均增速提高到7.7%。
1985~1992年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虚设所有权,国家、集体、农户对土地权属不清,实际上农户无法拒绝各级“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益权利的随意分享。而且,随着几年来生产工具的更新,投入土地中资本的积累,使得部分地区产生规模经营的要求,而这期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又受到限制,这也部分地降低了本应很高的农业总产值增长率。二是“农民所面临的四个不确定性及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因而农民对土地的长期预期行为不足,使农民土地经营行为短期化。”[5](P123)
当然,将1985~1992年这段全国农业总产出年均增长率降低的原因全部归为土地制度设计的具体方面是不适合的,也是过于片面的。这段时间农业耕地面积的减少、农村工业品零售价及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也是一方面较重要的原因,见表三。
表三 1984~1992年农副产品收购价、农村工业品零售价、生产资料上涨率、耕地面积变化率(百万公顷,%)
资料来源:根据1987、1995、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1994年《中国农业统计年鉴》计算整理。
耕地面积持续下降。这样在其它条件保持不变时,农业总产值在GDP总量中的比例一定会下降。与第Ⅰ阶段不同,在第Ⅱ阶段出现了正常的工农业产品综合化,也就是说在工农业两部门中,出现了不利于农业扩大发展的剪刀差。
第Ⅲ阶段即1993~1999年的土地制度变迁之主要内容是稳定农民预期、补全残缺的产权。这是政府依据第Ⅱ阶段土地经营制度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做出的制度补救。集中体现在1993年11月政府做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措施》确定原定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等。新的制度政策明确地针对着上文已分析过的存在于第Ⅱ阶段土地制度的问题,做出了有效的修正。目的就是要稳定农民在使用土地时的预期,改变农民的积累投入与产出的比,增加对土地的资本投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为一些地区土地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奠定了前提,为土地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提供了契机。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10月,政府又做出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预示着有关土地经营制度安排将上升到法律程序,这对土地制度使用权流转及农民预期都将起到极大的保障和稳定的作用。伴随着土地制度的完善,农业总产值表现出了强劲的增势。1993~1999年年均农业总产值增幅为7.7%,甚至高于第Ⅰ阶段,见表一。
近年来,特别是在农业总产值突破两万亿元人民币以后,出现了农业增产不增收的局面。部分原因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的有效需求下降,进而降低了商品的物价水平;另一方面是我国为加快进入世贸组织,农产品价格受国际市场价格制约,无法进一步提高保护价并增加出口补贴,致使国内农产品供大于求,价格一路下跌,其变动幅度1997、1998、1999年分别为-4.5%、-0.8%、-12.2%,尽管同期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也在下降,但其幅度相对要小得多。这用上文采用的“剪刀差值”可以较清晰地观察到,具体数据可见表四:
表四 1993~1999年农业生产资料价与农产品收购价之比(%)
资料来源:根据《2000年统计年鉴》整理。
从上述资料来分析,政府1993年后制度变迁依然是沿着联产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的方向进行且修正了相应的制度缺陷。“工农产品剪刀差”虽然稍有扩大趋势,但并不能构成农业增产不增收的根本原因。虽然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遇到制度瓶颈,也受到了农业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的制约。
三、联产承包制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力布局的变化
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既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发展,又取决于自然力和对自然生产力的保护和提高而提高,以及农业生产力各要素的质量、数量及其内在系统整体功能的增强,同时还有赖于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20多年来,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我国农地关系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也使我国农业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其布局也不断发生变化。我们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等资料测算出我国不同地区水稻、玉米、畜牧业、水果、水产品等布局变化的情况,其详情见表五~表十二:
表五 各地区农业产值在全国农业总产值中的比例(%)
表六 各地区粮食产量在全国粮食总产值中的比例(%)
注:①表中比例根据历年统计年鉴数字计算整理。
