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合作社的“二次红利”:中国农民交易的制度创新_农业合作社论文

九龙坡合作社的“二次分红”:中国农户交易的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中国论文,合作社论文,制度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是一个专门生产草本花卉的小镇,当地生产的草本花卉占重庆市场需求总量的40%。草本花卉具有个体小、品种多、花期长、易运输等特点,满足时下快节奏装扮城市园林景观的需求,市场需求量巨大;同时草本花卉经营利润高,每亩草花纯利润近万元,从而吸引了更多的农户与企业投身其中。2010年10月,股份制的诗美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诗美”)在白市驿镇应运而生,在合作社成立伊始,租用土地95.3亩,到目前已有10户按土地折价或资金等方式入股。但在诗美运营过程中,无论是采取“公司+农户”还是“专业合作社+农户”,都会面临一个难题,即分散的农户即使与公司或专业合作社签署了收购合同,但面对更高甚至同样的收购价格时,也可能将农产品销售给未签合同的收购者。这种小生产与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让诗美的经营者感到困惑。

      九龙坡合作社案例提出了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农业产业化模式似乎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与可变性。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使得制度因素的影响开始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①。但总结已有农业产业化模式的研究发现,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比如周立群等(2002)认定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但并没有在一个统一的框架内比较两种契约的相对效率;万俊毅(2008)对温氏集团的剖析非常详尽,但对“公司+农户”这一内涵各种模式的衍变及其内在关系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模型予以揭示;聂辉华(2012)的研究在不完全契约与关系契约理论下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来比较不同农业产业化模式的生产效率,但他得出的相关结论如果站在分市场的交易视角来看,似乎存在进一步改善的空间;此外,聂辉华(2012)还提出了一个探索问题,即如何在一个模型中同时处理产权的正面和负面作用。

      与此同时,黄宗智(2009-2012,以下简称“黄”)的系列文章对于前述作者运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国农业问题进行了批判②。黄的研究(2012)认为,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土地平均分配、城乡户籍划分)和它在高人口压力下形成的独特的农业生产组织模式合在一起促成了“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表现在农业市场结构中,就是生产领域存在众多弱势的小农户(Small Peasant Household),而流通领域却是实力雄厚的大商业资本(Large Business Capital)。这一格局被他认为具有不平等的交易地位特征(或者说“不对等权力关系”)。这种由双方权力不平等而导致的高交易成本与产权不明确、法规不完全而导致的高交易成本是两回事,因此黄认为科斯理论③对理解中国独特的小农户面对大市场是有局限的。

      但是黄的这一论断显然有失偏颇,这不仅在于他误解了TCE理论的核心与方法④,还在于他根本忽视了国际贸易领域一个源远流长的交易法则——“比较优势理论”的适用与意义⑤。因此在本文以下分析中,我们将运用被黄排斥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工具——TCE理论来对中国农业市场的交易结构⑥展开分析。本文以交易成本经济学(Williamson,1985)为基础,将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之间的产业化合作活动放置在多市场的维度中进行考察。在我们的扩展模型中,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都拥有资产,双方都进行专用性投资,因而其治理结构将呈现多样化。我们发现,在均衡状态下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⑦都存在内生的不稳定性,这表明,没有一种农业产业化模式可以视为最优效率,只能在模型的不同象限与具体条件下达成相对最优。模型中的“空洞”部分表明,农业产业化模式存在帕累托的改进实验:这一“空洞”部分的交易设计理论上吻合理性的互惠原则,实践中则与“公司+农户”丰富的产业化拓展类型相对应(松散型——半紧密型——紧密型的序列发展)。我们的模型还表明,商品契约的调整对于要素契约的执行具有互补效应。本文的结论不仅包含现有研究的结论,而且基于多市场的交易框架设计可以更好吻合中国农业产业化的经验事实。

      本文以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在拓展的TCE模型下比较了中国农业市场的不同交易模式;第三部分探讨了九龙坡合作社“二次分红”的做法并给出理论思考;第四部分是结果与讨论,并将本文相关分析用于评价黄给出的中国“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需要什么”的政策建议。

