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阶段的税收效率

论我国现阶段的税收效率

彭小燕[1]2003年在《论我国现阶段的税收效率》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论述税收效率的内涵出发,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效率模式是:税收政策在微观领域尽可能保持中性,只能在宏观领域履行调节职能,把税收的基本职能定位在收入上而不是调节上;税收结构应适应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要与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税收管理要实现法制化管理、具有现代管理手段的征收管理、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本文从六个部分论述了税收效率的相关问题,其中: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在论述税收效率内涵的基础上,用数据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分析了我国当前税收效率在功能上、制度上、手段上、措施上、方法上的问题。同时,深入研究了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与转轨国家税制改革的特点,认真吸收他们的经验也是我国目前进一步提高税收效率的基础。另外,加入WTO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税收改革的重点。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税收效率必须以世贸准则为前提,与世界税制对接,才能达到目的。正是鉴于此,本文第五章就中国的入世与税制改革进行了专门论述。因为,这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我国提高税收效率,必须完成的工作。最后,基于这些问题,本文阐述了提高我国现阶段税收管理效率的叁个主要途径:优化税制的途径;降低征收成本的途径和完善服务体系的途径。

周浩然[2]2018年在《税收效率原则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研究》文中提出税收效率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评价税收制度的重要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效率原则具有促进经济效率发展和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双重功能,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整体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税法体系中重要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样受到税收效率原则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级数、费用扣除等方面已与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无法相适应,尤其是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税收效率原则的体现并不完全,如何从税收效率原则出发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完善是有待解决的问题。从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到凯恩斯主义的发展历程中,税收效率原则的内核并没有经历实质性的变化,总的来说就是采用尽可能低的财政支出获得的尽可能高的税收收入,达到经济和行政方面效率的最优状态。当然理论如果离开了制度单独存在就毫无意义。税收效率原则在与各国税制进行磨合的过程中,不断的为适应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出了新的解释和注入了新的内涵。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3年颁布至今,总共历经六次修订。在臻于完善的同时仍包含了尚不完善的方面:税率计算方式的复杂;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次跨度大;税源监管方面的不足等。上述问题的出现,与未完全贯彻税收效率原则不无关系。从国外的个人所得税法来看,英、美、法、日、德等国都有属于适应本国国情发展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体系。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进行税收管理的国家,其税制模式趋于完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很宽泛,但这需要其民众具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和完善的纳税征管体系作为依靠。德国则赋予了税务机关逮捕权和侦查权,建立了严厉的税收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逃税漏税的情况发生。鉴此,有必要在国外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税收效率原则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不至于对民众征收额外的费用,在推动行政效率的同时,不会导致权力的滥用。真正建立起与新时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法体系。

黄光荣[3]2005年在《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任何一部法,都有其特定的原则,且为一部法内容选择的基本依据。换言之,应当根据原则来确立其内容。税法也不例外。我国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并随之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法律法规,但需指出的是,不仅现行税法的诸多内容存在缺陷,而且一个完整的税法体系也未得到有效建立。究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与税法基本原则的长期缺位不无关系。鉴此,深入研究税法基本原则实属必要。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价值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确立、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以及税法基本原则与我国税法的完善这叁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全面的总结。 在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确立方面,将税法基本原则概念界定为: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税收守法、税收监督以及税法解释和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提出了确立税法基本原则的叁个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特色标准”。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现实根据,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历史考察,阐明了借鉴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的成果和经验的必然性、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将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在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方面,首先,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立法权、国家征税权、税款收益权、课税要素和税收程序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征税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其实质是用法律对国家税收权力进行限制,其功能可概括为约束政府征税与保护国民财产两个方面。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应包括税收立法权法定、国家征税权法定、税收收益权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与税收程序法定六个方面。其次,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应当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它不仅包括立法公平,还包括执法公

刘璐[4]2016年在《税收效率视角下现代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业因其自身较快的发展态势一跃成为引领生产和消费、带动经济增长的又一动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其他现代新兴产业一样,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导致的专业化分工以及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呈现出较快的发展态势,物流活动规模不断扩展,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运输方式进一步配套,构建了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管道五大运输方式的物流运输体系。但是,较其他产业而言,物流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仍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物流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如:物流成本高利润低,物流资源和规划的不合理,因信息落后导致的经济效率低下等等。因此,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就必须要依靠国家政策的支持,特别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于现代物流业,利用合理税收征管模式引导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本文从税收效率原则入手,首先对税收效率原则和物流业理论进行分析,从内涵、特征、发展的意义等方面对物流业进行界定,其次从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现代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状况,从中总结了目前我国现代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税收法律制度相比较,为完善我国现代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陈香珠[5]2006年在《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也正因为如此,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成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并提出“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本文以此为指导,根据所学的经济学关于税收公平和效率的理论,借鉴国外相关的税改经验,在深入剖析我国现阶段税负公平缺失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一些具体思路,即合理设计个人所得税,强化税收征管和优化税收生态环境等,从而促进税收公平和效率问题的解决。

