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金融业外汇业务风险防范对策_银行论文

厦门经济特区金融业外汇业务风险防范对策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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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课题组)

一、厦门经济特区金融业外汇业务的风险浅析

厦门市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信贷业务主要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打包放款、楼宇按揭等,其风险源是多方面的,例如,由于国家外汇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改革带来的政策风险;由于借入、使用、归还货币的币种不同而产生汇率风险;由于国际国内市场的千变万化带来的市场风险;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影响还款能力而产生的经营风险;由于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贷前调查及贷后跟踪不严格而造成的管理风险;还有由于行政干预而带来的风险,可称之为行政干预风险,等等。

二、厦门经济特区金融业外汇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厦门特区金融业外汇业务的蓬勃发展,为支持特区建设,繁荣特区经济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各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和个人服务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受国际国内环境的影响,由于政策、市场、汇率、利率等各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金融机构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种种风险,而且随着外汇业务的拓展、金融创新工具的运用,风险有可能随之扩大,或以新的形式出现。因此,我们必须采用各种规避风险的行之有效手段和措施,加以认真解决。

(一)银行外汇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银行外汇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一是要造就一支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正的信贷员队伍。银行外汇信贷业务风险的防范应立足于堵住源头,即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发放的初始风险。这一风险的防范与信贷业务人员的素质有密切关系。二要建立规范化的信贷业务审批制度。建立规范化信贷业务审批制度是防范信贷风险的关键环节。三要建立银行内部有效客观独立的客户信用分析机制。定期对银行的贷款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将评估结果在银行内部有关部门进行交流,对不良债权进行早期预报,对确定为不良债权的客户实行重点跟踪,并提取足够的准备金,以防清偿风险。四要提高法律制约水平。建议针对每一具体业务,制定一整套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内目前立法水平的法律文件,以降低违约风险,保障银行的债权。该套文件需由法律专业人士起草,与客户进行交易之前,一定要签妥所有的法律文件。主要发挥外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根据国际上的惯例,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均将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作为重要监管依据,目前我们的外部审计,专业性不强,审计的力度不够。因此,应该大力培养国内的银行专业审计队伍,不妨利用世界知名的审计公司,来培养队伍和提供咨询。

1、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厦门市银行近几年来抵押贷款方面存在的抵押物价值失真、抵押物处理困难、抵押缺乏完备有效法律保障、抵押物被多次重复抵押等事实,建议特区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法律手段,更多地保护银行权益。要根据厦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颁布厦门经济特区抵押法规及实施细则,同时进一步完善特区抵押物拍卖市场。从金融机构经营的角度看,银行内部要有自己精明的评估人员,在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再评估,不能认为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就是最终评估结果。实践表明,银行内部人员的再评估以及落实借款人担保保障是防范抵押贷款风险的两条有效措施。

在抵押贷款业务具体操作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1 )抵押物及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合法有效,法律禁止设立抵押的资产不得接受。(2)对房产、土地使用权、原材料、 商品(产品)存货等有形流动资产等抵押物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和审批确认。(3 )应对抵押物的来源及现状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分析,审查有关资料,实地察看现状,评估其市场价值以及抵押权的可执行性。(4 )分类确定抵押率或称贷款折扣率(贷款额与抵押物估值的比率)的最高标准。(5 )落实借款人的担保保障。抵押不足的,应要求借款人或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6)办理抵押法律文件和手续。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经公证机关或经有关部门监证,确保各项手续完整,充分保障银企双方的合法权益。(7 )在贷款合同中应有“贷款人有权随时收回贷款”之条款。(8)落实对抵押物的监控措施。 信贷员在抵押有效期间应定期了解、察看抵押物的各项情况,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安全,分析抵押物的价值变动,定期反复评估其价值(银行内部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一般一年进行一次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2、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厦门市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应针对担保法规不明确,手续不健全易给借款人和担保人钻空子的现实情况,从健全法规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入手,力求抓出成效,做出成果。而对担保人实力不足以真正承担偿债能力的以及采取连环担保、循环担保的企业,金融机构均不应予以发放贷款;不允许亏损企业作担保人;要求担保人确有足够的外汇收入;要确实要求担保企业的担保总额限制在其自有资金的50%以内。信贷业务发生之前,银行信贷人员一定要与担保人见面,落实确实的担保意愿;当贷款逾期时,要及时发出逾期催款函。必须杜绝以前出现的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作担保的现象。对90天以上的外汇担保要纳入贷款证(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多头担保的现象发生。

