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对我国出口竞争力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_排污费论文

环境规制对中国出口竞争力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入产出论文,中国出口论文,规制论文,竞争力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11)03-0057-11

一、引言

关于环境管制对竞争力的影响,理论研究归纳为三种观点:“不利论”、“双赢论”与“综合论”。“不利论”认为,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及生产效率(Viscusi,1983;Xepapadeas & Zeeuw,1999)。“双赢论”认为,从动态角度看,环境规制可能会导致环境水平提高与企业竞争力提升的“双赢”结果。Porter(1991)与Porter & Linde(1995)较早提出这一观点,因而该观点又被称为“波特假说”。后来的研究者认识到,环境规制对竞争力的影响结果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环境规制对竞争力的影响结果是不确定的(Alpay,2001;Sinclair-Desgané,1999),这些观点可统称为“综合论”。

与理论研究相似,实证研究的结论也存在较大差异。正如Jaffe et al.(1995)、Jenkins(1998)、Hitchens(1999)与王军(2004)等综述性文献所提到的,目前的实证研究并没有为上述三种观点中的任何一种提供足够令人信服的证据,或者说,三种观点均不能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早期的多数研究表明,环境标准对贸易没有明显影响,试图通过降低本国环境标准来扩大出口并不能取得理想效果(Tobey,1990;Grossman & Kruger,1991;Xu,2000;Harris et al.,2000;Busse,2004;陆旸,2009);一些研究则注意到,环境规制对贸易的影响可能随产业与国家表现出差异性(Beers & Kopp,1997;Cole & Elliott,2003)。

目前针对中国的实证研究还比较少。赵细康(2003)发现,环境保护强度的大小与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强弱之间并未呈现出规律性变化,中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政策并不必然导致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丧失。陈诗一(2010)发现,尽管节能减排行为在初期对工业部门的技术进步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从长期来看,节能减排不仅会提高环境质量,而且能够同时提高产出和生产率。王兵等(2010)也发现,考虑资源环境因素后,纯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率大幅提高,这为波特假说在中国的适用性提供了初步证据。傅京燕(2010)的计量分析也表明,环境规制对比较优势的影响呈“U”型,在拐点之前,环境规制对中国各行业的竞争优势有负面影响,而在拐点之后有正面影响;尽管目前中国尚处于拐点左侧,但试图通过降低环境标准来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做法只是一种短视行为。

二、加入污染治理支付成本的投入产出模型

用投入产出法研究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可以追溯到投入产出模型的创始者Leontief(1970)。Leontief & Ford(1972)将污染物看做是生产所需要的一种投入要素,因而,在传统投入—产出表的纵向投入中加入了污染物生产,横向产出中包括了污染物消除活动,以此分析最终需求的变化对污染排放的影响,以及污染治理行为对价格体系的影响。Walter(1973)在分析美国贸易的污染内涵时,尽管未明确使用投入产出表,但其使用的“环境成本全部负担”(Overall EC Loading,OECL)不仅包括出口行业的“环境成本直接负担”(Direct EC Loading,DECL),而且包括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中间投入品的环境成本,这种思路与投入产出分析的思想如出一辙。国内一些学者也试图编制中国环境投入产出表(李立,1994;雷明,2000;雷明,胡宜朝,2004),最近的研究则侧重于采用投入产出表分析对外贸易对我国环境及能源消费的影响(Kahrl & Roland-Holst,2008;陈迎,潘家华,谢来辉,2008;沈利生,唐志,2008;徐慧,2010;李小平,卢现祥,2010;彭水军,刘安平,2010)。

