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帮派犯罪的心理原因_青少年教育论文

青少年帮派犯罪的心理原因_青少年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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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世界的三大社会问题之一,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比例一直高居不下,其中青少年团伙犯罪占了绝大多数。青少年团伙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从暴力型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乃至智能型犯罪如计算机犯罪等均有参与,犯罪数量日增,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导致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原因极其复杂,其中心理因素在引发青少年团伙犯罪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试从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心理成因加以探讨。

青少年团伙犯罪是集团犯罪的一种初级形式,也是一种纠合性的共同犯罪,主要是由地区相近,年龄相仿的青少年自发地纠合在一起进行的犯罪,其结构呈团型,并且以滚雪球的方式发展。在实施犯罪以前,各犯罪人对犯罪的目标、方法、时间、地点等,都事先作了预谋。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犯罪动机简单,往往一哄而起,说干就干。 (2)成员游离性极大,很不稳定。(3)活动比较公开。青少年团伙犯罪倚仗人多势众,活动猖狂,气焰嚣张。(4)组织较为松散。 核心分子通常是一个或几个具有较丰富犯罪经验的青少年。

一、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心理基础

1、共同的需要和欲望

有些违法犯罪青少年为了达到个人的犯罪目的,满足自己各种不法的需要,犯罪前常会感到个人力量不足,包括生理和心理两方面。为了共同的私欲,这些青少年就会纠集到一起,拉帮结派,组成一定的团伙,共同从事犯罪活动。他们身上存在着类似的需要,或者渴求某些不正当的享受,或者为了摆脱心理困挠,例如,一些青少年盲目追求高消费但缺乏经济基础;有些青少年则因越轨行为或学习成绩较差而遭到家庭、学校或社会的岐视,从而产生了极度的自卑感、挫折感等心理紧张而无法得到缓解。当他们有了这些欲求而又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达到目的时,或者当挫折和焦虑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时,对于加入能满足自己特定要求的团伙组织的需要就会更迫切。这些青少年在相互交往中,交流的信息都是围绕如何得到不能实现的需求,以及如何摆脱心理困挠等等,由于他们有着类似的遭遇和共同的目的,这时个体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就会增强,亲近力就会急剧增大,从而很快形成团伙。

2、责任扩散感

团伙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心理活动有着很大差别。青少年团伙犯罪中,各犯罪人在作案时会产生一种“责任扩散”心理。也即,在作案过程中,许多人共同参与作案,个人只是负担其中一部分刑事责任而不必负全部刑事责任,从而增加了团伙成员的犯罪安全感与作案勇气。这是因为犯罪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有些犯罪人在单独犯罪时会产生恐惧感和罪责感,而在团伙中,由于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彼此解脱,各犯罪人容易产生罪责扩散感和安全感。较单独犯罪而言,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吸引力和诱惑力更大。

3、团伙凝聚力

某些有过犯罪经历或犯罪经验的青少年成为团伙的核心人物,他们利用青少年具有可接近性大的心理特点,向其他青少年传授犯罪技巧和经验,发展犯罪成员,通过传、帮、带等方式纠集了一批犯罪团伙。团伙成立后,还会产生团伙规范,从而确保整个犯罪团伙组织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团伙还注重培养全体成员间的感情,从而增强团伙对成员的吸引力,并通过采取迫使团伙成员接受团伙行为规范的约束力量,促使团伙成员一致,达到巩固团伙的目的。

二、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般而言,青少年团伙犯罪具有如下几种心理特征:

