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侦查手段的相关问题探讨
●洪宇澄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摘 要] 诱惑侦查在侦查案件中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但同时在案件侦查中对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也存在着质疑。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变化,普通的侦查手段已经无法适应案件的侦破,尤其是毒品案件、贿赂案件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率不断上升,诱惑侦查顺势而生,然而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诱惑侦查也有着不同的两面。文章认为,关于贿赂案件中诱惑侦查使用的相关问题探讨,既要肯定诱惑侦查在侦破案件中可行的一面,也要对使用诱惑侦查的程序以及限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贿赂案件;诱惑侦查;利弊
诱惑侦查所达到的侦破效果不同于传统刑侦手段,将诱惑侦查运用在侦破案件中就会让侦查人员掌握案件的主动权,从而更快更好地达到侦破案件的效果。在国外,诱惑侦查已经有了较好的发展并且时常被运用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而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诱惑侦查,但诱惑侦查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运用。例如,由于职务犯罪涉及的人员身份特殊,不便使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因此诱惑侦查多被运用在侦破此等隐蔽复杂的案件中。诱惑侦查如同一把双刃剑,如果侦查人员在使用诱惑侦查手段侦破案件时使用不当或者使用过度侵犯到了相关人员的隐私权等人格权,很有可能会造成社会混乱。所以在运用诱惑侦查侦破案件时,既要看到其可行的地方也要有限度地使用诱惑侦查。
①目前多数学者认为该病大部分患者应有头颈部外伤史,尤其是有车祸等外伤史的患者应高度怀疑。但事实上从临床实践中所见,该病大部分患者并无明确外伤史。慢性积累性损伤者多见,伏案工者发病率较高。
一、贿赂案件适用诱惑侦查的可行性
(一)传统刑侦手段在贿赂案件中的困境
在没有大量出现此类犯罪的案件之前,多数刑事案件侦办的过程都是采用传统的刑侦手段。对于传统的刑侦手段来说,虽然能够相对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民对于政府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的信任,但是传统的刑侦手段所呈现出的最大的弊端就是办案效率低而且对于贿赂犯罪案件的取证也有一定难度。因为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涉案官员大部分是在私密空间进行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行贿人员、受贿官员均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这更增加了案件取证和侦破的难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刑侦手段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侦破案件的作用。
诱惑侦查的使用能够让侦查人员在侦办案件中由被动变为主动,能够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达到人赃并获的效果,大大提高侦查机关的办案效率。
(二)正确运用诱惑侦察有助于案件侦办
诱惑侦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犯意型,另一类是机会型。
在使用诱惑侦查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某些程序上的不恰当造成对涉案人员或者其他非涉案人员的人格权例如隐私权等方面的侵害,行贿受贿嫌疑人的辩护人会利用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损坏到公民的私权利或者是侦查人员运用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存在程序违法,抑或是我国法律中没有对诱惑侦查进行明确规定而对涉案嫌疑人员做无罪或是罪轻辩护。
我国检察机关可以在侦办行贿受贿案件时适当运用“机会型”诱惑侦查的方式,以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并减少办案的费用。
Jennings和Tennis[11-12]在2000年提出了J-T模型,图3是J-T模型示意图,图3(a)和(b)图分别是高、低水灰比对两类C-S-H凝胶的影响。该模型假定氮气只能进入低密度的C-S-H凝胶孔中,而不进入高密度的C-S-H凝胶孔[12]。此外,Constantinides和Ulm[9]采用纳米压痕试验并通过统计分析,计算所得的低密和高密C-S-H凝胶的体积分数与J-T模型计算的结果相同,进一步证明J-T模型是可靠合理的。
侦查机关在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侦办案件时大部分是诱使嫌疑人员去实施犯罪,这里的“诱”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着引诱的成分。在我国,诱惑侦查侦破案件虽然已被广泛运用,但仍然存在着制度层面的障碍。在庭审阶段或者是在检察机关侦办案件的过程中还是没有被广泛承认。
在煤矿巷道掘进作业中,施工作业人员是提高作业效率,保证质量的关键。而在巷道掘进中,其面临的地质条件相对比较复杂,在狭小的空间中人员和机械设备都较多,且空气质量差。所以一方面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在作业前应对相关人员做好工作前的培训,使他们在实际作业中认识到一旦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严重性,这样他们才会严格遵照施工作业步骤和相关工业来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在实际作业中,施工技术人员需时刻保持警惕,做好通风工作,保证巷道内的空气质量和可见度。为保证在实际作业中施工作业人员有良好的精神状态,需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保证施工能力,使每位工作人员都遵守操作规范,这是保证工作人员安全施工的最关键因素。
“犯意型”的诱惑侦查曾经在美国被广为使用被称之为“警察圈套”,但是后来有人对于这种侦查方式提出质疑,认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侦查是诱使可能没有犯罪的人去犯罪,是违反宪法的侦察方式所以这种类型的诱惑侦查可以被定义为非法,而且在大多数国家并不被支持采用。另一种类型是“机会型”的诱惑侦查,是为本来就有犯罪意图的嫌疑人提供一个犯罪的场所或者是契机,从而便于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取得证据,侦破案件,同时也能够达到扼制犯罪发生的效果。在侦办案件中要慎重运用诱惑侦查的方式,要把握好“犯意型”和“机会型”诱惑侦查之间的界限,如果将二者混淆将会使得本身清白的无辜人员犯罪,更有甚者还会出现许多学者所担忧的,过度使用诱惑侦查会变成打击异己的一种手段。
二、贿赂案件中运用诱惑侦查的现实问题
(一)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矛盾
