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和资本“下乡”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本论文,农民论文,部门论文,组织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6X(2009)07-0005-08
农村社会分化以及部门“扶持”等因素与政府推进产业资本“下乡”交织在一起,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与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果将农村中经营大户、兼业小农户、城市资本、地方政府部门和中央政府等多个不同层次的主体各自的资源禀赋、利益结构和实际行为逻辑构成具有相关性的分析框架,我们将对以下问题投入我们的关注:不同主体在合作组织发展中的利益张力将对合作组织的运行产生怎样的影响?政府部门与资本作为外部主体进入小农经济社会遇到困难的内因是什么?相关政策改进的方向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本文讨论的要点。
一、背景与问题
中国农村改革30年来以“去组织化”为特征的实际经验日趋凸显着一种内在矛盾:正是为了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而强力推行的户营经济本身,使得任何外部主体都不得不面对高度分散的兼业化小农经济所带来的契约关系难以维护(或维护成本过高)的困境,进而使得农村客观上难以形成市场经济所必须依托的信用基础。
(一)大包干以来我国农业政策的演变
1.交易成本问题是理解农业政策演变的重要线索。中国拥有世界上9%的耕地和5%的水资源。在市场化条件下,9.4亿农村户籍人口、2.3亿农户高度分散且土地分割细碎,属于世界上兼业化程度最高且最细小的农业单位。诺斯认为,人口和资源之间的紧张状况,过去是,今后也仍将是经济史的中心。[1]中国自大包干恢复了传统的农户经营以来,在只有一个“分”的层次的条件下,在农业生产力诸要素长期净流出的条件下,很难通过正常的市场手段进行生产关系的调节,大多数高度分散的农民由于规模小、剩余少而难以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主体,进而分享社会平均利润,这不仅导致“三农”问题日益严峻,而且在宏观上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不良影响。①[2]因此,有必要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功能。
2.致力于完善“统”的经营层次的农业政策效果。大包干以来,农业政策部门针对上述问题,先后强调了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这样三个政策重点。
布罗姆利认为,一项制度安排的经济可行性与经济剩余密切相关。[3]笔者认为,农村改革的本质是政府和集体相继从不经济的农业生产领域退出。在政府“退出”之后,本来就已经缺乏“统”的财政支撑的村级集体经营农业,难免因“低效率”而成为众矢之的并被广泛抛弃,集体经营层次在全国多数村庄迅速萎缩和消失,“壮大集体经济”更多沦落为“有集体无经济”,借此加强涉农服务的政策设想被30年的实践所证伪(少数得到农村工业支持的村社例外)。
1988年,随着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被具有自收自支权力的乡村政权两级组织替代,在政策层面上我们又提出了建立以农村集体或合作组织为基础,以国家涉农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企业和个体服务为补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过,实际上得到发展的是后两者,进而导致了农村资本“下乡”与部门“在乡”局面的初步形成。
一方面,国家经济技术部门随着部门条块分割和向基层“下沉”而得到发展,成为以基层政权自我膨胀而庞大起来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于乡村两级基层政权的“自收自支”[4],已经成为独立利益主体的各级政府经济技术部门,它们所提供的多是营利性服务,而小农由于剩余少而对各种收费服务表现出极高的需求弹性;即使免费服务也由于面对农民数量多、经营复杂的局面而无法克服交易费用过高的难题。②
另一方面,如同1956年国家资本主义体制下产业资本初步形成便提出内涵剪刀差的交换要求,并演化为以“农业现代化”为名、以从“三农”提取剩余为实的集体化制度体系那样[5],20世纪90年代初地方产业资本初步形成,它们也普遍要求以“农业产业化”名义进行扩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发展龙头企业提到发挥统一经营功能、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高度来对待;通过纵向一体化整合延长产品价值链演变为一项财政支持的重要的农业政策,结果形成了在公司和小农户之间非对等谈判的市场关系下“公司吃农户”的格局;分散农户用“脚”投票导致双方无法形成稳定契约,公司+农户的产业化大约80%出现违约现象。
(二)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及其演变
如果没有农民组织化建设,任何意在完善社会化服务的农业政策都会因难以化解“交易费用”而很难真正落实。
