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法的价值,是指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法的价值是以人和法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如秩序、平等、安全、自由、效率、公平、正义等均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具体到某一法律制度,则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上述法律价值的满足是不同的。信赖利益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过错一方己剥夺了信赖方基于合同而期待得到的利益,或者本可以和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以“法律保护信赖利益只要求当事人形成合理的信赖,而不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否存在着足够的对价。”
关键词:信赖利益;价值;正义
1《合同法》关于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
信任利益的保护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规定中主要有以下体现:
1.1《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故意或过错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应该负相关责任,主要包括下列情况:借用订约之名,与相对方恶意商谈;一方或双方有意隐藏关于订约的相关主要事实或向他方提供不真实的状况;违反别的诚信义务的行为。”第43条是关于商业秘密的;第58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如出一辙,不过增加了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所扩大,也更加完善,但相比专门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还是差强人意。《合同法》第43条的第3项提出了诚信义务并加以明确规定,既严密又留有余地;还有就是很明白地把诚信原则树立为理论基础,这是很重要的进步,为今后制定专门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奠定基础。
1.2《合同法》还规定了关于合同效力待定或未定时信赖利益保护的相关情形,如《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情形,第48条以及第51条所规定的关于无权处分的人和无权代理人订约的情形,这些都是效力未定的范围,若是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为善意时,行为人所负担的责任不是执行合同就是进行赔偿。
1.3《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障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19条有关约束力的规定;第36条有关期待权益的规定;第189条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关乎信赖与信赖利益的规定。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相比,我国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基于借鉴两大法系,可以说已经建立起了基本的框架,当然还有待完善,其不足表现在以下几处:
建立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准备不足;基本概念不够明确;对信赖利益保护方法太过单一,不够全面;在体例安排上,不科学,略有瑕疵;没有具体规定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和原则。再稍作修改即可,协助义务、告知义务合起来当做第42条规定,而保密义务当做单独一条确实没有必要,它们都是附属于诚信原则,是平行的,并且第42条的规定还作了兜底,这也是有所余地的。
2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
谈到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就要提及法的价值,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其价值在于对人民群众主体需要的满足,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日常生活中所提到的自由、平等、公正、安全均是法的价值。具体到合同法信赖利益保护所潜藏的价值更是直指安全、公平、效益和自由。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1安全
安全一直是契约订立以来所要追求的目标。随着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的转变,契约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契约的订立也不再仅受制于自由,公平正义等原则也纷纷开始约束契约的缔结。这种情况下信赖利益所暗含的安全一方面是当事人本身所享有的不许他人侵犯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参加进行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新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但是社会中恶意缔约等现象层出不穷,想要对此进行有效遏制,唯有以法律的形式,借助法律的强制力,通过信赖利益才能保障交易安全,消除缔约人的后顾之忧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有效展开,才能促进社会市场的正常运行。
2.2公平
无论是公法还是司法,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绝对的完美和公平都是不存在的,每一种法所追求的都是在发展中与社会大众的利益相协调,尽可能地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合同法也是如此,无论是信赖利益的保护还是其他的原则的贯彻,其本质都是希望能够给缔约者打造一个尽可能公平的环境。合同法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对于信赖利益的一种保护形式,令契约自由原则受制于缔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协调社会大局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将行使自由和肩负信赖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结合到一起,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和保障。
2.3效益
每个当事人做出缔约的行为其目的都是因此获得自己想要的利益,但是在经济社会的交往中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未知的风险,欺诈、失信等行为更是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血本无归。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切实保护信赖利益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交易中的不稳定因素,保证当事人之间正常的交易运作。也就是说信赖利益保护从不仅打破了传统的缔约合同生效才会约束彼此行为的概念,而且以制度的形式在缔约开始之际深入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恶意缔约、轻率缔约所应当付出的代价,从而有效地限制了不诚实缔约行为的出现,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此同时通过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可以提高人民群众对于交易的热情和信赖程度,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2.4自由
人生来追求自由,千百年的抗争其目的也不过是一个自由。因此法律作为社会的底线自然也重视对于自由的保证,与其说法律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不如说法律是变相地扩大和保护自由。具体到合同法领域,当事人对于自由的向往和追求也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在缔约过程中。要知道自由从不是绝对的,任何自由都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在缔约过程中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就是双方当事人不能触碰的一道底线。同时这样一条看似是限制的原则规定能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指导当事人更智慧地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同时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结束语
总之,信赖利益保护作为一项特殊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同样体现了法律的自由价值。从表面上看,信赖利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契约自由,但实质上是私法理念在从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由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过程中所必然要求的对契约自由从立法、司法上进行必要法律规制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张占奇.关于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2:94-95+122.
[2]牛敏照,牛怡霖.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J].现代商贸工业,2015,22:244-245.
[3]刘璐.浅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J].老区建设,2015,20:21-23.
论文作者:胡跃年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
标签:利益论文; 合同法论文; 自由论文; 当事人论文; 价值论文; 都是论文; 法律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