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宏[1]2014年在《汉语立法语篇的元话语研究》文中认为立法语篇中的元话语的使用特征不同于其它语篇类型的元话语的使用特征,在种类、数量、语言形式的长度以及生成机制上都有自己的特点。为描述这些特点并解释其生成机制,本文建构了“目的导向的对话性元话语理论”,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对话性的元话语应用模式”。本文的语料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叁部法律——《宪法》、《刑法》和《民法通则》及其修正案所组成的立法语篇。本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面对元话语研究的争议局面,我们该如何重新对元话语的定义、范畴、分类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描述?针对元话语应用模式单一的现状,我们该建构一个什么样的元话语分析框架?立法语篇中各类元话语有什么分布特征?我们该怎么解释其生成机制?我们的研究结论对语言学理论有什么启示?对立法工作实践有什么建设性的意见?全文共分八章。第一章是绪论。首先对元话语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做了述评。其次指出了本文的创新点、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语料。接着指出本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本研究的意义。第二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本文在巴赫金语言哲学、心智哲学的意向性理论和目的原则的基础上,针对元话语的研究现状,建构了“目的导向的对话性元话语理论”。第叁章是本文的应用模式。在对元话语的范畴进行探讨的基础了,针对元话语应用模式单的现状,我们提出了“对话性的元话语应用模式”第四章是立法语篇中的语法元话语研究。本文对国内外学者没有研究的语法元话语进行了描述,并结合立法语篇,对立法语篇中的语法元话语的使用特点进行了分析并解释了其生成机制。第五章是立法语篇中的语篇元话语标记研究。首先描述了立法语篇中语篇元话语标记的使用特征,然后用对话性的元话语应用模式分析了其生成机制。第六章是立法语篇中的人际元话语标记研究。首先指出了立法语篇中人际元话语的使用特征,然后主要从意向性、语篇连贯和意识形态等方面进行了解释。第七章是立法语篇中的语篇/人际多功能元话语标记研究。首先对语篇/人际多功能元话语概念进行了描述,然后对立法语篇中语篇/人际多功能元话语标记的使用特征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其生成机制分别从语篇从际多功能、语篇连贯、对话性、主体性、主体间性、意向性、目的性和意识形态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解释。第八章是本文的结论。首先对本文已经得出的结论分别进行了论述,然后总结出立法语篇中元话语标记总的使用特征是种类和数量相比其它语类都偏少,元话语的语言长度都偏短,立法语篇中的元话语是一种消极修辞的变量,是目的性和对话性作用的结果。接着指出了本研究对语言学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几点启示。本章最后还指出了论文的不足之处和后续研究。
张云英[2]2010年在《汉语立法文本中的回指及其英译》文中提出回指是语篇衔接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几十年来,中外学者从语言学、哲学、翻译学等角度对回指现象做了很多理论或者实证性的工作。然而,我们发现甚少学者涉足回指在特定文体中的运用,而专门对立法语篇中的回指现象进行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因此,本文作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拟对回指性语言形式在汉语立法语篇中的运用及其英译原则、策略进行研究。立法语篇是一种特殊的书面法律语言形式,其特点是逻辑严密、结构紧凑、高度程式化。为准确传达立法信息,实现立法意图,立法者不得不使用各种衔接手段来实现立法语篇的连贯。回指便是其中最重要的衔接手段之一。立法语篇中的回指可分为名词回指、代词回指和零形回指叁种主要形式。