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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稿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稿,在2004年1月11日至13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正式决定颁布实施。应该说,这是我们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推进执政党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一个新的起点。
过去我们有不少措施规定停留在一般性号召上,“不准”、“禁止”提了许多,但对禁而不止者怎样惩处则无具体措施;而且一些具体监督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差
尽管条文与规则不是制度的全部,但却是制度最为重要的内容,是制度的基础。没有这些条文与规则的制度就好像是空中楼阁。这也是为什么早在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上就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党内监督条例》。对于党内监督来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这基础的条文与规则。
应该说《条例》在体现其作为制度的条文与规则方面做得相当好。
首先,《条例》内容全面,凡是党内监督所应该和所可以涉及的方面它都有明确的要求,明确了从一般党员干部到高级干部乃至政治局委员都在被监督范围之内。《条例》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事项都做了严密的规范。
比如,为了保障和发扬党内民主,防止个人专断,《条例》用3条的篇幅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充分保障和发挥各级党委的委员会成员对同级党委(党总支、支部)领导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作用,有2条的篇幅对述职述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和发挥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尤其是党员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有4条的篇幅对民主生活会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为了保障和发挥党员、群众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举报控告的权利和作用,为了保障和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各级党组织及其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条例》专门对信访处理、舆论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次,《条例》确立了详细且有可操作性的监督办法。比如,政治局委员要定期向中央做个人报告;进一步明确普通党员有举报、建议及申诉的权力;任何向中纪委递交的有署名的举报信都将在一定时间内得到回复等等。过去我们有不少措施规定停留在一般性号召上,“不准”、“禁止”提了许多,但对禁而不止者怎样惩处则无具体措施;而且一些具体监督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差。所谓“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一般不得”、“特殊情况例外”等等,看起来考虑得很周到,但何谓“严肃”,何谓“严重”,什么叫“一般”,什么叫“特殊”,并不明确。制度设计不仅要理论上讲得通,文字上说得顺,更需要在实践中行得通,在实践中管得住。这次的《条例》在这方面迈出了相当大的一步。
纪检体制静悄悄的改革已经在进行。其中有一体制改革措施进行得更为深入和到位,这就是将中央国家部门纪检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由上级纪委统一管理、直接领导
《条例》的制定和颁布,为实现党内有效监督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这好的条文与规则能否真正得到落实,还有待于组织体制上的保障。这所谓的组织体制保障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我们的纪检体制。实事求是地讲,很多的同志对我们目前的纪检体制有看法,而且在党内监督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这一体制的不足。据中央纪委的同志讲,从目前很多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来看,许多“一把手”的严重腐败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同级党委成员主动检举的,几乎没有一件是同级纪委主动举报的,“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以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是很普遍的现象,更是很严峻的现实。
我们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专门的监督机构,按照党章的要求,实行的是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但由于各级纪委成员的提名、任命、调动、生活待遇和福利条件等各种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的决定权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手里,所以,实际上只有同级党委对党内监督机构具有真正的领导权,上级纪委的领导权更多的是一种政策导向甚至仅仅是一种象征意义。这种领导体制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对于同级党委尤其是主要领导成员有较强的依附色彩并受其意志的制约和左右。如果同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强,纪委还能履行职责,反之,纪委则无能为力。
重视建立强有力的纪检机构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传统。前苏联的俄共(布)执政之后,列宁在1920年9月曾提出以下的想法:“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并且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监督机关“通常要依靠被检查机关的施舍过日子”,就“丝毫没有威信”,它应该“具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这些年来,我们党在提高纪检机构地位,发挥纪检机构作用方面同样是很重视的。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更强调地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83年,中央要求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常委,继而要求参加同级党委书记办公会;2001年则明确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在我们中国政治生活中,在大的体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某一机构负责人地位的升格其实就是对某一方面工作的加强与重视,这同时也是为进一步的体制改革做准备。党的十六大上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要求,不仅是对纪检体制历史经验的总结,更是对纪检体制未来改革与发展的部署。
我们党的地方组织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从1995年到1997年,张家界市纪委自发推行“选派纪委书记”工作,把所属区县的纪委书记的“提名权”由同级党委转移到市纪委,客观效果是在区县竞相刮起了一场接一场的“廉政风暴”,深为普通群众和社会舆论所赞许。虽然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跟进和整个社会政治大环境的配合,没能继续下去,但也为我们未来改革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
