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
摘要:休谟在《人性论》中曾指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法,同样如此,因为人性是法的本源,古今中外的法学研究都是以人性作为其研究的逻辑起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必须以人性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权利至上。在法律制度框架下的的“人性”的含义则更多的强调“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人文关怀。而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从制定到实施都应当以人为本,和人性相统一和谐。本文试图探讨的是行政法的人性,想阐明的核心问题是人性应当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价值观。
本文将从人性的内涵、行政法的实现何以不能脱离人性、行政法如何顺应人性的发展三个方面予以论述。
关键词:行政法;人性;以人为本
一.人性的内涵
所谓人性,是指人的共同属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人性是人拥有的基本特征,所有社会制度都应当以人性为基础,去建设、去完善。所有的上层建筑都应当围绕着人性去发展,法律同样如此,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本来不存在,但是当人有了制定法则这种意识,就有了法赖以产生的主体及其能动性。而法治的实现不可能脱离人的这些基本属性,离开了人性的法,等于在谈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行政法就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和规范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其核心价值理念就是控制行政权,从而保护公民权。作为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行政法必然体现人之本性,如果行政法毫不体现人性,不以人为本,那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无法发挥预期的作用。如果要在行政法的制度框架内谈人性,本文认为行政法的人性是指行政法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受到侵害应当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行政法的人性,其内涵就是行政法应当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然就要通过控制行政权来实现,控制行政权是行政法必须坚持的最基本的理念,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就是对权利的最大保障。行政法的人性不仅要体现在控权方面,更要体现在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上。
二.行政法的实现何以不能脱离人性
(一)行政法的起源与存在离不开人性
行政法被认为是近代民主与法治的产物,是宪法在政府与公民关系问题上的具体化表现,甚至可以被称为“小宪法”。而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法律,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而行政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必然要继承宪法的理念和宗旨,要具体贯彻和发展宪法的基本精神,以宪法确立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理念为自身的最高价值追求。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具体化、实践与延伸,应当以人性为最高指导理念。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该关系是因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形式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最广泛、最重要、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基本关系之一。如果没有行政法,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就无法落实,宪法就难以实施。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公共事务大量增加,行政管理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变,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在不断扩展,行政法变得越来越重要。行政法如果没有人性的内涵和价值基础,将无法适应这个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因此如此重要的法律如果不以人性为基本理念和根本宗旨,很难想象会如何完成委以它的重任,如何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何去实现现代化法治。
(二)人性决定着行政法的目的及价值取向
首先,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内涵是指公民在行政管理及其救济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法定外利益。 这意味着行政法不仅要做到保护基本人权,诸如人身权和财产权等,也要保护公民的行政参与权、行政知情权、社会保障权以及寻求救济的权利等依据人性理论和作为行政法概念上的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和每个公民息息相关,一个人从生到死,离不开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是人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拥有和承受的一切。在经济尚不发达、思想尚未充分解放的时代,人们只求平安和温饱,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需求在不断变化和增长,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也是一国法律进步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行政法的立法目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进行历史解释,许多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才逐渐被认为是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这都是由于行政法所秉持的以人为本的尊重人性的价值观,唯有不断坚持和发展法之人性、行政法之人性,才能适应和面对如此快速发展的社会,行政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人为本,并且要在具体制度上予以体现,在实践中予以有效操作。人是社会的本位,人是制度的本位,人是法律的本位,以人的权利、人的利益、人的发展、人的自由、人的幸福、人的平等为宗旨就是现代法律的精神。 这种现代法精神应该体现在行政法的目的上,行政法应当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位,通过限制国家权力和行政权,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不要本末倒置,所有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都应当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促进公民的自我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样的法律才是良法,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社会的快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既为人类带来了方便舒适快捷的生活也为人类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从法律层面分析,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使得人类的思想和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提高,人民生活的更加舒适自由,但同时法律的作用也越发显得重要,犯罪率的上升,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有待解决,这需要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协调,行政法作为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其角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断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频繁出台也足以证明对行政法的需要是一如既往的迫切。而制定行政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只有如此才能制定出良法、善法,才能制定出符合人民需求的法,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及时的救济。