1、合群心理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由于接近和相似,人与人之间很容易相互吸引,结成各种亲密关系。具体而言,在人的个性特征方面,如年龄、态度、个人社会背景、居住地区等,人们若能意识到彼此间存在的相似性或接近性,便容易交往,产生亲密感,形成小群体。团伙犯罪也是如此,处于青春期前后的青少年,正处于意欲摆脱家长、教师的束缚,同时又缺乏自主能力的时期,他们在生理、心理发展方面还很不成熟,很不定型,认识能力差,情绪情感还很不稳定,适应环境的能力比较差,社会经验较少,决定了他们具有很大的依附性,当他们在内心上感到空虚、忧虑、痛苦和孤独时,为了减轻和消除消极低沉的情绪状态,他们往往向最接近的又具有同感的同龄人中寻找依靠和知己,寻找的标准就是感情上的好恶,依靠这种标准必然会导致同类相聚。一些品德不良、有劣迹行为的青少年聚到一起,容易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从而形成犯罪团伙。据统计,我国青少年团伙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极高,约占80%以上, 青少年团伙犯罪表现出的合群心理形成有如下几种情况:(1)相同遭遇,一些青少年遭遇家庭不幸,父母离异或死亡,生活上无依靠,心理上长期遭遇挫折,同病相怜,共同走上犯罪道路。福建建阳有名的“四大神偷”,是建阳市四个未成年人,他们均来自单身家庭,生活拮据。平常家长无暇管教,他们因此流浪街头。共同的经历,使他们纠集在一起,大至入室盗窃金银财宝,小至一般钱物,均成了他们的犯罪目标。(2)共同的居住环境, 也往往使某些不良青少年有意识地纠集起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福州仓山区盖山镇×村四个犯罪分子李×、王×、陈×、江×等人,平素这几个年轻人,彼此称兄道弟,经常在一起聚众赌博,1995年二、三月间,由李×提议,伙同王×、陈×、江×等三人,以检查外来人口身份证为由,携带手铐、电警棍等器具,窜至福州仓山区建新镇、盖山镇几个四川民工居住点,使用胁迫、殴打等手段,抢劫四川来榕打工的侯×、庞×等三十多人,钱物价值高达2 万元,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2、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对团伙犯罪也有深刻的影响。在团伙压力下,个人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团伙内存在着共同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有的一是种明文规范,有的则是不成文规定,它是团伙成员自律的一种潜在标准。一旦团伙的某个成员偏离或破坏这种团伙规定,团伙就会采取各种方式施加压力,如讽刺、冷漠、轻蔑、嘲讽、打击,甚至实施严厉惩罚手段,迫使其成员就范。一个人一旦参加某团伙,他就要主动或被动地通过模仿、服从等使自己的行为与团伙行为保持一致,因此,从众心理成为团伙犯罪一种较常见的心理特征。其次,团伙成员往往存在共同利害关系,有着共同利益,有些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或不良暗示,在他人引诱利用下走上犯罪道路。

青少年团伙犯罪中,从众心理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影响极大,团伙其他成员往往在犯罪过程中会采取与团伙内核心人物一致的犯罪行为,从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这在激情犯罪中尤为突出。林×兴,郑×烟均是刑满释放后社会青年,1996年11月10日晚十点左右,林×兴、郑×烟纠集张×、潘×清等七个同伙,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酒楼卡拉ok“声雅廊”寻欢作乐,这时被害人林×春、林×在等十几人也在“声雅廊”听歌饮酒,林×兴、郑×烟走到被害人林×春、林×在桌前,强行抢占被害人林×春、林×在的座位,遭到林×春等人拒绝后,这些犯罪分子恼羞成怒,其中一个犯罪分子潘×清一拳砸在被害人林×在的脸上,犯罪分子林×兴、郑×烟抢起椅子,狠击其他被害人。嗣后,林×兴、郑×烟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被害人林×在、林×春胸部、头部猛刺,其他犯罪分子见状也纷纷拨出匕首,向其他被害人捅刺,造成被害人林×春、林×在二人死亡,四个被害人重伤,三个被害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在从众心理支配下,青少年团伙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高于青少年单独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

3、犯罪动机容易转移

青少年受年龄、生理、心理以及所处环境的影响,在团伙犯罪过程中随意性较强,只要受到某种诱因驱使,便立即萌发犯罪动机,其犯罪行为往往在极短的时间就实施完毕。由于青少年团伙犯罪偶发性强,犯罪之前虽有预谋但缺乏周密的思考,犯罪动机容易转移,一种犯罪行为结束后,在其它诱因驱使下,很快又萌发新的犯罪动机,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在犯罪中常表现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遇见什么就干什么,多种犯罪行为兼施。例如,一些青少年犯罪团伙在实施盗窃或强奸之后害怕受害人揭发、检举、控告他们的犯罪行为又将被害人残忍杀害,从而引发多种犯罪行为。1997年9月3日凌晨二点在福建农业大学沙滩发生的抢劫、强奸一案,来榕打工的四川青年民工李云军纠集陶季琴、刘自彪、陈家雪到福建农业大学沙滩上抢劫,在沙滩上,李云军等人发现男青年叶××和女青年温××在草丛中谈恋爱,即将两被害人团团围住,李云军对男青年叶××拳打脚踢,并用镀锌管击伤男青年叶××头部,致叶××昏迷,李云军等抢走叶××身上携带的一部传呼机和人民币三百多元。而后,四个四川民工又将因惊吓缩成一团的被害人女青年温××强行轮奸,其犯罪手段令人发指。这说明,青少年团伙犯罪在一起案件中往往多种犯罪行为兼施,一种犯罪行为结束后,在新的诱因驱使下,很快他们又萌发新的犯罪动机,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4、逆反心理

