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江户时期乡村治理的类型与特点分析_江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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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研究内容的回顾与思考

在日本历史上,江户时期(1603-1867)是一个十分重视村落管理、大力强化农村伦理教化的时期。当时,江户政权的巩固、幕藩体制①的确立与完善,又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与政治保障,加快了农村村落共同体的权力依附和整体扩张。如17世纪末的村落数量已达6万3千余家。岩波书店出版的《日本通史》、笠原一男著的《日本史研究》、迁达也著的《日本的历史·江户开府》等都从史学角度阐述了幕藩体制下的村落制度及农民生计。除此之外,又有近世研究专家阿部昭著的《近世村落的构造和农家经营》、《近世村落的变质》,日本农史学家渡边尚志的《近世豪农与村落共同体》,农民研究学者今西一的《近代日本的歧视与村落》、儿玉幸多的《近世农民生活史》等一大批学人从农耕社会的实质、日本村落的构造、农民生活的态势等多个不同的视角,不同程度地触及、剖析了日本江户时期的农业生产状况及农村社会的构造模式,隐射了明治维新爆发前期农村社会所储备的变革前提。

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封建社会研究学者吉大冢久雄从发展资本主义的现实主义立场出发,强调为了探明阻碍现代社会进步的封建因素而需进行相关封建问题研究。堀米庸三则认为历史的研究不应局限于眼前,它是超越现实的。鲭田丰之则主张封建社会的研究既不是超历史的,又不是与世隔绝的,他同意大冢史学②的观点,认为村落共同体是封建统治的支点。将村落共同体研究作为封建社会研究的焦点是全面理解日本封建社会必不可少的环节。[1](P15-23

本文将围绕日本江户时期村落共同体的治理实践开展研究,笔者之所以将考察阶段放在江户时期,是因为这一时期在日本历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和深刻的意义,它既没有承接中国、朝鲜的政治体制,也没有受到“西化”的任何影响,而是沿着日本式的传统发展道路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峰,同时为明治维新后日本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储备了不可缺少的传统要因,并由此成就了在世界史上具有日本特色的近代社会。考察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共同体中的两个核心方面:一是具体承担各种行政职能的村落制度的运行情况,尤其是此一制度对乡村秩序的获得和村民日常营生行为的渗透和影响。二是跟此一制度密切相关的村社日常生活中的伦理关系模式,探讨村民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集体认同和话语空间权。分析的重点,将是它们如何透过调节村民关系和规范权力运作,维持村落生活的正常运行。分析的重点,将是它们如何通过规范的制度操作,维护国家的权力运作,保障村落生活的稳定运行。

二、江户时期村社行政管理型式

日本江户时期成功构建了国家运作模型——幕藩体制。它是幕府统治时期的基本政治体制,确立于江户幕府将军德川家光时期(17世纪中叶)。领主的土地所有制是该体制的经济基础。德川将军本身就是最大的领主,其他领主由将军分封,受封的领主再进一步分给自己的家臣。同时,为了保证中央集权的绝对权威,将军对各地诸侯进行严格的控制和严密的监视,首先制定《武家诸法度》③,在法律上确立幕府的权威,其次使用各种手段掌控大名的实际生活。如婚姻必须得到将军的许可,妻子儿女以人质的方式居住在江户,每隔一段时间要到江户觐见将军交代政务,大名的城郭修葺也必须上报幕府,战时必须负担军役等等。可见幕府体制是高度集权性质的封建官僚体制。[2](P310-313)

此种层层分封,分割土地的做法,适用于从幕府中央到地方诸侯的一套官僚体系,至于基层农村,则是另外一番情形。按幕府官方规章,地方上负责行政和税收的,皆为由地方提名、经官府认可的、来自有地农民的“名主”④。“名主”一般是地方大户,起初完全由地方官任命,可世袭,江户中后期以后多由村落推举并必须获得地方官的同意,不得世袭。据《相州大住郡东田原村上报诸份备忘录》记载,“名主”和“组头”⑤都接受政府的俸禄(禄米或减免贡租),“名主”入城向领主交代村务要有领主拨付的资金补助。按当时幕府的官方规章,村社是国家机构的最小单位,实行村长负责制。

