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理性的新认识--基于实践规范观的分析_科学论文

科学理性的新认识--基于实践规范观的分析_科学论文

科学合理性的新理解———种基于实践规范观的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合理性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回日期:2010-05-12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053(2010)07-0961-07

科学合理性是现代西方科学哲学讨论的核心论题,对科学合理性的多种理解引起学界持续的理论争鸣。20世纪以来的逻辑实证主义及其之后的批判理性主义是逻辑主义合理性两大流派,把历史、心理等因素排除在科学合理性理解之外。前者试图通过构建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结构达到对科学合理性的说明,后者则提出更具逻辑必然性的否证性标准,主张理论的可证伪性是科学合理性的本质内涵。逻辑主义合理性之后,库恩和劳丹等开辟并走向科学合理性的历史主义研究方向。库恩重拾并且论证了被逻辑主义抛弃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因素对科学合理性说明的合法地位,提出了范式理论模型;劳丹则取消了真理在合理性说明的统治地位,以解决问题推动科学进步来理解科学[1]。社会建构论者将科学放在社会文化背景中考察,看到科学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则把知识的理解置于社会学分析框架,试图建立一种关于科学的集体认识论和社会认识论,例如科学知识建构论者诺尔-塞蒂娜(K.Knorr-Cetina)就认为:“科学成果从与境方面说是特定的建构。这些建构带有创造科学成果过程的境况偶然性和利益结构的标志,没有对这些建构进行分析,就不可能充分地理解这些科学成果”[2]。

从某种程度上讲,上述各种科学合理性的模式都不能完全应用于说明科学发展的实际过程。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科学实践哲学认为出现这种理论困境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上述科学合理性理论本身,而在于各种科学合理性模型共同预设的理论前提,即把科学作为一种理论体系的理论优位的科学观,进而把科学合理性奠基于某种抽象理性规范原则。科学实践哲学首先把科学视为处于特定实践境况下的实践活动,认为科学合理性应奠基于实践境况规范。基于实践境况规范观的科学合理性探究,是对科学合理性的一种新的理解,有助于把握科学合理性的基本内涵。

1 两种规范观及其科学合理性理解要旨

科学合理性是一个规范概念,科学合理性评价是作为一门独立的规范学科的科学哲学的基本任务及其规范性的体现①。不同的规范观,决定了对科学合理性的不同理解。理论优位的科学哲学和实践优位的科学哲学分别秉持不同的规范观,因而对科学合理性的理解不同②。

历史地看,存在两种不同的规范观:抽象理性规范观和实践境况规范观。20世纪前半叶的分析科学哲学和后半叶的自然化科学哲学秉持抽象理性规范观,即认为规范性来源于抽象理性(如逻辑或先验必然性)。这种规范观预设了自然与理性相对这一基本前提,规范性的根据在于理性一端,且具有先验性、普遍性和境况无关性特征。尽管20世纪60年代奎因(W.V.O.Quine)自然化认识论给科学哲学带来自然化新方向[3],但是奎因式的自然化诉求因同样预设了自然与理性二元论而仍然没有突破抽象理性规范观的理论框架。基于抽象理性规范观,科学合理性的理解依赖某些抽象原则,科学合理性论题最终诉诸对科学的逻辑分析的或者理性重构的探究。从逻辑经验主义到批判理性主义,再到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以及劳丹的自然化科学哲学等,都是基于抽象理性规范观下的科学合理性探究[4][5]。

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科学实践哲学[6-8]在批判地吸收后经验主义对科学实践的理解(实验室研究、女性主义、SSK等)[9-12]以及科学实践解释学[13-15]的思想资源、并在重构实践概念的基础上融合自然与理性,从而超越了自然和规范性的传统二分,主张一种融贯的自然主义,进而提出实践境况规范观,认为科学理解与认识的规范性来源于实践境况。与抽象理性规范观不同,实践境况规范观具有后验性、地方性和境况性特征,是一种自然化的规范观。在经验层面,实践境况规范观得到了包括认知科学在内的许多自然科学领域的实证研究结果的支持,例如,基赫仁赛(G.Gigerenzer)运用经验研究成果分论证指导人类推理的原则不能是那些不顾人类具体认知能力的抽象理性原则,而是那些在具体时间环境中、可以被有限的人类思维资源适用的规范原则[16]。基于实践境况规范观,对科学合理性的理解和探究将不再基于某些抽象的理性规范,科学合理性概念和具有实践境况性特征的科学合理性评价将在新的规范观下获得一种新理解。

