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当厂长?——社会主义资本人格化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谁来论文,厂长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8年4月9日中央电视台在《焦点访谈》中播发了武汉市民政局民政工业公司下属的新汉塑料厂厂长人选争议的案例。这个案例非常简单,也非常典型:当这个系统的行政领导因原租赁厂长不听指挥、组织观念淡薄而作出决定不再续约,另派厂长的同时,这个厂的700多名职工却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予以抵制,而支持这个为他们新增580多万元净利润、84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原租赁厂长李爱婷。究竟谁该当这个工厂的厂长?这引起了人们对《合同法》、《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广泛注意,更激起经济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人格化这一深层问题的思索。
一、人格化与资本人格化
人格(personality)这个概念是从寓言、童话中引入的一个文学上的用语,其本意是赋予物以人的品质、气质和目的性。人格化(personalize)即指在人的个性中实现或体现的一种过程。不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中,物质资料的生产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而这种生产总是靠人的运动来完成,其产品必然也总是人的思想、品格、修养的物质表现形式。当然,不可否认,每个人又总是在既定的生产力、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的。人的物化也是不可避免。因此就其实质来说,人格化问题其实就是指生产过程中的运行主体行为与客体内容保持一致性的问题。再进一步说,二者的吻合程度,直接关系着一定所有制的内在规定性能否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名符其实、吻合较好的,会稳固并促进这种所有制的完善和发展;名不符实,貌合神离,则会破坏并瓦解其所赖以存在的所有制关系,进而最终导致整个社会关系的解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任何经济制度的成熟,都是以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机制的完善为标志的。前资本主义社会把物的生产关系表现为大量的温情脉脉的人缘、地缘、血缘关系,为经济过程中的主体行为与客体内容相一致设置了无形的人为障碍,湮没了生产的活力,最终使得这种经济制度被淘汰。而代表一定历史时期进步方向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则毫不留情地撕开这种超经济的面纱,使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赤裸裸地表现出来,从而也使物的人格化与人格的物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统一和高度完善的程度。对此马克思曾作过非常细致的描述,他说:“作为这一运动的有意识的承担者,货币所有者变成了资本家,他这个人或不如说他的钱袋,是货币的出发点和复归点。这种流通的客观内容——价值增殖是物的主观目的;只有在越来越多地占有抽象财富成为他们活动唯一动机时,他才作为资本家或作为人格化、有意志和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资本家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在生产过程中只是作为资本的承担者执行职能”。(《资本论》第1卷第174页、第3卷第925页)。
这种人格化对生产过程发生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它集中体现两点:1、它使生产条件和生产组合以非常清晰、明确的方式表现出来,减少了人为的交易成本之类的费用,使社会资源大幅度地得到节省;2、它确定了社会的生产主体的核心实质,极大地调动起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不断地生产、生产、再生产!甚至不惜用牺牲人本身的方式来发展生产。这曾是资本主义最不人道的地方,却也是最值得称道的事情,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为未来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奠定最为深厚的物质基础。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概括出:1、生产过程中的人格化问题是不可避免的。2、资本人格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武汉市新汉塑料厂厂长人选问题的研究,应注意到这样的理论前提和历史规定。
二、我国社会生产过程中人格化问题的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为了更加深刻理解这一问题,我们还应探索一下我国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人格化问题所经历的一个复杂曲折的发展阶段,它大体可分为产品人格化、商品人格化和资本人格化三个时期。
产品人格化的理论及实践的时间界定大体从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到经济体制改革前,在这一阶段上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是按“纯”而又“纯”、“公而又公”的模式去理解的。以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为特点的典型社会主义模式,使得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把国家作为社会唯一的代表,大规模地对社会产品实行“一平二调”,进行无偿划拨流动。产品人格化在国家这一主体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这种过程中,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代表人民的国家事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安排。而计划又是由一个宝塔式、多级多层的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序列来体现的。具体到企业中,厂长便是监督国有资产生产过程中的人格化的体现,主要职责就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这造成物的人格化与人格的物化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吻合。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的运营仅仅要求“人格的物化”,但并没有为“物的人格化”提供自由发挥的空间,它只要求厂长及企业内部结构按国有资产的运行轨道来经营资产,而没有给厂长及他的企业组织以更多自主权与决策权以体现自己的意志和品质。这样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厂长有时甚至可以是对生产技术一窍不通的人员。在1978年以前,无论我们采取的是一长制的形式,还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形式,或者别的什么管理形式,就其原则来说,都没有超出产品人格化,进一步说是生产资料的产品人格化这一限制。它难以做到“人格化”与“物化”的高度统一,束缚了厂长及企业的积极性。
