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流通的双重混合和统一市场化——调查情况分析及对策意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化肥论文,对策论文,意见论文,情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
1、购销体制
(1)“一主两辅”。 国家规定化肥购销实行一个主渠道(供销合作社农资系统)和两个辅助渠道(农业“三站”和化肥厂家)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购销经营。
(2)“统配调拨”和“自购自销”。农资系统主渠道经营化肥,部分是中央和省统配调拨,部分是地市农资公司自购自销。农业“三站”和化肥厂家是自购自销经营。
我国进口化肥、 国产和省产优质化肥主要实行国家和省统配。1994年,国家为减少统配环节,把中央统配由原来的四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二级批发一级零售,把省级统配由三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1995年,进口化肥统一由中农公司进货。
(3)“行政流通”与“市场流通”。 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化肥统配调拨按行政渠道和方法进行,属于行政流通。而厂商自购自销则属于市场流通。
化肥购销体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主渠道经营和统配调拨上。
(1)统配调拨环节的多与少问题。减少统配调拨环节是好事, 但许多地方难以执行。如:河南和河北省都有一百几十个县,一级批发业务联系、调运和结算都很困难,延时、误事和增加费用,甚至造成损失。
(2)统配调拨从上到下分配指标与从下到上“先付款后提货”的矛盾。某省公司的文件说,中农公司对我们实行“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提前45—60天,100%预付货款), 省总公司对县级公司也实行“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如果预付资金不到位,统配计划指标及货源便转给其它要货单位。
(3)统配调拨与提货制的矛盾。 统配化肥的调运由送货制改为提货制,运输途中发生的短件和水湿等由收货单位直接向发货单位或铁路部门索赔,批发调拨的上级农资公司不承担责任,或只是“协助索赔”。
2、购销结构
(1)总量供求基本平衡,结构矛盾比较突出。1995 年河南全省优质化肥缺口100万标吨左右。 河北春耕和“三夏”期间尿素等优质化肥需求旺盛,资源紧缺。
(2)统配调拨计划实施情况不佳。内蒙古1995年1—3 月调入化肥超计划21.7%,较上年增长40%。但到6月底尿素调入27万标吨, 按年初计划缺口29.6%。1995年1—10月, 中农总公司给河南省农资公司下达计划81万吨,但到9月下旬实际调进60万吨,即只完成计划的74.1 %。国家给河南省的100万吨进口化肥, 由于价格太高无力承受而没有接受。
(3)各地农资公司购销差别较大。1995年1—6 月份河北全省农资系统购进各种化肥比上年同期增加42.7%,其中, 国内购进同比增加37.4%,销售同比增加31%。1—9月份,邯郸市农资系统购进化肥同比减少0.7%,其中,市农资公司购进同比减少21.8%; 全市系统销售同比减少22.8%,其中,市公司销售同比减少33.1%。
(4)农资公司收购与化肥厂家自销的比例大小不等。 据反映,1995年1—6月,河北省内5个大中型化肥厂实际交省农资公司的化肥量只占生产量(扣除沧化上交中央)的22.5%,工厂自销量占77.5%。河南省管的4个大中型化肥厂年产65万吨,省农资公司收购90%左右。
(5)化肥购销综合关系复杂。1995年信阳全区需要化肥70万吨,其中,统配化肥6万吨,占8.6%;外购15万吨,占21.4%,其余为本地化肥厂生产供应的。罗山县农资公司一年供给的化肥占社会供给总量的70—80%,即7万吨,其中与地方化肥厂的合同订购4万吨,占57%,省统配化肥6200吨(中央统配化肥由于价格太高而无法接受),占8.6%, 外购2.4万吨,占34.3%;非农资系统供给占20—30%,其中乡村干部供销的占一半,余下的为农业“三站”和“二道贩子”提供。