2 实践境况规范观及其本质属性

实践境况规范观认为规范性来源于实践,科学实践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源于实践境况的科学实践规范的本质属性。科学实践哲学认为,实践是一种现象,一种可识别的模式,是由境况的诸构成性要素和构成性标准共同确定的。实践现象的构成性要素之间总是处于因果关系当中,并在该因果关系中呈现出因果能力;这种能力属于实践现象中的对象,而不是属于脱离实践境况的抽象对象。科学实践中的内在因果作用是规范性产生的根源,实践中的内在因果结构或因果关系成为科学实践的规范性权威,同时,行动者对实践成败的责任使之获得规范力量[17]。科学实践的时间性和地方性特征决定了基于实践境况的规范的历史性和地方性本质属性。

2.1 科学实践规范的历史性

实践的历史性在海德格尔的实践解释学那里已经从存在论视角所揭示出来,它是实践的本质特性。科学实践同样是具有时间性本性的实践现象,即实践总是处于重塑着过去、塑造着当前和预塑着未来的动态活动。从时间的尺度上看,这种时间性使实践处于动态的演变过程,展现为具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维度的历史,因而历史性成为时间性的一种表现形式。事实上,科学活动的实际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但科学实践的历史性并不一定意味着规范性也是历史性的,例如理论优位的科学哲学对规范性理解就是以非历史性为基本特征的。规范性是否具有历史性本质取决于我们从何处寻找规范性,即规范性的来源是什么?

理论优位的科学哲学在科学实践之外寻求规范性理解,假定的相对稳定的甚至是绝对理解规范并不因科学理论的演变和更替发生变化,逻辑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证伪主义的意义标准以及劳丹的科学进步模式等都是如此。针对这一点,库恩早就注意到并且做出了这样的概括:“贯穿全文我一直暗中假定,在理论选择所展示的准则和价值,不管最初起源如何,都是一劳永逸地固定下来,不受从一个理论到另一个理论过渡的影响。粗略地讲,只是非常粗略地说,我认为事实就是这样。如果有关的价值表还是很简单(我提到五种价值,并不都各自独立),如果其说明仍然很含糊,那么像精确性、广泛性、富有成果性等价值就是科学的永恒属性”[18]。因此,理论优位科学哲学中规范性的非历史性就在于对规范性的寻求超越了历史性的实践活动本身。库恩的历史主义反对这种永恒属性的存在,而是着眼于事实上的活生生的科学实践现象,认为“这些价值的实际应用,或者更确切地说附着于它们的相对重要性,随时间以及应用领域的不同而发生显著变化”[18]。

在实践的科学观下,实践是包括行动者在内的以介入世界的方式认识世界的实践现象的整体,行动者的主体身份是在实践中被塑造的,脱离实践境况的主体是不存在的。这样,首先从实践外部获得某种规范然后再回到某种实践场景中去从事实践活动就变得不可能了,认知主体只能在实践中获得约束;同样,对科学实践自身的理解,不是依赖于实践之外的某种规律性或规则性,而是通过对实践的规范的可说明性达到对实践本身的理解。这意味着,对于科学哲学家而言,不是站在科学之外对科学进行合理性重构,而是置身于科学实践之中来理解科学、理解科学实践。当科学实践哲学把认知主体获得的认知规范归结为实践本身,并且把科学实践的理解置于实践之中时,规范性就无法超越科学实践的历史性,科学实践的历史性因而才决定了实践规范的历史性。因此,规范是历史地以实践的方式存在的,历史性因而是规范的存在论特性。

