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状态下的几个刑法学问题论文

醉酒状态下的几个刑法学问题论文

醉酒状态下的几个刑法学问题

刘建军

许昌市委党校,河南 许昌 461000

摘 要: 喝酒是人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节日宴会、红白喜事、日常茶余饭后等,人们都会选择喝点小酒,但是也有一些酗酒和醉酒的情况出现。当醉酒之后,由于人的意识比较模糊、行为不受控制,会导致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这时候对于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划分、相应的定罪量刑等情况应该给予清楚的划分和认知,才能够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对犯罪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为社会和平秩序和风气的形成做出贡献。因此,本文就醉酒状态下的几个刑法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规范化每一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彼此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 刑法学;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醉酒驾驶行为;刑事责任

一、前言

正常状态下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具有一定的、完善的评判标准,无论怎样都是处于犯罪者的主观意识所进行的,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是很好界定的。但是对于醉酒状态下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说,犯罪主体的意识可能是清晰的、也可能是不清晰的,这时候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所涉及的法学问题就会变的越来越复杂,相关的特殊性也更强。在我国刑法的规定过程中,对于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行为分为两种状态,即有可能成为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甚至无责任能力的两种状态。因此,针对醉酒状态下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明确彼此之间的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秩序的维持。

梁肇彬供述称:“邓强是城投公司的董事长,对城投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事务有决定权,如果没有他的同意,我不可能顺利借助城投公司下属的建筑公司的资质承建上述工程项目,在工程款支付方面也不可能那么顺利。我送钱给邓强也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以后可以继续合作,多承接一些工程。”

二、对刑法中“醉酒”一词的理解

在我国现阶段实际应用的法律中明确规定,醉酒状态实际上并不属于责任能力欠缺的状态,是必须要负一定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理由有三点,第一点是在醉酒的状态下,行为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醉酒并不意味着脑神经和身体完全被酒精所控制,如果醉酒程度非常严重,那一定是不能够站立或者行走,而是躺着睡觉。这就反映出醉酒状态下还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并不是自控能力的丧失,仅仅只属于某一种程度上的减弱,相应的还应该肩负一定的责任[1]。第二点则是醉酒的行为无论是从哪一方面来说,不管是来源于别人劝酒还是自己的主动性饮酒,这从根本上都是自己饮酒所导致的,如果说自身的自控能力足够强的话,是完全能够避免这样现象出现的。因此,对于一个具有正常意识和行为能力的人来说,他们在喝酒的时候,一定可以意识到自己喝醉酒以后可能会出现的行为,有可能会有哪些危害,才会去规范化自己的行为。第三点酗酒作为一种旧社会遗传的陋习,本质上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行为,必须要加以控制,做到能不喝酒就不喝酒[2]

三、关于实施危害行为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探讨

首先我们将醉酒人分为两个类型,一种是生理性醉酒,另一种是病理性醉酒,由于其发生机制和临床表现的不同需要加以区别对待。所谓的生理性醉酒就是我们常说的日常醉酒,是由于单纯的直接摄入酒精导致的,症状单纯,不掺杂其他疾病因素。病理性醉酒称急性病理性醉酒或特异性酒中毒,并且只出现于极少数的人身上,发病的机理并不清楚,一般在具有脑部实质性损害和精神疾病患者身上常见。因此,对于病理性醉酒的犯罪行为而言,他们虽然有一定身体上疾病的原因,但是与精神病人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不能够完全地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要按照病情酌情处理[3]。这样也会防止很多人为了犯罪而谎称自己是病理性醉酒的情况出现。总的来说,只要是醉酒状态下的危害行为,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论动机如何,造成的伤害是一定的,这时候就一定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我国的刑法而言,不仅仅要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还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一样的措施,不仅仅从法律的层面上保证各个主体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而且还进行了人情层面的考虑,减少法律的冰冷感,增强人情味。

四、醉酒人犯罪量刑研究

(一)定罪

在现阶段刑法的第18条中有一条提出了概念性的规定,它认为在处理这种醉酒状态下社会安定性问题的时候,是要根据醉酒人所实施的具体危害行为进行判罚或者处理的,要求结合分则条款中的退规定来进行罪名的判处和处置方式,拘留或者是现金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犯罪者的态度来弹性地调控[4]

可是我不认识路,走着走着就到了镇上唯一的教堂,我看到了刘佳,他穿着小西装,戴着端正的小领结,头发抹了发油,服服帖帖的,怎么看都是白马王子。

(二)量刑

量刑一般是和定罪结合在一起的,刑罚的轻重是由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的,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点是针对于行为人醉酒的动机和目的这一角度来看,如果说犯罪者在喝酒之前,也就是清醒状态下是蓄谋已久,并且有很深的杀人动机或者伤人动机的,这就属于故意伤害事件,它的处罚程度并不是单一的刑事案件,更多的要考虑违法犯罪的情况。因为他们的醉酒状态产生于“借酒壮胆”,或者迷惑警察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时候要进行较重的刑法处置[5]。第二点是从行为人醉酒的主观罪过形式来看,犯罪者的醉酒心理是需要了解的,主要可以分为故意醉酒、过失醉酒以及因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醉酒几种。和上文所提到行为人的醉酒动机结合在一起,直接或者间接故意醉酒的犯罪者犯罪动机明确,要重罚;由于对自己的酒量缺乏认知、过于自信醉酒,而导致产生的危害行为要酌情考虑,尤其是认罪伏法态度好,所造成伤害不严重的情况,要结合着安全教育进行处置。

(三)醉酒驾车行为研究

醉驾已经成为了现阶段比较常见的一种社会问题,所导致的社会危害也是比较严重的,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为人的生命安全造成难以消除的侵害。因此,我国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已经给予了一定的明确,这也是我国刑法所进行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国《刑法》的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护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能够顺利进行下去。这也足以说明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是为了保卫社会而进行的,而且需要严格化犯罪者行为,按照所造成的伤害进行量刑处理,降低对社会的危害,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这种醉酒驾车刑事犯罪必须要进行相关的措施完善。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填补了之前的空白,在第133条中说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6]。法律条例的完善在某种程度上规范了社会上的不良行为,并提出了严格的处罚措施,起到了警钟长鸣的作用,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醉酒状态下所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界定的时候,必须要明确每一个违法犯罪主体的动机,如果是蓄谋已久则要加大量刑和处罚的力度,如果是意外事故,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按照犯罪者承认问题的态度进行酌情考虑,但是基本的处罚和赔偿问题必须要明确。而且根据现阶段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必须要肩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这一原则,相应的法律工作者在具体的案件操控时也必须要遵守。只有明确受害者和犯罪者的责任、义务,在法律的层面上保障彼此的利益,然后基于双方的意愿,给予道德层面的调控才是法情并行的主要举措,帮助社会和谐风气的塑造。

[ 参 考 文 献 ]

[1]赵博誉.醉酒犯罪刑事责任依据和立法完善路径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8.

[2]韦春发.“隔夜醉驾”的刑法教义学解读[J].研究生法学,2017,32(04):71-80.

[3]郭奕.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海南大学,2016.

[4]刘兰.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08):16-17.

[5]邢冲.论危险驾驶中的醉酒驾驶行为[D].苏州大学,2012.

[6]杨玉坤.论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D].烟台大学,2011.

中图分类号: D92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7-0200-02

作者简介: 刘建军(1967- ),河南许昌人,本科,法学学士,中共许昌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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