②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华东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西、山东。华中南地区包括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西南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下各表均按此计算。
表七 各地区稻谷产量在全国稻谷总产量中的比例(%)
表八 各地区玉米产量在全国玉米总产量的比例(%)
表九 各地区肉类产量在全国肉类总产量中的比例(%)
表十 各地区水产品产量在全国水产品总产量中的比例(%)
表十一 各地区水果产量在全国总产量中的比例(%)
表十二 各地区蔬菜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比例(%)
从表五~表十二中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2000年与1990年相比,华北、华东和西北地区农业总产值在全国农业总产值中分别增长百分之0.4、1.2和0.3,东北、华中南和西南地区则下降百分之1.7、0.3和0.1。华东地区农业总产值在全国农业总产值中的比例增长最快,而东北地区农业总产值比例则下降最快。
第二,华北、华中南、西南和西北地区粮食产量在全国粮食总产量中的百分比,2000年与1999年相比分别增长百分之0.6、0.6、1.9和0.4,东北和华东地区分别下降百分之1.6和1.3。西南地区粮食产量在全国总产量比例中增长最快。
其中,东北、西南和西北地区稻谷产量在全国稻谷总产量中呈上升趋势,2000年与1990年相比,这三个地区分别上升4.42%、0.86%和0.13%。华北、华东和华中南地区稻谷产量在全国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这三个地区2000年与1990年相比分别下降0.06%、2.86%和2.85%,显然东北地区水稻种植面积大幅增加,水稻种植中心北移。玉米产量则与此相反,只有东北地区玉米产量在全国玉米总产量中比例大幅下降。2000年与1990年相比下降12.2%,华北、华东、华中南、西南和西北地区的比例则分别增长1.71%、2.96%、3.07%、2.63%和2.11%,显示出玉米重心南移。
第三,华北、东北和华中南地区肉类产量在全国肉类总产量比例上升。2000年与1990年相比分别增长2.41%、2.99%和1.84%,而华东、西南和西北地区则分别下降1.24%、5.21%和0.88%,显示出畜牧业生产重心北移。
华东地区水产品呈明显增长趋势,2000年与1990年相比在全国水产品总量中净增长3.23%,其余地区则略呈下降趋势,而东北地区比例下降最快,达1.37%,可以说渔业生产重心向南移动。
第四,2000年与1990年相比,华北、华东和西北地区的水果产量呈上升趋势,占全国水果产量的比例分别增长2.11%、0.09%和2.67%,而东北、华中南和西南地区则分别下降1.79%、1.74%和2.28%。水果产量逐渐呈现区域化的特点。
蔬菜面积2000年与1991年相比,华北、华东、华中南和西北地区呈上升趋势,分别在全国蔬菜总面积中增长1.20%、5.41%、0.40%和0.5%,其中华东地区蔬菜种植面积增长速度最快,而东北地与西南地区则明显下降,在全国蔬菜总面积的比例下降了2.62%和3.98%。华北、华东和华中南地区蔬菜总面积2000年已占全国蔬菜总面积的76.21%,高于1991年的69.2%,上升了7.01%,其增长幅度是相当可观的。
德国人杜能1826年提出农业圈理论,后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圈理论逐渐发展,最后形成了农业地区专业化理论。农业圈理论是把地块对城市的相对位置作为影响农业布局的压倒一切的原因,而农业地区专业化理论则力图综合分析所有影响农业布局的条件并以此为依据来划分农业专业化地区,建立起全国(或地区性的)农业生产地区分工体制,使得各个地区都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农业生产上的优势,推进大规模、高效率的专业化生产,分工合作,共同实现国家农业发展总目标。通过农业合理区划还可以指导工商界建立一套与地区农业发展相适应的产销系统,指导农民合理安排农场上各种作物的种植面积、轮作方式,借以获得最大的单位面积收益[6](P117)。
我国农业生产力布局自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实际上是逐步由农业圈向地区专业化分工的方向发展。然而由于制度及其它原因的存在,这种地区专业化分工的形成受到阻碍。
其原因一是土地高度分散化与土地规模经营存在矛盾,使农业地区专业化分工难以迅速形成;二是我国农业政策促使销区提高自给率,产区提高商品率,地区间的种植、养殖业与小农自身结构趋同,难以发挥地区间的比较优势;三是近几年来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乡镇企业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减弱。农业虽然利益比较低,但农民难以离开土地自谋出路。而农村金融制度存在的缺陷又使农民的调整养殖、种植结构受到制约。因此,在资源、制度和市场三重约束下,我国农业生产力布局缓慢地向地区专业化分工方向发展。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是农业生产力及其布局变化的基础。在目前情况下,为提高我国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地区专业化分工是关键。为此,必须深化农村改革,在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建立合理合法的土地流转机制,解决农业规模经营问题。改革目前我国粮食流通体制、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以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率。这样就能在改革中不断解除制度、资源和市场三重约束,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
标签:农民论文; 农业论文; 农业总产值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 中国土地制度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变革管理论文; 三农论文; 家庭论文; 种植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