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的权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图书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G25;D922.1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4-325X(2006)06-0004-03
1 缘起
笔者近期读到刊登在《大学图书情报学刊》杂志2005年第2期上的白群、白伟二位同志的文章:《高校图书馆的权利与义务解读——学习〈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该文在第二部分“高校图书馆的权利”中认为:高校图书馆有管理的权利,即管理权。有对违规者进行处罚的权利,即处罚权[1]。白群、白伟二位同志把高校图书馆管理权和处罚权中的“权”确认为“权利”。笔者又读到刊登在《图书馆论坛》杂志2004年第4期上的谢少俊同志的文章:《高校图书馆管理权与读者使用图书资料权的法律问题》,文章认为:“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一个机构或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同样承担及落实高校自主管理权的部分管理权力。”[2] 谢少俊同志把高校图书馆管理权中的“权”确认为“权力”。那么,图书馆的管理权和处罚权究竟是“权力”还是“权利”呢?
2 权力和权利的辨析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什么是权利和权力呢?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可以获得的某种利益。权力是指一方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同时又为对方所必需的某些公共资源,而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或人生的能量和能力[3]。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第2版)》指出了“权利”和“权力”的区别:首先,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了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了权利一词。第二,权利一词通常是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的,但职权一词却只能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决不意味着行使职权者的任何个人利益。第三,人们在讲权利是指法律承认并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时,并不意味法律要求他必须这样行为,与此不同,职权一词不仅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这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而且也意味他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成为失职或违法。最后,国家机关的职权、权力是与国家的强制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在多数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伴随着国家机关的强制力。与此不同,公民在其权利遭到侵犯时,一般只能要求国家机关的保护,而不能由公民自己来强制实施[4]。胡旭晟、蒋先福主编的《法理学》对“权利”和“权力”作了更明确的区分:
一是行使主体不同。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体;而个体权利的行使主体则为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是利益取向不同。权利的行使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权利主体的利益;权力的行使则不体现权力行使者个人的任何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
三是取得方式不同。权利主体对权利的取得,就自然人(公民)而言,一出生(甚至尚未出生)就取得了作为人所应当具备的由法律确认与保护的一些基本权利;就法人而言,则从一成立就依法取得了一些由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权力主体对权力的取得则不能与生俱来,而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予以特别授予。
四是表现范围(或推定规则)不同。国家权力以法律明文规定(授权)为限,允许对国家权力作扩张解释和推定,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行使法律未规定的权力,否则构成越权。一般来说,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权利,但法律未加明文规定或禁止的权利(即我国学者所谓的“剩余权利”),原则上公民都可以行使。也就是说,权利并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在一定的原则前提下可以从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律原则以及事实状态中推定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五是自由度不同。对于权力主体来说,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非法转让,并且行使权力即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权利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放弃其权利,行使权力也不意味着必然承担责任。
六是运行方式不同。国家权力的运行自始至终与强制为伴,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可依法使用国家强制力;权利的运行则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即使主体权利侵犯也不能对相对一方使用强制力,而只能请求国家强制力保护[5]。
从以上的分析不难得出一个结论:权力是职权的同义词,而且权利和权力是有严格区别的。因此,正确区分管理权和处罚权中的“权”是“权利”还是“权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3 在图书馆管理权和处罚权中区分权利与权力的意义
由于权利和权力有着严格的区别,在图书馆管理权和处罚权中混用“权力”与“权利”两个概念,必将带来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中的混乱。正确区分管理权和处罚权的“权”究竟是“权利”还是“权利”,不仅可以准确地界定概念,还有助于明确图书馆管理权和处罚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
首先,区分是权利还是权力,有助于正确认识图书馆管理权和处罚权的主体性质。图书馆管理和处罚权的主体是指图书馆的个体和群体。如上所述,权利的行使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的行使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体。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以及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与文化行为,而权力行为则是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因此,如果图书馆管理权和处罚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则意味着图书馆与读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不利于图书馆管理读者,对失范读者的处罚行为自然就不具备或不具有权威性,不利于处罚行为的落实;如果图书馆管理权和处罚权是图书馆的权力,由于任何权力都是以“命令—服从”的规则运行,权力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因此,由图书馆管理权和处罚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读者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处于服从的地位,这样图书馆管理权和处罚权就具有权威性,有利于图书馆管理权和处罚权的落实。