我们将借鉴Leontief & Ford(1972)的思路,在投入产出表中增加污染治理成本变量,分别考察在没有污染治理、现有的污染治理与加强环境规制三种情况下各行业的价格指数,以此判断当前环境管制强度对各行业价格水平的影响程度,以及加强环境规制对各行业价格水平的潜在影响程度。具体而言,将环境看做是与劳动者、土地、资本等同的生产要素,一方面,企业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环境污染损失”即是“环境要素投入”;另一方面,与劳动者取得工资、土地所有者取得地租、资本所有者取得利息等类似,企业也必须付给“环境”相应的“报酬”,这即是“污染治理支付成本”,主要由政府代收。显然,如果企业支付的“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小于“环境污染损失”,则企业生产存在负外部性。只有当企业支付的“污染治理支付成本”等于“环境污染损失”时,才是实现了环境成本的全部内部化,企业才没有动力排放更多的污染物。

这一思路反映在投入产出表中,是在传统的投入产出表增加值部分,除劳动者报酬、税收、固定资产折旧与营业盈余外,增加“污染治理支付成本”,用符号EC表示(见表1)。根据纵向恒等关系式,即“总投入=中间投入+增加值”,对第一个部门,有下列等式:

可以计算出加强环境强度对每个行业价格水平的潜在影响。

三、各行业污染治理已支付成本与未支付成本的测算

在对环境规制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时,一个很大的困难是污染治理成本的测度。Walter(1973)在测度美国对外贸易的污染含量时,认为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包括研发投入、设备投资的资金成本、设备的折旧以及当年运行成本四部分。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在实际计算时,使用设备的当年投资额作为设备折旧与投资的资金成本的替代变量。李钢等(2009,2010)在测算我国工业发展的环境成本时,所使用的“已支付成本”指的仅是污染治理设备的当年运行成本。考虑到中国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的研发投入不多,排放未达标污染物还需缴纳一定的排污费,同时借鉴Walter(1973)使用设备的当年投资额作为设备折旧与投资资金成本的替代变量的做法,我们将中国企业的污染治理支付成本看做是污染治理投资额、设备运行当年费用以及缴纳的排污费三部分之和。对于分行业的污染治理已支付成本与未支付成本的测算,我们以2007年为例进行说明。

1.污染治理已支付成本

在公开的统计资料中,仅设备运行当年费用有分行业数据,污染治理投资额与排污费只有总量数据,这两部分的分行业数据只能通过分拆法获得。

(1)污染治理投资额。为了避免拆分可能带来的误差,我们采用两种分拆方法。第一种分拆方法假设,各行业的污染治理投资额与当年设备运行费用的比重相同,则利用当年工业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乘以各行业的设备运行费用与工业设备总运行费用的比重,即可得到当年各行业的污染治理投资;第二种分拆方法借鉴Walter(1973),假设各行业污染治理投资额在当年固定投资中的比重相同,则利用工业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乘以当年各行业的固定资产额在工业固定投资总额中的比重,即可得到当年各行业的污染治理投资。由于在2004年之后,各工业行业固定资产统计口径明显不一致,利用第一种方法难以获得可供跨期比较的数据。这里,我们首先使用第一种拆分方法,在后文中使用第二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

这里涉及一个关键的数据——工业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尽管中国的统计资料提供了类似的指标“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额”,但其含义与本文所需要的数据还有些区别,因此有必要予以说明。按中国的统计口径,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三方面内容,分别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额、实际执行“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额,其中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又包括污染费补助、政府补助与企业自筹三部分。考虑到其中的企业自筹部分是由企业直接承担的,对企业国际竞争力有明显影响,另外“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也主要由企业负担①,因此,此处的工业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自筹部分与“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之和。采用第一种分拆方法的计算步骤如下:

(2)污染治理设备运行费用。将各行业的废水治理设施当年运行费用与废气治理设施当年运行费用相加,得到该行业当年污染治理设备运行费用EC[Annual]。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08)。

(3)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于2003年实施后,排污收费制度实现了由原来的“污水、废气超标单因子收费”向“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的转变,对每“污染当量”采用统一的征费标准。理论上讲,各行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应该跟本行业排放的“污染当量”正相关。但是,“污染当量”的计算非常繁琐且需要大量数据,作为一个近似的替代,我们假设对各行业“未达标污染物”采用统一的征费标准,则各行业缴纳的排污费在总排污费中的比重应该跟其未达标污染物排放量在工业未达标污染物排放量中的比例一致。目前可得的这方面的数据包括工业废水、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在计算时分别赋予相应的权重。具体而言,各行业缴纳的排污费计算步骤为:①将各行业的废水、二氧化硫、工业烟尘与工业粉尘未达标排放量分别与相应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相除,得到各行业未达标污染物占工业未达标污染物的比重