关于日本村落的形成有多种说法,《角川日本史辞典》认为⑥,它发展于氏族共同体崩溃之后,伴随着古代律令制国家的解体,受田农民不断分化为新兴地主和农民,以南北朝(1336-1392)为契机,促成了经营自给自足经济的地缘性社会组织——村落共同体的形成,至江户时期达到高潮并逐渐走向衰微。村落规模有五、六十户到一百户村民不等。其特征表现为:农业是村民们的生计来源;村民具有一定的耕地私有权;一部分耕地和山林原野为村落共有;村民们的行为习惯受到规范;采用村落自治的形态等。《日本史研究》记载了其运作方式的具体形式⑦:“名主”为一村之长(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分别称作“庄屋”或“肝煎”),一村设置1~2名,主要负责生产的分配,贡租的交纳,用水的管理和村内秩序的维持等;“组头”是村长的下属,一村可设置3~5名,负责辅佐名主开展各项工作;“百姓代”即村民代表,主要负责监督“名主”、“组头”的工作。“名主”、“组头”、“百姓代”构成了基层村社的非正式官僚机构,他们被称做“村方三吏”或“地方三吏”。农民则由“本百姓”、“水吞百姓”和隶属农民三部分组成。“本百姓”又称“高⑧持百姓”,是领主贡租的承担者,他们必须服从村官的领导。他们在村中拥有田地、住宅,名字记入土地册,地位比佃农高,在村社集会上具有发言权,可参与村庄自治,协议村规的制定等,“地方三吏”只从“本百姓”中选出。“本百姓”以下有“水吞百姓”和隶属农民。“水吞百姓”又叫“无高百姓”,他们没有土地,必须租种“本百姓”的土地,或出外做活或当临时雇工,名字不记入土地册,故亦称作帐外百姓。他们一般由没落的有地百姓、获得解放的农奴、地位低下的下人组成;隶属农民包括“名子”、“被官”、“分付”、“家抱”等几种。“名子”是半奴隶性质的农民,隶属于有地百姓;“被官”意为被管,是耕种地主土地的下层农民,与“名子”相当;“分付”是在早期的土地册中标明分种“本百姓”部分土地的百姓;“家抱”通常为一些世袭诸侯的下人,隶属本百姓,年贡诸役由主家责任负担,没有独立权。⑨而在“本百姓”之间,则模仿古代“五保制”建立“五人组”⑩平民近邻组织,由领主强制五户一组为单位,最初主要是监督管理天主教徒和浪人,后作为互相检查、负有连带责任的基层管辖和统制手段被强制推行,江户中后期以后逐渐表现出传达领主意志、邻里相互辅助的作用机制。对农民的户籍管理则体现在“寺请制度”上(11)。宽永11年(1634年)幕府发出了禁止基督教传播的命令。幕府通过《寺院法度》、《本末制度》等条文规定,对佛寺进行严格的管制。佛教信徒结婚、旅行、移居、奉公都必须持有寺院证明,寺院逐渐成为处理户籍事务的机关[3](P3-10)。

通过以上分析,日本江户时期幕藩体制下的村落行政管理模式呈现出如图所示的组织结构。(12)

事实上,村落非正式的行政治理,也是国家权力操作过程的组成部分。村落管理人员的任命和俸禄的授予,带有很浓的官方色彩。村落管理也并未达到很高的自治程度,统治者通过对“名主”的控制有意把正式的官僚体系延伸到领主以下的村庄中去。乡村治理的实际操作过程直接影响到上层权力结构的有效、稳定和持久,是封建幕府得以持续发展的国家权利结构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对于重新认识传统日本的国家形态,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三、江户时期村落伦理型式