在具体操作上,要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 )在担保业务发生之前,应调查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以及担保人的真实担保意愿、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要分析评价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担保的法律可行性,然后明确提出银行可否接受该项担保的意见或建议。(2)把握担保期限。各行之担保期限原则上应不超过一年。 特殊情况下需超过一年者,应经信贷委员会批准。(3 )落实反担保条款:各行之每一笔担保业务均应有反担保措施,具体做法:A、 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以其在贷款行之存款作足额之抵押或存入100%保证金;B、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以实物为抵押;C、 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以贷款行批予之授信额度为条件。(4)严格执行担保审批制度。 担保业务的审批(含延长担保期限)应严格按银行内部制定的《信贷业务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但银行批予某一客户(含其关联公司)的外汇担保加外汇贷款额度不应超过其本部实收资本加储备的30%。(5 )注意担保文件的完备性:每一笔担保均要求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一致、齐全。这些文件应包括:A、反担保书或反担保合同;B、反担保书的外汇担保登记证书;C、反担保抵押合同及公证书、抵押登记文件;D、存款抵押的委托书;E、反担保人之董事会决议(视该公司章程的要求而定);F、担保书正本一式两份,一份给受益人,一份银行存档,另复印一份(副本)给被担保人(被担保人应予签收)。

3、出口打包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厦门特区金融机构办理的“出口打包放款”,并不是十分严格意义上的“打包放款”,而仅是用于信用证项下的进料、生产运输等的资金需要。从其形式上看属于抵押贷款,其抵押品是还处在打包阶段而没有达到可以装运出口程度的货物。打包贷款是以国外开来的有效信用证作为抵押,对出口企业提供的一种信贷业务。从厦门市实际情况看,办理该项业务时尤应注意采取如下防范措施:(1)严把出口打包贷款发放的条件。 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项下不允许实行打包放款。(2)严格确定出口打包贷款的金额、 期限及利率。银行核算的打包贷款金额应掌握在信用证金额乘以80%计算。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应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内。(3)对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其信誉度较差的,也要严格控制其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的数额。(4 )要严格控制无追索权的打包贷款的发放。

4、楼宇按揭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今后厦门市金融机构要防范楼宇按揭贷款方面的风险,要努力做好“两手抓”:一手“抓”政策和市场情况及变动趋势。要“吃透”政策和分析,把握市场变动趋势;第二手是对发展商的信誉、实力等情况要调查摸清存档,并定期对信誉、实力好的公司生产经营变动情况予以跟踪分析。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应该也可以协助特区内金融机构做好这项业务。

5、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综合授信额度”是给企业一个信贷额度和方便,企业可以用来开证、贷款和进行外汇买卖,以便利资金周转。由于额度的用途比较广泛,银行承受的风险就比较大。其风险主要来自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上的问题,因此金融经营机构信贷部门在给企业授信额度前要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在给企业授信额度后,应有专门信贷人员定期考察企业,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资金周转时间与次数等,必要时应适时调整授信额度以尽量减少风险。

(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1、汇款业务风险的防范措施。从总体上看, 厦门市金融机构在采用汇款方式这种最为简便的国际结算手段过程中,基本上未出现过风险。对于汇出款项,厦门国际银行是实行双签制度,分甲乙级并有具体的审批金额幅度。实践证明,此种内部控制办法较为可行,值得借鉴。