围绕国有资产人格化中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位置问题,1978年进行企业基金制的改革,也就是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即在增产节约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提取一定数额的利润留成,留成基金分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三种。这当然使企业发展和盈利的意识大大增强,但并没有根本改变实物形态国有资本的产品人格化运用的机制,没有改变人格化中国家作为总决策人而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企业的运作方式。在企业中,企业负责人的人格化仍然不能体现,国家仍是人格化的代表。特别是,这种扩大自主权的改革,与国有资产的本性从根本上说是矛盾的。当企业的人格化体现在国有资产上与国家的人格化体现在国有资产上这二者发生矛盾时,国家便会改变企业的决策,使企业的人格化发展不能贯彻到底,必然打击企业营运国有资产的积极性,从而又回复到过去。所以此举没有动摇国有资产人格化机制的根本矛盾。在此之后,1981年进行的留利制改革,以及1983年和1984年的两次利改税可以说都是在1978年进行的企业基金制基础上进行的,虽然缓解了一定时期的国家和企业之间的矛盾,但并没有解决人格化机制中的根本问题和根本矛盾。在这种产品人格化的机制下,很明显厂长的人选归根到底是由国家来决定的。
商品人格化的理论与实践大体从1984年到九十年代初期。1984年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断,把人们的传统产品生产的观念升华为商品生产的观念。寻求商品人格化的过程,导致了普遍的承包制和租赁制等生产经营形式的产生。按其初衷,承包制、租赁制是把体现生产资料人格化的环节分开,在国家不干涉的条件下,较好地体现企业的意志,以便完成物化与人化的高度统一,但实践的结果却发现它和初衷在许多方面是相违背的。首先,承包或租赁制并没有彻底改变人格化问题上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对立关系。在承包的租赁期限内,企业可以较好地体现自己的人格化,国有资产的内在规定与国家所体现的人格化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可以得到统一。但承包租赁期外,二者则成为对立双方,竭力讨价还价,维护各自的利益,这从商品规定的原则是无可非议的,因为商品的等价交换原则决定了任何一方都有权尽可能使自己的劳动换回自己的所得。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企业在承包、租赁期内过度消费、吃光分净,而不愿去更新设备,最终违背了国有资产的内在规定性,即生产满足人民需要的产品。其次,承包租赁制这些做法无法改变它与上级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因此无法最终建立高度完善的人化与物化的相统一的关系。特别是在关键时刻,他们有权直接插手干预企业活动,对企业生产造成影响。第三,从理论上说,承包租赁制也无法摆脱“内部人控制”问题,即撇开国家这一首要行动主体,而由企业这一行动主体和劳动者这一行动主体结合起来,偏离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偏离国有资产的内在规定性。
由此可见,承包制也不是实现人化与物化高度统一的完善形式,它有待于向更高层次发展。很明显,武汉市新汉塑料厂的厂长人选问题正是在产品人格化和商品人格化阶段上所发生的典型问题。由于目前我们企业特别是数量巨大的中小企业,尚未彻底摆脱这种人格化模式,因此对它的理解和处理对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战略布局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资本人格化的理论与实践,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为标志而进行推广实施的。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使用了“资本”概念,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伟大任务。在党的十五大通过的政治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把以“产权为纽带”的说法发展为“以资本为纽带”,这些都为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人格化的研究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理论支持。在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中,在“抓大放小”,转让、出租拍卖等各种形式的资本运作中,资本人格化的问题日益明朗,其作用日益显得重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人格化问题的解决不仅是全社会资本有效运作和成功流转的前提,更是国有企业提高效率、成功地走出困境的关键所在。在真正的资本人格化阶段上,类似新汉塑料厂厂长人选问题似乎根本就不会发生的。“在平等的权力基础上,让力量去起决定的作用”(马克思)。这一类的无休止的争战毫无必要。人们将按资本实力,靠自然的选择,在符合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决定厂长人选。效益由此也在一定的历史范围和阶段上冲向了最高点。可以说对资本人格化的理解和认同,则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面临的最后的一次真正严重的考验,更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后成败息息相关。
三、社会主义资本人格化的基本涵义和本质要求
