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伦理学新思潮探析——维贝克“道德物化”思想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贝克论文,伦理学论文,述评论文,探析论文,思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062(2015)06-0054-06 随着现代技术对人类存在的介入程度不断深化,传统意义上的人与物的二元对立被打破,由此催生出了物质和精神双重层面上的新的人-技关系。面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性变革,传统技术伦理学的分析框架已不再适应当前研究的需要。尤其是技术物在“结构-功能”框架下表现出的设计阶段的价值诉求,使得前思式的、建构性的技术伦理评估成为技术伦理研究的必然趋势。对此,荷兰学者维贝克(Verbeek P P)提出了“道德物化(Materializing Morality)”思想,试图在行动体层面上挖掘技术物的伦理价值。维贝克“道德物化”思想的研究路径承担起了当代技术哲学“第三次转向”的使命,而其对技术物作为“道德行动体”的探讨也开启了技术伦理学领域的后人类主义新视野。 一 “道德物化”的背景及内涵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技术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它不仅作为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工具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物质和精神双重层面介入了人自身的形成和改造之中。尤其是“会聚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技术影响人类的强度和深度都达到了一个新的层面,对人类的塑造作用逐渐从隐性转变为显性。技术在人类世界显示出的这种巨大“行动力”,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界线。面对技术物在本体论层面上提出的挑战性变革,如何在主客体界线不再清晰的情况下认识现代技术的本质及其对人的塑造作用,成了技术伦理学领域不容回避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拉图尔(Latour B)的行动者网络理论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思路。行动者网络理论拒绝在人与非人之间做出严格区分,力图消除主体与客体、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差异,将人与非人看作是平等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的互动构成了行动的“网络”。拉图尔以“行动者”概念突出了非人实体的能动作用,并以“网络”特征强调了人与非人实体相互构建的重要特性。在拉图尔看来,道德亦处于行动者所构成的网络之中,是技术参与构建的产物——“道德律固然存在于我们的心中,但也同样存在于我们所使用的技术装置中”[1]。因此,面对现代技术所显现出的巨大行动力,维贝克认为技术伦理学应该跳出工具主义的桎梏,将技术物类比于伦理评估的传统对象——人,在“行动者”层面上挖掘技术物所蕴含的巨大伦理价值。 与此同时,随着荷兰学派对技术物“结构-功能”双重属性探讨的持续深入,技术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开始逐渐认可并重视起现代技术在设计阶段表现出的价值诉求,这使得前思式的、建构性的技术伦理评估成为技术伦理研究的必然趋势,呈现出一种强烈的实践倾向。这种实践倾向要求伦理学家将伦理反思变为技术研发的一部分,积极参与到现代技术的设计和开发环节中去。比利时哲学家吉尔伯特·霍特斯(Hottois G)提出了技术伴随(technology accompaniment)的伦理学概念,认为技术伦理学的“关键问题不是我们应该在人与技术之间什么地方划出界线,而是我们如何在人与技术之间构建起相关性界限”[2]20。也就是说,技术伴随的伦理学并不关注“技术是否在道德上能够被接受的问题,而是直接指向与技术相伴随的我们的生活质量”[2]20。维贝克通过借鉴“技术伴随”的理念“以期恢复早期技术哲学的参与甚至激进精神”[3]164。他认为技术哲学的任务在于构建起描述性和规范性并存的分析框架,使设计者、公众及政策制定者在对技术物的调解作用及社会影响具备充分认知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到伴随技术发展的美好生活的构建过程当中。 在此背景下,荷兰学者维贝克提出了“道德物化”这一新思想。对照“道德物化”思想提出的两个层面的背景,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来理解维贝克“道德物化”思想的内涵。在理论维度上,“道德物化”强调技术伦理学的“物转向(thingly turn)”及“后人类主义(post-humanism)”视角,即抛弃传统技术伦理学二元论框架下的工具主义路径,通过将技术物作为与人对应的道德行动体(moral agent)来赋予其一定的伦理价值,以期将技术物纳入伦理学评估对象的范畴之中,使对技术物进行伦理方面的评估与考量成为可能;在实践维度上,“道德物化”强调对技术物进行建构性的伦理评估,通过技术设计将抽象的道德理念融入技术人工物之中,使之成为技术功能的一部分,进而在使用情境下对人的行为产生道德意义上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二 “道德物化”的理论可能性 既然“道德物化”的理论内涵在于在行动者层面挖掘技术物的伦理价值,将技术物纳入伦理评估对象的范畴之中,那么探讨“道德物化”理论可能性的核心就在于确认技术物是否具有与传统伦理评估对象——人相似的特质,即能否成为某种意义上的道德行动体(moral agent)。目前学界对于道德行动体的界定标准大致分为三项:第一项是因果效应(causal efficacy),即能够对事物或事态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第二项为“代理(acting for)”,即代表着某一个体或群体而行动;第三项是道德自主性(moral autonomy),即基于自身的理性及自由意志而非受制于因果性去行动。