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WTO农产品出口技术标准_农产品论文

如何应对WTO农产品出口技术标准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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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以来,我国出口农产品频频发生被进口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所阻的事件。从山东的葱姜蒜,到陕西的苹果、新疆的番茄酱,从东部沿海的对虾、蜂蜜、冻鸡,到大西南的茶叶、蘑菇、猪肉,纷纷遭遇进口国各种苛刻检测标准的检验,价值数十亿元的货物被查扣、退回、禁入。不少地区、出口企业和农民为此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头破血流的碰壁使我们明白了一个现实:没有标准或者不按标准生产产品,这是在当前的国际市场形势下我国农产品最致命的弱点。可以说,没有农业标准化去规范,我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没有保证。失去的将不仅是国际市场,还将继续危及本国人民的食物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一、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特点

WTO有29个独立的协议,其中有关农业标准的协议有两个,一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eehnical Barrier to Trade,简TBT协议),二是《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简称SPS协议)。这两个协议都规定农产品贸易、质量检验或仲裁要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食品标准、国际兽医组织(IOE)制定的动物健康标准、国际植物保护联盟(IPPC)制定的植物卫生标准以及ISO等国际标准。它要求世贸成员国必须遵循上述标准,把好质量关。

与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不同,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较高的隐蔽性,较大的灵活性,一旦出现限制,影响巨大,而且损失很难避免。具体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有如下特点;

1.影响到的农产品范围广,直接导致我国农业结构调整战略受到冲击。从水产品、禽肉等动物性农产品,到茶叶、花生、蔬菜等植物产品、加工产品,几乎所有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均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由此严重影响中国发挥比较优势、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部署,增加了农民增收的难度。

2.扩散效应显著,影响效果严重。技术性贸易壁垒一旦生效,其效应较之关税壁垒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这种措施容易从一个国家扩散到多个国家,产生连锁反应。2001年6月,韩国单方面宣布从中国进口的鸭肉中发现禽流感,日本政府仅据韩国的片面情况,宣布暂停进口中国禽肉产品,此后,其他国家纷纷采取类似措施,限制中国禽肉进口。直到2001年8月7日,日本政府才正式宣布恢复从中国进口禽肉及其制品,而中国出口企业因此已经遭受巨大损失。

3.具有一定歧视性。有些国家往往根据自身与其他各国的具体贸易状况采取不同的手段使国民待遇原则受到扭曲。一些国家采取的措施往往高出国际标准,有的以设备能检出的最低限为准,有的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如日本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对中国肉鸡产品实施歧视,检测克球粉时,要求中国产品达到0.01ppm,面对美国等其他国家的产品只要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0.05ppm的标准。

4.使用频率高,实施时速度快,取消时则需较长时间,而且形式多样,理由多变,防不胜防。有些发达国家经常找借口先实施暂时禁令,使中国企业失去市场,经中国艰苦努力后才同意开放市场,但不久又设法寻找新的理由,重新关闭市场。如中国过去对欧盟出口肉鸡产品较多,但自1996年8月1日起,欧盟以中国禽肉生产不符合其卫生检疫标准为由,禁止中国冻鸡进入欧盟市场,致使中国每年损失1亿多美元。在中国禽肉被禁期间,巴西、泰国等冻鸡出口国填补中国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如1996年欧盟从巴西、泰国进口的禽肉只有3000吨,到2001年已达到40万吨。直到2001年5月25日欧盟才对上海和山东等地区的14家企业开关,要求每批出栏的鸡不少于15万只,不得并群等,并要求对出口禽肉进行新检疫检测。由于欧盟只认可北京和上海2家检测实验室,这2家实验室即使满负荷运转也难以完成检测任务,而且检测费用较高(每次约3000美元),检测周期需要30天,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2002年初,欧盟又以中国出口的禽肉、龙虾制品农药残留及微生物超标为由,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性食品进口,市场又被重新关闭。