要理解日本江户时期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下的村庄治理实践,不仅要考虑官府与民间的行政管理的关系,更要把视角转到村落内部,看这种基层实践制度是依赖怎样的内部机制而进行运转的。这里,首要表征的是以往不为人们所注意的村社日常生活的两个主要方面,即村庄秩序获得的外在性条件——规范村民相互合作的村社伦理、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村落共同体的内存性条件——集体认同和话语空间。分析的重点,将是它们如何透过调节村民关系和规范权力运作,维持村落生活的正常运行。了解村庄集体生活秩序的获得不仅与村庄之外的国家治理制度安排有密切关系,而且与村庄内在的伦理关系结构密切相关。

首先先从乡规入手,了解村落共同体的伦理关系含义。江户时代的地方村规都有一个共同特点,是把外交公粮、内用水利作为规定调节的核心内容。

村民们的地位也与他们占田多少、贡献大小密切相关。“名主”身为一村之长,往往占有大量的土地,地位在村里最高,负担的义务也最重。如,贡租不能如期如量上缴而村里又不及时代交时,“名主”就被当作人质拘押在城内领主处,直到租税彻底缴清为止。[4](P136-154)

这种将村社服务与农地挂钩,一方面当农地收益利大于害时,地多之户会比普通农户获得更多的好处。但另一方面在正常情况下,为全村或部分村民垫付贡租,并不时跟官府打交道,是件相当沉重的负担。因此,江户时代全国普遍设立五人组这样的邻保组织,既规避了名主等乡绅大户的多纳风险,又强化了邻里之间的连带、互助责任。乡规中的此种安排,不致让地少之户因无力负担政府赋税而倾家荡产。换句话说,只要在村落共同体掌控的集体资源所许可的范围内,所有村民都最大限度地被保障最低的生存条件。此种保护弱小农户生存权的做法,类似于詹姆士斯科特所说的前资本主义村社的“生存伦理”,按这一理论的解释,要维持村落共同体的内在秩序和村民生活的正常运行,必须维持支撑村落伦理的社会力量及其对贫民的保护力度。

村落共同体伦理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内容,是村落内的所有农户,都必须遵守该共同体的即定准则,也就是那里的乡规、旧俗。村民们只有遵守乡规,分担集体义务,承担作为集体成员的职责才会被接纳为其中的一员。否则就会被视为外人,排斥在村落公共事务之外。最初出现在江户时代的“村八分”就是对村民违反规定的制裁措施。其实质就是将违约的村民排斥在集体生活之外。《广辞苑》中有关“八分”的具体解释并不明确,《日本史研究》认为(13),村民的主要交际中有成人、结婚、葬礼、建筑、救火、生病、洪灾、旅行、生育、祭祀等十种行为,除了火灾和葬礼之外,其余八种都要断绝来往,这种处分称作“村八分”。

再者,由中国南宋的朱熹集于大成的朱子学在镰仓时期(1192-1333)传人日本,后醍醐天皇接受了它的影响,五山僧人将其作为必修知识进行学习。德川家康掌权后特别重视朱子学,江户幕府时期朱子学高升至官学的地位,儒学的“仁、义、礼、智、忠、孝”等伦理广被播扬,儒学传日达到全盛时期。此时,儒学在日本经过长期“咀嚼”消化后,已变为日本儒学。儒学精神已和神道相结合,儒学渐渐和日本精神融为一体。幕藩体制也以儒学精髓“家”的原理为施政主旨,建立“士、农、工、商”身份制度和以将军为顶点的武士阶层构造,幕府将军是家长,大名、家老(14)、老中(15)等人全是家中的仆人,他们官位世袭。幕府内部确立家长独断制,实行长子或养子继承制,上下级表现为服从效忠的纵向关系。[5](P87-105)这种以家为纲、公私不分、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也渗透到了农村社会,突显出“家族本位主义”、有强调整体利益和封建道德的一面。“名主”是一村的家长,他必须德高望重、身份显赫,是由村民们推选,领主认可的村社一切政务的裁决者。他建造房屋给下人们居住,将住宅附近的农田分给地位最低的仆从和帮佣,将位置较远的农田分给地位相对较高,有一定独立性的小作农。而在家庭内部,则确立家父长兄具有绝对权威的家族制度,重视家族整体利益,实行长子单独继承制。妇女地位低下,她们必须接受“三从”的教化,虽有所谓“七出”(16)的理由,实际上丈夫可随意休妻。