“我们喝的,是黄粱酒,还是黄梁酒?我们来到的这个小山村,是黄梁村,还是黄粱村?好妮妮你快给我讲讲!”上官星雨的声音好听,脆生生的,胜业坊里富人家小姐们的腔调,就像二月渭河柳树下正在消融的春冰。她长得也好看,将脸上的灰泥洗去,还算是一个娇俏伶俐的丫头。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已经将这种新兴的侦查手段运用在大型且复杂隐蔽的案件侦办中,但是我国法律对于使用诱惑侦查侦办案件的程序或者是救济方式均没有作出规定。
成联方:书画作品进入市场流通,书画界是持肯定态度的。书画界的“商品画”,叫“行画”,是贬义的。而黄宾虹3.45亿的《黄山汤口》,我们不叫它商品画,叫它艺术作品。
每年各乡(镇)、村在重点防范区组织群众进行一次避灾演习活动,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使每位群众都清楚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即使在电力、通信等中断的情况下不乱阵脚,安全转移。演练内容包括应急响应、抢险、救灾、转移、后勤保障、人员转移、安置等。演练过程进行全程摄像,制作成山洪灾害防御宣传资料,在当地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放,以取得好的效果。
(二)诱惑侦查的运用在我国的现实困境
在审理行贿受贿案件时真正能够做到有罪判决的案件只占少数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会造成公民对政府机关的信任危机。根据我国《宪法》相关规定,个人利益要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先,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也不得损害任何其他人的权利的行使。对于行贿受贿案件来说,在侦查过程中会造成国家公权力和个人权利的“矛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中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获取证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逼供或者是任何非法手段获得证据。①《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了三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方式——威胁、引诱和欺骗。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诱惑侦查大多是使用“机会型”的诱惑侦查,这种获取证据的方式有极大可能会被认为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从而使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诱惑侦查是和传统的刑侦手段不一样的一种侦查方式,其具有效率高、获取证据的准确度高且能够减少办案经费的优点,“机会型”诱惑侦查虽然没有在我国法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能正确适当运用将会在侦办案件中发挥正确且积极的作用。
诱惑侦查本身是带有一定欺骗性质的,对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人员来说,使用诱惑侦查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公正或者是司法的廉洁性造成影响,如果频繁使用会使得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侦办案件的能力产生怀疑。另外对于行贿受贿案件的主体,也就是涉案官员来说,他们作为国家公务员是代表公民在行使对于国家政务的管理权利,因为贪图一时的利益而获取来源不明的财产而被处罚,这也会造成我国公民对于国家公权力或者是国家政府部门的不信任,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社会秩序不稳定。
通过探讨诱惑侦查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困境可以得出,目前诱惑侦查已经广泛适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但我国法律仍然没有明确对诱惑侦查作出规定,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就更应该对使用诱惑侦查侦办贿赂案件的做法或者是限度进行探讨。
三、侦办贿赂案件时运用诱惑侦查的限度把握
(一)对诱惑侦查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制
一是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一样,诱惑侦查具有两面性,在运用诱惑侦查时如果没有把握好“机会型”和“犯意型”之间的度就会造成对无辜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若是正确且适当运用诱惑侦查则会是侦察机关在侦办案件时的得力助手。二是根据世界各国在侦办案件时运用诱惑侦查所达成的共识,对于使用诱惑侦查要有谨慎的态度。如果在侦办案件时过度地使用诱惑侦查而使无辜的人员产生了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则不能对其进行处罚,若是侦查人员是适当运用“机会型”的诱惑侦查方式而侦破案件则可以对涉案嫌疑人员进行处罚。
所以我国更应该对于使用诱惑侦查进行立法上的明确规制,在侦查机关使用诱惑侦查侦办案件时要对“度”的把握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侦办案件要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
诱惑侦查本身是带有一定的欺骗性的侦查手段,在使用其进行案件侦办时要满足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案件侦办。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要满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诱惑侦查在侦办案件时要无限接近案件事实真相。
(三)要正确把握“度”
在运用诱惑侦查的手段侦办行贿受贿案件时要把握好“机会型”和“犯意型”之间的度,不能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侵害公民的个人权利而且对于在侦办行贿受贿案件中的涉案人员也要对其个人权益进行限制。因为侦办贿赂案件不可避免地会将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进行混淆,尤其是对于被诱惑的对象还是要保证公民个人权益不得高于国家、社会的利益。必须要认识清楚并不是所有的行贿受贿案件的侦办都适用于诱惑侦查手段,不能随意使用诱惑侦查不能过度频繁使用诱惑侦查,要尽量发挥诱惑侦查对于侦办案件的优势,不能让诱惑侦查的“短处”成为侦办案件时的“短板”。
四、结语
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在运用诱惑侦查手段侦办案件,但是仍然要探讨在贿赂案件、贩毒案件或者其他复杂隐蔽的案件中该不该使用诱惑侦查。虽然我国立法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就现实情况看是可以适用的,但需要严格限制,防止诱惑侦查带来的负面影响。
注释
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44.
[作者简介] 洪宇澄,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责任编辑: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