      二、TCE模型下中国农业市场的交易模式

      我们进一步把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的交易⑧前提条件构建如下:假定农业市场最终产品需要经历生产阶段与流通阶段两个中间环节,因而小农户提供产品的生产(在中国目前制度背景下,流转有限的土地是小农户重要的资产,也是其提供产品生产的凭借),大商业资本则提供产品的流通(在大市场演化背景下,大商业资本拥有更多的资金与流通设施),经过两者合作后,最终产成品到达消费者手里⑨。我们利用扩展的TCE理论分析框架⑩,把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之间可能的交易模式列示如下(如图1):

      ——在给定完全信息的条件下,A模式代表一个理想状态的合约交易:最终市场的用户向小农户预定生产服务,向大商业资本预定流通服务,这样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合作向最终用户提供农产品,同时各自保持独立的关系距离(Arm's Length)。在理想状态的交易中,黄所谓的“不对等权力关系”即便存在,也不影响小农户的利益实现。

      ——现实中,由于最终产品市场经常存在的信息中断(农产品的质量与价格取决于生产阶段与流通阶段的共同努力,但是最终用户可能没有足够的信息将两者的绩效区分开来),这就导致“绩效不可分”(Performance Inseparability)现象出现,从而带来了最终用户对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经营绩效评价的困扰。但根据B模式,如果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通过两个中间市场进行合约交易的不完全性不是很高的话,双方就可以采取“公司+农户”的合约方式联合向最终用户提供农产品(11)。

      

      图1 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的不同合约交易

      ——如果存在的情形是小农户利用生产市场的成本较低,但是大商业资本利用流通市场的成本较高,那么一种可选的理论模式是C,由小农户将其生产产出通过合约转售给大商业资本,由后者直接面对最终用户实现销售。这实际上是目前中国在大力实施的(公司+农户)的模式(12)。

      ——如果存在的情形是小农户利用生产市场的成本较高,但是大商业资本利用流通市场的成本较低,那么一种可选的理论模式是D,由大商业资本将其流通业务外包给小农户,由小农户直接面对最终用户实现销售。实际上这种模式并没有在中国大量出现(这正是源于中国目前的制度约束——土地不能有效流转,农户缺乏足够的生产资本在生产领域建立起规模经济,发展资本主义雇佣式龙头企业),反而代之的是中国各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大商业资本采取后向一体化的措施进入生产领域成为龙头企业,并将小农户内部化为其雇工(13)。

      ——进一步来看,如果小农户利用生产市场以及大商业资本利用流通市场都存在成本高企的话,那么一种可行的模式应该将两个市场的交易进行内部化,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可以合作建立共同所有权的企业模式E,比如各种混合制企业(14)等(大商业资本投入资金、小农户以土地作价入股……)。

      但在上述TCE理论应用当中,实际上存在一个缺陷:即多数象限中的交易模式(包括B、C、D、E模式)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15)。这种不稳定性(16)表明,上述交易模式对于交易市场的缺陷仍然没有能够很好克服。其内在原因在于,尽管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前述利己行为看似合理(行为最大化的理性)——“leave no money on the table”,但在商业实践中,更多的理性交易法则却推崇“always leave money on the table”。这表明,有关社会交换理论(Homans,1961)的相关原则应该引进到模型中并给予进一步阐述(17)。此外,在坐标象限中,除了四个角落的交易模式外,我们尚发现中间存在一个“空洞”(18)。而考查这一“空洞”部分的交易特性,似乎具有两个明显特征:其一是效率性,即当C、D模式彼此对角靠近时,我们可以看到来自两个市场的交易成本都大大降低;其二是灵活性,即当B、E模式彼此对角靠近时,我们可以看到混合(Hybrid)模式的出现(融合了市场合约与威权结构的特征)。这一发现给出了一个有趣的思考:上述均衡状态下诸多交易模式的内在不稳定性,可否借由“空洞”部分的新交易机制(治理方式(19))予以修正?