正如后文计算结果所展示的,排污费在污染治理成本中的比重很低,因此分拆方法的选择对最终结果的影响并不大。其中所涉及数据,排污费来源于《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7),各行业及工业未达标污染物排放量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08)。

2.污染治理未支付成本

假设加强污染治理,即所有的污染物均要经过治理达标后才能排放时,则企业需要支付的全部污染治理成本。全部污染治理成本由污染治理已支付成本与未支付成本构成,其中,前者按上文提到的方法测算,后者是指按照现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处理未达标污染排放物所需额外增加的成本。

从技术上讲,处理未达标污染排放物的成本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目前的污染处置设备的处理能力已经足够,只需要增加额外的设备运行费用即可。第二种是,目前的污染处置设备的处理能力不足,需要同时增加污染处理设备投资与设备运行费用。显然,前者所需要追加的成本要低于后者,这两种情况分别对应污染治理未支付成本的下

四、环境规制对价格水平的影响

1.当前环境规制强度及加强环境规制强度对行业价格水平的影响

按照表2以及投入产出表中各行业的总投入数据,我们首先计算出没有环境规制、当前环境规制强度、加强环境规制三种情形下的行业价值增加率,见表3第2-5列。再根据前述(1)式,可以计算出相应情形下各行业价格水平,见表3第6-9列。

计算结果见图1。废品废料行业(22,部门代码,下同)受到的影响最小,只有0.17%;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业(23)受到的影响最大,达到4.24%;在贸易部门中,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4)的价格变化超过了3%,金属矿采选业(4)、造纸印刷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11)、化学工业(12)、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与金属制品业(15)的价格变化率较高,超过2%;其余行业的价格变化位于1%-2%之间。按照相关研究(Tobey,1990;Low & Yeats,1992;Beers & Kopp,1997;Wilson et al.,2002;Busse,2004;陆旸,2009)的界定,这些受到影响较大的行业基本属于污染密集型行业。显然,本文的发现与污染密集型行业更易受到环境规制影响的逻辑是一致的。

加强环境规制对各行业的价格水平同样非常有限。在当前环境规制强度对各行业价格影响的基础上,加强环境规制使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23)的价格水平进一步提高1.4%-1.9%,在各行业中幅度最大;提升幅度较大的行业还有金属矿采选业(4)、造纸印刷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化学工业(12)、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4)与金属制品业(15),价格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幅度下限值在0.5%-0.9%,上限值位于0.80%-1.17%;其余行业价格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幅度下限值均位于0.5%之内,上限值均位于0.7%之内。

图1 当前环境规制强度与加强环境规制强度对各行业价格水平的影响

2.环境规制对行业价格水平影响的时间变化趋势

我们同时考察了污染治理成本对行业价格水平影响的时间变化趋势。由于2000年及之前的投入产出表与环境统计数据统计口径差异比较大,我们只能测算出2002、2005、2007年污染治理成本对产品价格的影响程度,具体见图2。在考察期间内,多数行业的价格受影响程度提高,这与近年来中国的环境管制强度不断提升的趋势一致。尽管2003年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使得排污费征收标准更加严格,排污费征收额增长速度因此明显加快,但各部门尤其是贸易部门价格的受影响程度并未明显增加,仅在0.5%左右。少数行业价格受影响的程度甚至略有下降,例如,纺织业下降2.25%,这主要是因为,纺织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从74.1亿元大幅减少到33.5亿元。

图2 2002、2005、2007年污染治理成本对各行业价格水平的影响

注:2002年的环境统计数据没有提供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21)与废品废料(22)的数据,因此无法测算这两个行业价格水平受影响的程度。