3、产购销价格
(1)出厂价格多样化。国家对化肥出厂价实行指导价, 其中有国家计委制定的,也有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同是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各个化肥厂的出厂价也有差别。例如,河北省内5个大中化肥厂1994 年11月前的出厂价格为每吨1150元;1994年11月至95年2月15日, 宣化化肥厂的出厂价调整为1230元,迁安化肥厂调整为1200元,其余3 个厂的出厂价不变;2月16日至3月底,除沧化继续执行1150元的出厂价外,其它化肥厂的出厂价都调为1360元;4月份后,沧化出厂价仍为1150元,石化、邯化为1360元,迁化为1400元,宣化为1425元。
(2)进货价格差别大。 河北省农资公司依据各化肥厂的出厂价而相应地确定批发价,1995年2月15日前1319元,2月16日至3月底1454 元,8月份1526元。河南信阳地区农资公司的尿素采购价为2180元, 而县级农资公司的采购价是2225元。信阳化肥厂的磷肥出厂价为453.9元,到库价格480元,而市农资公司从湖北广水采购来的到库价是390元。
(3)销售价格变化多。统配化肥零售价按平均进价加10 %的综合差率再加运杂费制定,农资公司自采化肥按进价加合理费用再加一定的微利(1—3%的利润率)制定。进价的差别必然造成销价的差别。信阳地区1995年7—8月优质化肥采购价2300元,到9月底降到2050元, 销价也就相应地从2600元降到2300元。不同销售渠道的价格不相同。罗山县一些乡镇干部提供的化肥销售价要比供销社的销售价每吨高出50元。“二道贩子”提供的化肥售价,在供求紧张时高出供销社售价许多,而在供应充足时贴近供销社价格。
(4)价格水平涨幅大。1995年8月份,河北省尿素的市场价平均为每吨2430元左右,比上年同期上涨59%。内蒙古1995年1—5月份化肥价格平均为1955元,比上年同期上升了34.64%。其中:尿素上升了61.52%,磷酸二铵上升了29.62%,硝酸铵上升了42.89%,碳酸氢铵上升了31.71%。国外进口的化肥价格一涨再涨,1994年二铵每吨180 美元,1995年初涨到230—250美元,到岸接货价高达2250元,二铵综合平均销价为2627元,比上年上升23%。
二、主要原因和根本症结
1、生产与购销的矛盾
化肥流通的双轨制,根源于化肥生产与购销的矛盾以及解决矛盾的特殊方式,即行政分割切块以及由此产生的矛盾。
(1)国家要控制化肥价格,以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但是,化肥厂家负担很重,生产资料价格和成本大幅度上涨,全行业亏损。
(2)国家把化肥产量的大块切给农资系统, 把小块留给厂家自销。可是,一些厂家为了增加自销,有意少报生产能力和数量。也有些地方化肥厂为了其产品能卖高价,而有意多报产量,以控制外来化肥,造成本地化肥供不应求。
(3)化肥是常年生产,而农资公司往往畅销时采购和多购, 滞销时不购或少购。厂家则在旺销时提高市场高价销售的份额,增加收入和弥补滞销时的损失。何况,即使低价把化肥都交出去,其利益也会被截走一部分而不能全部到农民手里。据反映,某省化肥厂的出厂价是1500元左右,而省农资公司只是分配一下计划,就每吨拿走70元的收入。
2、垄断和竞争的对抗
我国化肥流通双轨制的复杂性,在于农资系统这个主渠道,既具有国家行政赋予的垄断地位,又缺乏经济实力,因此与市场竞争产生难说胜负的对抗。
(1)农资系统要发挥流通主渠道作用, 解决化肥生产和购销的矛盾,就必须实行淡储旺销,但缺乏资金。据测算,河南省农资系统的淡季储备需要资金9亿元,加上正常经营需资金16亿元,共需资金25 亿元,而他们只有贷款规模6亿元。同时, 农资系统从事政策性业务造成的亏损,也往往没有获得相应的财政补偿。例如, 邯郸市农资公司从1990—1994年,仅储备农药一项就应获得利息补贴总计758.9万元,实际补贴175万元,只占23.06%。
(2)各地普遍出现“谁有钱谁接货”的现象, 抢占化肥经营阵地。同时,各地农资公司普遍负担重,经营费用大,要突破国家的价格控制。1995年上半年,河南省农资系统纯销售总额为21.41 亿元(其中80%为化肥销售额),各项费用开支3.06亿元,占销售额的13.26%。 各地农资公司普遍认为,10%的综合差价率大低,要求调高到13—15%。在化肥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只要农民还有承受化肥涨价的能力,自发的市场购销就一定会把价格抬起来。于是,农资公司也就可能从这种或那种方式跟着涨价。