资本人格化的基本涵义是按资本的属性去组织生产,去寻求工厂领导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它会随着社会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而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资本起源于流通的终点。起初,资本仅仅体现为因货币而能带来的一些物品,就象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商品运动有意识的承担者,“货币所有者变成了资本家”。为了使资本不断地实现增殖,资本家便把自己的意识和意志体现在某一特定的商品上,以商品为载体,随着商品价值运动的完成,也就达到了资本增殖的目的。而资本家为完成商品生产这个过程时,可以与他生产时所需要的一系列要素签订合约,组成集合体来共同完成他的目标。这就形成了传统的古典意义上的企业。古典企业里的资本家和企业家是合二而一的,这里的人格化是最原始和最典型的。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古典企业发展合伙企业,这时,体现人格化的不再单纯由一个企业家的行为完成,而是几个合伙人根据契约的规定共同完成。这时的人格化较前一阶段要更加复杂,因为行为主体的增加可能导致行为主体运作方向发生分歧,使成本加大,从而失去增殖的机会。因此,它有必要很快以公司制的实现取而代之,实现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人格化。和传统的古典企业相比,它使分散的资本形成了一个法人实体,并且形成了由资本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组织系统,通过这个系统使资本人格化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得到最有效的实现。
无论是古典企业还是现代公司制,作为资本人格化的本质要求是不变的,即永无止境地增殖要求。增殖越多,实力越强,增殖越快,活力越大。资本人格化从古典企业的形式发展为现代公司制,根本的推动力也正在于此。产品人格化、商品人格化与资本人格化的分界也在此显现出来。困扰了我们几十年的把社会财富特别是把国有资产仅视为一种不计价值的产品或仅仅只计价值的商品的观念,一旦被更换为资本的观念,便会使我们这个社会爆发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活力。
当然,问题并不仅仅是对资本人格化的基本涵义和本质要求作最一般的抽象意义上的理解,问题的真正难点是在于如何正确和全面理解它和社会主义前提之间的关系。我们的基本看法是:由于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还没有发展到马克思恩格斯这些经典作家所设想的那种理想阶段,用今天的话来说是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必须给资本以及资本人格化以应有的地位;不仅如此,我们还要强调这种资本不仅仅是应当追求利润的,而且是应当追求平等竞争的,换句话说,在利润面前,在效益面前,无论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还是私人资本或三资企业的资本,他们都应是平等的。我们不可以给任何一方以特殊的优惠或过分的歧视。除了极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垄断性行业外,资本的进入与退出应当是完全自由的。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建立以资本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进而使资本人格化得到充分表现。
四、资本人格化原则对制度改造的现实意义
按照上述分析的资本人格化原则,我们再来讨论一下新汉塑料厂的厂长人选问题。
1、就问题产生的实质原因来看:
新汉塑料厂是国家投资兴建的,从产品经济或产品人格化的角度看,厂长人选无论是直接经过上级任命产生的,还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而任命的,都是有根据的,而且不会产生大的风波。然而之所以形成今天这样的僵局,真实的原因是广大职工已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产品经济观念转换成了商品经济观念。每一个职工都在力图使自己的劳动得到商品价值意义上的最充分的实现。但正因为如此,纠纷也就难以避免,因为作为租赁一方的厂长及职工与出租一方即该厂的上属行政部门作为商品等价交换的双方,都想尽力把自己的商品卖得贵一点。讨价还价势不可免,形式亦可多种多样,但本质并无变化。谁是最后的获胜者,取决于平等权力基础上力量的大小。如果我们不能跳出产品人格化或商品人格化的这种思维方式,我们就永远无法摆脱这种无休止的争论。
2、就解决问题的出路来看:
我们必须把新汉塑料厂的厂长人选问题置于资本人格化前提之下,才能真正使这一问题找到出路。这里的关键点是如何把国家初始投资的企业从产品人格化或商品人格化步入资本人格化的轨道?办法可以有千种万种,而国有企业整体出售是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我们就这一点作较深入的讨论。首先,要问出售给谁?答案是出售给个人或法人。如果说出售给个人,从理论上、实力上都较难行得通,而出售给法人则是绝无任何问题的。(原租赁厂长当然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组成公司以成为法人代表购买这个企业。)购买这个企业的法人自然成为资本的人格化的代表,带领企业去市场经济的风浪中博击。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秩序的前提下,如果赚了,企业发展扩大,法人有丰厚的利润、高度的社会荣誉和社会地位作为回报;赔了,甚至破产倒闭,法人及其代表身败名裂,落人社会的最底层。市场经济对待资本人格化后的法人及法人代表可以说是既有情又无情,由此激发了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活力。其次再问,售出企业的所得应归属于谁?决不能再归企业的上属行政单位!近几年的政府办企业、军队办企业、法制系统办企业已给我们国家带来了过重的灾难。它是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行政腐败、执法腐败、司法腐败最深厚的经济基础之一。应该在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前提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大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行认真的清产核资后整体出售,使之直接进入市场经济轨道,并将所得交由国家财政部统一支配使用,主要用于补偿税收不足之用。行政部门不再直接有聚财的功能,国家财政拨款又受人大等众多部门的监督,政府廉洁之风自然兴起,从而又从另一个角度为企业平等竞争提供了保障。社会由此从微观细胞即企业开始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总之,企业整体出售这一类的办法应当是解决新汉塑料厂厂长人选问题的最终出路。当然,这对各方来说,都是一个阵痛。然而,非这一阵痛,我们无法真正走向现代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