二、面对发达国家贸易技术壁垒,我国农业标准化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方面。认识不足,农业标准化意识淡薄,标准化知识尚未普及。不熟悉对外贸易中的各种标准,对进口国的技术限制知之甚少,实施标准化还未成为农民、企业的自觉行为,且各地发展也不平衡;在标准的制定和使用过程中生产部门、行业协会参与不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脱节,标准化只是一个概念,缺少财力、物力的支持。

2.技术法规方面。按照WTO/TBT规定,国家有限干预的方面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及防止欺诈行为等,这些方面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包括法律、法令、规章、管理规定等)。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技术法规不健全。至今我国还没有食品安全质量法等法规。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是部门法,而不是国家法。二是法律法规缺乏透明度。一些情况下,法规只是摆样子的东西,行政领导的批示或行政机关内部做出的决定被奉作实际工作的信条。

3.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方面。缺乏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标准体系。一是在我国现已制定的农业标准中,由于制定标准的组织不规范,制定标准的时间太仓促等原因,造成标准不全、不统一,而且标准质量不高。二是农业标准定性太多,定量不够;强制性标准太少,推荐标准太多;产中技术规程多,产后标准少,与市场流通直接相关的标准更少,造成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三是标准要求低,与国际标准有差距。如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农药、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四是农业标准更新滞后,与市场的要求脱节。以标龄为例,我国农业标准标龄过长,10年以上的国际标准占37.7%,5~10年的国际标准占33.4%。按照规定,我国国家标准一般5年为一复审期,实际上我国标准70%以上超过复审期。五是现有标准科技含量和信息化程度不高,对国际标准缺乏研究和利用。如在国际食品法典(CAC)中对176种农药规定了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在我国的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标准中却少得多,而且较笼统,有的农药品种残留限量标准过分强调中国特色,与CAC标准相差太大。因此,不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我国农业技术标准化中的大问题。

此外,标准的实施也存在较大问题。目前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推广严重脱节,存在着重制定标准轻实施的现象,标准的作用尚未很好的发挥;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还远未实施,且标准的运用也缺乏必要的监督,一方面企业自我监督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也缺乏社会监督力量。

4.农产品合格评定方面。WTO/TBT的宗旨是减少国际间由于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不一致而带来的重复检验、检查、认证、认可、收费问题。TBT的最高目标是以国际标准和准则建立国际合格评定程序,争取一次检验、一次检查、一次收费,达到一证在手、走遍全球的理想境界。而我国由于体制和机制的不合理,造成实际上国内技术壁垒远大于国际技术壁垒,以致政出多门。所以,缺乏完整的农产品检测体系,农产品检测手段落后,检测技术和设备需要更新。农产品认证体制不合理,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不健全,都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中国农产品出口如何应对技术壁垒

长期以来,中国在农业生产上的目标主要是要解决吃饭问题,追求农产品的数量,考虑农产品质量和标准不足。过去的生存性农业现在要转向市场、竞争性农业,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内农产品在生产、流通和质量安全管理上确实与国际市场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内在优势,迫切需要扭转这种不利的状况。

(一)从政府角度看其应对措施

1.建立强制性标准通报和咨询制度。应加强对国外技术法规的研究,多渠道收集国外技术法规、标准信息;加强标准化信息体系的建设,建立相关的情报系统;借鉴国外的经验,培育和发展咨询服务市场,帮助农民、企业及时了解有关国际技术壁垒动向,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患于未然。

2.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标准体系。根据WTO的有关协议,如果国际标准不符合本国的实际,允许发展中国家相应制定本国标准,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可以有限期整体或部分地免除这些成员方所承担的义务。结合协议的这项规定,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过渡期内请求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免除我国还不能达到的义务,同时修订现有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措施,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标准修订的重点应放在农产品的质量等级标准,农产品的安全、环保卫生标准,生态农业和高新技术农业标准上;将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纳入标准管理轨道,建立种子、生产、加工、包装等诸多环节技术操作规范,以及环境、安全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标准,逐步形成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匹配的标准体系,同时,健全国家标准复审制度。

3.建立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以及配套法规的起草,依法管理农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监督农产品质量,制定无公害食品生产和消费的政策。