三.行政法如何顺应人性的发展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人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因此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不仅要适应社会的发展更要越发贴近人性。 行政法从立法到具体实施再到救济,其每个环节都离不开人性化,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首先,行政法的人性应当体现在行政立法上,立法是第一步,任何法律只有先制定出来具体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有效实施的可能性,而制定一部良法,在立法层面体现人性是最必要的。具体而言就是行政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愿与诉求,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并规范和限制公权力。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历史的经验证明,如果不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是无法阻止其肆意扩张的。而公权力的肆意扩张的后果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将荡然无存,法治社会将成为空想。因此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对公权力的制约,权力机关在给予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时候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严格限定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幅度等。要让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有一定的机会和渠道表达他们对于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的意见,涉及重要的事项的立法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不可省略任何步骤。即要严格控制随意剥夺公民权利的行政立法,并且让公民适当参与行政立法过程,以此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害。行政立法程序必须体现民主化,行政立法过程要及时公开,并且加强对于行政立法过程的有效监督,而且不可流于形式化,要做到实质和形式双重审查。
其次,行政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也要充分体现人性化。“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包含两层含义,即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要求提高执法质量,要坚持尊重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合理的要求。执法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用相应的法律条文对行为作出评价。 人性化执法就是要求执法者的权力要有合法来源,不合法律的执法就等于犯罪。行政执法要受到约束和监督,要有具体的追责的制度和有效的执行,它的底线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人性化执法对执法者有严格的要求,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僵硬都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谈论的行政执法“重人情”是一种不良现象,是在侵蚀我们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与人性化执法思想背道而驰,人性化执法首先应该是一种理念,它需要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诸多规则去贯彻实施,而不是交给执法机关随心所欲地“看心情”执法。人性化执法必须坚持贯彻合法性原则,也要坚持保护人权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使法律的秩序价值得以实现,使得行政法的人性价值在现实中得到实践和贯彻。行政执法是保障法律实现的重要途径,良法也需善治,执法不善就犹如木桶的一块短板,将影响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建设,甚至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我国重要的治国战略,是举国之力推进的伟大事业,行政法的作用不言而喻,必须坚持行政执法的人性化,让人民群众对以往的行政执法转变观念,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重拾人民对法律的信任。人性化执法是为了实现“以人为本”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而必须采取的重要保障措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建设我国法治社会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服务型政府是指执法要人性化以及行政服务要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实现一切为了人民的终极理念。特权思想的存在是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要坚持消除这种不良的思想和作为,要坚定地培养和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和态度,执法者要换位思考,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要善良地执法而不是去恶意执法、暴力执法。要建立和发展人性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强调行政具体行为的程序的人性化、行政过程的人性化,加强制度上的保障,做到执法必合法、执法必合理、只有这样才会让法律树立正真的权威,让人民群众依靠法律、信服法律、信仰法律,才能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最后,行政法的人性应当体现在行政救济上,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公法,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以法制约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对于公民来说,是确保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后能得到有效救济,从这个角度说,行政法就是权利救济法。 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没有救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形同虚设。良法善治的社会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济体制,法律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必须要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否则权利将受到无限侵犯。行政法的发展越来越现代化,主要体现在建立有效的救济上,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权的侵害的时候,公民是明显弱势的一方,如果没有法律制度作保障,那公民寻求救济将会变得很艰难,权利得不到救济,那么法律就是一堆废纸。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真正使行政法回归到了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的道路上,权利救济才是行政法的归宿。 行政救济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这也体现了行政法的人性,人性化的行政救济是现代行政法救济机制发展的趋势,行政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开始注重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从而体现对权利的全方位保障。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都规定了行政救济机制,但只是初具规模,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如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始终存在着,行政复议亦是如此,集监督、维持和救济于一身,救济功能被弱化,而监督功能被强化。因此,问题不是出在各种制度上,而是出在没有树立正确的理念,即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没有把人性化救济真正贯彻起来,当然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与其呼吁完善立法不如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公民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明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指导思想,它们是救济法不是监督法,然后再具体去实施和完善各项制度和机制。长期以来,我们都未将行政救济放在核心地位,不同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是近几年才得以被重视起来的,因此行政救济制度要实现以人为本,以人权为己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只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正确理念,坚持人性化行政救济,通过行政救济制度的“从上到下”的健全和完善,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真正做到人性化救济。
四.结语
行政权的根本是公民权,永远切记行政权的根本,这将决定行政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以人为本的立法、执法实践层面的关键是众多意识层面的积累与沉淀。立法者在行政立法时、执法者在行政执法时,能否始终把公民权放在第一位,首要取决于他们的公民权理念。必须让他们意识到:没有公民权就没有行政权,一切权力来源于公民,他们只不过是公民权利的代理行使者。 因此,行政法只有以人性为出发点、为归宿,永远把公民权利与自由置于核心位置,时时刻刻牢记其根本,行政法才会是公民需要的行政法,才是依法治国实践需要的行政法。不忘初心,方得圆满,人性永远是一切法律的根源与终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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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苏尤拉,女,蒙古族(1994年8月—),内蒙古通辽人,辽宁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论文作者:陈苏尤拉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3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标签:行政法论文; 人性论文; 公民论文; 行政论文; 法律论文; 权利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知识-力量》3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