      对于上述思考问题的解决,我们将通过介绍九龙坡合作社的“二次分红”做法予以剖析,然后再对相关的经济规律进行总结。

      三、九龙坡合作社“二次分红”的创举与思索

      (一)“二次分红”做法

      为了解决前述困境,诗美合作社创始人胡霓辉就和其他社员一起,自创了一套“既按资本分红、又按产品收购量分红”(20)的做法,在提高农民积极性的同时(产权配置的增加),将农民与合作社“捆绑”得更紧(违约诱惑反而减少)(21)。

      所谓“两类分红”法,就是一样的入股,不一样的分红。2011年,诗美合作社的纯收入是190万元,他们首先留存40%作为发展基金,剩余的60%拿出来分红。这60%将按照4∶6的比例,40%分给按照股权入股的股东,60%按照各自的产品收购量进行分红。因此,股东们就有了三种分配收入,第一种是合作社按照市场价收购社员花卉产生的收入,第二种是股权分红收入,第三种是按照产品收购量分红产生的收入。

      “两类分红”模式收到了一定效用:合作社社员、太慈村村民马骏东共种植30亩草本花卉。曾有收购商提出,以高于诗美合作社收购价的价格收购他的50万盆花卉,但考虑到年底合作社还会按照产量进行“二次分红”,马骏东还是将花卉供应给了合作社。到年底,合作社按每盆1角钱分红,马骏东凭此一项就收入5万元。……“按产品收购量分红的创新,使合作社在遵从市场规律同时又尊重农民的意愿。专业合作社用这种方式吸引种植大户加入合作社(22),通过提高产量取得市场话语权,壮大了合作社实力,最终提高了合作社在市场中的抗风险能力。”白市驿镇党委书记周成超说。

      (二)TCE理论应用

      从九龙坡的案例中我们首先看到,即便在诗美合作社这样平等自愿的互利经营模式中,依然存在交易之后的不稳定性:比如小农户的“背叛”。因此黄前述有关小农户处于弱势的“不对等权力关系”的结论,不但此时难以用来解释其在交易中的反常行为,而且对于寻求更公正、更有效率的交易结果也无法提供满意答案。而问题关键恰恰出在TCE强调的交易基础的特性上,而且这种特性也只有通过事后的治理模式调整,才能保证最终解的帕累托改善效应出现。以下我们结合九龙坡案例予以详细分析。

      九龙坡案例提出的一个有趣问题在于:为什么在平等互利的合作社机制下,仍然存在事后的不稳定性(23)?考察诗美合作社的运作,我们发现其实际运营机制包括两层:第一层是合作社作为各方共同投入载体,合作各方根据其在合作社中的投入进行相应股权量化获得利润分红,第二层是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载体(拥有了股权资本后),合作社可以与合作社股东之间就互补性资产的投入或产出进行交易(24)。因此在这一意义上,合作社股东拥有两种收入来源,即股权分红收入与互补性资产交易收入。在九龙坡案例中,从所有权关系分析,诗美合作社的性质近似于Williamson(1985)所说的集体所有权(Collective Ownership)模式下的“同伴群体”(Peer Group)和资本主义模式(Capitalist Modes)下的“内部合约”(Inside Contract)的一个混合体(Hybrid)(25)。这是因为:一方面,从“同伴群体”(26)视角看,在诗美合作社中,合作社农户使用自己的农具参与规模化经营,拥有与其自身劳动相对应的产出;作为合作社成员,也共享部分基础工作设施;另一方面,从“内部合约”视角看,诗美合作社拥有一部分生产存货与农具,并与内部成员(实际完成生产任务的小农户)签署合约,从原料投入到最终产出由合作社进行协调与支持,并负责最终产品的销售。

      进一步从内部治理关系看,以K0和K1分别代表低程度与高程度的人力资产专用性,S0和S1代表劳动关系的可分割性与不可分割性,那么诗美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显然具有“责任型市场”的特征(27)。

      

