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评价活动中的误导性、悖论与言论自由_群体行为论文

人民评价活动中的误导性、悖论与言论自由_群体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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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09(2007)08-0075-07

一、民众评价活动的一般机制

评价活动就是主体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反映的认识活动。在评价活动中,主体总是从自身需要出发,从而用意识到了的自身需要即利益作为标准,赋予客体以肯定或否定的意义,由此体现主体的意志。“群体是个人存在的普遍形式”[1](P73),群体作为众多个体在实践基础上的集合,同个体一样具有自己的需要、利益,从而具有自己的意志。而具有意志是主体的本质规定,因此主体不仅以个体的形式存在,而且以群体的形式存在。社会评价活动就是以群体为主体的评价活动。

群体可以作多种划分。可以把群体分为有形和无形二类。在有形群体内,基于某种共同需要从而形成共同利益和情感的众多个体,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并发生协调的行动;在无形群体内,众多个体则未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相应地,在社会评价活动中,群体的主体作用就以两种形式现实地体现出来。

一种是权威评价活动。有形群体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结构,处在群体组织和结构最高位置上的机构即权威机构,一般总能集中地代表所属群体的需要和利益,从而体现所属群体的意志。可以把通过权威机构现实地体现出群体主体作用的评价活动称为权威评价活动。

另一种是民众评价活动。无形群体不具有一定的组织和机构,评价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就不能通过群体的权威机构现实地体现出来。有形群体在评价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固然能通过权威机构现实地体现出来,也可以不通过权威机构现实地体现出来,在权威机构不能有效地代表群体的需要、利益和意志时,尤其是如此。从辞源上分析,“民”与“官”相对应,意谓不处在权威机构中的平民;“众”与“寡”相对应,意谓多,即大众。为此,可以把不通过权威机构现实地体现出群体主体作用的评价活动称为民众评价活动。

黑格尔把一个群体内的成员“没有经过某种程序的组织”而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方式,称为“无机方式”;反之,则称为“有机方式”。民众评价活动就是这种“无机方式”。黑格尔对此作了深刻的分析:在一个群体内“个人所享受的形式的主观自由在于,对普遍事务具有他特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表达”,因而表面上是混乱的;而“绝对的普遍物、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跟它们的对立物即多数人独特的和特殊的意见相联系”。[2](P332)

一个群体内的众多个体总是从各自的需要、利益出发,对众多个体共同感兴趣的“普遍事务”发表意见,各种意见在传播的互动过程中相互作用,使“评价活动的主体由个体主体转化为群体主体,评价活动的内容由个体内容转化为群体内容”[3]。从表面上看,各种意见林林总总,有很大的偶然性。但是,偶然性内隐藏的必然性和现象背后的本质,即群体主体的意志作为“绝对的普遍性、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也就通过偶然性和现象体现了出来。在这里,偶然性为必然性开辟道路,本质通过现象表现出来。民众评价活动正是通过这种“无机方式”,成为群体主体表达自己意志的一种现实形式。

民众评价活动有很多类型,兹择其要者作些分析:

社会舆论是民众评价活动的一般形式。社会舆论是指一定群体内相当数量的成员对社会事物所发表的倾向较为一致的议论。社会舆论的精神内核是群体意识,其本质是“社会公众对社会某些事件、现象或人们行为的评价和态度”[4](P121),体现着一定群体的意志。如陈良宇事件一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议论纷纷,痛斥、反思高层腐败的声音不绝于耳。议论纷纷是社会舆论的现象外观。议论纷纷需要两个条件,即:个人由于切身利益需要公开自己的意见,“如鲠在喉,不吐不快”,由此就能形成众多个体之间的传播;社会能允许一定群体的人们合法地利用某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地表达和交流意见,否则议论纷纷就不能形成,或不能正常地形成。

社会谣言是民众评价活动的否定形式。社会舆论具有公开性,如果不能做到社会公开,而人们“一吐为快”的欲望又非常强烈,人们之间的意见交流就会利用非法的地下渠道,这时就会出现小道上谣言纷起的现象。社会谣言的现象特征,就其内容来源说,是非官方的;就其传播渠道说,是非大众传播的,甚至是非法的、地下的。如八九年政治动乱中关于天安门广场开枪的政治谣言就属此类。社会谣言是社会挤压下的民众评价活动的非体制化产物,是“官方发言之外的发言”,是影子信息的源头,因而作为一种“反权力”,对于社会的现存秩序具有破坏性。社会当局一般都反对社会谣言。