这一方面固然是由于部门和资本都与农户之间缺乏根本的利益联结,另一方面,任何外部主体要进入乡土社会,都面临与分散农民之间交易费用过高的约束。然而在现实中,农民合作的发展受到小农经济剩余太少的限制,农民合作的启动成本和运行成本难以通过合作收益来弥补。在缺少国家支持性政策的条件下,不仅农民难以自发组织化,传统农区涉农部门也缺乏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动力和资源。当前覆盖了农民总数约10%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都产生于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农业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地区。③
二、农民合作组织相关主体的行为分析
市场和政府部门行为共同构成了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当前,无论是市场中最重要的资金要素,还是政府部门主导的资源回流农村,都呈现出与普通小农渐行渐远的态势。农民群体内部,大农、小农的分化也开始加剧。
(一)资金要素:在农村要素组合配置和收益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
资金要素是社会生产中的龙头要素。随着农村市场化发展,一方面,农村资金要素通过商业化改制之后的银行部门大量外流,另一方面,农村中金融资本向少数群体集中,这种在发展中国家农村普遍出现的“金融排斥”④[6][7],有利于强化资金要素对农村资源配置的组织作用。
在农产品产业链条上,资本最先占据的是农产品流通领域,然后扩展进入农产品加工和终端经营领域。农村劳动力主要从事收益最低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在要素配置上,同样是资本对农村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要素的配置起主导作用,农用地的流转和集中、在村劳动力的农外就业以及农村资金的使用,都主要由资本或资本集团主导并获取大部分增值收益。
(二)部门:公共权力垄断或资本化运用
部分学者将政府视为一个整体是有失偏颇的。我国农业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归口管理;而对于地方和农村基层,除以上行业系统外,人事、劳动、工商、科委,以及政协、团委、妇联等及其纷繁复杂的下属利益部门也有介入。而一般人所理解的“官办”,或者“政府主导”,其实就是上述包括了复杂利益体系的“部门主导”。[8]
部门“下乡”、对农营利性服务,如前所述,无助于改善小农户的经营困境。并且,很多地方的资本“下乡”,是部门引导、扶持的结果——部门帮助资本在一个不公正的市场环境中“下乡”获利,而资本则分出一部分收益给部门。随着农村基层政权由“代理型”向“谋利型”的转变,公益性服务的目标出现漂移,[9]很多营利性涉农服务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举办,使得很多应该用于公益性服务的财政投入转化为小集团资本或者是私人资本,也使得许多公益性的设施和人力资源成为小集团资本或私人资本获利的手段,形成事实上的“扈从关系”。[10]
(三)农户:在部门与资本“下乡”中分化加剧
随着农村内部资本的形成,农村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收入高低的显著分化,形成了大农和小农⑤,或者说出现了农民精英和普通小农的分层。这一趋势在资本和部门“下乡”中加剧。大农通过与部门或资本的“合作”,进一步加强了自身生产经营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大农利用其农村社区中的社会资本,在促进农民形成合作、帮助资本和部门顺利“下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部门和资本“下乡”中的农民合作组织
(一)部门和资本“下乡”与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
当前大多数农村合作社正是在农户分化、部门和资本“下乡”的格局下运行的,因而形成了特殊的面貌。
从合作激励来看,农民合作有利于帮助部门和资本克服“下乡”的交易成本;外部的“下乡”资本也乐于为组织农户支付一定成本,除节约交易费用外,还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部门把握着公共财政对合作组织的分配渠道,一般会选择和其经营领域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去组织合作社,以利于部门经营职能的扩展。但是,如果农户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和不断提高“组织租”⑥[11]为合作宗旨,那么,从理论逻辑上推演,农民合作组织的规模扩大、实力增强,将与资本和部门垄断性经营形成竞争,压缩资本和部门的利益空间。由于农户合作组织对于资本和部门的获利/寻租具有双重效应,资本和部门的现实选择就是扶持大农(精英农户),压制小农(普通农户),通过组建大农主导的合作社实现其既节约交易成本又相对保证垄断收益的目的。
在政府增加新农村建设投入的时候,大农有两个选择:一是大农之间的合伙,二是通过联合小农组成合作社。虽然后者的组织和管理成本要高于前者,但可以获取的潜在收益更高——既可以获得政府针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扶持,也可以比小农更多地分享“组织租”。因此,联合小农组织合作社成为大农的主动选择。