      在“责任型市场”的内部治理结构中,独特的技术经验与独特的组织经验都会增加资产专用性效果,因此维持一个稳定而持续的雇佣或合作关系显得非常重要。为达到这一目的,治理机制中通常要设计一些程序性保障措施和货币性激励方法(比如为避免公司任意解雇可以设立雇员离职金等)。

      在九龙坡案例中,农户加入诗美合作社,至少在两方面获得了合作社带来的好处:其一是通过合作社的专用性资产的投入、示范与经验交流,使得合作社成员的平均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二是通过共享合作社基础设施与技术、管理的公共投入,使得合作社成员的边际产出效率大大提高,从而合作社的平均产出也大幅度增加。但也正是随着合作社组织的资产专用性的提高,由于合作社农户的产出任务很容易衡量(28),这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专用性更高的合作社组织面临来自合作社成员的机会主义风险,因此理性的治理结构必然要求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Safeguard)进行风险规避,这就是诗美合作社“二次分红”创举产生的根本原因。套用TCE理论来说,就是针对不同的交易活动特性给出相应治理模式的匹配,九龙坡合作社“二次分红”创举的实践,恰恰在于利用合约交易后的治理模式设计有效约束了交易者在合约执行中的机会主义倾向(29)。

      (三)TCE模型中的“空洞”与互利机制的实现

      九龙坡合作社“二次分红”的创举,使得TCE模型下中国农业市场各种交易模式有可能找到有效率的稳定性解。这一“二次分红”创举,实际上是一种“补偿做法”(30)(Reimbursement Method),其最终目的正是为了维护与实现交易过程中的合作互利原则(Williamson,1985)。诗美合作社的运营,展现了一种非常密切的互补性交易关系,即诗美合作社与其股东之间不仅存在互补性资产投入交易,而且存在互补性产成品交易。这种互补性关系的存在要求合作社将其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有效“一体化”,从而对合作社模式(31)下的保障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次分红”的创举,其更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二次分红”相当于增加了农户实施外部选择权时的转售成本(32),从而有效减少了农户的违约诱惑;另一方面,“二次分红”又在实质上赋予了农户更多的资产权利,从而发挥了资产权利的激励相容(33)。此外,“二次分红”也在无形中强化了合作社对产出的控制(34),并通过商品市场的合约交易做法维系与促进了合作社在要素市场专用性投资中的稳定性,即通过跨市场的合约交易对合作社股东事后执行中的机会主义倾向的降低提供了补偿(35),从而对合作社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了有效的规避。“补偿做法”(36)的提出,使得我们对TCE理论关注的交易活动可以在公司内外不同层面、不同层次市场上展开,并且允许彼此交叉进行(37),从而达到改善各种交易合作模式可能存在的内在不稳定性。反映在前述TCE模型中,我们看到“补偿做法”的引进,对于B模式、C模式、D模式与E模式都大大改善了其交易效率(38),因此TCE模型下农业模式存在的交易“空洞”与不稳定性可以通过“补偿做法”这一圆圈进行弥补。

      

      图2 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的不同合约交易

      四、结论与讨论

      在本文中,作者针对九龙坡合作社案例,利用扩展的TCE理论框架考察了中国农业市场的交易活动,不仅剖析了交易者初始地位关系、交易动机、交易过程模式与特征,而且还从交易相应的治理结构调整探究了如何改善交易效率。这一系列过程显示,TCE理论在分析中国农业市场交易活动关系时是一个有效的工具,这一结论显然与黄的观点相左。