3.稳健性检验

鉴于拆分法可能带来的计算误差,有必要进行稳健性检验。对行业污染治理投资额采用第二种分拆方法,假设各行业的污染治理投资额与工业固定投资额的比重相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其中所涉及数据,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企业自筹与实际执行“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额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08),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来源于《中国经济统计快报》(2008)。采用与前文相同的计算步骤,得到当前环境规制强度与加强管制强度对行业价格水平的影响,见图3。与图1比较,差异并不明显。当前环境规制强度对废品废料行业(22)的价格影响最小,只有0.24%;影响最为明显的三个行业是水的生产供应业(25)与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业(23)与燃气生产供应业(24),幅度分别为4.25%、3.72%与2.91%,而这三个行业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很低。多数行业的价格变化幅度位于1%-2.5%之间,其中,金属矿采选业(4)、造纸印刷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11)、化学工业(12)、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4)与金属制品业(15)位于2%-2.5%之间;其余行业的价格变化位于1%-2%之间。

加强环境规制强度对各行业价格水平的影响也非常有限。影响最大的是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23),价格也仅仅提高1.5%-1.8%;影响较大的行业还有金属矿采选业(4)、造纸印刷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化学工业(12)、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4)与金属制品业(15),价格变化下限值在0.5%-0.8%之间,上限值位于0.80%-1.17%之间;其余行业价格变化的下限值小于0.5%,上限值也基本低于0.8%。

图3 当前环境规制强度与加强环境规制强度对各行业价格水平的影响

五、结论

以污染治理成本作为政府环境规制强度的替代变量,以行业价格水平的变化测度各行业国际竞争力受到影响的程度,本文利用加入污染治理支付成本的投入产出模型,评估环境规制对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本文的主要结论:①总体而言,2007年污染治理成本使制造业贸易部门的价格提高的幅度在4%之内;分部门看,污染密集度型行业受到的影响较大;②从变化趋势看,尽管排污费征收标准自2003年后更加严格,但各部门尤其是出口部门价格受影响的程度并未明显增加,仅有0.5%左右;③进一步加强环境规制,使企业的环境成本全部内部化对各行业价格水平的影响有限,价格提高幅度不超过2%。

这些发现表明,尽管环境管制对中国的制造业贸易部门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尚在可承受范围内。其他研究也得出相近的结论。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最近的一项调查(董敏杰等,2010),仅有4%的企业与7%的经济学工作者认为,环境管制必然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只有31%的企业认为,环境管制强度过高导致成本高涨。事实上,早在1995年的一项针对326家企业的问卷调查(薛进军等,2002)也得出相近的结论,多数被调查企业认为中国有能力克服环境问题并希望强化当前的环境政策,分别有74%与79%的被调查企业甚至认为,环境政策“可以提高将来经济发展速度”或“增强中国将来竞争力”,只有5%-6%的被调查企业认为环境政策“会降低未来经济发展速度”或“减弱中国将来竞争力”。另外,本文的发现与赵细康(2003)、陈诗一(2010)、王兵等(2010)、傅京燕(2010)等研究结论也基本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的计算结果很可能高估了环境规制对行业价格水平的影响。一方面,计算所依据的模型仅仅是在传统的投入产出表增加值部分新增了“污染治理支付成本”,与此相对应,在“中间使用”部分也应该增加“污染处理行业”,但由于数据难以获取,本文并没有这样处理。如果可以获得足够的数据,在“中间使用”部分也应该增加“污染处理行业”,有可能出现污染治理成本使某些行业价格水平下降的结果。另一方面,现有的统计资料并未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当年运行费用”的具体内容,如果企业在填报数据时,将当年的污染治理设备折旧值也包括在内,则本文计算的“已支付成本”高估了企业的实际支出成本,进而可能高估污染治理对工业价格水平的影响。即便如此,环境管制对中国贸易部门价格水平进而对其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十分有限,认为环境规制会降低中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注释:

①197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正式提出: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1976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中重申了这项制度;1979年的“环保法(试行)”、1989年的“环保法”、各时期单项环保法律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均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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