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疫苗的管理与对策论文_王秀娟,王世忠,熊剑

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疫苗的管理与对策论文_王秀娟,王世忠,熊剑

(贵州省罗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州黔南 550100)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6)17-0210-02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及人们对预防用疫苗需求的不断增加,受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及经济利益的驱动,预防用疫苗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国家有计划预防接种的正常开展,对传染病的有效控制造成了威胁。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是预防传染病,提高人群免疫力及健康水平的最有效措施。可是预防接种能否达到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目的,关键在于疫苗的质量及贮存、运输、接种等诸环节是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及《疫苗流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疫苗的生产、供应及使用、管理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如何加强对疫苗的管理,笔者浅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1.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流通渠道不规范,疫苗的使用单位冷链运转不规范,并未严格按照疫苗的储存要求进行运转,疫苗供应、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不熟悉,意识不强。

1.2 无计划的生产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特殊商品,不能完全适应市场调节的经济规律,在生产销售中,不能无限制地自由竞争,有一定制约,要按计划生产;生产计划应根据各省市根据本地区人群预防接种需要疫苗量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各大生物所的生产应与这一需求相适应。然而长期以来,一些看好疫苗投资少、见效快的投资者,在没有国家有关部门生产计划的条件下,盲目生产、盲目销售、无序竞争。

1.3 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疫苗供应渠道不正规

生产厂家的无计划生产及无序的市场竞争,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全省各市(地)县(市)疾控中心由于事业经费的不足,多把预防用疫苗的接种作为创收的主要来源,有的推广二类疫苗接种,有的搞承包经营,公司经营甚至多方经营。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有部分疾控机构越级购苗异地购苗,把正常的供应渠道都给打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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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预防疫苗质量下降,防病效果不高

供应渠道的混乱给一些非法经营者造成了可乘之机,个体户倒卖疫苗,药店、药品批发市场销售疫苗,送疫苗下乡,送疫苗上门,个体诊所私自接种等现象较为突出。这些疫苗经营者大都无医药知识,也不具备冷冻、冷藏保管运输等基本条件,无视预防用疫苗所必须的特殊运输(时间)、保存条件(温度),使疫苗的效价(效力)降低,从而影响免疫效果,达不到预防接种目的和效果。

1.5 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类疫苗供应混乱,较普遍地存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用二类疫苗经营所得弥补工作经费不足现象,二类疫苗接种对象的确定无计划性、甚至缺乏起码的科学性和原则性,二类疫苗接种对象确定的无计划性必然导致副反应增加,冷链系统运作的正常性值得怀疑,现行的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的不适应,加重了群众负担,冲击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正常开展。

2.对策

2.1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出台对儿童计划免疫进行了完善与发展,明确了政府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预防接种工作机制。对疫苗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疫苗流通和实施接种的管理,流动人员中儿童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反应的处理等工作。《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2.2 疫苗的生产必须依法管理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各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只有真正实现有计划生产,才有可能实现有计划供应。另外,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将预防用疫苗的生产和供应纳入法制轨道,加强监督管理,真正做到有计划生产、有计划供应。

2.3 针对疫苗监管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打破垄断,建立完善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对法律法规的培训等五个方面加强疫苗管理,建立起群众使用疫苗的安全屏障。

2.4 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疾控部门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及《疫苗流通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提高法律意识。预防用疫苗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加深理解和认识,要认真处理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增加法制观念。利用一切机会,采取不同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卫生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使之变被动为主动,自觉抵制预防接种中的非法行为。

2.5 针对第二类疫苗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我国相关工作现状,我们认为,首先应积极广泛地开展对第二类疫苗性质、预防接种相关事宜及与第一类疫苗区别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其次,积极争取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视和投入,以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从根本上摆脱依赖业务创收养(补贴)业务工作开展的误区;再次,探索新形势下政府对第二类进行宏观疫苗管理模式,第二类疫苗的特性决定了对其的使用管理中,必须有政府有力、到位的宏观调控管理,过分强调第二类疫苗的市场属性,单纯依赖市场的调节机制,不仅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更会引起一系列其它的不良后果;再次,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根据实践,研究、讨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第二类疫苗供应、使用和管理中的位置和作用;再次,国家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开展第二类疫苗针对性疾病流行病学、疫苗使用效益分析等基础性研究工作,根据相关研究结果,选择性推荐我国、某省范围内适宜推广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并同时制定出推荐的使用程序。

2.6 建立健全正常疫苗供应渠道

坚持继续完善按区域和按省、市、县、乡、村逐级的疫苗供应渠道,任何人或任何单位不得在这一渠道外买卖疫苗。一级监督一级,建立疫苗从出厂到使用逐级登记制度。加强监督执法队伍的思想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疫苗行为,一经发现应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保证预防疫苗的有效管理。

论文作者:王秀娟,王世忠,熊剑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6年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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