于是,相对具有强势地位的部门、资本和大农,出于各自的利益追求而形成了联合小农发展有限合作的“利益共谋”。
而小农资源有限,潜在的合作收益少,在缺乏外部支持下寄希望于小农之间的联合来提高谈判地位、节约交易成本,客观上不现实。除非政府真心实意地支付组织成本,否则,弱势小农其实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单独进入市场交易,承受更高的交易成本;要么加入大农主导的合作组织。
由于农村经济空间基本被部门、资本和大农占领,真正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的合作社能够发育的程度极为有限;天生就内在具有“精英俘获”机制的大农主导型合作组织就这样逐渐成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主体。
(二)部门和资本扶持下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
这样由强势主体“利益共谋”形成的合作社,一般不会真正完善合作社内部的合作关系,对外交易成本的节约也只会止于汇集社员的购销需求;对内执行的往往是“大农吃小农”的逻辑——几个大户联合起来,在最终购销方和农户之间充当一个中间商,低价买进农户产品而高价卖给部门和资本,或者低价买进部门和资本的生产资料和技术,再高价卖给农户。
实质上,这样的合作社只是在部门和资本因与高度分散小农交易成本过高而无法“下乡”的情况下,在部门、资本与小农中间增加了一个类似于合伙制企业的中间商,其并不能解决小农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也不能帮助小农参与分享社会平均收益。但这造成了合作社发展的虚假繁荣局面,在本来已经注水的政绩体系中增加了一个试图使弱势群体得以自圆其说的依据,并且改变了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维护公平的公益性质。
即使如此,这种合作社的成长空间还是处于部门和资本垄断形成的限制之中,这也决定了普通小农从中分享的收益增长是非常有限的。
因为,政府有关部门虽然乐于帮助大农建立假合作社以套取财政扶持,但其仅限于由大农来组织市场需求,并不发展合作社的谈判能力,防止其成为竞争者。相应地,部门卵翼下的合作社试点或示范,要么和部门经营范围高度相关,要么和部门经营构成上下游关系。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部门领办的合作社方兴未艾。因为,一方面,部门可以通过控制关键环节遏制农户组织议价能力的增长;另一方面,当某个领域具有某种被意识形态化了的国家战略意义的“政治正确”时,其进入的机会收益都会大于机会成本。
随着中央文件对合作社工作的重视,各部门追求各自政绩、一政多门的问题更加突出。另一方面,即使部门乐于见到真正的合作社,但由于扶持资金有限,而大农事实上已经成长起来了,扶持大农主导的合作社比建立普惠制的扶持机制或建立一个更严密的遴选机制,行政成本要低很多,同时还可以和大农共谋获得回扣或远期收益,于是,使用财政扶持合作社资金的部门就倾向于“知假扶假”。
同理,资本主导农户合作一般情况下也仅限于由大农组织市场需求,其与合作社仅发展合同购销关系,并不会投入很多资本、人力和技术来帮助提高合作社的谈判能力和经营实力,更不会帮助合作经济组织朝“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基于博弈论对“大农吃小农”逻辑的分析
在合作社的内部分配中,大农和小农之间实质上存在着剥夺与被剥夺的关系,以下通过博弈模型分析这种“大农吃小农”的合作机制。
(一)紧密型社员与普通社员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1.模型假设。由于大农之间的合作比较紧密,类似于合伙制企业,而一般小农之间的合作比较松散,且对大农具有一定依附性,因此,可以将他们分别定义为紧密型社员和普通社员。其中,大农在合作社中入股较多,并且对合作社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假设:(1)参与人都以追求各自收益最大化为目标;(2)参与人拥有对方关于这场博弈的完全的信息,包括对方的行动集合、行动顺序、收益函数等。
紧密型社员处在主导地位,其组建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多地占有普通社员的剩余,因此会率先选择侵占。普通社员有两种选择:反抗还是沉默——如果反抗的收益大于成本,普通社员会毫不犹豫地反抗甚至退出合作社;如果成本大于收益,他们就会默默地忍受。紧密型社员下一阶博弈中的策略性应对是:当普通社员选择沉默时,紧密型社员将进一步侵占普通社员的利益;当普通社员反抗时,紧密型社员将对成本一收益进行权衡,选择侵占或者不侵占。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阶段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框架。
2.模型建构。模型中一些必要的假设及参数设定如下:
(1)参与者集合:紧密型社员为C,普通社员为P。
(2)行动集合:紧密型社员有两种行动可能:C1为侵占,C2为不侵占;普通社员在面对紧密型社员的侵占时有两种行动可能:P1为沉默,P2为反抗。
(3)参与者的行动顺序:紧密型社员最先行动,行为为C1;随后普通社员对其作出策略性反应;紧密型社员再对普通社员的行动作出策略性反应……当紧密型社员选择不侵占时,博弈终止。
(4)参数设定:
3.参与者行为分析。合作社成立初期,普通社员离开合作社面临的成本较小,当其利益被侵占达到一定程度时(大于不参与合作社需支付的交易成本),即使不依靠集体行动也可能采取反抗行动,而紧密型社员则要为此承担较大成本,所以前期普通社员与紧密型社员关系相对和谐,紧密型社员不敢轻易、过分侵占普通社员的利益。
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整个区域的市场结构将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充分竞争市场演变为寡头市场,按照豪特林的区位分析方法,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寡头之间会达成均衡的定价策略,按照区位优势划分市场的份额。[12]此时普通社员基于个体行动选择脱离合作社的成本提高,这意味着紧密型社员可以利用合作社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更多地侵占普通社员的利益,其临界点是侵占普通社员所得收益刚好等于因普通社员离开导致规模效应削弱后规模收益的减少。
(二)普通社员之间合作行动的静态博弈
普通社员会不会选择集体行动,使自己的利益在合作框架内免于被侵占呢?这需要就普通社员内部的集体行动和搭便车问题构建一个静态博弈模型。
1.模型假设。为便于分析,假设只有两个普通社员,他们之间不能通过信息的沟通达成某种行动上的统一(紧密型社员人数少,在侵占普通社员方面有共同利益,因此更容易形成合谋,不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
2.模型建构。模型中一些必要的假设及参数设定如下:
(1)参与者集合:普通社员A和B。他们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对对方的行为策略和行为函数有全面、清晰的认识;A和B同质,具有相同的行为特征和收益函数。
(2)参与者的行动顺序:由于A和B完全同质,哪一方先行动对于最终结果无差别。
(3)行动集合:面对紧密型社员侵占利益的行为,普通社员存在两种策略,A的行动集为(A1为沉默,A2为反抗);B的行动集为(B1为沉默,B2为反抗)。
(4)参数设定:普通社员反抗的成本为Cp。如果双方都参与反抗,则成本由双方承担;如果只有一方反抗,那么反抗的成本由反抗者单方承担。
如果双方中有一方反抗,反抗收益为λTe/2,各方分别获得λTe/4;如果双方都反抗,则反抗收益为λTe,各方分别获得λTe/2。
如果双方都沉默,收益为-Te。
(5)收益函数:双方的收益矩阵见表2。
1)若Cp>(1+λ/4)Te,双方将形成(沉默,沉默)的均衡;
2)若λTe/2<Cp<(1+λ/4)Te,则双方的均衡解为(反抗,沉默),(沉默,反抗);
3)若Cp<λTe/2,则均衡解为(反抗,反抗)。
如前所述,不论普通社员选择“沉默”还是“反抗”,紧密型社员只要侵占收益大于其所付出的成本,在下一阶行动中仍会选择“侵占”。如果普通社员之间合作起来,则紧密型社员所面对的Cc将显著增加,当(1-λ)Te-Cc<0时,不侵占成为紧密型社员的优势战略。
3.简单结论。当λTe/2<Cp<(1+λ/4)Te时,普通社员之间就有激励进行合作,(反抗,反抗)对双方都有利,可以避免利益被继续侵占。但由于通常缺乏集体行动,普通社员只有在被剥夺到一定程度达到Cp<λTe/2时才会形成普遍反抗,形成非合作博弈的“囚徒困境”。
上述博弈模型是对复杂的现实过程的一个过于简单的抽象,但是从中不难发现,合作社本应该是“反市场化”的产物,而资本和部门主导下的农民合作组织实际上是按照市场逻辑运行并进行利益分配的,因此,小农无论是单独面对市场,还是加入大户主导的合作组织,都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也许,后者只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村政策往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注脚罢了。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没有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社直接或间接地支撑,农民就容易沦为各类垄断性力量的盘剥对象。合作社是一种农民可以信赖的组织;[13]除了帮助农民维护权益外,合作社还是扭转乡村失序、建设农村文化等方面的重要组织载体。这些关乎农村可持续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基本常识,无论在当代关于日韩综合农协模式的讨论中,还是在旧中国农村研究者调研的资料文献中,皆如汗牛充栋。因此,我们本来应该从更宽阔的视角理解农民合作而不仅限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
但是,能够促进公平、保障弱势农民群体权益的合作社,在当前条块分割的行政生态下却难以形成。笔者认为,中国农民合作的主要障碍是如何破除涉农部门利益和“下乡”资本相对于小农的优势地位问题。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不仅没有改变、反而加强了上述“假合作社”的发展态势,这是因为,政府部门的约束条件没变,扶持资金优先、符号可见性优先的政绩追求未变,营利性目标没变;资本的约束条件没变,和部门结盟的逻辑没变,短期营利目标未变;政府部门和资本的强势地位没变,优势资源禀赋(人际关系资源、信息资源)没变;大农的约束条件没变;小农的约束条件,如生产规模小、资源劣势(技术水平、信息资源等),也没有变。鉴于这种“大农吃小农”的合作社会越来越多,如果政府强力按照法律精神规范合作社的话,大农的利益将会受到限制,若其由于经营能力和贡献不能科学折股而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下降,农村仍然无法解决与外部主体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