2、托收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外汇托收业务本身不存在风险, 但由于厦门市银行间竞争激烈,有的银行进行了业务延伸,承办托收业务项下的融资业务,开办了对D/A、D/P项下单据的押汇业务,从而造成了一定的风险。D/A项下比D/P项下风险更大。建议银行在托办托收延伸业务时,要对企业的资金实力、信用情况进行鉴别、判断,最好不要叙做D/A项下的单据押汇业务。

3、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目前厦门市银行在办理对外结算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体现在对外开证中远期信用证比重偏大。

(1)把远期信用证纳入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建立一套较为完善、 切实可行的风险指标管理体系。远期信用证的最终风险是银行信贷风险。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对银行是一种潜在的资产风险,如当企业到期无法支付信用证款项时,银行就必须代为垫付或贷款给企业支付,银行的债权增加而其资产的风险亦增加。因此,考核银行开证质量,实际上应从资产质量反映出来,而目前对银行资产负债考核指标体系不完善,对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缺乏一套统一的资产负债表,对银行经营无法进行全面的连续的和可比的考核,因此建议总局尽快制定外汇指定银行统一的外汇资产负债等有关报表和建立资产质量指标体系,规范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业务。

(2)尽快建立外管、海关、银行进出口电脑互联网络。 目前个别企业通过开立远期信用证在境外融资、逃套汇行为。其目的并不是为了真实的进出口需要,就不可能有报关单等进出口凭证。针对目前企业开立远期信用证均由银行信贷人员审查确定的现状,建议厦门市银行建立大额信用证开立的信用评级制度,企业可向厦门金融资信评估公司申请信用等级的评估,贷款行凭评级报告对企业的开证金额和期限等作出决定,以便在审批环节堵住开证风险。如果外汇局、海关、银行能够建立进出口电脑互联网络,便可以识别企业骗汇行为。建议总局与海关总署协调,尽快建立海关、银行、外管互联网络,使外管、银行能及时查对报关单的真实性和企业是否有进口商品。

(3)制定银行远期信用证跟踪管理制度, 掌握企业信用证开立及商品进口情况。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由于竞争因素,银行对企业开证条件要求不统一,对企业开证进口审查主要考虑其偿还能力,对企业进口商品及经营活动不负有监管责任,商品实际是否进口没有进行监督跟踪,因此,建议总局制定开立远期信用证和大额信用证跟踪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对企业开立远期大额信用证建立跟踪制度,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开立大额远期信用证要进行监控,由银行定期向外汇局报送开立定期信用证情况,由外汇局进行汇总分析。

(4)对开立的90 天以上的进口信用证要纳入《贷款证》管理范围,进行登记管理。

(5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控制其本身对企业开立远期信用证的额度,合理确定对企业的贷款、承兑、担保、开证等一揽子业务在内的统一授信额度的最高贷款额度。防止企业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套利差的行为,鼓励企业正常的开立正当贸易项下远期信用证需求。

(三)金融机构结售汇与外汇买卖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据调查,厦门市金融机构的外汇买卖业务一般都不做自营买卖业务,而是代客做外汇买卖业务。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接受客户委托买卖,一笔对一笔;其二是在柜台上直接兑换。要求当天平盘,而对隔夜盘控制得很严格。建议厦门市的金融机构要根据结售汇情况及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外汇买卖情形,银行在外汇交易方面, 着重注意以下几点:1、应根据银行外汇头寸状况及客户在银行柜台外汇交易情况,及时平盘。2、交易前,应先计算出外汇头寸成本(按国际惯例, 计算该货币与美元之比价)。3、外汇平盘交易原则上以不高于成本的价位成交。 遇外汇汇率剧烈变动时,应及时将外汇头寸状况上报上级主管,在止蚀限额内及时轧平。

从厦门市近期结售汇情况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买卖情况看,似应注意研究和采取如下对策措施:1、 要探讨成立厦门外汇拆借市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尽快成立外汇拆借市场,以调剂地区性外汇资金余缺,更好发挥外汇资源作用。2、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工作。 通过此项工作,可以更好地为进出口企业锁定成本,规避一定风险。3、 对企业或个人要提倡实盘外汇买卖,对远期、利率调换、货币期权、货币掉换等,除非客户要求并且有足够的保证措施银行才可受理。