民谣是民众评价活动的艺术形式。民谣包括民歌、民谚和顺口溜等类型。官样文章中颂辞谀词连篇累牍,一到老百姓口中,立刻就清浊分明。“诗言志,歌咏言”,民谣是老百姓唱的口头诗,最能道出民心民意,而且迅速、形象、真诚、尖锐。民谣是艺术形态的民众评价,民谣的艺术性来源于两方面:来源于群众的日常的朴素语言,是“那些牧童、灶妪、村妇、野叟以天籁的方言方语表达他们真挚的情意”的产物[5](P43);来源于群众的口耳相传,融合了千百万人的智慧,经历了千锤百炼,因而言简意赅,寓意深刻。在我国古代,流传有这样一些民谚: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直为弦,死道边;曲如钩,反封侯。

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

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这都是对封建社会黑暗现实的揭露和批判,虽只言片语,却有极强的穿透力。

二、民众评价活动中受到误导的两种情况

民众评价活动“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2](P332),一般总能较真实地代表社会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然而,也正是这种“无机方式”使得“绝对的普遍性、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通过偶然性和现象体现出来,从而使得民众评价活动具有自发性及由此而产生的盲目性。民众评价活动中的个体在各自所进行的评价活动中总是自觉地站在个体自身的立场上、用自身利益作为评价标准,他们可能意识到自己是站在群体主体的立场上,也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站在群体主体的立场上。对此,黑格尔说:“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2](P323)。正是民众评价活动的自发性所具有的盲目性使得它容易受民众领袖和权威机构的误导。兹分别作些分析:

其一,民众评价活动容易受民众领袖的误导。

在民众评价活动初期,众多个体所做出的评价意见总是分散的。这时在民众评价活动中,有威望和有影响的个体对于众多分散的评价意见的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常常会出现“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情况。这种有威望和影响的个体就是民众评价活动中的领袖。民众领袖往往是民众评价活动中理性的自觉因素,如果说“公共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2](P332),那么,民众领袖所发表的评价意见则是以“有机方式”表达出来的。他们往往能够比较全面和比较深刻地反映一定社会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能较为系统地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因而,这些民众领袖往往在民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然而,民众领袖的评价意见不一定是正确的,即不一定必然全面、深刻地反映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

正是民众领袖在民众中的较高威望使得公众总相信民众领袖的评价意见是正确的,表明了公众所具有的“特殊的东西必然要把自己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并在这种形式中寻找而获得它的生存”[2](P201)的努力。然而,这种努力正说明民众评价活动存在着盲从权威、走向歧途的危险。从表面上看,自发性似乎上升为自觉性,但在实际上却是自发性有可能以自觉性的形式呈现出来。这就使民众评价活动中的自发性对民众评价活动所产生的危害,有可能由潜在转化为现实。在不少情况下,民众领袖的错误评价意见使民众评价活动发生偏向,从而对社会产生放大了的危害。

其二,民众评价活动容易受权威机构的误导。

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社会的统治阶级总要对民众评价活动进行干预。统治阶级对民众评价活动的干预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运用所掌握的机构,用包括奖惩措施在内的物质手段倡导或者抑制某一种民众评价活动。这种方式是外在的,其效果往往有限。如民谣所唱,对于当权者来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而对于民众来说,“权当你有遮天手,难封世上唱歌口”。另一种是权威机构把权威评价活动的结论灌输于公众意见互动过程之中,使众多个体在议论纷纷中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这就是对民众评价活动的引导和操纵。引导是正面的说法,操纵是反面的说法。误导当然与操纵联系在一起。

对民众评价活动的引导和操纵之所以可能,是与民众评价活动通过传播的中介在众多个体评价活动的多向互动中形成联系在一起的。权威机构往往要调动所掌握的大众媒介和组织传播手段,形成自上而下的民众议论形式,如座谈会、组织课程教学、讨论会、壁报以及互联网的网站,把权威评价活动的结论从外面加入到公众意见互动的环节之中。权威评价活动的观点尽管是外在的,但一旦进入公众意见互动的传播中介之中,就会以内在的方式发生作用,也就是,就会像个体评价活动一样,在公众意见互动的传播中发生影响。正是在这种影响中,众多个体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权威评价活动的结论,从而使众多个体在议论纷纷中所体现出来的倾向较为一致的意见与权威评价活动的结论相一致或较为一致。