这叁种回指形式在汉语立法语篇和英语立法语篇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立法语篇中,名词回指的回指语与其先行词保持形式上的一致,保证了立法信息的统一性和立法语篇的严谨性;代词回指使用代词作为回指语,既避免了拖沓冗余的表达,也使上下文联系更加紧凑和连贯;零形回指在避免导致歧义的前提下不使用任何词汇形式作为其回指语,正是这种零形式使立法语篇高度衔接,读者在理解零形回指的同时也将相关的语言成分自然联系起来,实现了语篇的统一。在翻译汉语立法语篇中的名词回指、代词回指和零形回指时,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作者结合立法语篇的特殊性和回指的衔接功能,提出了四条翻译原则:准确、通顺、规范、对等。准确是翻译的最基本要求。译者在翻译各种回指形式时,必须保证准确传达源语信息,充分体现回指的衔接功能。通顺原则要求译文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和普通法国家的立法实践,而不是把各种汉语回指形式机械地翻译成相应的英语表达。规范原则是由立法语篇的规范性特征决定的。由于汉英立法语篇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不同的回指形式实现语篇的连贯,因此译者在译文中选用的先行词及回指语都必须符合立法语篇的正式性和规范性的要求。对等原则要求译者在翻译汉语立法语篇中的上述叁种回指形式时,必须时刻考虑到该译文在英语国家中所产生的效力。好的译文在目的语受众中产生的效力与原文在源语受众中产生的效力应能达到最大程度上的一致。在翻译汉语立法语篇的各种回指形式之前,译者首先应将语篇作为翻译的基本单位,无论是理解汉语立法语篇中的回指形式还是将其翻译成英语,译者都应从语篇的角度上进行考虑。在此基础上,本文作者提出了回指的叁种翻译策略:保留原回指形式、叁种回指形式之间相互转换、不使用任何回指语。这叁种策略在使用的语境尽管有差异,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译文的紧密衔接和行文连贯。
郝爽[3]2011年在《基于衔接理论的汉语立法语篇英译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发展、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以及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等需要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汉语立法文本被译成外语,尤其是英语。近年来,很多的中国学者逐渐意识到法律语言研究的重要性,并对法律语言从遣词、句法、语篇及文体等方面进行了多角度研究,其中已有学者将法律语言的研究与法律翻译结合起来。但纵观我国的法律翻译研究,运用韩礼德和哈桑的语篇衔接理论对法律平行文本进行研究的并不多,因此,本文试图在英汉两种语言对比的基础上分析汉语立法文本的语篇衔接特征,并对汉语衔接手段的英译策略进行探析。作者首先回顾了衔接理论、立法文本及其翻译,以及这两个学科交叉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着重强调了在翻译过程中衔接对译者理解原语文本以及重塑译语语篇整体连贯性过程中的重要性。本文采用了韩礼德和哈桑提出的衔接理论,即以指称、省略、替代、连接以及词汇衔接作为衔接手段的分类方法,并以此作为理论依据和数据分析工具,对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汉语立法文本及其英译本进行了定性及定量分析,旨在解决一下两个主要研究问题:(1)汉语立法文本的衔接特征;(2)汉语衔接手段英译策略。本研究借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汉英双语法学教学系列丛书中的四部中国立法及其英译本作为分析语料。经过实证研究,作者得出以下主要研究结论:(1)总体上看,同普通用语的情况致,汉语立法文本在语篇衔接的种类及其使用频率上的显化程度都远远低于其英译本,如尽量避免使用人称指称,多使用零指称及逻辑关系隐化等;(2)由于立法文本本身独具的语篇特性,如精确严谨、简洁清晰、客观正式等特点,又使得汉语立法文本的语篇衔接呈现出了若干与前述概括结论相左的特点,如较多运用名词省略和重复手段的固定句型等;(3)根据汉语立法文本所呈现出的各种衔接手段的特点,并参照英语语篇相应的衔接特点及表达习惯,本文针对衔接手段,总结出几种实用的汉英翻译策略,如保留、删减、添加及衔接转换等,以及各种翻译策略各自的适用情形。作者认为,准确地了解并掌握立法语篇的衔接特点,并能够熟练地运用相应的翻译策略,对于巩固汉语立法文本翻译领域的理论基础及提高翻译质量都具有非常积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符建华[4]2008年在《英汉立法语篇的衔接》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中国和美国的法律条文为语料,研究英汉立法语篇的衔接手段。