      此外,本文的一系列分析结论的意义还在于:我们在一个统一的框架内分析了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具有不同的效率边界,发现商品契约对于要素契约的执行稳定性具有交互支持作用,这一研究结果完善并支持了周立群等(2002)提出的相关命题假说的有效性(39);同时本文所作分析与援引的案例也对周立群等(2001)提出“‘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目前还没有更有效的互补性制度安排”这一说法提供了理论与经验方面的改进:模型中的“空洞”部分可以通过“补偿做法”予以弥补,这一“补偿做法”正是基于理性合作原则下事后治理方式的调整;而大量(公司+农户)模式的深化发展——由松散型向半紧密型和紧密型的演化正是“空洞”部分的经验实践。此外,利用多市场双边交易的分析发现,仅当生产市场价格波动非常大(从而生产市场交易成本居高,象限Ⅲ),“龙头企业+农场”模式才优于“龙头企业+农户”模式;而当流通市场价格波动非常大(从而流通市场交易成本居高,象限Ⅱ),“龙头企业+农场”模式反而劣于“龙头企业+农户”模式。这表明聂辉华(2012)的相关结论可以进一步精炼(40)。对于聂辉华(2012)提出的另一个探索问题,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在九龙坡合作社这一案例中,“二次分红”的举措恰巧可以解决产权的谈判力效应与违约诱惑的共生困境。进一步来看,当我们把“二次分红”这一做法抽象为一种跨市场的“补偿做法”时,我们可以用它来解决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内在不稳定性。

      事实上,TCE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特别提到有两个重要变量会影响到其观察的合约交易活动的性质与结果:其一是制度变量,其二是公司能力。这两者恰恰是导致黄得出目前中国农业领域存在“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这一基本格局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对照黄的研究展望(41)可以认为,今后中国“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需要什么”,关键就在于如何通过制度变量的创新,让农户土地流转成为可能,让农户抵押贷款成为可能,通过拥有生产资料资本,进而朝向组建各种合作社来壮大自身的公司“硬件”能力;同时在制度变量创新中,政府不仅应大力提供公益性的基础服务设施(农产品交易配套设施建设、各项法规制度完善等),更要从外部性极强的科技投入、管理投入、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强有力的扶持,以此壮大农户合作社的公司“软件”能力。只有上述农户合作社的“软硬件”能力有了明显的改善与提高后,这一农业组织模式才可能对农业经济的下一步发展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①见周立群等(2001,2002),刘凤芹(2003),吴秀敏等(2004),万俊毅(2008),聂辉华(2012)等相关研究。

      ②事实上,黄认为中国小农户与商业资本在流通领域发生的“流通关系”,既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理论来理解,也不能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契约和交易成本理论来理解。

      ③科斯之后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具体化实质工作更多是为威廉姆森所完成(1971,1981 etc.),为方便起见,以下我们把这一派学术思想用TCE理论来概述。

      ④TCE理论的核心在于不同治理模式因应不同的交易活动特征,TCE理论意识形态上的偏向是承认交易者存在不对等权力关系(见Mats Alvesson,1993),但其解决方法主张成本“节约”下的比较制度分析,包括事后治理结构设计中,引入“公平”概念对代理人交易活动的指导意义(Selton,1990)。

      ⑤国际贸易理论从绝对优势思想向比较优势思想的发展,可以看作是对TCE理论主张交易关系舍弃“不对等”而向基于“效率”视角关注的一个提示与支持。

      ⑥本文运用了一个多要素市场(产品/资产/股权)融合的TCE扩展模型来探讨中国农业市场的交易结构,运用TCE扩展模型分析的好处在于,最优农业产业化模式的选择可以通过比较两种市场(生产与流通市场)交易的相对成本获得,而非以往论述时仅使用单一市场的绝对成本概念。

      ⑦这三种模式就是人们熟悉的“农户+市场”模式,“公司+农户”模式以及“公司+农场”模式,它对应了图一中的B、C、D模式。实际上本文的案例还研究了E模式的不稳定性。

      ⑧以下要论述的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常见的“公司+农户”这一组织形式(或者又称“龙头企业+农户”)。正如万俊毅(2008)所说,“公司+农户”内涵非常广泛,有着多种衍生模式,本文将在一个统一的TCE扩展模型下分市场探讨其各种衍生模式。

