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与小额信贷的内在机制与对策--以湖北省为例_银行论文

小微信贷的内在机制与对策因应:鄂省例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应论文,例证论文,信贷论文,对策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加快国内经济转型步伐,国家高度重视发展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先后调整了中小企业划型的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出台了财税和规范收费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在金融政策方面,更是采取了多种放松手段,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信贷约束状况。新国标及其配套政策措施实施一年多来,小微企业信贷约束状况虽有明显改善,但深层矛盾与障碍犹存。

一、新国标及其配套政策实施以来小微信贷状况

以湖北为例,新国标及其配套政策实施以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小微企业支持政策的新要求,主动作为,使小微金融服务工作呈现出新的积极变化。具体表现为:

(一)小微信贷投放总量增加

2012年初以来,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等全国性银行机构实质性启动小微金融服务战略,工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和招商等银行机构的总行印发了专门的小微金融服务指导意见,并对湖北地区小微企业切分了专门的信贷额度,要求其湖北分行加大现有信贷结构调整力度,形成了“多对小”的竞争性小微金融服务新局面。截至2012年3月,全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信贷余额2226亿元,按新国标倒推计算,同比增加600亿元。新增小微企业贷款568亿元,比2010年和2009年同期分别增加118亿元和241亿元。其中,政策性银行新增76亿元、国有大型银行新增147亿元、股份制银行新增101亿元、地方法人银行新增216亿元、邮储银行新增28亿元(见图一)。在金融要素的催化下,湖北小微企业规模倍增效应显现,相对灵活的体制机制优势得到有效激活,结构调整也取得实质性进展,已从传统食品、纺织、医药等领域向基础设施、装备制造、高新技术、新型服务等领域拓展,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主体。据统计,2012年3月,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小微企业48.48万户,较2010年年底增长12.69%,若加上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总户数为218.98万户。

(二)小微信贷五大模式示范效应明显

在深入推进小微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各银行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大胆探索,形成了一批特色服务模式[1]。如以圈链会为媒介、以大数法则和收益覆盖风险为原则的民生银行模式,以与地方政府合作为基础、以“四台一会”为载体的国开银行模式,以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贷投联动和股债联动为主要服务方式的汉口银行模式,以地广人稀农村社区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以管理半径长为特征的邮储银行模式以及以移植大项目批量化营销和审批经验为特征的国有大型银行信贷工厂模式。这些服务模式的示范带动作用突出。截至2012年3月,在规模投入方面,上述五大模式对全辖小微企业的融资额度约占小微企业全部融资额度的95%,较去年同期增加了15个百分点;在引领转型方面,五大银行机构投向“三农”和县域小微贷款余额1338.22亿元,较2010年和2009年同期分别增长328.43亿元、571.61亿元,连续三年占全部银行机构小微贷款余额比例均超过60%;在满足程度方面,民生银行、国开行、汉口银行、邮储银行和工行共收到小微企业贷款申请94059笔,比2010年和2009年同期分别增加17412笔、39434笔;共发放小微企业贷款78133笔,比2010年和2009年同期分别增加20147笔、37026笔;满足率为83.07%,比2010年和2009年同期分别增长7.42个百分点和7.82个百分点;在风险控制方面,全辖银行机构小微信贷不良率仅为1.01%,比2010年和2009年同期分别降低0.54个百分点和2个百分点,而五大银行机构小微信贷不良率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

(三)小微信贷内在机制发生积极变化

如在风险定价方面,民生银行率先确立了以大数法则、收益覆盖风险为基础的风险定价机制。在专营机制建设方面,已有20家银行机构设立了科技专营支行、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并调整增配了小微信贷工作人员,分别进行集群式、矩阵式和以社区街道为基础的互助合作营销。在审批机制建设方面,交行、汉口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开辟了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对专营机构的审批权限从500万元分别调整为1000万元和2000万元不等,深圳发展银行等银行机构还作出了2个工作日限时答复的承诺服务。在考核机制方面,各银行机构普遍实行余额和客户双考核,如光大银行规定存量小微贷款净收入按1.5倍系数核定绩效,增量按2倍系数核定绩效,“网点达标”活动中小微客户视同优质客户,客户数量双倍计算。在商业模式方面,通过行业协会、产业链之间的联系,推出了应收账款、仓单质押、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担保、互保、联保及其他抵押担保方式,在提升客户服务质量的同时,充分获取客户信息,有效缓释风险。