邵学峰[6]2004年在《政府税收质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比较分析——兼论我国税收制度及其目标模式》文中认为税收作为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具有比较强的资源配置、经济调控、收入分配以及提供有序竞争环境的功能。然而,税收也具有局限性,不仅体现在课税进一步导致效率损失,还体现在调节时间滞后和调节效果的不尽人意。税收质量是指税收效率、税收公平及二者均衡的状态,主要体现在税收结构、税收分权体制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机制叁个方面上。税收质量还受诸如经济、政治、制度和文化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税收质量是政府质量的侧面反映。税收质量的核心是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的均衡。一方面,税收效率是政府课税所带来的收益最大,负担最小,即以较少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多的税收收入。其中,税收经济效率指政府通过课税把数量既定的资源转移给公共部门,尽量使不同税种对市场经济产生的福利损失最小化,以利于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机制的有效运行;税收制度效率指课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即在税收征缴过程中耗费最小。另一方面,税收公平是课税要使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其中,税收社会公平指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其缴税能力相适应;税收经济公平指课税要提供合理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在不同生产力发展阶段、不同调节情况下,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存在着兼顾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合理组合使社会在平等有序环境下发展进步,实现经济稳步发展与社会福利改善与提高。本文比较分析美国、德国、法国、韩国及印度等税收质量的不同特点,研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税收质量的共有特点和税收规律。税收结构是政府税收构架的主体,能够直接反映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WP=179>的相互关系。其中,税种结构分为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叁类,不同税收种类各具特征。流转税在税收效率的发挥上效果明显,但是在促进税收公平方面和所得税相比略显不足;所得税在促进税收公平方面具有优势,但是由于计税依据和计算过程的复杂性存在着某些效率性的弱化;财产税优点固然存在,但其无法完全体现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宏观税收负担所体现的税收收入规模能够比较科学地反映税收参与经济行为、进行社会资源配置的总体质量效果。通过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税收结构的比较可见:(1)发达国家注重直接税在政府调节中的作用,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较宽,注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增值税的课税范围较宽,税基较小;消费税的课税范围较小。而发展中国家更加侧重于间接税的调节,增值税课税范围相对较窄,税基较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较大;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注重公司所得税的调节。(2)发达国家宏观税收负担较高,社会保障税负担在税收负担中占有突出地位,非税收入较轻。而发展中国家宏观税收负担相对较低,呈现徘徊和多向发展的趋势,总体小幅上升,社会保障负担相对较轻,非税收入较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税收结构的差异性表明:(1)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越注重税收制度的完善性,税收收入相对充足,通过税收所达到的调节效果越明显,税收的经济效率越高;在税收结构建设上注重简化税制、实现征纳双方的成本优化,税收制度效率较高;同时,在政府运用税收参与经济活动中,注重发挥税种的公平作用,提供良好经济环境的作用,促进分配机会和结果的公平。(2)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税收结构所体现的质量效果不尽如人意,在某些方面扭曲程度较大,甚至造成税收制度性漏出,税网覆盖范围存在缺口,无法完全体现税收的功能与作用,税收调节能力不足,公平作用发挥不明显,在税收质量上和发达国家存在差距。(3)政府税收结构要把目标放在本国经济的均衡发展上,并以此来带动税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其合理性体现了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相结合的可持续性。随着经济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都出现税种结构相互综合、宏观税收负担趋同的发展趋势。政府间税收权力合理划分不但可以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市场机制<WP=180>调节的合理搭配,而且也是各级政府职权和事权高效率正常运转的客观要求。税收分权的主要理论依据存在于政府行为的协调性和差异性、公共产品提供的集权和分权以及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有效性。政府间税收分权不但要保证各级政府稳定职能作用的发挥,保证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可靠的收入来源,而且要保证资源配置的效率优化和收入分配的公平,便于税收制度效率的发挥而降低管理成本。由于经济发展、政治体制以及历史发展原因,不同国家税收权力划分上存在着差异性和各自的特点,但是共性特点不仅在于税收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划分上都保持了中央与地方兼顾,税收收入分享上保证中央与地方公共收入水平,还在于中央政府在税收权力划分上占据主导地位。笔者认为:(1)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税收集权或者分权;(2)税收权力划分都是以经济效率的提高弥补制度效率的负面影响为前提;(3)税收分权都要保证社会分配的公平而公正;(4)税收权力划分都是以建立高质量政府部门为目标。因此,政府间税收分权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在税收权力划分上的合作博弈,其过程就是相互协调与相互妥协,形成了税权划分的协调配合。笔者认为,不同经济?

