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正负效应分析_外贸营销论文

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正负效应分析_外贸营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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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外贸行业曾是外商投资的禁区。1995年11月19日,江泽民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三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承诺,中国将在上海等地进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试点。翌年,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1997年初,我国公司与日本、美国、韩国三家合资外贸公司首批被国务院批准试点。1997年7月8日,中、日、美合资东菱贸易有限公司首家获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和中技—鲜京贸易有限公司紧随其后分别领证。1997年8月28日,三家公司揭牌营业, 成为发展中外合资外贸企业的先导。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合资外贸公司出现。这些企业将会对我国外贸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本文作一粗浅探讨。

一、中外合资外贸企业的积极效应

纵观世界,几乎没有哪个国家对经营外贸业务进行特殊限制。一般情况下,经过合法注册的公司,自动地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国有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中外合资的外贸企业的出现,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举措,也是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迈上的新台阶,必然会对我国的外经贸事业产生积极影响。

1.合资外贸企业将带动我国外贸总量扩张

从历史发展来看,建国后我国外贸发展总体上一直是上升趋势(见表),但不难看出,我国对外贸易真正的大幅度增长,是在外贸实行放开经营之后,且随放开程度的提高,保持加速增长。

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单位:亿美元

"一五"时期" "二五"时期" "三五"时期" "四五"时期"

(1956~1960)(1961~1965) (1966~1970) (1971~1975)

进口总额 74.35

85.81

103.64253.26

出口总额 68.22

90.79

110.68261.11

进出口总额

142.57

176.60

214.32514.37

"五五"时期" "六五"时期" "七五"时期" "八五"时期"

(1976~1980)(1981~1985) (1986~1990) (1991~1995)

进口总额 599.10 1323.52 2538.73

4960.28

出口总额 561.20 1200.43 2325.24

5183.70

进出口总额 1160.30 2523.95 4863.97 10143.98

资料来源:“六五”以前为外贸业务统计数;“六五”以后为中国海关统计数

1978年以前,我国从事对外贸易的仅有12家专业外贸总公司,且成交全部集中在北京。从1979年起,外贸经营权开始下放到外贸总公司的部分口岸分公司,并在主要的工业部成立了一批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1986年,全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达1200多家,同时“三资”企业也拥有本企业产品出口和生产所需原材料进口的经营权。1988年,外贸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外贸总公司与各口岸分公司脱钩,成为独立经营的实体,使地方外贸企业数量大增,对外贸易经营队伍扩大到约4000多家。1990年,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及相当数量的乡镇企业获自营进出口权,同时物资商业企业进行自营进出口试点工作。到1996年底,我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已增至12000多家, 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资企业达14.5万多家。与外贸经营主体队伍的迅速扩大同步,我国外贸总量随之大幅度增长,“五五”时期的最后两年,外贸放开经营稍露端倪,便使这一时期的进出口总额超过了“一五”至“四五”各期的总和。其后各个“五年计划”期间,几乎呈期期翻番势态。

中外合资外贸企业的出现,一方面使我国外贸行业初步形成了各类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经营的“大经贸”格局,另一方面也为我国承诺的“在加入WTO后三年内实行外贸依法登记制”创造了条件, 是我国外贸放开经营道路上承前启后的一步,将为实现我国2000年,外贸总额达4000亿美元,2010年外贸总额达8000亿美元的目标做出特殊的贡献。依《暂行办法》规定,外方公司必须“申请前1年营业额在50 亿美元以上,申请前3年年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三年以上,或在中国境内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这一方面保证了合资外贸公司有良好的国际条件可以利用,即外方通过多年国际贸易经营建立起的庞大的销售、信息网络;另一方面保证了外方与我经济关系密切、对我外贸情况熟悉,使合资公司在国内运作环节上也能做到驾轻就熟。这两方面都有利于我国更多的产品占领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首批获准的合资外贸公司的外方中,三菱商事是日本乃至全球最大的综合商社,1996年进出口额高达1700亿美元;美国大陆谷物公司是全美第四大私营公司,年营业额在150亿美元以上,从70 年代起即与我国合作,到1995年底在中国的投资项目有25个。此次获准的三家中方公司均是我国一流的外贸企业,中外结合、强强联合的合资外贸企业将成为我国外贸新的增长点。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开业当天,即签订了金额高达几百万美元的合同,可窥一斑。