4.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监督检测检验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执法体系、生产技术推广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重点加强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农产品质量等检测方法和手段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加快推进各项监测业务工作与国际接轨,培育农产品验货市场与校准市场;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程序、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及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认证和评价标准,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建立内外一致、统一规范的认证认可工作体系,避免对农产品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的现象。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做好质量认证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对从事认证和与认证相关业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等。

5.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支持和服务体系。对畜牧、水产、水果、蔬菜、花卉、烟草等出口产品的卫生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结合中国实际,制定新的卫生安全标准,发布供出口企业参考的国际标准。

6.针对目前中国农产品出口存在的经营分散、规模小、低价出口、无序竞争严重等问题,抓紧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行业商会、协会与中介组织,加强自律机制建设。

7.加大谈判力度。一方面要利用现有WTO机制,要求主要进口国取消不合理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建立严格、公平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新规则,约束发达国家越来越泛滥的技术性限制措施,为中国农产品出口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二)从企业角度看其应对措施

出口企业应该在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建立符合国际市场标准的生产加工体系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多种渠道来突破壁垒。应考虑实施下述策略:

1.产品升级战略。中国畜禽产品出口主要以生鲜产品为主,深受进口国检疫措施的影响。国内一些企业尝试把生鲜产品改为熟制品,不仅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而且可以避免苛刻的检疫限制。

2.市场多元化战略。由于各国对进口农产品的检测标准不一,一些出口企业除了花大力气提高农产品质量外,还需努力开拓新市场,形成市场多元化格局,避免由于某一个国家市场关闭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3.走出去战略。企业还应考虑通过劳务输出、技术输出、境外投资等多种方式,实施“走出去”战略,避开技术壁垒,在消费国就地生产、加工农产品,让“销地”变“产地”。

(三)从农民角度看其应对措施

如何攻破技术标准这道横亘在出口农产品前面的关口呢?这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扶持,需要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需要涉农企业乃至全社会的配合,但最离不开的是广大农民的努力,因为农民是农产品生产最关键的环节。农民如何应对WTO技术标准呢?

1.全面认识、掌握WTO技术标准,调整好心态,以积极的态度迎难而上。必须全面掌握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IOE)、国际植物保护联盟(IPP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以及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分析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对进口农产品的差异和特殊要求,真正做到与国际标准同步和接轨。当前,面对国外的技术标准壁垒,社会上存在一种不正确的看法,就是认为外国人对中国农产品过于挑剔,甚至是对中国的歧视。其实,绝大部分国外的技术壁垒并不是建立在歧视的基础上的。长期以来,我国在农产品生产上缺乏竞争,管理粗放,质量要求过低。而国外农产品长期处于竞争环境,优胜劣汰,技术和质量远远超过我国,在这个基础上制定的技术标准我们与其相比确实存在不小的差距。而这些技术标准,是外国政府对本国广大消费者安全、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保护,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人家迁就我们,降低标准。因此,我们应当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把对国外技术标准的愤怒转化为研究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上来。反之,总是处于一种敌对的心态之中,就可能因为反感而不愿意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标准,使我们的产品质量与国外的差距越拉越大。

2.要加大知识、信息、技术方面的投资,充分尊重和广泛寻求农业专家的支持。农民在追赶国外先进水平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就是相关知识和技术的缺乏。在知识、技术、信息突飞猛进的今天,依靠自己一点一滴的尝试,显然走得太慢。而农业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既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又掌握着大量的相关信息,他们的管理技术和市场预测,都是我们普通农民很难相比的。多听他们的意见,对广大农民的生产而言,既是走捷径,抄近路,也比较保险。

但目前相当一些地方,农民群众在生产投入上还存在一些习惯性误区,就是只肯对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投资,如农民舍得掏钱买化肥、买种子,但对信息、技术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则往往不肯投资。而当今社会,要想让自己的产品能在市场上顺利销售出去,不仅需要有形的硬件,更需要技术、信息等软件。没有足够的软件支撑,虽然生产出来的产品表面上看不出毛病,但在国外严格的检验仪器面前,就会暴露出问题。因此,广大农民应当积极改进传统的生产理念,加大知识、技术、信息方面的投入,从而,及早攻克国外技术标准的壁垒,牢牢地占领国外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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