一些有越轨行为的青少年在校学习期间成绩差,道德品行败坏,缺乏良好的自律意识,自我控制能力极差,但自尊心极强,当他们遭到学校或社会不公正对待时,不但不能正确认识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反而迁怒于社会,认为自己遭受的挫折是社会造成的,从而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抵触情绪。团伙形成后,团伙成员之间相互影响,交叉感染,形成了青少年团伙的逆反心理,继而铸成其所属团伙的态度、价值观念,最终对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青少年团伙的逆反心理形成很大程度上也与学校教育工作的失误有关。部分教师对“双差生”和品德不良学生放任不管,讽刺挖苦、打骂体罚,挫伤了学生的自尊心,产生了逆反心理。这些品行不良的青少年纠集在一起,结成团伙,走上共同犯罪道路。例如,王×、张×、姜××三人是福州××中学的双差生,平时学习成绩不良,又遭到学校老师、同学的嘲笑讽刺,遂迁怒于学校,欲采取报复行动。1996年6月,王×伙同张×、姜××, 携带一把不锈钢改锥,窜至福州×中学教学楼,撬开实验室的门锁后入室,盗走该校的计算机二台、显微镜七台及部分物品,王×等人构成了盗窃罪,他们的犯罪与逆反心理有关,他们的犯罪原因部分可归因于学校教育工作不当和逆反心理激发犯罪有关。

5、侥幸心理

青少年团伙犯罪在他们的犯罪动机的萌发,确定以至实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都充满了一系列心理矛盾。一方面是恐惧、害怕案发后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面是侥幸,希望逃避法网。有些青少年几次犯罪得逞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这样会强化了青少年犯罪的侥幸心理。这些犯罪青少年过高估计自己做案手段的成功性、隐蔽性,过低估计公安机关的破案能力时,侥幸心理在其心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在侥幸心理支配下,青少年团伙自觉地实施各种犯罪行为。青少年团伙犯罪在首次犯罪时常会产生恐惧和忧虑感,他们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遭到法律严厉制裁。当他们首次犯罪得逞后,恐惧感得到缓解,并强化他们的犯罪心理。1997年1月22日上午,辽宁省四个青少年丁闻辉、 王明辉、孙福军、杨林生等人窜到福州台江集贸市场二区陈×的服装店,丁闻辉、王明辉假装挑选衣服借以遮住店主视线,孙福军和杨林生趁机拉开店中放钱的抽屉,盗走人民币5800元。犯罪得逞后, 丁闻辉等人又在1月22日下午、1月23日, 连续多次以同样方法盗窃福州个体服装店老板的钱,金额高达5万多元。后来,案件得以侦破, 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因此,侥幸心理在青少年团伙犯罪中影响较大。

6、模仿心理

青少年好奇心很强,对成人社会中的各种事物,不仅好奇,而且还想探秘。由于非法团伙或黑社会组织只能在暗地里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增添了青少年对他们好奇心和神秘感,从而诱发某些青少年想要亲自尝试一下的欲望。他们根据文学作品与影视节目的描写介绍,模仿作品中各种犯罪团伙组织形式以及行为方式,召集邻近一些青少年结成团伙,从事犯罪活动。

陈×、王××、刘×三人平素爱看武打影视节目,并且极力模仿节目里黑社会人物的言行举止。1994年7月12日晚上, 陈×等三人观看了某武打片后,便模仿影片中一反面人物形象,戴上面罩,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趁天黑摸入邻村杨××家里,用胁迫等手段抢走了金首饰、项链以及现金等款物数万元。陈×等三人聚众抢劫的犯罪动机从激发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模仿心理的支配作用。因此,影视中某些暴力情节过分渲染容易使一些模仿能力强,心理抵抗能力差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7、尝试冒险行为追求刺激心理

有些青少年对日常的学习生活、工作感到极度乏味,整天无所事事,精神空虚百无聊赖。为了寻求精神刺激,便同自己邻近的青少年结成团伙,依仗人多势众,专门从事一些为社会严厉禁止的犯罪活动,如抢劫、故意伤害、杀人等,以此追求精神刺激,借以消磨时光。尝试冒险行为追求刺激心理也是青少年团伙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厦门赵×、石×等人贩毒一案,由赵×、李×牵头, 先后从台商罗× 处购得海洛因100多克,诱骗青少年张×说:“吸了很刺激”, 张某控制不住,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吸了几口,后来就上瘾了。张×偷盗家中的钱吸毒,很快,将家中的存款挥霍一空。不久,因张×无钱继续向赵×、石×购买毒品,赵×和石×唆使张×与他们一起到厦门轮渡码头贩卖毒品。张×伙同赵×、石×三人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张×走上犯罪道路最初是在追求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吸食毒品,越陷越深,最后陷入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泥沼。

综上,青少年团伙犯罪既有其深刻的心理基础,在犯罪过程中以表现出复杂的心理特征。上述几种心理因素往往单独地作用或综合地作用于青少年身上,从而引发多种形式的青少年团伙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预防青少年团伙犯罪,应针对上述几种犯罪心理成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教育和防治措施,通过家庭教育、社会综合治理等方式,促成良好社会法治环境的最终形成,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法制观念和守法心理,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止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来稿时间: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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