      ⑨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的交易将在多个市场展开(应用3个图示分别阐述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在产品市场、资产市场与股权市场的交易,这里为简单起见,我们将三个市场的交易集中在一个图中展示):首先,双方可以被看作是生产阶段与流通阶段的中间产品提供商,其交易在商品市场展开——商品契约(图一象限Ⅰ与Ⅱ);其次,大商业资本可以“反租倒包”,开展资本主义雇工农业,则双方的交易牵涉到资产市场——要素契约(图一象限Ⅲ);最后,如果双方以不同要素投入成立公司(混合制企业),则又牵涉到股权市场的交易——要素契约(图一象限Ⅳ)。因此图一不仅概述了“公司+农户”内涵的不同衍生模式,而且也揭示了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之间的关系。万俊毅(2008)剖析的广东温氏食品集团“公司+农户”组织演化的过程案例可以通过图一得到完整阐述。

      ⑩Chen(2010)提出了一个一般的TCE分析框架分市场探讨了国际企业的经营策略,本文借鉴其研究思路,但我们重点将不同市场的活动集中在一个图中考察,以便比较不同契约的关系。

      (11)这里的B模式——“公司+农户”是指双方为避免最终市场产生的“绩效不可分”的困扰,采取商品契约方式来明确彼此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它与中国目前广泛存在的(公司+农户)运营模式(C模式)存有区别:即B模式中的公司与农户仍然各自直接面对最终市场的用户(国内又称“农户+市场”模式,属于“市场外包契约”),而目前广泛存在的(公司+农户)(c模式)实际上是由公司独自面对最终市场的用户(又称“关系外包契约”)。已有研究认为C模式广泛存在的原因包括:农户可以规避价格风险与销售风险,公司也可以减少交易费用与分散经营风险,这是一种产生正向协同效应的制度安排。

      (12)为区别B模式,我们这里特意在(公司+农户)外面加了括号,表明在最终市场上,是由公司即大商业资本直接面对最终用户。在“绩效不可分”的困扰下,由谁面对最终市场用户,可以适用GHM模型,即产权配置给更愿意承担风险的一方。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演化背景与公司现实能力两方面综合因素,决定了(公司+农户)模式目前占据了主导地位。事实上,象限Ⅱ中的(公司+农户)模式在实践中可以具有不同的类型,即尹云松等(2003)所说的松散型、半紧密型和紧密型三种,而其排列方式可以认为由第Ⅱ象限向第Ⅲ象限不断趋近(见图中箭头所示),这一趋势反映了公司与农户之间关系合约不同程度的发展,即万俊毅(2008)所说“信任、互惠、有效沟通、声誉机制与灵活性”等关系治理方式的引进与实施。

      (13)注意这里的合约转化已经从产品市场交易(生产与流通产品交易)发展到资产要素市场的交易(劳动力的雇佣),又称“关系雇佣契约”。

      (14)例如周立群等(2001)提到了莱阳市探索的产权链等新组织发展思路,即合作社社员同时购买龙头企业的股份,以及本文探讨的股权与劳动合作的诗美合作社。诗美合作社的合约模式兼有股权合作与劳动合作的特征,可以视为“关系契约”与“市场契约”的混合体。

      (15)在市场价格变化影响下,B模式的不稳定性最明显。周力群等(2001),尹云松等(2003),万俊毅(2008)给出了诸多关系契约下双方违约的不稳定案例(C模式),陈锡文(2011)给出了关系雇佣下农户的消极表现案例(D模式),本文则进一步给出了股权合作下九龙坡合作社的不稳定案例(E模式)。上述均衡状态下各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不稳定性表明: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只能在一定区间内,一定条件下相对实现最优效率(聂辉华,2012)。在这一意义上,我们看到的更多是Williamson所界定的充满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的交易者特征,黄原先所指的“弱势”小农户在交易中同样充满着机会主义倾向。

      (16)人们熟知的不稳定性表现为:每当市场价格高于公司的合约收购价格时,大商业资本常会感到不安,因为小农户会选择另行出售;而每当市场价格低于公司的合约收购价格时,小农户则会感到不安,因为大商业资本会采用不同手段和借口来压价收购(常见的理由包括产品不达标而拒绝收购、或产品低于预期等级等)。