(四)银行外汇存款业务风险防范对策。外汇存款是外汇指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按期限可以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另外,还有一种介于活期与定期之间的存款,如通知存款等。外汇存款的主要风险是流动性风险,其次是利率风险。因此,在开拓外汇存款业务中,各金融机构要注意根据流动性要求,根据不同性质、不同期限的外汇存款资金来源,安排相应的资金运用,确保信贷资金的“三性”要求。总之,对外汇存款资金的管理,要做到:1、确保安全。 尽量降低资金筹措、运用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确保银行资金安全。2、灵活调度。 在资金运用上要保持适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支付之需要并可应付某些临时需求或突发事件。3、合理使用。首先, 应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及银行业务方针适时调节资金运用的规模与方向;其次,各类资金来源与运用上应相互衔接、配套。4、注重效益。 尽可能降低资金成本,减少闲置资金或资金浪费,提高资金运用之效益。要在缴足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基础上,留足备付金以保证支付。同时,要根据国际市场上主要货币的利率变动情况,采用货币、利率调期等新的金融工具以规避利率风险。伴随着特区和国家的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人民币存款利率可望与外汇存款利率一样,可以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随时作上下浮动。

(五)金融机构对外筹资与对外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1、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界的交往,不断扩大合作银行圈子, 使我方在对外融资中有充分的渠道。在融资中做到能够竞标,从而可以货比三家,降低筹资成本。

2、要及时跟踪国际资本市场的动态信息,不断学习新做法, 运用新的筹资工具。在对外筹资中,信息的匮乏极有可能使我方在谈判中陷入被动局面。因此,有关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应尽可能通过订阅国际金融杂志,通过与境内外同行交流等办法把握国际资本市场的脉博,做到知己知彼。同时,要通晓国际市场惯例与新的金融工具,通过平等的对话,尽力维护和保障我方的合理权益。

3、增强汇率、利率风险意识。境外银行对汇率、 利率风险是定义为可能带来的“收益或损失”。我方借款人应树立风险意识,从固定成本、便于核算的角度尽可能规避风险。尽可能以主要结算货币——美元为基础,避免借用不熟悉的货币,并且适时采用适当的调期工具以固定汇率。

4、应坚持“借、用、还”三个环节相统一的原则, 谨慎选择外债投向项目,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保障措施,保证项目按时还本付息,维护对外信誉,树立起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良好形象。这里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对外筹资过程中,项目的选择、资金的投向是起点,也是决定性的,要注意提高项目的评估水平,保证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

对外担保业务,系银行为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对其他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要针对外汇担保中的最大风险是债务人的外汇信用风险的事实,有关金融机构在出具担保前应加强对担保项目效益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进行过程中,要参与项目管理,跟踪监督,以确保申请人认真执行合同中规定的条款;要十分注意分析研究汇率变动趋势,同时确保担保文件内容的严密性和符合国际金融惯例。

(六)保险信托外汇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据调查,迄今为止,厦门市几家保险公司,除中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外,均尚未办理外汇业务。而该分公司的保费收入也仅为美元、港币两种。总公司给厦门分公司核定每月50万美元之保费收入额度,多则上缴,不足由总公司电汇弥补,用于理赔需求,不得运用于贷款或投资等,因此目前厦门市保险业外汇业务风险防范不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从长远看,由于保费收入存在着一个保值、增值的问题,因此厦门市保险企业应有超前意识、风险意识,不断研究国内、国际两个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应做好防范风险的思想准备和人才储备。

信托外汇业务的风险防范,从总体上看,外汇局、人行还是要采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这一基本管理手段,以整体风险控制为目标。其次应严格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内部实行以局部风险控制为内涵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内部对外汇信贷、国际租赁等业务的审批或决策权限以及总量控制,应按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管理者分别进行规定。

课题指导:陈辉煌

课题组长:陈马宝

课题组成员:余文健 黄培铭 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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