(3)国家要农资系统发挥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 控制其购销价格等,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或挂账,又没有钱来解决,但最终国家还是要背着。国家化肥统配系统的上级单位可能运用权力营利和赚取下级单位的钱,下级单位无利可图甚至赔钱,于是堤内损失堤外补,靠计划外购销赚钱,但最终都赚农民的钱。这样,农资系统也就可能成为国家难以驾驭的异己力量。国家为了给化肥生产企业和农业“三站”开个赚钱的口子,以弥补亏损和糊口度日,在化肥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市场购销扩张和涨价的能量非常大。国家不仅难以控制它,甚至还会被它所左右。
3、行政系统与经营系统的冲突
化肥流通的双重混合以及所包含的冲突,主要由于农资系统是行政系统与经营系统的混合和冲突,而农资系统的问题又主要在于其化肥统配系统。
(1)国家统配调拨化肥作为一个行政系统,是一个上头大权、 下头小权的同权分割结构,上下间的权责利不对称。即权力偏集于上级农资公司,责任偏集于下级农资公司,利益分配倾斜于上级。 据反映,10%的综合差率,省公司拿2.5—4.5%。
(2)国家统配调拨化肥作为经营系统, 把“统配化肥”改为“调控化肥”,但仍按行政系统运行。所以,取消地市农资公司的统配批发经营,不仅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而且产生许多相反结果。即使象信阳地区农资公司以双向代理的方式解决省与县农资公司之间的矛盾,也由于它不处在国家统配的行政系列中,因此仍难以承担地区行政公署赋予其的有关职责。因此,他们采取政府发文的形式来实现代理。但这样一来,经营代理关系也就成了准行政关系。何况,信阳市农资公司等不需要地区公司代理。
同时,存在行政权对经营权的干涉以及经营权不买帐的情况。例如,某市农资公司受政府干预,被迫在经营有利时储备粉锈宁100吨, 而最后不得不降价销售,造成72万元损失。
(3)农资系统行政权与经营权混合,虽可起某种互补作用, 使行政系统利用、操纵和控制经营活动,但也扩大了行政系统的缺陷,使其自我削弱。其一,产生化肥供求的时空差。行政系统分配造成诸如春季南方需要用肥而缺肥,北方不需要肥却有肥,秋季则倒过来的供求矛盾。更甚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保证本地用肥,即使当农业生产不需要化肥而供给有余时也不允许化肥外销。其二,限制企业发挥经营潜力甚,至造成经营设施的闲置和浪费。其三,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河南省信阳市农资公司1994年经营化肥总量3万吨,销售市郊区农村3000 吨,信阳地区9县2万吨,其余的7000吨销往河南其它地区和安徽、湖北的30个县。这基本是在行政分配和管理体系以外实现的,而在体系中却受到限制。他们从南方采购来的化肥价格低于本地产化肥价格,但一些县为了保护本地化肥厂的利益而排斥其销售。
三、战略选择和主要对策
化肥本性属于竞争性商品,但在我国化肥资源供不应求的条件下和化肥专供农业生产的环境中,所有化肥都属于政策性商品。不分国家统配与市场配置,全部化肥都实行市场化流通,而关键是市场流通的组织化和政府调控。
1、规范重建主体
(1)把化肥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为服务于农业的非营利性组织,实行保本微利经营。私有者参与化肥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按非营利的原则和标准进行组织和规范。另外,必须坚决否定行政特权者如乡镇干部从事化肥购销经营。
(2)规定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不能过度负债和亏损经营。 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使化肥购销价格的控制左右为难,最终还是可能把负担转嫁给农民。要下决心解决供销社农资系统的历史负债和社会包袱问题,或先挂起来,或分离人员开展其他业务等。