2.2 科学实践规范的地方性

实践的科学观认为,科学是在特定的实践境况下发生的活动,即科学得以发生的实践境况是非全局性的,而是地方性的。那么,在地方性的实践场景中发生的科学实践活动所揭示的科学成果,即作为实践结果的科学知识或理论也因此是地方性的吗?在传统的科学观中,科学知识具有普遍性和真理性,因而,尽管科学知识产生于地方性的实践场所,如特定条件下的实验室,但是知识本身一旦得到揭示就不再是地方性的。这种静态的科学知识观受到科学实践哲学的反驳,认为所谓的科学知识或者其理论形态仅仅是世界的模拟物(这里用模拟物作为隐喻,理论与世界之间并不一定具有同构关系,理论也不是对世界的镜式反映;世界的模拟物可以有很多,因而用模拟物来表明静态的科学知识或科学理论不是客观普遍的),它们仅仅是科学实践活动的一个环节,脱离具体的实践境况的科学知识和科学理论就变得不可理解,也就失去了意义。正如劳斯所指出的,科学知识和科学理论向实验室之外的拓展必然伴随着对实验室之外环境的实验室化改造。因此,静态的科学知识或科学的理论形态不是科学本身的存在方式,科学只能以实践的方式存在于具有地方性特征的实践境况中,在地方性实践中获得其身份的规定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科学就是实践。所以,在这里,地方性是一个存在论范畴,而不是字面意义上的空间概念。

科学实践的地方性存在本质就在于实践境况的地方性特征,那么,我们能否由此得出源于实践境况的规范性就是地方性的这一结论呢?这样的推理难以成立,除非能够表明地方性是实践规范性的存在条件,换句话说,除非能够表明实践的规范性之所以存在,在本质上离不开地方性实践境况。从两方面来阐明这一点。首先,实践的规范性源于实践中的因果内在作用,并且由实践中的因果结构或因果关系得到说明。其中,因果结构或因果关系不是某种逻辑的或先验的结构或关系,而是地方性实践境况中特定构成要素之间的实践因果性的呈现,它并不具有脱离实际实践境况的稳定性和普遍性;此外,实践的因果性是由实践中的各种构成性要素在作为整体的因果关系中所具有的因果能力所决定的,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具体的实践而显示自身。换句话说,规范性只有在进行中的实践才能通过显示出来的内在因果关系得到说明,脱离具体的实践境况,实践的因果结构或因果关系将失去其得以显示的场所,因而也就失去了产生规范性的地方性场所。

第二,规范性是在实践中持续进行的因果内在作用中体现出来的作为整体的实践境况的特性。科学实践规范性的历史性已经表明,实践中的规范性是动态的,而科学实践规范性的动态性的根源就在于作为整体的科学实践的历史演变特征。这种演变一方面在于实践的构成性要素的改变,例如实验室某些条件的改变,具有不同实验技能的实验人员的替换等;另一方面,实践的时间性总是使实践面向未来的可能性开放,揭示着即将成为认识对象的认识事物,而这种可能性的出现首先是由实践整体的因果关系塑造的;反过来,认识的可能性也不断塑造着既有的因果关系。因而,离开这种因果内在作用实践整体,实践规范性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据。

3 基于实践境况规范观的科学合理性理解

3.1 科学合理性:从理论走向实践

从科学合理性的角度来看,科学哲学的规范属性具有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规范性达到对科学的理解;二是通过规范性达到对科学探索的约束。应该说,科学合理性的这两方面内容的区分是理论优位的科学哲学的产物③。在理论优位的科学哲学中,科学的理解者即科学家或科学哲学家们总是站在科学之外,把科学的理论体系看作是被理解的对象,认为理解的合理性就在于能够发现科学理论发展中的某种确定性规范,进而确立其规范权威;科学的探索者同样是与认识对象相互分离的,认为探索的合理性就在于符合基于某种规范的方法论原则,认识者通过哲学规训获得认知的规范力量。因此,在理论优位的科学哲学中就有了两种科学合理性的内容。