作者采用了广义的衔接理论——不仅包括韩礼德和哈桑于1976年总结出的5种非结构性衔接手段,还包括了哈桑和我国着名学者胡壮麟提出的结构性衔接手段。作者发现,立法语篇作为一种特殊、正式的书面语篇,其中重要的衔接手段与其他类型的语篇有许多不同之处,同时英语立法语篇(ELT)和汉语立法语篇(CLT)中的衔接手段既有相似又有区别。从非结构性衔接的角度看,Halliday&Hasan 1976年归纳的5种非结构性衔接手段包括指称、替代、省略、连接和词汇衔接。ELT中很少出现替代,基本上不出现省略;CLT基本上没有替代,但省略比较常见。其他叁种非结构性衔接手段在ELT和CLT中都较为常见。在人称指称、指示指称和比较指称这叁类指称方面,在ELT中,人称指称明显存在着对“代词化原则”的偏离;在CLT中,人称指称的词项比较单一,并与日常用语中的人称词项有很大的不同。指示指称在ELT和CLT中基本只充当修饰语,很少作主词或附加语,CLT中指示指称的词项也不同于日常用语中的词项。比较指称中,具体比较在ELT中较少使用,在CLT中基本没有使用;而一般比较在两种立法语篇中都被使用,其中,ELT使用一般比较的次数大大高于CLT。一般比较在ELT和CLT中的实现集中在少数几个词项上。在连接方面,韩礼德曾先后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连接种类进行了划分,本研究也从这两个角度作了观察。研究发现,无论从连接的种类上还是连接词的数量以及出现的频率看,英语立法语篇都远远超过汉语立法语篇,突出地体现了汉语和英语分别作为意合语言和形合语言的逻辑差异。在词汇衔接方面,立法语篇中主要有重复、下义词、局部词、反义词、搭配。在CLT中近义词出现频率低,但往往有衔接功能,在ELT近义词中大量存在,但很少作为衔接手段使用。从结构性衔接的角度看,平行结构、主位推进、及物性结构和语气结构在中美立法语篇中在不同程度上起衔接作用。本文对这四种结构只是从语篇衔接的角度作探讨。平行结构有助于形成语篇的节奏,加强了语篇的衔接。主位推进在CLT中的衔接作用明显,在ELT的作用只限于部分长句中。在ELT和CLT的及物系统中,物质过程所占比例极高,但及物结构不如其他叁种结构显而易见,对语篇衔接的作用易被忽略。在语气结构方面,ELT和CLT的实质性法律条文中的限定成分总是由特定的几个词项充当,情态值稳定,使语篇在语气上前后衔接,形成整体。本研究对衔接手段在英汉立法语篇中的使用规律作了综合的探索,并找出其异同,为译者在法律条文翻译过程中,在具体衔接词项的选用上提供参考。本文也能帮助对立法语篇感兴趣的英语学习者更快地把握英语立法语篇特点,从而更好地理解英语立法语篇。对于如何使法律条文的表述更加严谨,本研究也为我国立法语言研究者提供了一个视角。
陈金诗[5]2011年在《基于元功能的汉语立法语篇分析》文中指出法律语篇分析是法律语言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以Halliday的系统功能语法为基础,以两例汉语法律法规文本为语料,分析和探讨了立法语篇在叁大元功能方面的实现,以期为我国立法语言的形成提供参照。
熊涛[6]2002年在《汉语立法语篇的衔接》文中指出本文试图研究汉语立法语篇的衔接现象。作者采用了韩礼德和哈桑总结出的衔接理论,即以照应、省略、替代、连接以及词汇衔接这几种衔接手段为代表的理论框架。文章回顾了法律语言学这个交叉学科领域的有关研究成果,着重强调了语篇衔接在实现汉语立法语篇整体连贯中的重要性,认为这应引起有关语言学者、法律起草者以及法律翻译者的高度重视。作者在上述理论框架的指导下,对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中文法律语料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汉语本身重“神”轻“形”的倾向,造成了语篇衔接现象在汉语中不如在英语中明显的现象:又因为法律语篇的特殊性,如清晰严谨、客观明确和概括性强,使得中文立法语篇的衔接凸现出若干明显的特点。本文就这些特点进行了分析。作者还指出,准确了解中文立法语篇的衔接特点,对于在法律语言这个交叉领域工作的学者们来说有着积极的意义,这些学者有可能利用这些知识来改善他们的工作。