民众评价活动受到权威评价活动的影响,既可能增加自觉性,也可能增加盲目性。关于前者,由于权威评价活动在形式上体现着自觉性,而正确的权威评价活动能正确地反映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因而在内容上体现着自觉性。民众评价活动与这种形式和内容相统一的自觉性相结合,就能使其自发性上升为自觉性。关于后者,尽管权威评价活动在形式上体现着自觉性,但有不少权威评价活动并不能正确地反映群体的需要和利益,因而并不能从根本上体现自觉性。民众评价活动与这种权威评价活动相结合,从表面上看,盲目性似乎上升为自觉性,但在实际上是盲目性以自觉性的形式呈现出来。民众评价活动受到操纵,从根本上背离群体的需要和利益,从而对社会产生放大了的危害。为此,美国专栏作家李普曼在《舆论》中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舆论是可以被操纵的。”“新闻、宣传可以创造出舆论世界,也可以通过歪曲事实等手法操纵舆论世界。”[6](P98)

三、民众评价活动的责任和引发的悖论

一般说来,以无机的方式进行的社会评价活动能较真实地代表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卢梭曾经热情洋溢地赞美民众评价活动所体现“公意”的公正性:“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当然,他接下去的话是:“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7](P39)黑格尔并不这样认为:“天视自我视,天听自我民听。”[2](P333)民众评价活动一般能真实地体现群体主体的需要、利益或意志。

民众评价活动是否正确,与民众评价活动是否真实地体现群体主体的需要、利益和意志是两回事,尽管两者之间有联系。民众评价活动是否正确,从直接性来说,就是指是否正确地反映了群体主体与评价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当然还有更深的含义,即还要涉及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否正确等。民众评价活动是否真实地体现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指,民众评价活动是否能真实地以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作为评价标准(不涉及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本身是否正确的问题,更不涉及群体主体与评价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否正确反映的问题),或者说,民众评价活动是否正确地把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与评价客体之间所构成的价值关系作为反映对象。真实地代表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正确地进行民众评价活动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一般能真实地代表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民众评价活动仍然会发生错误。然而,在真实地代表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情况下民众评价活动发生错误,与被民众领袖或权威机构误导的情况下民众评价活动发生错误,尽管都是错误,但两者引发的问题是不一样的。

就前者而言,民众评价活动体现了群体主体的意志,民众评价活动发生了错误,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群体主体自身来承担,这是合情合理的。群体意志是众多个体意志的合力,既然众多个体主体通过议论纷纷,自发地“对普遍事务具有他特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表达”(黑格尔语),那么每个个体都应该承担由于错误的民众评价活动对群体主体带来的消极后果所引出的责任。

就后者而言,民众评价活动受到民众领袖和权威机构的误导而发生错误。这种被误导了的民众评价活动在本质上并没有体现群体主体的意志。但是,民众评价活动又总是以无机的方式在现实性上体现着群体主体的意志。这就是说,在本质上没有体现群体主体意志的被误导了的民众评价活动却必须在现实性上体现群体主体的意志。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既然被误导了的民众评价活动没有体现作为众多个体主体意志之合力的群体主体意志,那么,群体所属个体主体就没有义务为这种没有体现其个体主体意志作用的民众评价活动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负责。然而,由于在实际上没有体现群体主体意志的评价活动却在现实性上体现了群体主体的意志,那么不要为评价活动后果负责的所属个体主体就要为评价活动的后果负责。

上面的分析可简化为两个命题:“没有体现群体主体意志的被误导了的民众评价活动体现群体主体意志”、“对评价活动后果不负责的个体主体要为评价活动后果负责”。这两个命题可以相互推导出,因而实际上是一个命题。这一命题在本质上体现着悖论。

“悖论”是英文paradox一词的意译。从形式上看,悖论把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先分别地予以肯定,然而又把它们联结在一起。但必须由此进一步深究下去。黑格尔在提到康德悖论(即著名的四个“二律背反”)时就指出:“就康德理性矛盾说在破除知性形而上学的僵硬独断,指引到思维的辩证运动的方向而论,必须看成是哲学知识上一个很重要的推进。”[8](P133)悖论指出了辩证思维的方面。在理论研究中,悖论的出现意味着理论问题内深蕴着的矛盾被尖锐地揭示了出来,从而指出了辩证思维的方向。为此,贺麟曾对悖论作了一个言简意赅的规定:paradox“是一个有辩证意味的词。本意是指‘似非而是’(注意:不是指‘似是而非’——引者),‘似矛盾而实包含真理’的言论,也有译为‘矛盾隽语’或‘反论’的”[8](P230)。贺麟的注释,道出了悖论的精义。

