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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为期不远,加入以后的利弊得失, 权威机构和业内人士正评价分析,新闻媒体争相报道,金融业如何应对WTO,也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但有些问题,我们还研究不够,重视不够,在此略抒己见。
加入WTO要学会打官司
首先必须指出WTO与GATT不同:(1)WTO 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常设性国际组织,而GATT不是一个国际组织,而仅仅是一个临时适用的协定;(2)WTO成员协定涉及的范围比GATT广,除了货物贸易总协定外,还有服务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协定,而GATT成员协定仅仅是货物贸易协定;(3)WTO成员之间签定的协议或协定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签定的协议或协定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二是如果发生争端,只要对争端作出裁决,就得生效,不能因为某一方不同意就不执行,而GATT成员之间签定的协议或协定不具有这样的法律效力;(4)WTO成员之间签定的协议或协定,必须一揽子接受,不能只接受某一项,不接受另一项,而对此在GATT成员之间却不存在。指出WTO不同于GATT的上述各点是想表明:第一,WTO不仅是协调机构,而且是裁判机构,它不仅立法,而且司法。其次,要认识到加入WTO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WTO主张推进自由贸易,如要求成员降低甚至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主张自由竞争,发挥比较优势,促进经济增长,但推进自由贸易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有条件的概括地说就是允许成员根据自身的经济、贸易状况逐步实行自由化。所以,不仅在加入前,要分析我们已具备什么条件、不具备什么条件,而且加入后,也要研究还要创造什么条件。条件体现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创造条件和利用条件就是为了求得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第三,国际之间的贸易不是风平浪静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虽然致力于消除但仍然存在,由此引起的贸易纠纷经常发生。据世贸组织统计,自1996年到1998年的3年间,美国就向WTO递交了48份诉状,控告其他成员,其中不少是所谓反倾销。
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制定了反倾销的特别条款,如果认定哪一个成员国在出口产品存在倾销,则进口国有权提出申述反倾销。什么是倾销,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定的方式不同。GATT对倾销所下的定义是:凡是一个国家将其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投入另一国市场时,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新建立的工业产业严重阻碍,即构成倾销。这就是说,要判断出口是否构成倾销,一是要判断是否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二是要看是否对进口国的某项工业及其产品的生产造成损害或严重损害。按这一定义,一个国家出口,是否是倾销,关键在于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如何确定。按GATT的规定,在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一般按这种商品的国内销售价确定,而非市场经济国家,按替代国同种商品的价格确定。如果中国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价格是否存在倾销,进口国就拿替代国的同种产品的价格来比较,如认为你低了,就是倾销。认定你是倾销就要征收反倾销税。
学会打官司,首先要熟悉和掌握WTO的有关知识和规则, 然后利用这些规则保护自己。参加WTO后, 如因大量进口某些产品对成员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时,可以向WTO申请,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也就是重新修改降低的关税,或完全撤消最新作出的关税减让。但必须确定并符合协定规定。《1994年关税总协定19条》有规定:第一,某一产品进口的确大量增加,而且增加的原因是事先不可预见的,第二,的确因此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出提高关税或实行进口配额。但必须适度和递减,适度是指如果提高5%就不会使国内工业受到损害,就不能提高到5%以上。所谓递减,就是在实施过程要逐步放宽,直到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可见,学会打官司,不仅要熟悉法规,而且要懂得操作。
对金融业的影响必须注重切入点
人们讨论着加入WTO后对金融业的影响, 更多的人看到的是: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抢占市场,引入竞争,迎接挑战,增大机遇。不能说这样的思维方式没有道理。但事物的发展总是逐步的,他们的进入先有切入点,后有普及面,只有从切入点上关注它的影响,才能从普及面上分析有利于什么,不利于什么。关注切入点,要看外方如何选择。总的说来,切入点的选择要适应当代金融业的发展和基于他们的优势及我们的劣势。
当代金融业的发展,有这样的趋势:(1)兼并重组, 方兴未艾。这种状况20世纪90年代已经开始,现在仍在继续,不仅大的兼并小的,小的兼并大的,而且强强联合,多方联合。兼并的动机主要不是为了垄断市场,垄断价格,而主要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拓展业务,同时增强实力,防范风险。(2)混业经营, 大势所趋。去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法案取消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的限制,使美国金融业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之所以要取消限制法案允许混业经营,是因为分业经营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原来强调分业经营是因为银行供给的金融资产总的比例很高,而证券市场风险较大,为了避免证券风险殃及银行,必须建筑一道防火墙,而当今银行供给的金融资产比例大大下降,而风险防范的体系比较完备,为混业经营提供制度保证。