处于这种规范下的村落共同体,村民个人意志受到村落共同体的影响与制约,在共同体的支配下日本村民逐渐被塑造出本民族特有的,个体独自性与集体同一性协调发展的性格,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村民们相应的集体认同和话语空间权,同时家父长制的确立,身份有别的确认,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村落共同体的生活秩序,协调了村落内部村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促进了村落机制内部的动力生长和稳定发展。[6](P65-105)

四、结语

以上研究显示,在村落经营的行政与伦理两个核心环节,江户时期的国家政权,皆委之于基层职能人员即“地方三吏”执行日常行政职能,将国家权力传导到民间,保证了国家政策法律在基层的贯彻和落实,协调了村落外部(包括村落之间、村落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加强了国家对地方村落的监控,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和统一。同时,在基层这个庞大错综复杂的民间社会,通过不断教化和构建相适应的村落共同体伦理关系型式,保障村民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集体认同和话语空间权,规范村落社会的权力运作,调节村落内部村民之间的关系,维持村落生活的正常运行,为德川幕府长达260余年的政治统治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笔者认为迈克尔·曼恩有关农业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基本类型——“基础结构权力”是适用于这种社会构成的概念。所谓“基础结构权力”就是国家权力向自治性地方组织进行渗透的实际能力,诸如控制地方行政、执行政府命令、掌控经济活动、征收赋税、维护治安之类的能力。执行此类基层结构权力的村落共同体的实践行为,应当被看作是正式的官僚体制对村落控制的权力渗透。可以说,基层非正式的治理组织是专制主义国家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或更具体地说,专制王权与地方自治力量之间的对抗与协调,成为日本封建国家发展时期的一个主题。

注释:

①幕藩体制:日本江户时期完成于17世纪前半叶的封建政治统治体制。幕府统治各藩诸侯,并共同作为领主向农民征收租米年贡的制度。 ②大冢史学:大冢久雄通过研究欧洲资本主义的确立期而构筑的考察近代问题的史学体系。

③高柳光寿、竹内理三:角川日本史辞典,角川书店,1981年,第818页。

④“名主”相当于村长。旺文社:日本史事典,旺文社,2002年,第446页。

⑤“组头”相当于组长,主要辅佐名主工作。同上第183页。

⑥高柳光寿、竹内理三:角川日本史辞典,角川书店,1981年,第568页。

⑦笠原一男:日本史研究,山川出版社,1965年,第243页。

⑧“高”在日语中为数量、金额之意。

⑨文中有关“本百姓”、“水吞百姓”、“名子”、“被官”、“分付”、“家抱”的解释分别参照旺文社:日本史事典,旺文社,2002年,第886页、第911页、第713页、第795页、第848页、第316页。

⑩高柳光寿、竹内理三:角川日本史辞典,角川书店,1981年,第373页。

(11)“寺请制度”是日本江户时期由寺院实施的身份证明制度。同上,第655页。

(12)此图采自笠原一男:日本史研究,山川出版社,1965年,第243页。

(13)笠原一男:日本史研究,山川出版社,1965年,第243页。

(14)家老:日本江户时期在地方诸侯家中统辖藩政的重臣。有江户家老和地方家老之分。

(15)老中:日本江户时期辅佐将军、总理全部政务的最高官员。一般从有势力的诸侯中选任,定员4-5人。

(16)休妻的七种理由:不孝、无子、多言、盗窃、淫乱、嫉妒、恶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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