民众评价活动被误导所引出的悖论,正深刻地揭示了民众评价活动中深蕴着的矛盾。不能仅仅停留在“没有体现群体主体意志的被误导了的民众评价活动体现群体主体意志”或“对评价活动后果不负责的个体主体要为评价活动后果负责”字义所体现的逻辑矛盾上,必须研究蕴含这个二律背反的民众评价活动本身。这就是必须研究民众评价活动的“无机方式”。

民众评价活动的“无机方式”能使众多个体通过议论纷纷自在地体现群体主体的意志;然而正是这种议论纷纷形式的自在性,使民众评价活动具有盲目性,正是这种盲目性使民众评价活动具有与民众领袖和权威机构相结合的亲和力。这种亲和力表现了民众评价活动要摆脱盲目性、提高自觉性,以正确地进行评价活动的努力。但是这种努力必须与民众评价活动内的民主机制相结合。否则,这种亲和力不能改变自身盲目性的状况,即完全依赖于外部环境。如果民众领袖或权威机构的评价活动能正确地代表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那么民众评价活动与这两种评价活动相结合,就能使自身的盲目性上升为自觉性;如果民众领袖或权威机构的评价活动不能正确地代表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那么民众评价活动与这两种评价活动相结合,就只是使盲目性以自觉性的形式呈现出来。由于这种盲目性带上了自觉性的迷惑力,因而其产生的危害就更大。

四、民众评价活动中两种涵义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解决上述悖论的一个重要途径。兹从哲学和政治学角度对言论自由作些分析。

其一,哲学意义上的言论自由。

根据马克思说的“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9](P112)的思想,自由集中体现在“主体的物化”即实践活动的过程之中。目的和方法是实践活动的主体根据。目的是实践活动得以发动的动力和进行的方向;方法是实践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主观手段。现实的目的当然不是随心所欲,它作为认知真理和评价真理的统一,体现了内部必然性和外部必然性的统一。目的由此就以主体的自我需要和固有爱好的形式体现出来,从而体现了自愿。现实的方法作为围绕目的而重新组织起来的认识成果,也是认知真理和评价真理的统一,体现了内部必然性和外部必然性的统一。主体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就会在调节行为的过程中左右逢源,把方法的限定以自我设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体现了自觉。因此,自由是自愿和自觉的统一。主体在对必然性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中,由自愿而自觉,进入“物我一体”的自由境界。

哲学上的自由体现在人的活动的各个领域。言论自由是作为自愿和自觉统一的自由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人的自由必然会通过社会生活中人的言论自由体现出来,如果连言论都没有自由,何以理解人的自由?作为哲学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就在于主体能自愿而自觉地对某一社会事件发表自己的评价意见。如果主体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主体就不会感到自由。

然而就主体而言,言论自由决不是想谈什么就谈什么,想怎么谈就怎么谈。世界上没有这种绝对的自由。因为这种没有条件的“自由”,“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10](P154)。从哲学上来分析,自愿决不意味着任性;自觉也决不意味着不受约束。自由是内部必然性和外部必然性的统一,人们取得认识和实践的自由,才能做到自愿而自觉地发表议论,也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真实的价值。

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和个人主体条件的局限性,人们所获得的自由总是相对的,自由是历史的产物?言论自由也是历史的产物。任何人的言论自由总是具体的,必须意识到言论自由中的不自由。

其二,政治学意义上的言论自由。

卡尔·科恩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社会成员的决策。”[11](P10)民主就构成了社会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平衡体系。平等参与是其中最关键的要素。平等参与的权利首先与主体人身的自由联系在一起,其次也与由人身自由派生的言论自由联系在一起。同时言论自由又成为人身自由的标志,连言论都不能自由的人就很难理解其人身具有自由。属于民主范畴的言论自由是指主体在什么问题上能够享受言论自由,在多大范围内能够享受言论自由。民主与国体相联系,就是说主体的言论自由涉及到公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民主与政体相联系,就是说主体的言论自由涉及到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宪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言论自由。这既表明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国体,也表明了人民参政议政的政体。