      (17)社会交换理论的中心原则可以通过Chester I.Barnard的“诱惑与贡献平衡”方式予以表达,它在组织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早期也是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核心要素(Simon,1978)。

      (18)这与Stinchcombe(1990)指出的所有的交易本质上可以用合约来表现这一特征不符。

      (19)事实上,第Ⅱ象限向第Ⅲ象限的箭头趋向,即(公司+农户)模式由松散型向半紧密型和紧密型方向发展时,已经在填补这一“空洞”,这里采取的诸多治理方式融合了效率性与灵活性的特征——例如万俊毅(2008)对温氏集团的“准纵向一体化关系治理”的剖析。

      (20)“二次分红”的做法赋予了农户更多的谈判力或产权配置,因为农户能否如约将产品卖给合作社非常关键。根据GHM模型的核心思想:在交易双方都投入努力的背景下,次优的办法是将谈判力或产权配置给总产出更重要的一方,使得产权转移带来的好处超过其成本。

      (21)这一做法似乎回答了聂辉华(2012)提出的探索问题:如何将产权的谈判力效应与违约诱惑结合起来,在一个模型当中同时处理产权的正面和负面作用?以下我们将给出相关解释。

      (22)这一案例对周立群、曹利群(2001)的研究结论提出了挑战,他们的研究认为:“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具有内在的履约障碍,即便引入了合作社或大户,也难以从根上上缓解这一缺陷。本文以下将给出相关的解释。

      (23)或者更理论化,更抽象一点,为什么事前的合约激励相容(Ex Ante Incentive Alignment)不如事后的合约治理机制(Ex Post Governance)?显然,这一问题正是不完全契约的本质,同时又是交易成本经济学要指向的目标。

      (24)这实际上涉及要素契约与商品契约。互补性资产投入交易包括土地、资金、人力资本等要素,合作社的股东既可无偿向合作社投入其互补性资产,换取日后股权分红;也可以有偿向合作社投入其互补性资产,让合作社支付一定费用作为其前提。互补性产成品交易则指投入资产的产出,在本案例中,由社员农户将最终产品按平均成本先行卖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统一对外销售。这实际表明,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要素契约(关系治理)与商品契约(市场治理)交互作用(Itoh and Morita,2006),共同促进交易的自我执行(Baker etl.,2002)。

      (25)诗美合作社是一种更高级的混合制企业,拥有股权与劳动合作的双重特征。

      (26)“同伴群体”具有两个鲜明特征:按照非边际产出规则分享并进行民主决策。非边际产出的分享规则是指对其补偿不再基于个体边际产出,而是按照群体的平均产出进行支付。“同伴群体”也会选出临时的“领导”,但他代表群体所做的是运营而非战略性决策,而且为避免僵硬的威权关系,这一领导权可以在群体成员中轮换(Williamson,1985)。

      (27)即Williamson(1985)所说的“存在大量公司特有的学习经验,但是任务很容易衡量”。

      (28)这里我们应用Simon(1978)关于社会交换理性选择的观点进行解释:农户的产出很容易衡量意味着,农户对于选择外部市场出售还是关系内销售并不会特别在意,因此农户并不要求一个较大的诱惑让其接受公司的权威——也就是说,农户允许公司代表自己作出选择。显然,对于公司来说,理性的方式是为此支付必要的诱惑以便获得权利延缓对农户动机的决策(特别是决策结果与未来不确定性相关时)。这一观点可以解释为什么(公司+农户)模式会不断往“一体化”方向拓展,由松散型朝向半紧密型、紧密型(准纵向一体化)等方式演化。

      (29)事实上,大量研究发现(公司+农户)这种模式存在着双边的违约诱惑,因此结合本案例,实践中双方可设立如下治理结构:存在价格正反馈时(市场看涨,合作社获利增多),实施对农户的“二次分红”(抑制农户机会主义);而在价格负反馈(市场看跌,合作社损失加大)时,实施对农户的保价收购(抑制合作社的机会主义),并让农户与合作社合理分担风险。