图一 近三年各类银行机构小微信贷新增情况

资料来源:《湖北省金融机构监管统计月报》。

二、小微信贷约束的主要表现形式与成因

(一)小微信贷约束的主要表现形式

1.信贷总量与结构约束

从总量来看,小微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缺口呈扩大态势。以省域城市襄阳为例,2011年年末,82户大型企业中有73户获得贷款,信贷覆盖率接近90%;992户中型企业中有508户获得贷款,信贷覆盖率为51.21%;8217户小型企业中有2342户获得贷款,信贷覆盖率为28.50%;7817户微型企业中仅有230户获得贷款,信贷覆盖率仅为2.94%,企业规模越小越难贷款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观[2]。

从结构来看,为规避当前经济下行风险,各银行机构均将小微信贷触角伸向商圈、产业链、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受经济波动影响小、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消费领域和具有国家扩大内需概念的行业。据统计,2009年,湖北辖内小微信贷年末余额超过50亿元的行业为工业、批发业、农林牧副渔业、房地产业、零售业,占当年全部小微信贷余额的62.2%;2010年和2011年,湖北辖内小微信贷年末余额超过50亿元的行业虽在2009年的基础上新增了租赁业、交通运输业,但其信贷集中的趋势却明显加强,分别占当年全部小微信贷余额的82.2%和83.1%(见图二)。这种供给结构上的不合理,不仅造成行业集中度过高的风险,而且由于各家银行机构相互之间信息缺乏沟通,不可避免存在重复授信的风险。

2.信贷管理技术约束

大部分银行机构缺少统一的关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分析调查、授信审查、贷后管理的标准和技术;部分银行机构信贷审批还是一户一策,审批的决策过于个性化,根本上没有摆脱专家判断法的范围,急需探索以打分卡模型、单独小企业信用评级模型为基础的先进评审技术(王霄、张捷,2003),以提高小微信贷业务的评审效率和质量;大部分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还是按照传统的与大中型客户同样的方法对小微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大量依靠手工劳动,电子化、自动化的程度较低,耗时、耗力,没有形成独立的贷后管理制度和体系。此外,大部分银行机构虽对大数法则有所了解,但没有主动分散风险降低单笔贷款金额的意识和制度规定。

3.信贷人才队伍约束

由“中小”到“小微”不仅是观念的飞跃,也是机制和技术的飞跃,而观念变化和机制与技术革新的主体便是小微金融服务队伍。可辖内部分银行机构由于长期远离小微信贷业务,人员队伍出现了明显断档,重新培育需要时间;部分银行机构小微企业专营信贷人员队伍刚刚组建,素质能力参差不齐,虽然进行了一些专业培训,但总体上属于比较浅层次的培训,真正识风险、懂业务的“小微企业服务专家”较少;还有部分银行机构没有单列小微信贷客户经理编制,支行信贷经理对小微贷款和大中型企业贷款一块抓,对小微信贷投入精力较少。此外,各银行机构普遍存在科技金融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3]。

图二 2011年湖北省小微信贷的主要投向(信贷余额50亿元以上行业)

资料来源:《湖北省金融机构监管统计月报》。

4.信贷文化约束

部分银行机构习惯于一次审批、一次放款,不是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确定信贷额度和信贷资金使用期限;部分银行机构为完成小微业务考核任务,故意压低资金价格,与同业搞恶性竞争,违背“收益覆盖风险”定价原则;还有的银行机构仍然没有摆脱“抵押依赖症”,对小微不良贷款率容忍度较低,一旦出现一笔不良,就却步不前。据调查,某银行宜昌分行因为当地某专业市场小微贷款出现了一笔220万元的不良贷款,就全面停止了小微业务,并对相应的客户经理进行问责和处理,导致了小微信贷业务事实上的倒退。

5.风险定价基础因素约束

小微企业经营情况复杂、资产规模小、生命周期短、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若按传统经营性贷款采用“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维定价模式[4],将使银行背负沉重的人力成本和运营负担,且无法度量小微企业对经济波动敏感等风险,但依照“大数定律”和“价格覆盖风险”原则定价也存在先天缺陷,因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目前尚不具备正式实施条件,各银行机构在客户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等基础评价方面也未建立科学、统一的计量方法和模型,加之目前各银行机构存量信贷资产的客户风险和资产质量基础数据缺失、仅有的历史数据链条较短且缺乏实证的实际,故急需以全辖数据为样本,充分考虑企业自身、贷款设计、经济周期、区域和行业等因素,推动建立体系科学、适用性强、具有湖北特色的商业银行小微信贷定价模型。