在上世纪的50年代,我国曾提出了“舆论一律”的问题。“一律”压制了“群言”,“一律”威镇了“百家”,因此也就谈不上言论自由。这种“舆论一律”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达到了荒谬绝伦和极端残酷的地步。人民当家做主的国体和人民参政议政的政体,在这种“舆论一律”的政治环境下是不可能得到切实体现的。然而,反对“舆论一律”,并不是说什么话在任何场合都可以说。国体与政体作为政治范畴总是与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联系在一起。政权是言论自由的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是限制言论的尺度。

一般地说,言论自由可以使民众评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盲目性;具体地说,言论自由可以从两个角度对民众评价活动盲目性的减少发生作用。

从哲学内涵来理解言论自由,研究的是个体主体在言论自由中的能力问题。就我们的论题而言,个体主体在对社会事件进行评价活动时能做到内部必然性与外部必然性的统一,因此主体就能自愿而自觉地发表自己的评价观点。由此既有助于“善”的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真”的问题的解决。广义的“善”就是“外部现实性的要求”[12](P183),因此总与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相联系的目的结合在一起。主体的目的体现了“善”。“真”则与“任何一个种的尺度”[13](P97)相联系,这里的“尺度”既是指客体的规律,又是指主体的规律。主体对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体现了“真”。主体越能自愿地进行评价活动,表明主体意识强,就会对民众领袖的意见和权威机构的宣传从自身需要和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就越不会轻易地被误导。这就意味着有助于“善”的问题的解决。主体越能自觉地进行评价活动,表现主体理性程度高,就会对民众领袖的意见和权威机构的宣传从客观规律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就越不会轻易地被误导。这就意味着有助于“真”的问题的解决。个体评价活动是民众评价活动的“细胞”。众多个体自由地进行评价活动,不盲目地听从误导,从而就会使作为整体的民众评价活动减少盲目性。

由此,民众评价活动就能更为真实地体现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民众评价活动发生错误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就应该由群体主体自身来承担,即由通过言论自由而参与了民众评价活动的众多个体来共同承担,就显得合情合理了。就此而言,言论自由对于合理地解决民众评价活动的悖论是有意义的。

从政治学内涵来理解言论自由,研究的是个体主体所处的环境中言论自由的民主机制问题。就我们的论题而言,在民众评价活动中,民主氛围浓厚,人人就都能平等地交往和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由于不存在“舆论一律”,即便是民众领袖的意见和权威机构的宣传也只能作为与个体意见相平等的意见发生作用。因此对于众多个体而言,就能较为全面地接触各种意见,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比较和分析,由此个体评价活动就能较为真实地反映个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从而减少对于民众领袖和权威机构的盲目性。个体评价活动是民众评价活动的“细胞”。众多个体在言论自由中进行评价活动,不盲目地听从误导,从而就会使作为整体而言的民众评价活动减少盲目性。

与体现着哲学涵义的言论自由在民众评价活动中的作用不仅有助于“善”的问题的解决,而且有助于“真”的问题的解决不同,言论自由作为政治学民主机制的具体体现在民众评价活动中的作用,主要是有助于“善”的问题的解决。群体内的言论自由通过个体主体能较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使群体主体能较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尽管有助于“善”的问题的解决也必然有助于“真”的问题的解决,但作为民主机制体现的言论自由,在民众评价活动中直接作用于“善”的问题的解决,而不是直接作用于“真”的问题的解决。

但是,由于在言论自由中较好地解决了“善”的问题,即民众评价活动较真实地体现了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民众评价活动发生错误,由此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就应该由群体主体自身来承担,即由通过言论自由而参与了民众评价活动的众多个体主体来共同承担,就显得合情合理了。就此而言,言论自由对于合理地解决民众评价活动的悖论是有重大意义的。

哲学涵义的言论自由着重于言论自由的主体能力,政治学涵义的言论自由着重于言论自由的外部环境。但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首先,没有言论自由的主体能力,纵然有言论自由的外部环境,民众评价活动中的言论自由也不能正常地展开。马克思指出:在一个小农式的落后国家里,小农“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而且“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14](P677-678)。因此,小农在实际上并不具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其次,没有言论自由的外部环境,纵然有言论自由的主体能力,民众评价活动中的言论自由也不能正常地展开。这在中外历史上是不乏其例的。