然而,实践的科学观认为,科学不是单纯的理论体系,而是活生生的实践领域;探索主体不是脱离实践境况的认知者,而是实践整体的组成部分。此外,只有处于科学实践境况当中,理解科学和从事科学才是可能的,科学本身就是理解科学和从事科学相统一的实践活动。可见,在科学实践哲学视野下,科学理解的合理性和科学探索的合理性内在地统一于科学实践合理性,是科学实践合理性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而科学实践的合理性不仅要从科学实践中获得规范权威,同时也在实践中获得规范力量。因此,科学合理性问题不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

3.2 科学合理性的实践性理解

实践境况规范观为重新理解科学合理性及其评价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而对科学合理性的理解又总是在把握合理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中并且在规范性的历史性和地方性展开中获得。科学实践的规范性来源于实践中的因果内在作用,其规范性根据实践的构成性部分之间的动态的因果结构得到说明。特定实践境况中构成性要素之间的因果结构是由作为整体的实践境况所决定的,而那些构成性要素本身的因果能力却不依赖于作为整体的实践,仅仅依赖于该要素本身的性质。因此,因果能力属于实践要素,而因果关系属于实践整体。

然而,实践不是一成不变的,由科学实践的历史性存在本质所决定的实践境况既因为实践场景配置(configuration)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也因为实践目标的不断演变而发生改变,从而使得理解科学实践的规范因果关系也总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这其中包含了实践境况在时间性尺度上和地方性尺度上的变换。从历史的角度看,在时间序列上表现为前后相继的科学实践模式中构成性要素之间的规范关系的不断演变,先前的规范因果关系已经不再适合评价后继的科学实践的合理性。在科学实验室当中,随着原有实验室探询目标的实现而不断出现新的研究目标,实验室总是处于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且在新的实验目标的引导下,实验室原有的规范因果关系相应地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这种变化并不是截然分明的革命式的变化,而是一个渐进的连续的过程。换言之,认知主体并不总是能够获得评价合理性的确定的标准或者确定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连续的因果关系状态。比如,要想达成认识对象的目的,在获得认识最大可能性的过程中,实践中的实践要素就相应地处于诸种可能的实践因果关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科学合理性就绝不仅仅是“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的二值状态,而是由认识的可能性所决定的具有由小到大的连续合理状态:理解和行动的合理性的模态特征。过去的规范在当下实践境况下被重新塑造,以面向未来的科学实践。这种时间的尺度上动态的规范特征可以看作是规范的时间尺度。

从地方性的角度看,实践境况的改变从根本上在于实践构成性要素的改变,其中包括物质性要素的改变、实践目标的改变。例如在科学实验室中,新的实验仪器设备的引进,将改变着原有实验器材之间的实践性因果关系,也改变着行动者与这些试验设备之间的实践关系。新的实践目标的确立,同样要重塑原有的实践规范。因而,在新的实践境况中,科学实践的合理性要根据新的实践中的因果关系规范重新做出理解和评价。实践境况的地方性也包括实践境况的空间变换,这种变换通常因文化、政治以及权力关系等因素的差异而重新塑造着理解与行动的规范。劳斯指出的科学成果向实验室之外的拓展往往采取的是标准化策略[19],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实践境况的改变已经改变了原有科学成果在新的实践境况下的合理性。由此可见,规范的历史性和地方性在具体的实践中将展现为科学合理性规范评价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此外,在实践境况的改变中,实践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处于各种可能性之中,而在这些可能的关系中,总存在着实现实践目的的从最小可能行为到最大可能行为即劳斯所说的处于成败关键地位的行为的连续性[20],行动者根据当下的实践境况的理解获得相应的实践规范约束,做出实现实践性目标的最大可能性的行为则被认为是合理的行为;相反,则认为理解和行动不具有最大合理性。行动者在实践境况中所获得的规范力量的强度是与行动的可能性相关的,因而规范力量的强度是理解科学实践合理性的另一个重要维度。

至此,实践境况规范的历史性与地方性在具体实践中的展开,理解实践规范的动态性、地方性特征,实践规范并不是某种预先存在的确定性规范,而是在具体实践中得以展现的具有连续性特征的具体规范。动态的规范适用范围、适用时间以及规范力量因此成为科学实践合理性规范评价体系的三个基本尺度。

