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权力制约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权力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支配与服从关系,同其他事物一样,也有自己的特性。这种特性使权力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并呈现出独到的价值和作用,同时也为强化权力制约提供了依据。为什么社会需要权力,文明选择了权力?为什么历代英雄豪杰拼命争夺权力,竭力角逐权力?为什么平民百姓崇拜权力,又惧怕权力?为什么古今中外无数志士仁人反复疾呼要扼制权力,约束权力?这一切都可以从权力的特性中得到说明。
(1)强制性: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就是使他人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且这种服从无须事先征得他人的同意。权力这种特性在国家权力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国家权力是一种凭借国家暴力机器实现阶级统治的强大的物质力量,在国家的范围内,不允许任何其他权力凌架于国家权力之上,超乎于国家权力之外。
(2)等级性:由于权力总是存在于有序结构之中,因而居于不同层次的权力也就有了等级之别,大小之分,并在运行中呈现出自上而下的单向性。在权力的等级序列中,上级以下级为自己存在的基础,权力主体以权力客体为自己存在的基础,但权力关系一旦形成,上级之对下级,权力主体之对权力客体就具有了相对独立的意义。
(3)对象性:各种权力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范围和行使界限,绝对的到处都适用的权力是没有的。在特定的范围和界限内,权力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旦超出了特定的范围和界限,权力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
(4)整合性:权力实质是一种价值控制和资源控制,权力主体通过控制能够给权力客体带来精神利益或物质利益的价值和资源,迫使权力客体服从自己的支配。因此,权力能够使分散的社会力量一体化,使社会秩序维持在权力意志的范围之内。
(5)目的性:权力的行使总是与一定的目的相联系的,这种目的构成了权力运行的内在动力,使权力主体的支配意志不断地转化为支配行为而施加于权力客体,以实现和维持特定的利益。那种没有任何利益上的倾向性的权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2.除上述诸种特性外,权力还潜在的具有一定的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诱惑性和腐蚀性。
由权力的强制性所决定,掌权者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往往会无限地扩张权力,竭力地聚敛权力。这种扩张和聚敛就是权力扩张性的表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尽管没有倡导和维护个人专断的制度,但权力潜在的扩张性往往会自发地滋生出个人专断。
权力的无限扩张,必然要打破既定的界限和范围,侵犯其他权力,甚至危及公民权利。因此,权力的扩张性和侵犯性是相伴而生的。由权力的侵犯性所决定,权力如果失去有效的制约,阶级的代表者就有可能转化为阶级的特权者,社会的公仆就有可能转化为社会的主人,人民的权力就有可能转化为压迫人民的工具。
如果说权力的侵犯性是权力扩张在空间结构上的表现,那么权力的排他性则是权力扩张在时间结构上的表现,扩张的结果必然要排他,排他的过程也正是扩张的过程。权力的排他性不仅导致了终身制,而且也导致了世袭制,使权力的社会化步履艰难。
权力虽然同整个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相联系,但它毕竟是由社会中少数人所直接掌握,因而又同掌权者的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相联系。权力的运行过程也是社会价值和资源的分配过程,分配社会价值和资源的过程就为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因而权力对掌权者具有强烈的诱惑性。
由于权力能够给掌权者带来普通人所难以享有的地位、荣誉和利益,因而对掌权者具有本能的自发的腐蚀作用,使其以为有权就可以享有特殊利益,权力越大享有特殊利益越多,以致驱使人们竭力地角逐权力,拼命地争夺权力,使尔虞我诈、勾心斗角等官场上的腐败行为粉墨登场、兴风作浪。
3.西方有句名言,叫作“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它说明人既是圣洁的,又是污秽的,任何人无论怎样磨砺,也无法将内心的兽性完全驱逐出去。中国有句俗话,叫作“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它说明即使有人在某一方面达到了完善的境界,也很难保证在其他方面不出偏差。正是基于人难以避免的认识与道德发展的局限性,恩格斯指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1〕也正是基于人难以避免的认识与道德发展的局限性,列宁指出:“各政党各阶级的任何代表,作为个人是可能犯错误的。”〔2〕既然人是不完善的,是会犯错误的,那么又怎么能保证人所行使的权力不出现偏差和失误呢?