王文霞[7]2007年在《英汉立法语篇信息衔接方式对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代社会,法律翻译,特别是立法文本翻译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法律文本与其他文本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这决定了法律翻译的工作者面临的问题与其他文本翻译的工作者面临的问题有所不同。衔接是文本的普遍特征,存在于任何语言中。但是由于英语和汉语属于不同的语系,其衔接手段必然存在不少的差异。一种语言中的衔接手段不一定存在于另一种语言中,或者存在的形式同。尽管国内外的语言学家在衔接这个领域已经做了很多研究,但是却忽略了不同语言衔接方式的差异。对于立法语言衔接方式的研究很少,英汉立法语言衔接方式对比的研究了则更为缺乏。本文旨在对英汉立法语言信息的衔接方式进行对比研究,从而为法律翻译理论学家、法律翻译工作者以及其他语言学家提供立法语言信息衔接方式方面的启示。作者运用衔接理论和法律语篇树状信息结构模式对法律语篇双语语料库中抽取的中文立法文本及其英语翻译文本进行对比,找出立法语言信息结构中的主要衔接方式,总结这些衔接方式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分析其特征,从而为翻译人员提供启示,使他们在翻译工作中能够有意识的对译文进行衔接方面的调整。
蒋婷, 杨炳钧[8]2013年在《基于平行语料库的中国立法语篇情态操作语的英译探析》文中研究表明立法语篇情态系统翻译的关键在于译者是否准确地揭示了法律条文所承载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为人可能承担的责任。本文以系统功能语法为理论视角,利用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根据不同的情态赋值,对情态操作语进行人工标注,在实现词对齐的前提下探讨中国立法语篇情态操作语的英译问题。在梳理和透析相关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翻译中国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译者应谨慎对待立法语篇的情态操作语,不能一味追求翻译的多样性;应当以法律对等为首要原则,最大程度地传递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强制性和授权性。
杨敏[9]2004年在《法律语篇权力意志剖析》文中研究指明法律语篇是一种特点鲜明的语类 ,它主要是统治阶层用以维护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稳定、政府机构运转正常的一种强制性和规范性的手段 ,具有强烈的国家权力意志。本文用批评式话语分析和系统功能语言学双重理论框架 ,从情景语境、语篇的概念功能、人际功能、语篇功能、语义阐释等角度 ,剖析了法律语篇的权力意志 ,语料选用的是中英家庭婚姻法
谢晓莺, 马艳姿[10]2010年在《立法文本中“shall”的法理意蕴及其翻译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情态动词"shall"在立法英语中的用法及翻译一直是法律语言学关注的焦点。文章主要考察英语立法语篇中情态动词"shall"的分布及使用规律,分析"shall"的语义、法理意蕴与实践价值,并通过比照汉语立法语篇中情态动词"必须"和"应该"来透视英汉立法语篇情态动词的正确使用和准确翻译,以期对中外立法语言的翻译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汉语立法语篇的元话语研究[D]. 张玉宏.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2]. 汉语立法文本中的回指及其英译[D]. 张云英.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3]. 基于衔接理论的汉语立法语篇英译研究[D]. 郝爽. 东北师范大学. 2011
[4]. 英汉立法语篇的衔接[D]. 符建华. 广西大学. 2008
[5]. 基于元功能的汉语立法语篇分析[J]. 陈金诗. 丽水学院学报. 2011
[6]. 汉语立法语篇的衔接[D]. 熊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2
[7]. 英汉立法语篇信息衔接方式对比研究[D]. 王文霞.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7
[8]. 基于平行语料库的中国立法语篇情态操作语的英译探析[J]. 蒋婷, 杨炳钧. 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 2013
[9]. 法律语篇权力意志剖析[J]. 杨敏. 外语与外语教学. 2004
[10]. 立法文本中“shall”的法理意蕴及其翻译研究[J]. 谢晓莺, 马艳姿.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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