4 科学合理性的实践解析及其规范评价维度

4.1 合理性评价维度1:规范的标准化程度

从实践规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的关系来分析,直观地认为,规范的适用范围越大,或者适用时间越长,说明某种规范就越具有普遍性。理论优位的科学哲学就是试图揭示具有更大普遍性的科学理解规范或者科学探询规范,因而把规范建立在逻辑或者先验结构的基础之上,寻求规范性的普适性和永恒性。而在科学实践哲学中,地方性和历史性都是实践规范的存在性条件,特定的规范只存在于在特定的实践境况中。因此,规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在科学实践哲学中并不是反映规范的普遍性的指标。那么,它们因此在科学实践的规范性研究中没有意义,还是揭示了不同的意义呢?

从科学实践的成果应用方面来看,实践规范的地方性和历史性决定了那些实践成果具有特定的也即有限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同样,科学实践只有处于特定的实践场景中才是可理解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科学实践成果以及具体的科学实践模式因此就被局限于狭隘的范围内。事实上,科学实践成果总是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向实验室之外的拓展,这种拓展总包含着对实验室之外环境的实验室化塑造,甚至劳斯认为整个现代社会就是一个被塑造的庞大的实验室。这种拓展方式总是通过权力在实践中的运作来完成,其目的在于把特定实验室的内在规范标准化,以达到更大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因此,在科学实践哲学中,规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不再反映规范的普遍性,而是表征规范由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所刻画的实践规范性涵义可以称之为规范的标准化程度。

4.2 合理性评价维度2:特征规范近似度

从规范的适用范围和规范力量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地方性的实践境况对于所处其中的行动者来说,具有特定的规范涵义。这种特定的规范对应于某种可能的而非确定的实践目的、实践活动,因而内在地构成相应的可能的实践因果关系。对于理解科学实践以及科学探索活动来说,总存在最大可能性的因果关系对应于最合理的理解和行动。也就是说,在地方性的实践境况中,最大可能的因果关系是理解和行动的最合理的规范说明。我们把作为实践境况中最大可能性的因果性的规范称之为该实践境况的特征规范,即特征规范是最大科学合理性的评价尺度。

偏离特征规范的理解和行动都不是最合理的理解和行动,越接近特征规范的理解和行动越合理,反之越不合理。这样,合理性再次理解为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概念。那么,怎样来表达合理性的这一特征呢?我们可以从规范的适用范围和规范力量之间的关系出发,把科学实践合理性看作是与规范力量成正相关、而与规范范围成负相关的概念,即规范适用范围越小(越趋向于特定的地方性实践境况)、规范力量越大(如最大限度上把握实践中的关键点、或者接近最可能实现实践目标的因果关系),那么科学合理性就越大。按照这种理解,在特定的地方性实践境况下,以与实践中获得最大可能实践目标相对应的因果关系,即以特征规范来理解科学和行动是最合理的。因此,可以把与规范适用力量成正相关、与规范适用范围成负相关的这个变量称之为特征规范近似度,它反映了合理性的程度。

4.3 合理性评价维度3:规范的内化程度

科学实践哲学认为,认识者是实践中的主体,不能脱离实践境况,因而,认识者必然在实践中获得规范的约束力量才能合理地在该实践境况中从事实践活动。劳斯指出,行动者所获得的规范力量来源于实践中某些关键的东西,是实践者要为之负责的,因而从中获得规范力量。那么,如何才能在特定的实践境况中敏锐地把握那些对于实践来说成败关键的东西呢?这就是行动者在实践中获得规范的能力问题。