体现主体能力的言论自由和体现政治民主的言论自由都对民众评价活动发生作用,但前者从更深沉的意义上发生作用,后者从更直接的意义上发生作用。两者都对合理地解决民众评价活动的悖论具有意义,但后者的意义更直接。就目前情况而言,要合理地解决民众评价活动中的悖论,更需要对政治上的民主机制下功夫。

五、政治文明建设与民众评价活动中的言论自由

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必然发生三方面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思维的关系,相应地形成社会的物质生活领域、政治生活领域和精神生活领域。随着人类社会由野蛮向文明的过渡,它们的进步状态也就分别表现为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三个文明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政治文明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和与此相关的社会活动的政治体制和制度结构的积极成果的总和。政治文明通过一定的合理社会制度建设,为其他文明的生产和再生产提供发展的动力。

正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能自发地建成一样,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不会自发地建成。政治文明重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应当是社会主义民主。早在1945年7月,黄炎培在延安与毛泽东的交谈中讲到历史上的许多王朝“其兴也勃也,其亡也忽也”的权力周期律。毛泽东就回答道,共产党已经找到了一条能跳出这一周期律的新路,这就是民主。共和国50多年的正反历史说明了我们确实找到了一条能跳出这一周期律的新路。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有了最广泛的言论自由,实现了由人民监督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政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巨大进步也是有目共睹的。另一方面,由于中国二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影响,自50年代后期至“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结束“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受到破坏,出现了“舆论一律”、“无法无天”的局面,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建国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民主政治的建设维系着国家的兴衰存亡,确实是政治文明的核心。

对于社会主义民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改变给人民以民主的观念,也要改变把民主仅仅看成是一种工作作风的观念。民主政治体现着人权的基本内容,体现着国体和政体,民主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中心任务。当然,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相适应、必须与民族的政治传统相适应。

就我们的论题而言,要在社会群体内做到言论自由,就要在如何保障言论自由方面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人民群体内部的议论自由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真正落实,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国体和广大人民参政议政的政体。法制建设中使保障言论自由方面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一个基础。在中国的宪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言论自由的条款,即每个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可是,这些高度概括的法律词句没有细化,在司法程序上难以操作。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但即使是在新时期,压制言论的遗风并没有销声匿迹,时而在某个角落里冒出来。

要切实地在社会内部贯彻言论自由,要求有广泛的言论自由的法律和制度与之配套,其中在法律上要实行废除以思想定罪是重要的一点。应该说,自改革开放以来,这方面的情况令人充满希望。“各种会议及人们的私下交谈发表不同见解,甚至与高层相反的意见,越来越获得轻松的鼓励。对此,人们没有大惊小怪,政府官员也不再把各种牢骚当作危言耸听。”[15](P314)急需制定《出版法》和《新闻法》又是重要的一点。国家通过《出版法》和《新闻法》对人们的写作出版和通过大众传媒自由地发表意见进行保护。

只要言论不触犯法律、不危害社会稳定,就应该允许不同意见的自由发表。在大众传媒中有不同声音是正常的,没有不同声音反而是不正常的。每个公民在遵循法规的基础上,真正使言论活动成为公民实施民主权利的有力手段,应该成为言论自由方面法律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

在一个群体内部,真正做到言论自由,众多个体都根据自由的意愿发表评价意见,由此所形成的民众评价活动也就真实地体现了群体主体的意志。因此,政治上的民主机制对于解决民众评价活动中的悖论具有直接重要的意义。加强法律建设,保护言论自由,免使其遭受践踏,这就能有力地促进民众评价活动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加强言论的法制建设,不仅是对言论自由予以保护,而且也是对滥用言论自由给以严格限制。言论活动的天地极为广阔,法律不可能对它的活动范围做出无所不包的具体规定,但应该拟定“禁区”。作为题中应有之义,“禁区”中规定的条文必须明确,以防止被歪曲,再度成为压制言论自由的工具。

当然,对于言论自由也需要集中,这就与对民众评价活动的引导联系在一起。强调在民众评价活动中发挥民主机制,并不意味着否定对民众评价活动的引导。充分发扬民主,可以使民众评价活动所引发出来的悖论得到较为合理的解决,但并不能必然解决民众评价活动的正确性问题。解决民众评价活动的正确性问题与对民众评价活动的正确引导有关。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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