      (30)在TCE理论中,不同的治理模式对应着不同的交易活动特性时,资产专用性(K),保障措施(S)与价格(P)是同时决定的。这里的补偿做法(Reimbursement Method)相当于保障措施(S)与价格(P)的综合。

      (31)在诗美合作社模式下,各方投入(专用性资产)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其最终产出的利润分配,因此合作模式的架构本身就已经提供了要素交易的互利机制(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效应),它使得任何一方都会约束自身机会主义倾向而寻求互惠方式进行要素契约合作。但合作社框架并未能更好解决商品契约中的机会主义(不完全性)。按照商品契约,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应该进行关系内销售,而这一状态实现是或然的(它受到农户对关系内部/外部市场交易成本的权衡),因此合作社运营中就会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从而对其治理结构调整提出需求。

      (32)这一增加转售成本的举措与专用性投资或产品独特性关系(聂辉华,2012)的解释不大,其实质意义相当于Williamson(1985)所说的保障措施(Safeguard)的第三种:引进交易规则,以便支持与示意维护持续关系的意愿。

      (33)农户要想获得更多“二次分红”,就必须向关系契约内的合作社销售更多的产品,反之亦然。“二次分红”这一补偿做法的前述作用,使得在九龙坡案例中实现了农户产权谈判力的提高与违约诱惑的同时下降。

      (34)“二次分红”做法吻合了Williamson(1985)强调的“同伴群体”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性——按照非边际产出的规则分享,即按照群体的平均产出进行支付。表现在诗美合作社中,所谓的产品收购量“二次分红”的标准(这里是每盆1角钱)实际上是根据合作社平均产出成本计量的单位。

      (35)合作社股东执行中的机会主义越高,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就越低;执行中的机会主义越低,其获得的收益则越高——这可视为是对合作社股东降低机会主义倾向的一种补偿。

      (36)不单是在公司边界上的补偿(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边界外(公司与公司之间诸如许可与外包的结合,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的活动等,都可以归为这一类做法[在弥补模型中“空洞”的做法上,本文提出的Reimbursement Method与Chen(2010)提出的Countertrade做法存有两点差异:一是我们清楚界定了这一方法的内涵,即相当于TCE理论中的保障措施(S)与价格(P)的综合;二是可以在公司边界内(公司与股东之间等)进行补偿,这点chen没有讨论到。但两者的思想实际上都来源于Williamson(1985)的保障措施Safeguard这一概念]。

      (37)即公司与农户之间合约的补偿做法(治理方式的调整)可以在产品市场、资产市场与股权市场三种不同层次市场上分别展开,同时允许跨市场之间的交易。图1正是综合了前述三种市场的一个分析尝试。

      (38)本文案例的分析(E模式)以及万俊毅(2008)对广东温氏集团案例的分析(C、D模式)都可以看作是不同农业产业化模式通过“空洞”部分的交易设计达到帕累托的改进。

      (39)“二次分红”做法的实践,提示了通过商品市场的合约交易可以维系并促进合作社在要素市场专用性投资中的稳定性。这表明,事后商品契约的治理机制调整,不但可以弥补事前商品契约的不完全性,而且也可以很好弥补事前资产(要素)契约的不完全性——交叉补偿做法。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的这一分析支持了周立群等(2002)提出的相关假说,即认为在合约执行时,商品契约比要素契约更容易调整,因而效率更优。

      (40)聂辉华(2012)在讨论某些条件下两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最优效率时指出,如果市场价格波动非常大,那么‘龙头企业+农场’模式将优于‘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反之,后一模式将优于前一种模式。本文上述基于分市场交易的修正结论更吻合现实。

      (41)黄(2010)在中国“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需要什么”一节中曾呼吁,要大力扶持农民自己的合作社,通过合作社来进行“纵向一体化”(即产、加、销一体化,亦称“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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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合作社的“二次红利”:中国农民交易的制度创新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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