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表明,权力既可以被用于治国安邦,也可以被用于祸国殃民;既可以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也能够给人类社会造成深重的灾难。为了减少乃至杜绝权力的负面效应,人类从古到今对此进行了长期的追寻与探索。无数事实雄辩地向人们昭示这样一个真理:正如没有绝对的自由一样,也没有绝对的权力,凡是权力都应当受到制约。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还存在着差异的社会里,在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还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下,只有尚未建立起有效制约机制的权力,没有根本不必接受任何制约的特殊权力。历史和现实已经判明,这一真理并没有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失去价值。
4.权力制约作为人们基于对权力特性及双重效应的认识而自觉建立起来的一种特定的关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与约束。具体地说来,就是权力所有者运用民主的手段,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权力行使者所形成的特定的限制与约束关系。
5.权力制约所以具有限制和约束权力的功能,是由其内在的本质要求决定的。换句话说,权力制约机制只有符合其内在的本质要求,才是货真价实的,其运行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否则就是有名无实的,徒劳无益的。这些本质要求包括:
(1)制约主体活动的独立性。即制约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制约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权力作为一种强制力量,表现为制约者对被制约者的限制,要求制约者只向赋予其制约权的组织负责,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它包括组织机构依法设置的独立性,工作人员依法任命的独立性,制约活动依法进行的独立性。制约主体一旦失去了这种独立性,就会蜕变为权力的附庸,制约活动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
(2)制约对象活动的公开性。即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将国家机关的政治事务和施政活动公布于众,使之广泛置于人民的关注之下。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政务公开,即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设置机构、分配权力、安排人事等事务和程序向人民公开;二是国家人格公开,即那些接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施政活动向人民公开。如果决策与施政不公开,广大人民不能及时了解真情,那么选举就失去了基础,监督就失去了前提,罢免就失去了依据,权力制约就会形同虚设。
(3)制约关系的对等性。即对权力的赋予与对权力制约的赋予对应对等。权力随意行使,没有制约不行;制约者处于被制约者单方面支配和控制之下,没有与被制约者平等的地位、平等的权力也不行。在制约关系上,普通公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在于,前者有权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后者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普通公民实施管理;监督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平等在于,两者共同对产生它们的权力机关负责,各司其职,各行其权,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4)制约手段的强制性。即制约主体的制约活动具有权与法的强制力量作保证。权力制约需要被制约者合作,但不能建立在被制约者合作的基础上。权力总是作为一种强制力量发挥作用,权力制约如果离开了同样的强制,就会变得软弱无力。只有以相应的强制力量为手段,才能迫使制约对象无论愿意与否都能接受制约主体的约束,才能保证制约主体不管制约对象愿意与否都能正常行使其职权。
6.任何权力都应受到制约并不意味任何权力都能受到制约。在专制社会条件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主集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体,终身任职,世代相袭,怎能容得下别人对自己的制约呢?其最佳状态也不过是贤臣进谏,明君垂听。因此权力制约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民主。“民主主要表现为一种自下而上运行的权力。它是在政治管理系统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多数人对处于管理地位的少数人的制约”〔3〕。这种制约是通过民主规定权力、民主委托权力、民主控制权力、民主收回权力这些具体环节和途径实现的。
民主规定权力即人民运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立法权为权力立法,并通过授权、分工、限任等环节,解决权力的来源、权力的界限、权力的时限问题。所谓授权,就是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和法律手段,赋予承担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以一定的职能和权限。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各级国家机关只能行使人民赋予的职权,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所谓分工,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配置。国家权力结构和功能的分化是政治民主和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国家权力没有分工,完全集中在一个机关甚至一个人手里,个人专断就有了温床,政治腐败就在所难免。所谓限任,就是对掌权者的任职时间加以限制。如果说分工是在空间结构中对权力主体进行制约的话,那么限任则是在时间过程中对权力主体进行制约。
民主委托权力即人民运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选举权来推举人民中间的优秀分子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管理权。选举的实质是人民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力,并把它转移到自己所信任的代表手里,以便使人民公仆获得合法掌权的资格。历史经验表明:用任命制取代表选举制,就会在事实上割断人民控制自己政治代表的现实纽带,使人民的权力摆脱人民的制约。而一旦公职人员的选拔权从人民的手中转移到其上司的手中,他们对人民权威的敬意就会变为对上司的献媚;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就会变为对上司的顺从和对人民的专横。因此,必须缩小任命的范围,扩大选举的范围。
民主控制权力即人民运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监督权调控人民公仆在政治舞台上的活动。人民对权力的委托,并不等于人民对权力的丧失。人民委托出去的只是国家的治权,而人民始终掌握着国家的主权。正因为如此,人民可以而且应当随时以国家主权者的身份,关注国家治权的行使情况,并利用撤销决定、制止行为、否决议案等制约手段影响掌权者的行为。如果说人民通过选举将多数人的意志转化为少数人的权威的话,那么又通过监督继续保持多数人的意志对少数人的权威的经常性调控。
民主收回权力即人民运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罢免权对那些违犯宪法和法律,不称职、不胜任的公职人员实行罢免。列宁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4〕人民监督制约的权威性是由罢免权来支撑的。人民享有罢免权,即享有决定掌权者政治命运的权力,是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一种最有力的制约手段。如果离开了罢免权,只停留于一般道义上的谴责,监督制约就失去了权威性,失去了威慑力。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0页。
〔2〕《列宁全集》第13卷,第343页。
〔3〕李景鹏:《论权力分析在政治学研究中的地位》,《天津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4〕《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