(3)利润来源,重在服务。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中,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传统业务的利差,可是近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不是传统业务的利差,而是新兴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这不仅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如此,在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呈现着类似的趋势。这是因为直接融资比重增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顾客需要金融业提供多功能服务,金融业也有条件提供多功能服务。
基于当代金融业发展的状况,我国加入WTO后, 要考察哪个领域外方看好。金融机构进来以后,外方首先看好的是保险市场,因为:(1)出口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是实现对外贸易顺差的重要途径。保险服务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英国外贸顺差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保险产品的出口。(2 )西方发达国家在保险方面的实力很强,全球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全部来自欧美、日本,他们任何一家的资产总额,都远远高于我国整个保险业的资产数量。(3)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大。
从银行来说,关注对方的切入点时,要看到我国银行的优势和不足。我国银行业的优势:(1)有较多的网点;(2)有传统的客户(客户惯性);(3)有政府作后盾(国有银行为主)。
我国银行业的不足是:(1)成本高;(2)效率低;(3 )甚至亏损;(4)资产质量不高,包袱重;(5)资本金不足。现在的问题是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时间,需要以国有企业的改革为前提,有人说5 年之内难以解决资本金不足和提高用户质量问题。特别要看到,如果工商企业在竞争中失利,造成亏损,甚至倒闭,则给银行带来新的风险,新的呆帐。如果这样,外资银行的进入就不会以国有企业为切入点。在这次中美谈判中,汽车贷款问题成了争论的焦点,美方坚持美国的汽车生产商和在华外资银行,有权对中国的汽车消费者发放贷款。这一迹象表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其切入点是怎样通过融资支持外商打开产品销售市场的。此外,可以预见,外资银行的进入,首先冲击的是中间业务,因为中间业务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现在外资银行办理的出口业务占40%。有人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后,首先是增设机构,抢存款,争贷款,我认为这是一种传统的思维方式,要知道银行的传统业务,正在削弱,正在被取代。所以,我认为外资银行的进入,不是什么都想干、都要干。
如果5年内让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一样,什么都可以干, 则有不少问题逼着我们改革:如(1)继续坚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 适不适应;(2)坚持分业管理、分业经营是不是好的选择;(3)利率不市场化行不行;(4)监管体系如何建设,特别是如何与国外配合;(5)信息要不要公开等。
现有的经济体制、思想观念、组织形式、运作方式适不适应
我们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集中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国有经济为主体。问题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适不适应WTO的原则?国有经济实际上是政府经济, 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也就是以政府经济为主体,这种状况在市场中就必须由政府投资政府受益,由政府承担风险。对此,如果能求得高收益,当然皆大欢喜,如果发生高投资、高风险,政府有承受力吗?所以在市场经济中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自己找包袱背。再说,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的后台是政府,这样,政府不能不出面干预经济,政府出面干预经济,是违背WTO的原则的。WTO的原则是排斥政府补贴、政府优惠政策的,如果由此引起贸易上的不公平竞争,对方可视为歧视,可提起公诉。所以,可以预料,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去适应WTO 的原则,会遇到许多麻烦。
有的权威人士说大家应当看到承诺了的东西,背后可采取其他相应的机制和措施来抵制,比如说粮食,我想进口多少就进口多少,不是说达成协议,同意进口730万吨,就进口730万吨。这就是说承诺了的东西可以不执行。这是否违背WTO的原则?据说美国有个301 条款, 他违反WTO的原则,其他国家拿它没办法。这里值得提出的是, 如果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允许民营经济从事进出口,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有价廉物美的东西国内又有销路,能不准进口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际贸易也是自由、公平的,政府采取措施卡,恐怕不行。再说,承诺的东西不兑现,世贸组织要出面干涉,不能让你不兑现。所以,这种思维方式,是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来处理市场经济中的问题,是以行政的方式来抵制经济的方式。
从组织形式上讲,以国有企业为主,同时后台是政府,自然就会以政府的一套组织企业,比如人事要任命,书记兼董事长,企业有级别,下级服从上级等。这样,即使产权明确了,有何用?产权的作用是建立约束机制,一切由政府、上级说了算,能建立起约束机制吗?
从运作机制上讲,我们各种运作,一来靠规章制度,二来靠人际关系。靠人际关系就会有偏向,就会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甚至发生行贿、受贿,这样就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商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