无论是把规范性诉诸抽象的规则,还是诉诸某些假定的规范来源,都预设了这种(些)规范来源具有先天的对行动者的规范性功能,从而把规范性归结于此。这种观点要么是不彻底的,要么是神秘主义的。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逻辑原子主义式的探询方式缺少发生学的维度。从规范的时间的尺度出发很自然地把探讨规范的来源问题追溯到获得规范力量的历史考察,它不仅需要逻辑地展开,还要需要有发生学的视野。而这种逻辑的、发生学的视野并不要求把规范最终归结为某些预设存在的某些规范,而是把规范作为行动者在实践中逻辑演进与历史沉淀的产物。塞尔和福柯也各自从习惯养成(habit formation)的实践阐发了的各自对规范内化的观点。塞尔把习惯形成作为背景能力的习得;福柯把习惯形成作为规范的内化。二者的共同点在于:习惯形成在本质上是把意向性行为转变为非意向性能力的一种自然倾向,即自主性行为。例如,“在学习打网球的实践中,一开始,球员非常注意以特定的方式握拍和挥拍的姿势,但是后来,对握拍和挥拍的思考逐渐转移,而成为熟练的动作,或者根本不去想,对飞来的球的响应成为一种非意向性的自然动作。在时间的尺度上,球员在学习网球的实践过程中逐步获得了网球游戏的规范性,而且这种规范是一个内化的过程”[21]。在科学研究中,科学共同体内部分层现象,其本质就在于资历较深的学者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加深规范的内化程度,进而对实践境况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更好地把握实践中的关键点,从中获得更大的行动的约束力。因此,从规范力量与时间尺度之间的关系角度,可以从发生学视野阐明规范随着实践的演进不断内化为行动者的个体能力这一现象。在科学实践中,实践者的个体实践能力是特定实践的构成性要素,因而,行动者规范的内化程度是科学合理性评价的又一重要维度。

5 结束语

本文对科学合理性的研究进路和研究主题等与理论优位科学哲学范式下对科学合理性的研究有很大不同,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实践优位的科学哲学所主张的实践境况规范观与理论优位的科学哲学所秉持的抽象理性规范观存在的本质差异。这种规范观的转换,使得科学合理性论题从理论论证走向实践解释,从关注科学进步性和内在必然性走向关注理解的可能性和实践的价值合理性。这就决定了在新的规范观下对合理性的研究不是以理论重建为基本风格和主要任务,而是始终基于规范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去揭示基于实践境况规范观的对科学合理性的一种可能理解,去阐明实践规范的本质属性及其对科学合理性理解的意义。研究表明,科学实践的历史性和地方性是科学合理性评价规范的存在论基础,并决定着科学合理性评价规范的历史性和地方性本质,这是在新视野下理解科学合理性的基本出发点;基于此逻辑地建构了以规范适用范围、适用时间以及规范力量为基本变量的以规范的标准化程度、特征规范近似度和规范的内化程度为基本维度的科学合理性评价体系。当然,本文初步探讨了基于实践境况规范观对科学合理性新理解的可能性,该视野下的科学合理性论题还有待深入、系统地研究。

注释:

①规范具有“区分”和“约束”的功能,在具体规范性研究领域中通过概念化而形成规范概念或概念图式、进而通过理论化而形成规范性理论或理论图式而体现出来。因此在不同的规范性研究领域中出现了诸多具有规范功能的概念或术语,比如,在宽泛的科学哲学领域中,“真”、“意义”、“知识”等是具有区分功能(即与“假”、“无意义”和普通“信念”相区分)的规范性概念;“意向性”、“有效性”、“合理性”等是具有约束功能(即以意向为导向的行动,以有效性和合理性对行动做出评价)的规范性概念。见:于金龙.实践规范性:从抽象理性规范到实践境况规范.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3(7):5-7.

②科学实践哲学把科学看作是实践,其反思的对象是科学实践本身,或称作实践的科学观;而在此之前的科学哲学把科学看作是理论,其反思的对象是科学理论体系,或称作理论的科学观。为了与科学实践哲学相区分,吴彤把秉持理论的科学观的科学哲学称作“理论优位的科学哲学”,反之称为“实践优位的科学哲学”或者“科学实践哲学”。见:吴彤.科学实践哲学发展述评.哲学动态,2005,(5):40-43.

③理论优位的科学哲学认为,科学理解规范是科学探索规范的基础,科学探索合理性是科学理解规范在方法论层面的体现,因而,这两种合理性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但是,理解科学和从事科学分属不同领域,前者属于规范领域,后者属于事实领域,因而就存在“应该”与“是”之间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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