表面看起来这是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规范问题,但实质上是合作化进程中各种利益主体的资源禀赋、利益结构的对比和连接方式问题。由于部门、资本、大农相结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几乎必然地内涵着“精英俘获”机制,因此,真正重要的是中央政府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战略及其相关投资如何调整,才能扭转本文揭示的基于部门、资本、大农、小农的资源禀赋和利益结构而内生的合作经济组织变异的实际逻辑。
本文特别强调,当前迫切需要反思、推动以广大农民为本位的农民合作运动。如欲缓解“三农”问题,就应在农口大部制改革的同时,将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作为承接财政“普惠制”投入的主要载体,这样才能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从制度上维护外部主体与2亿多中国兼业小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也只有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形成集体“谈判”条件而产生制度成本较低的“可维护契约”,正常市场经济需要的信用社会基础才能逐渐形成。
[收稿日期]2009-03-26
注释:
①城乡二元结构对劳动力要素的差异定价导致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过高;即使在农业内部,因为种粮的比较收益低,农民也愿意发展经济作物种植。这就形成了闲暇的不同影子价格——如果粮食价格上涨与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或农业内部的机会成本上涨不同步,农民对粮食生产的劳动投入会下降,则粮食生产率相对下降,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②农民分户经营之后,经济技术部门依托的集体化组织坍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财政赤字和公共负债增加的压力下都大幅度地减少了支农资金。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涉农部门的生存危机,只能促使经济技术部门开展经营和营利性涉农服务,增加部门的收入。涉农部门从自保的角度讲也会寻求积极“下乡”开展营利性涉农服务。
③以下讨论的资本“下乡”主要针对的就是这些地区。从事传统粮食作物生产的小农基本上仍属于分散经营,因为在市场“自在”状态下粮食生产不能形成足够的收益增量促使相关主体缔结成合作组织。
④金融排斥是指在金融体系中人们缺少分享金融服务的一种状态,这包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缺少足够的途径或方式接近金融机构,以及在利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关于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不能对小农经济提供普惠制服务的矛盾,参见温铁军的有关研究[7]。
⑤目前理论界对小农的界定基本上沿用了马克思的观点,即把小农视为农业生产领域中的小生产者,小农经济则为历史上的一种生产方式。除此之外,恰亚诺夫、舒尔茨和黄宗智也分别就小农和小农经济作出了理论解释,但由于不同的研究在对象界定和研究内容等方面各有侧重,因而它们无法达成统一的共识。特别是经过最近几十年的发展,小农和小农经济也发生了和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出于研究需要,笔者将小农的概念界定为:以小规模土地为经营载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农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经济组织。此处所说的“大农”,其生产经营绝对规模依然不大,引入这个概念主要是出于对农户分化,以及其在部门“下乡”和资本“下乡”过程中所产生影响的考量。当代乡土中国的大农和小农虽然在市场条件下已经形成显著的贫富差别,并且逐渐演化为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过渡的新的社会分层,但这还是农村改革和大包干实现了起点公平之后不同人力资本与不同资源禀赋参与经济过程的结果,它与解放前的地主通过地租剥削和阶级压迫实现对贫下中农的统治的对抗性的阶级社会仍有本质不同。
⑥组织租是借用青木昌彦在企业的合作博弈理论中的术语,主要指的是组织的特质性资源分布于不同的组织成员之间,单独使用就会使其价值下降,只有相互联系的成员形成稳定的相互协作关系,这种特质性资源的生产力才会发挥出来,这种基于团队的协作而产生的额外受益被称为组织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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