其实,在中央,纪检体制静悄悄的改革已经在进行,并且已经有所成效,初见轮廓。目前为社会所称许的巡视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现有纪检体制的一种补充与完善。
2003年8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纪委、中组部成立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这是中央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监督的一个重大举措。近年来,中纪委、中组部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共派出10批巡视组,对20个省、区和中央国家机关6个部门开展了巡视工作。在工作中,中央巡视组掌握了大量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反映了许多重要问题和一些重大案件的线索,为中央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党的十六大以后,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中纪委计划用4年左右时间,把31个省、区、市巡视一遍。同时争取用几年时间,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巡视制度。
另一体制改革措施其实进行得更为深入和到位,这就是将中央国家部门纪检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由上级纪委统一管理、直接领导。
经党中央批准,拟逐步推行中纪委对各部委的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直接领导。中纪委对派驻机构,将实行“两个不再”的政策,即:各部委的纪检组长、监察局长不再从所在部门产生,而由中纪委直接委派;各试点单位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而受中纪委直接领导。目前中纪委正在中央有关部委分别试点、逐步推行。2002年,中纪委已对驻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试点;2003年又增加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新闻出版总署等5个部门,今年还将继续扩大试点部门。
这一个在“块块”上的“巡视”,一个在“条条”上的“直管”,构成了当前我们党内监督体制改革的亮丽风景线。这种体制改革,改变过去“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状况,使得党内监督从事后监督走向了事前监督,使得监督更加经常、更加及时、也更加有效。
当然,改革和完善党的纪检体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其改革路径、改革进程,包括改革力度等等,都需要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相配套,只有这样改革才可能顺利进行,也才可能在党内监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们现在的体制往往是当干部掉到了坑里,我们就把他抓起来,能不能在他掉进去之前,先把这个坑给填平呢?
制度经济学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即认为意识形态也是制度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观点认为人们对制度认可、认同的这种观念意识,比如“觉悟”、“忠诚”、“奉献”等等观念,可以很好地降低制度运行的成本,使得制度更易于实行、更有效率。从一定意义上看,这种观点确实有它的道理。
党内监督制度也一样,如果我们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能自觉地意识到监督的必要性、重要性,党内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就一定能名至实归。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给我们带了一个好头。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郑重表示,他自己在党风廉政方面一定以身作则,诚恳地希望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他进行监督。中纪委的同志说,也正是总书记这种严于律己的监督意识,使得《条例》的制定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
培育监督意识,首先要使得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认识到党员领导干部需要监督,高级领导干部和一把手更需要监督。
近年来,党内领导干部犯罪违纪案件数量增加速度很快,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尤其是一把手犯罪不是个别现象,已具有普遍性。在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的数据:1992年至2002年的两个5年间,全国处分党员数分别为669300和846150人,后者比前者增加26.4%;开除党籍数分别为121500和137711人,增加13.3%;处分县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20295和28996人,增加42.9%;处分厅局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1673和2422人,增加44.8%;处分省部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78和98人,增加25.6%。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的对反腐败形势的“三个仍然”的判断:“现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值得我们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自检与反省。
应该说,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个别领导干部主观不愿接受监督、客观上不被监督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强调的,“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我们大量的党员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处于领导地位必然会拥有权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可能。这不是说对我们党员领导干部不信任,而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可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力量来制约,就会变为“现实”。现在许许多多触目惊心的“现实”都已经无数次证明了这个道理。我们有的领导干部自恃地位高、资格老、名声大,有一种把自己看作是特殊党员的观念与意识,总想谋取法律和纪律之外的权利。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存在超越于党组织和党的纪律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人物。
培育监督意识,还要使党员领导干部认识到监督是一种关心、是一种爱护,是保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前一段时间有部电视剧《省委书记》,剧中的省委书记说的话道出了我们加强监督的良苦用心。大意是,我们现在的体制往往是当干部掉到了坑里,我们就把他抓起来,能不能在他掉进去之前,先把这个坑给填平呢?我们一定要通过各种监督方式、各种监督途径,把可能让我们党员干部掉进去的“坑”填平,或者至少在这些“坑”周围设置明显的标记与障碍。让我们的党员干部真正意识到,在他们要走向“坑”前打招呼、提个醒,甚至必要的劝诫是对他们的保护,让他们乐于监督、自觉地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