王远芳[7]2006年在《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壮大,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并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产业。房地产业是否稳定持续发展,已经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是否能够稳定持续发展。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对房地产经济运行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因而,完善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是一国房地产经济发展的关键。只有制定合理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也只有通过合理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确立,才能保证房地产市场的法治化。就中国现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而言,房地产市场在迅猛发展,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却很不完善,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不但难以发挥对房地产市场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而且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完善。鉴于此,笔者就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实属必要。 笔者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概况入手,介绍了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沿革以及现阶段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构成,并根据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确立了现阶段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宏观调控目标,从而为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确立了指导方向。进而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以及经济法学的方法,从独特的视角出发,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框架下阐述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侧重于从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出发分析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世界各国成熟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联系我国实际,就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自己的建议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对未来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付月伟[8]2011年在《我国税收管理效率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税收管理伴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自古以来都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良好的税收管理能够为税收职能的发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积蓄力量。税收管理效率问题是国家税收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以较低的成本获取尽可能高的效率是各国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都极为重视并着力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发达国家税务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不断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采取了调整组织机构,进行人员激励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使成本得到优化,税收管理的效率有了显着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收入也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但与此同时,我国在税收管理成本不合理现象突出,税收流失严重,效率相对较低,研究税收管理效率问题对我国税收在向建设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管理的目标推进过程中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首先对税收管理的相关基础知识进行详细的介绍,阐述税收管理的概念、特点及内容与原则,然后详细介绍税收管理效率的概念与内涵,并总结影响税收管理效率的因素。第叁部分介绍税收管理效率的评价,首先明确税收管理效率评价的目的以及指标选择的原则,然后探讨反映税收管理量方面产出的税收行政效率指标以及质方面产出的税收遵从指标。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的经济及税收收入概况作出客观分析,然后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分别选取相关指标对我国的行政效率现状以及税收遵从现状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税收管理效率现状做出评价。第五部分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提升税收管理效率的思路与设想。最后第六部分结论对文章做出总结,指出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以及对未来提出进一步的研究展望。

