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改革:建立有限责任政府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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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才可能是有效政府

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是我国数千年政治的基本模式,尽管我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老庄 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但这种思想从来没有在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新中国成立后 ,在实行中央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全社会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经营活动和社会事务 进行统一的计划、组织和管理,试图通过大规模的政府干预创造出比市场经济高得多的 生产力。但奇迹并没有出现,反而出现了政府管理效率低下,企业活力不足的情况。浙 江大学陈国权教授认为,只有有限政府才可能是有效政府,无限政府必然是无能政府。 因此,市场经济迫切要求构建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即规模、职 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有效制约的政府。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指出,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为向有限政府前进了一大步 。长久以来,由于全能政府观念的影响,加上部门利益作崇,政府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 面纳入政府许可范围。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行政许可的种类和数量,行政许可法贯 彻有限政府的理念,强调凡是老百姓能够自主决定解决的,或者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 的,以及能够通过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加以约束和规范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方 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得设定许可。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必须适时进行许可评估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修改和废止。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遏制各级行政机关滥设 行政许可的行为。

陈国权教授认为,政府依法办事并不一定就是法治,但法治下的有限政府必然要依法 办事。国家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无论哪种手段都不能与法律相 比,法律的手段具有更明显的优势。法治要求政府必须主要通过法律实行社会控制,其 他手段都服从法律,政府的行政权不仅在法律之下,而且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因此, 法治和有限政府都要求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责任政府:必须有效保障公民权利

我国应当向有限政府的方向努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随着权力和职能的收缩,政府的 责任就可以减少。学者们呼吁,责任政府的意识也必须加强。责任政府指正确地、有效 地、合理地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它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是公民权利的忠实 代表者和有效维护者,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能,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违法失职或不当行政时必须承担道义上、政治上或法律上的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责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政府人员特别是 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所提高,“问责制”出现并逐渐被接受和推进。然而,有学者指 出,政府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责任意识淡化的方面,如政府职责“错位” 、“缺位”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比较严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机制还不够健全,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打造责任政府,是推进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任 务。

湖北大学法学院何士青副教授认为,建设责任政府离不开宪法的保障。第一,现代政 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要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力设定根本的规则 ——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行使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宪法通过对 责任主体、责任对象和责任内容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制度上构建责任政府。第二,纯粹 民主不能充分保障政府承担其责任,纯粹的民主可能导致民主的滥用,形成“多数人的 暴政”或“无政府状态”,从而影响政府承担责任。但有了宪法的支撑,民主沿着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轨道运行,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第三,政府权力亦受到宪法限制,不得 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否则必须承担违宪责任;其权力也不得侵犯宪法 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所有这些正是责任政府的内涵。

维护公共利益:责任政府应有之责

提起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公益诉讼。因为在民事纠纷中,利益受 损害的一方最主要的法律武器就是诉讼。但是,就公共利益保护而言,诉讼手段并不是 惟一的方式,也不是主要的方式。有学者指出,用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公共利益面临着 诸多局限,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力不从心。而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促进方面,现代公共行 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判断者、维护者和促进者。行政机 关在表达、判断、维护、促进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机构不能比拟和无法取 代的。

因此,应当以政府责任为起点,以公法(特别是行政法)规定政府对公共利益的职责为 中心,以监督政府履行公益保护职责为保障,建立完整的公共利益现代公法保护机制, 这是行政改革的核心问题。面对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行政机关 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限制人们的权利,也就是防止个人侵害公共利益,构成传统意义上公 法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更重要的任务在于,经法律授权或履行法 律规定的义务,提供全民教育、全民福利与生态保护等公共产品,积极增进公益。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朱维究教授认为,应当以公法规范,主要是行政法为中心, 建立起完整有效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其中,对行政机关的公法监督机制是公益法律保 障的核心。一是在法律中严格规定政府的职责。尽管行政保护公共利益是普遍原则,但 不等于行政机关会主动去维护、实现公共利益。公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政府的公共利 益保护职责。例如我国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立法规定以后,行政机关就负有对公共利益的明确保护责任。 当环境类的公共利益受损害时,负首要责任、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是政府,而不是别的机 构或私人。二是完善行政立法程序,提供事前保护。行政机关表达公共利益、判断公共 利益的一个最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行政立法,规定公共利益。为确定客观公共利益,避 免损害公共利益,应完善立法程序,确立公共参与制度,规定特定公法团体代表公共利 益参与立法,以确保制定出能够体现公共利益的法规,达到用公法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是完善公益代表制度,提供事中保护。行政机关代表公益、维护公益,然而其未必 掌握最佳的公共利益保护方式。此外,行政机关本身也可能会损害公益。因此,在行政 程序中应当完善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制,让政府以外的公益代表参加行政程序。四是为监 督并防止政府不作为或违法作为,需有一整套的机制,其中之一就是建立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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