2.合资外贸企业将促进我国外贸质量提高

我国外贸以前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数量取胜”。这种增长方式存在着两个“增长瓶颈”,一是“成本优势递减”瓶颈。即随投入规模的不断扩大,投入品的稀缺性凸现,价格上升,原有的低成本优势逐渐被削弱。二是“可持续发展”瓶颈。能源和许多原材料均不可再生,长期靠增加产出必然难以为继。所以在我国外贸总量已达一定规模的情况下,重心应移向质量优化、集约增长方面。合资外贸企业的出现,将在一定程度上使之得到改观。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规模扩大、实力增强。企业规模偏小,综合实力不强,是困扰我国外贸企业的两大难题。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的出口额还处于千万美元的数量级上,无力从事“多角化”经营以扩充实力。经营范围狭窄,且经营商品档次偏低,又使外贸企业的规模扩大困难重重。成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引入规模大、实力强的外方合作伙伴,是打破上述恶性循环的一次契机,它将使我国的外贸经营主体得益于“规模经济”。当前世界市场上纵横驰骋的国际贸易公司还得益于综合化经营所带来的“范围经济”。它们一般同时参与现货、期货贸易;有自营业务,也做代理业务;除贸易领域外,还投资于相关的产业和技术开发。既扩大了贸易机会,也分散了经营风险,还能保证产品的质量优势与技术优势,适应当今国际贸易“非价格竞争”的潮流。所以在外贸领域引进外资,可以促使我国的外贸企业向制造业、金融、投资等领域多方向发展,也有助于引进高新技术,促进我国出口产品更新换代,利用“范围经济”,增强综合实力。

第二,理念更新、管理升级。我国外贸企业,尤其是国有外贸企业,长期受到国家保护,存在着“等、靠、要”观念,同时遵循着以“出口创汇”为中心,忽视管理与效益。近年来,外贸企业境况日益艰难,除存在着与其他原有企业相同的制约因素外,外贸企业自身经营机制、经营理念、管理水平上存在问题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日韩综合商社与欧美式的集技、工、贸于一体的跨国公司是当今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佼佼者,它们参与我国外贸领域的合资经营,一方面可以带来符合国际惯例、经受过激烈国际竞争考验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我国外贸企业的竞争意识、创新意识;另一方面合资外方在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才配置等方面的先进作法,随投资引入我国,将对我国外贸企业大有裨益。所以,合资外贸公司的创立、经营过程,对我国外贸企业来说,就是一个在经营理念与管理水平上学习、提高的过程。

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的消极效应

中外合资外贸企业并不是有百利而无一弊。我国外贸行业对外开放的议题经几年讨论,直至最近才开始试点,原因就在于考虑到了合资外贸企业将可能带来的种种弊端,会产生以下消极效应:

1.微观的冲击效应。中外合资外贸企业的成立加剧了行业竞争,对原有的外贸企业提出了严峻挑战。近年来,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曾给予外贸企业的倾斜政策优势日益下降,出口补贴与优惠贷款相继取消,出口退税也非一帆风顺,再加上国内出口货源价格上升,而国际市场需求萎缩,使原有外贸企业处境十分艰难。可以说,合资外贸公司的优势正是国内原有外贸企业的弱点,同处外贸行业,双方必然在市场份额、出口货源、融资渠道、外贸人才等方面形成争夺局面。一些规模小、效益差的外贸企业将出现生存困难。尽管“优胜劣汰”是无情的市场法则7,但过多的原有外资企业被合资外贸公司所取代, 显然不是外贸行业引入外资的初衷。

2.宏观的冲击效应。引进外资是经济起飞国家必不可少的举措,但缺乏正确引导的外资对东道国经济也会造成冲击,所以在开放经济下的政府部门比封闭经济时期又增加了一项任务:对流入该国的外资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外经贸部在《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中方公司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法定代表人应由中方公司委派”,意在从法律上保证中方的控制权,从而保证国家宏观调控制目标的实现。但合资双方毕竟分属不同的利益主体,我国的宏观外贸政策与外方所代表的跨国公司的全球目标难免会有冲突,在外方的实力、经验、技巧均高出我方一筹的情况下,法定控制权不一定能产生实际的控制效果。技术保留、转移价格、币种套汇等跨国公司常用的谋取全球利润最大化的手段的实施,将可能造成合资外贸公司对我宏观调控的不完全协同甚至违背现象。一旦合资外贸公司在我国外贸中占据相当的地位,这种现象的累加将使我国外贸工作的宏观调控面临挑战,使外贸行业引入外资的实际效果偏离预期。目前,我国的外经贸体制改革尚不到位,法律法规体系也不完善,宏观管理水平与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均增大了宏观调控遭受冲击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分析,发展中外合资外贸企业、促进我国外经贸事业再上新台阶是以微观反应及时、宏观调控有力为前提的。这就要求在微观上,原有的外贸企业必须以积极的态度适应新的竞争环境,完成自身的体制创新与经营创新,以提高生存、竞争乃至搏击国际市场的能力,同时也要求国家宏观调控部门要不断完备相关法规体系,建立全方位的监督调控机制,使合资外贸公司能为我国的对外经贸及宏观经济战略服务。面对各国经济开放度日高与世界服务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潮流,面对加入WTO所遇到的不可回避的服务业开放问题, 我国外商投资的行业禁区还将缩小。合资外贸企业的试点阶段,无疑正是我们探索抑弊扬利方法、推进我国外向型经济健康、稳定增长的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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