其次,区分是权利还是权力,有助于明确图书馆管理、处罚权的实施及其法律要求。权利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放弃权利,行使权力并不意味着必须承担责任。对于权力主体来说,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非法转让,并且行使权力即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构成渎职或违法。因此,如果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是一种“权利”,则意味着图书馆可以放弃该种“权利”,这样就为图书馆怠于行使管理或处罚的行为找到了法理根据。但是,如果图书馆管理权和处罚权是一种“权力”,则意味着对失范行为实行处罚是图书馆的职权,必须行使,否则就会构成失职。而且,图书馆必须依法正当行使管理权和处罚权,否则,滥用权力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再则,区分是权利还是权力,还能明确图书馆实施管理、处罚行为的目的、意义和作用。由于权利的行使往往可为权利主体带来一定的利益,因而,“权利”之说,就能在理论上解释图书馆实施管理、处罚是为了自身利益着想之嫌,而“权力”之说,就能在理论上解释图书馆行使管理、处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文化教育机构,管理的目的在于不断提高图书馆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读者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处罚的目的在于戒除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对失犯读者进行处罚教育。
最后,区分是权利还是权力,还关涉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立法的一些法理问题。其一,由于权利并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利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推定,权利主体可以做法未禁止的。如果图书馆处罚权是一种权利的话,则意味着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图书馆的处罚行为,图书馆就可以对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但如果图书馆处罚权是权力的话,由于权力只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不允许行使法律未做规定的权力,否则就构成越权。由于我国还没有对《图书馆法》立法,没有有关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的法律规定,因而,目前我国图书馆的管理和处罚权实际上仅仅是图书馆的一种“应有权力”,而不是“实有权力”。因此,“权力”之说要求国家对《图书馆法》立法时,必须明确规定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其二,由于不受限制的权力会走向权力的滥用,因而,对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的立法限制,赋予读者一定的对抗图书馆无度管理权、处罚权的权力,也是我国应加紧制定《图书馆法》的立法任务。
区分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是“权利”还是“权力”,是明确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问题的需要。因而,对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中的“权”做明确区分有利无弊。
4 图书馆管理权与处罚权应是图书馆的权力
白群、白伟二位同志在论文中把高校图书馆管理权和处罚权中的“权”确认为“权利”。那么我们对高校图书馆的管理权和处罚权有时就可以这样理解:高校图书馆在管理上有资格依法享有对图书馆管理或不管理的权利,对读者的失范行为也可以依法享有实施或不实施处罚的权利。
那么,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中的“权”究竟应是权利还是权力呢?通过以上的分析我得出的结论是: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是图书馆的一种权力,是图书馆根据其职业而享有的一部分公共权力即职权,而不宜表述为一种权利。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依据《宪法》,图书馆事业是国家文化事业的一部分。图书馆是受国家和社会的委托,担负特定的行政职能,服务于特定的行政目的,承担及落实国家管理的部分管理权。比如,图书馆在具体从事职能活动中,有自主制订本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的权限,有权在法律授权之外,根据自身的内部规则限制剥夺利用者的权限,以保障图书馆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这种“权”应看作是国家权力的延伸,成为图书馆的职权之一。
其次,图书馆行使管理权、处罚权是为了更好向读者提供各类信息服务,但不能为其自身带来任何利益。因而,图书馆行使的管理权、处罚权是图书馆的权力(职权)而非权利。
第三,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权利。但权力(职权)不可自由选择和放弃,否则就构成渎职或违法。图书馆在为读者服务过程中遇到读者失范的行为时,不实施管理或采取处罚措施不足以维护图书馆的正常秩序时,如果不实施管理或采取处罚措施就是一种渎职行为。现实中,图书馆怕给自己带来麻烦而不作为,因而无视失范行为的发生及泛滥,严重影响了高校图书馆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正常进行,这本身就是一种渎职行为,因而,只有明确了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是图书馆的职权,图书馆必须行使时,才能杜绝此类消极不作为的发生。
再则,权利与义务相对,权力与责任相对。图书馆行使管理权、处罚权时要遵守一定的原则,比如读者对图书馆财产的损害,也只应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比如图书馆对超越书刊使用期限、丢失书刊、污损书刊文献等违反借阅图书文献资料规定的读者进行罚款、责令赔偿等补偿性处罚),如果造成读者权利的缺损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而,从这点来说,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是图书馆的权力。
综上所述,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是图书馆的权力,是图书馆基于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职权之一,而不宜表述为是图书馆的“权利”。区分管理权中的“权”是“权利”还是“权力”,可以准确界定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的概念,明确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的相关理论问题,为图书馆管理权、处罚权在《图书馆法》的立法中提供了法理根据,以及为图书馆管理权和处罚权的正确行使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