陈亮宇[9]2016年在《我国环境税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古以来,自然资源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一直将自然资源作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系统。由于环境的过度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受到严重的破坏。人们往往注重经济增长而忽略了环境问题,经常出现的雾霾天气,沙尘暴天气,足以说明近年来我国的环境破坏程度。随着环境的不断恶化,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提高居民居住环境的品质成为了我们考虑问题的关键。因此,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征收环境税对我们的生产生活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与国外的相关情况的对比表明:目前我国仍然没有开征专门的环境税,而只是在一些税制中涉及到环保的因素,而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并且通过环境税的征收达到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显着效果。目前世界各国环境税的模式归纳起来主要分为叁类:融入型环境税、独立型环境税以及税费并存模式,笔者认为我国目前采取独立型环境税较为妥当,尽管就我国的国情来看直接建立独立型环境税模式较为困难,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比较复杂,需要分步骤、分阶段的完成,不可以急于求成,否则人们的可接受程度也会较低。进行环境税立法对我国的意义重大,不仅可以使税收集中起来用于反哺环境,修复自然,也可以用税收所得让企业革新技术,改进生产设备,还可以引导人们选择绿色消费,以此来保护环境。目前西方国家建立了完备的环境税体系,我们在学习美国、瑞典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同时,还要了解其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并且结合我国的国情,引入环境税制度。这一过程是比较困难的,早在十年前,环境税立法问题便已经提议并争议过,但由于各种原因,环境税法始终没有出台。我们需要找出环境税立法进程缓慢的原因,并且解决这些障碍,积极推进环境税立法的进程,对提高国民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觉悟,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因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环境税立法民心所向,迫在眉睫,2015年6月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无疑大大推动了环境税立法的进程。我国环境税立法已经指日可待。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方法,梳理和分析国内外环境税方面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通过对环境税基本理论的分析,阐述我国目前环境税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存在问题的原因,最终提出我国环境税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模式选择以及立法的具体设想。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的主要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第一章通过分析环境税的概念入手,分析环境税的基础理论,环境税的基本原则等等,通过该章的描述使得我们对环境税的概念有了初步的了解。第二章,通过分析我国目前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的情况,并从中找到了不足之处,以及我国需要如何完善相关制度。第叁章,通过研究美国、瑞典等西方国家环境税立法的现状,探究其立法的过程,以及是如何一步步推进的。并分析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第四章,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提出环境税立法的相关设想,并且简要的分析了我国环境税立法模式的选择,认为我国实行独立型环境税较为妥当。最后部分是结语,对整个论文研究进行一个总结。提出开征独立的环境税,有利于促进社会以及企业之间公平竞争,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张爱菊[10]2014年在《我国物业税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3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叁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税费体制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这既是物业税一词在政府层面的首次提出,亦是国内理论界将物业税问题纳入研究视野的缘起。国内外学者对物业税研究的共同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物业税的基本内涵与原理、功能、具体制度的构建以及国外物业税制度的借鉴等方面。基于我国不动产税制的现状,国内不少学者将自己研究的兴趣点放在对现行不动产税收领域中相关税费的取消与整合问题上。虽然学者们对物业税问题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但仍有诸多不足之处的存在:缺少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对物业税承载的价值目标缺乏多元性的分析;缺乏对国内物业税法律制度构建的系统性的理论阐释。本研究将立足于弥补以上研究之不足,以期研究成果能满足我国理论与现实之需。研究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第一章物业税的理论分析。本章首先从理论上对物业、物业税的概念进行梳理与界定,并据以确定论文中主题“物业税”的范畴。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从财产可税性的两个视角,经济学基础和法哲学基础对物业税课征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据以为物业税征收寻求合理的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对物业税价值目标进行历史考察,并提出我国物业税立法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第二章域外物业税立法经验与我国物业税的历史变迁。本章首先选择几个在物业税制度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对其物业税立法进行比较。并且回顾了我国物业税的历史变迁。研究发现,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地区)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物业税制度,尽管各国(地区)在物业税立法模式、价值目标、税权分配、课税要素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严重不足。研究建议,应当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现有国情,整合我国现有房地产领域的税种,弱化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收,重视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行之有效的物业税法律制度。第叁章我国物业税立法的价值目标。本章利用相关理论,从私人财产权保护、宏观调控房价、完善现有房地产税收体制等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物业税应当承载的价值目标。研究认为,税法发展到今天,它的价值目标已趋于多元化。国家层面上物业税改革的首次提出,是为了改善我国现有不动产税收中的各种混乱状况,物业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之一,应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税法现代化的目标使得从私人财产权保护视角研究物业税立法问题成为必然,同时亦为税法现代化研究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保护私人财产权应当成为现代税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亦是物业税立法所应追求的目标。宏观调控是现代税法价值目标之一。作为政府调控工具,物业税具有宏观调控房价,保障居民住宅权实现的价值功能。因此,我国物业税现阶段应追求的价值目标有叁:保护私人财产权;宏观调控房价、保障居民住宅权;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叁项价值目标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辅相成的。第四章我国物业税立法模式的选择。本章通过对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房产税试点改革只是我国物业税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妥协的产物,其不仅未在调控房价方面发挥有效的调控效果,而且,《试点暂行办法》亦难以实现优化我国现有房地产税收体制的目标,具体课税要素的设计亦不利于实现对居民财产权保护的价值目标。因此,应当借鉴各国(地区)财产税立法模式,选择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物业税立法模式——特别财产税下纯粹的混合立法模式。具体而言,在选择将土地税与房屋税合并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保留土地出让金,不将其纳入物业税;将土地增值收益并入物业税;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物业税的重复征收。第五章我国物业税税收归属与权力分配。通过对税收划分的理论基础、税收收入归属划分应遵循的原则、物业税税收归属的直接依据等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了我国物业税在税收收入归属方面应当做出的制度选择。并通过对物业税税权划分进行一般理论分析、我国现实状况解剖、国际通行做法借鉴,在我国物业税税权纵向分配与横向划分方面提出合理的制度建议。研究认为,在税权纵向分配上,应当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物业税立法权,并将全部的执法权交由地方税务部门行使。在税权横向分配上,物业税的选择应当走行政立法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协调之路。第六章我国物业税课税要素的设计。本章主要对物业税课税要素的设计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研究认为,物业税的纳税人应该确定为拥有不动产的所有人,纳税对象应该涵盖城镇居民个人所拥有的房产,并将农村房产列入征税范围,但应当给予适当的优惠减免。物业税税率的设计,应该从税率模式、税率决定的主体、税率水平的决定依据等多维度来进行考察。应借鉴各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物业税的计税依据,并通过差别税率的运用、税收减免以及免征额的设定来设计我国的物业税税收优惠措施。另外,在有关物业税配套法律制度构建方面亦提出一些相应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现阶段的税收效率[D]. 彭小燕. 武汉理工大学. 2003

[2]. 税收效率原则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研究[D]. 周浩然. 安徽大学. 2018

[3]. 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研究[D]. 黄光荣. 安徽大学. 2005

[4]. 税收效率视角下现代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 刘璐. 山西财经大学. 2016

[5]. 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 陈香珠. 福建师范大学. 2006

[6]. 政府税收质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比较分析——兼论我国税收制度及其目标模式[D]. 邵学峰. 吉林大学. 2004

[7]. 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 王远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

[8]. 我国税收管理效率研究[D]. 付月伟. 中国石油大学. 2011

[9]. 我国环境税立法研究[D]. 陈亮宇. 广西师范大学. 2016

[10]. 我国物业税立法问题研究[D]. 张爱菊. 南京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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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阶段的税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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