(3)允许有条件和实力的非农资系统的经营者从事化肥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农民投资和参与化肥经营。
(4)所有化肥购销经营者都应该按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和办法, 进行企业制度改造和建设,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也就是排斥个体经营化肥。
2、发展市场流通组织
(1)供销农业配合。 农资系统与农业“三站”之间的化肥购销经营关系,不应是并列和混杂的垄断竞争,而应是政策性经营的配合制约关系,即农业“三站”首先依据农业生产的品种、季节、规模和水平,对化肥购销的品种、数量和时间提出意见和进行指导,然后由农资公司等组织化肥供应,最后农业“三站”对农资公司等的化肥销售进行监督。
(2)厂商供销联合。 厂家的化肥不划分为国家收购与企业自销两部分,而统一实行厂商联合经营。其基本办法是:化肥厂与经资格认定的化肥购销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建立共担责任、共享利益的销售组织。联合经营按经济原则进行,省级化肥厂可以选择地市县农资公司作为联合经营的对象,而不是只能与省农资公司打交道。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策性经营的目的和取得规模经营的效益,大中小化肥厂与购销企业联合经营应有不同的规模标准。
(3)委托代理进口。化肥进口体制也进行相应改革。首先, 国家计委制定化肥进口总量指标;然后,由有化肥进口需要和有支付能力的地方和单位,主动申请化肥进口的计划指标;再后,国家统一分配或协调化肥进口计划;最后,各个地方和单位依据进口计划指标,自主地选择和委托化肥进口代理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这有利于促使化肥进口商开展适当竞争,掌握国际市场的主动权,降低化肥进口的成本和价格。当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时,其差价收入归国家,作为风险基金。
(4)系统上下左右联合。全国农资系统不再作为一个行政系统,但仍应发挥化肥购销的主体作用。为此,应实行左右和上下联合,不是完全按等级顺序和区划界限进行,而是可以跨等级和跨地区。同时,农资公司还应该与农民粮食供销合作组织等联合经营。这样,可以用粮食等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取得资金购买化肥,以扩大化肥等农资和农产品的经营。
3、改进市场和价格调控
(1)计划综合协调平衡。 政府计划部门应按政策性商品流通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数量管理。首先是掌握化肥购销的总量关系,然后是制定化肥购销的指导性计划,再后是汇总各化肥厂商初步签订和上报的购销合同或协议,最后是统一协调、审定和平衡化肥购销关系。
由于优质化肥严重供不应求,因此计划部门可按耕地面积、水土和气候条件、粮食和棉花等不同生产的用肥标准,以及产量水平等,通过农业部门把数量指标分配到农户,再由农户委托农资公司购买等。
计划部门只对化肥流通的两头进行数量管理,即一头是工厂出厂的供销数量及其总量平衡管理,另一头是农民到手的购销数量及其总量平衡管理,而把中间环节的购销数量留给有组织的市场去配置。这同时,也就发挥了政府综合经济部门的作用,一头协同化工部门,另一头协同农业部门,中间协同供销合作社,形成化肥购销的体制合力。
(2)价格协商申报确定。 所有化肥价格都应由市场机制在政府调控和管理中形成。政府物价部门制定化肥作价的原则和办法。“保本微利”作价原则所说的“成本”,不是各个别成本,而是分类的社会平均成本,并适当收紧劣等生产条件的平均成本,适当放宽优等生产条件的平均成本,以促使生产条件的改进和提高。化肥作价的办法,是厂商协商作价与向政府物价部门申报和由政府最终确定价格相结合。
物价部门对化肥零售价宜实行最终销价控制与购销价格差率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既适应购销方式的多样化,又促使厂商联合,减少流通环节和费用,有效地控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