针对以上三项评判标准,维贝克提出了“技术调解(technology mediation)”①理论,在具体分析技术物对人的行为和知觉的全面调解作用的基础上阐明了技术物作为道德行动体的可能性。 第一,因果效应标准。技术调解理论认为,技术物能够对使用者的知觉和行为产生调解作用,从而影响人们的道德决定和道德行为。其中,知觉调解的核心问题在于探讨技术物如何调解人们关于现实的经验与认知,伊德的人-技关系理论为回答这一问题提供了思路。伊德认为,技术人工物在人与世界之间起着调解性的中介作用,且这种中介作用并非是中立的,而是具有特定的技术意向性。根据伊德的人-技关系理论,在人们感知世界的过程中,技术物始终处于人与世界之间,或成为人身体的延伸,或成为世界的某种展现方式。而非中立性的技术意向性的参与,使技术物对人们知觉的转换具有了“放大-缩小”的结构。世界的一些属性会通过技术得到放大,而另一些属性则会被缩小甚至遮蔽。对此,维贝克指出,“伊德对于技术的知觉转化的分析具有鲜明的解释学意味,它表明调解性的技术物协助决定了现实展现于人并进而被人所理解的方式”[4]366。行为调解重点关注人们的实践,核心问题是技术物如何调解人们的行为及生活方式。对此,拉图尔认为,“人们所使用的工具参与塑造了人们的行为方式。行为不仅仅是个体意向及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结构的结果,而且是人类物质环境的结果”[4]366。他用“脚本(script)”一词来概括技术物对人类行为的影响:就像是戏剧脚本规定着演员的表演行为及情节发展一样,技术物也规定着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在维贝克看来,“技术物的脚本作用是在一种非语言学的意义上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人工物作为物质性的事物而非信号或意义的承载者而发挥作用”[4]367。与知觉调解类似,行为调解中也存在着关于“行动程序”的“转译”现象。维贝克沿着拉图尔的分析进一步推进,指出根据技术物所呈现的意向性的不同,转译可以大致分为“激励”和“抑制”两种类型。通过以上分析,维贝克指出,技术调解作用不仅指向了人们的道德观念,更多地是指向了道德行为,以及进行道德决策所依赖的认知基础,从而构成了技术物影响人类道德决策及道德行为的前提。 第二,代理标准。拉图尔的“脚本”理论不仅对技术物的道德因果效应进行了阐释,还具有鲜明的“代理”意味。根据拉图尔的“脚本”理论,在技术人工物的设计之初,就已经被写入了特定的行动“脚本”,这些“脚本”“规定(prescribe)”了在使用情境中使用者会如何行动。拉图尔将其对技术物“脚本”作用的分析引向了伦理学领域:如何通过对技术物的“授权(delegation)”,赋予技术物以特定的行动程序,使其能够对使用者的行为发挥道德规范作用。他指出,“我们不仅能够把我们已经了解数个世纪的强力授权给非人的东西,我们授权给它们的还有价值、责任和道德规范”[5]。在拉图尔的分析中,经由“授权”,技术物实际上成了人类行动者的代理者:将开门、关门的行动程序“授权”给机械门的弹簧装置,使其能够代替看门人的作用,将减速的行动程序“授权”给减速阀以使其代理交警的职能。维贝克沿着拉图尔脚本思想的发展进路,同样将技术调解理论推进到了对技术物的授权当中,他指出,技术物能够通过对人类知觉和行为的调解而参与到伦理道德的实现过程当中。鉴于此,通过技术设计,工程师及伦理学家可以将具体的道德规范“物化”到技术物当中,从而“授权”技术物承担起道德规范者的角色,在使用情境下对人的行为产生道德意义上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第三,道德自主性标准。自主性通常被认为是区别人类与其他实体的决定性特征,因而要想将技术物纳入道德行动体的范畴,必然无法回避技术物如何具有道德自主性的问题。对此,维贝克从自由作为道德实践必要条件的现实性入手,将技术物纳入了新的自由范畴之中。首先,维贝克区分了自由与绝对自主性的概念。在维贝克或者大多数伦理学家看来,绝对的自主性“更多地意味着一种选择的自由,或是与自身建立联系并自主发展自身的倾向、需求及爱好的自由”[3]59。这种绝对的自主性建立在理性与自由意志的基础上,显然技术物并不在此范畴当中。其次,维贝克从自由作为道德活动必要条件的现实性入手区分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他认为在技术调解完全无可避免地现实情况下,强调排除外在因素的消极自由实际上很难成为判断道德实践的严格标准。因此,“与其将排除外在因素影响的绝对自主性看作是道德实践的先决条件,不如将自由理解为行动体与外在影响因素建立起联系的能力”[3]60。这就体现为一种新的积极的自由观念:“人们能够通过实践建立起与自身以及外在影响因素的联系,这种实践活动不仅是对自由的践行,更是为实现人们自身的存在创造了空间吃。”[6]最后,维贝克指出,人和技术物都无法拥有绝对的自主性,也无法单独实现自由,自由是“人-技联结体(human-technology associations)”所具有的特性:技术物构成了现时代人类存在的根本性境遇,而人们则在与技术物构建联系的实践活动中实现了对新的积极自由的践行。通过以上论证,维贝克将技术物重新纳入了自由的维度当中,从而对道德自主性的标准作出了回应。 三 “道德物化”的现实可行性 道德物化的实践维度在于将技术物的道德调解作用纳入实际的设计过程当中,从而使技术物能够在使用情境中发挥出特定的道德引导或规范作用。在维贝克看来,道德物化是一种指向“做”的技术伦理学,“如果说伦理学的主要问题是‘人该如何行动’的话,设计者则协助塑造了技术物行为调解的方式,那么设计就应该被看作是一种以物质的方式从事的伦理活动”[3]91。设计者塑造技术调解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较为保守的层面进行隐性调解评估,即对技术调解进行预测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设计方案,尽量避免不合理的调解作用;另一种则是在更为激进的层面上进行显性调解设计,即直接设计具有特定调解作用的技术物,使某种具体的道德规范作用成为技术功能性的一部分,实现技术物本身的道德化。技术伦理学新思潮探析--韦贝克“道德物化”思想述评_伦理学论文
技术伦理学新思潮探析--韦贝克“道德物化”思想述评_伦理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