6.信用评价体系约束

目前金融机构获取小企业信用违约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但征信系统所包含的信息仅包括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相关情况,并没有涵盖企业通过民间融资、个人借贷融资的相关情况,且个人征信系统更新较慢,数据覆盖范围不足,对有效减轻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帮助不大。正因如此,部分银行机构为提高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并确保风险可控,往往通过圈链会和产业集群等方式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了解,但诸如法院诉讼记录、工商、海关、税务、财政、审计、房管、国土、法院、供水、供电和电信等有助于判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难以全面了解。不了解全面会存在风险隐患,逐个收集了解信息成本又较高。因而,急需地方政府充分发挥行政资源动员能力强、公信力强的优势,整合各类、各级社会资源,建立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披露平台和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平台,使银行能够通过有效途径和渠道准确全面掌握企业信息,降低对抵押物的依赖,提高小微金融服务效率。

7.统计监测制度约束

目前,辖内对小企业贷款的数据统计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在做,银行监管部门没有专门的小企业统计口径,更没有对小微信贷进行专门统计。就银行机构而言,因新国标出台时间较短,原归集在各个不同业务部门的小微信贷业务还未来得及进行调整归并,统计起来较为困难,加总数据也不尽准确。急需监管部门尽快建立小微信贷统计制度,统一银行机构小微信贷统计口径,从而为小微金融业务科学发展提供准确的决策支持。

8.风险缓释与补偿机制约束

在风险缓释机制方面,融资性担保机构虽在一定程度上为湖北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方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实力较强、风险相对较低的有国字背景的担保公司比较少,而且其担保业务手续复杂、条件苛刻、效率较低。大多数民营担保公司规模小,运作又不太规范,抵御风险能力不强[5]。据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湖北省285.78亿元注册资本中,财政或国有企业出资仅为63.97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2.4%,民营资本占比由2010年的1/2上升到3/4强。另一方面,担保机构分布不均衡。从地域看,湖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集中在武汉市,其他地(市、州)担保机构数量少、实力弱;从行业看,农业等经济环节的专业担保机构较少。此外,部分担保公司要求小微企业提供反担保,制约了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还有部分担保公司要求小微企业将获得的信贷资金的10%作为担保保证金,既侵害了小微企业利益,也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风险。在风险补偿机制方面,据部分银行机构反映,小微信贷损失核销政策、营业税减免或税率降低政策一直无法实质启动,抵押资产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仍未得到减免。

此外,还缺乏知识产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评估机构和权利交易转让的专门市场,导致科技金融业务总体进展缓慢。

(二)小微信贷约束的主要成因

1.小微金融服务缺乏规划

从表面来看,湖北省小微金融服务存在既有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实质性和长效性措施不多的问题,究其实质还在于缺乏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长期规划,其直接后果是工作目标不明、责任主体不清。如在工作目标上,只有比率上的“两个不低于”要求,而在小微信贷基数较小的情况下,缺乏实质约束,必须同时提出额度方面的指标才具进步意义。

2.资金来源渠道受限

由于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行规模和存贷比双重考核,而小微企业为银行创造存款的能力较为有限,信贷资金来源较紧,因此银行机构在为小微企业安排信贷规模的时候受到了限制。虽然商业银行获准发行金融债券和集合票据,但其发行审批流程复杂,有必要进一步简化其审批程序,从而为小微企业专项债发行的长期化和常态化创造条件。

3.地方经济结构和环境制约

各全国性银行机构武汉分行反映,其总行配置信贷资源的主要依据就是过往客户结构、地方经济结构和发展环境。从客户结构来看,各银行机构小微信贷虽然每年投入有所增加,但总体规模不大,以邮储银行为例,截至2011年年底,其小微信贷累放金额为182亿元,客户15万户,而浙江省邮储银行去年底余额就已达500亿元,客户数为73万户。从经济结构来看,湖北经济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大项目形成了明显的路径依赖,全辖区域发展不协调,产业结构不合理。从发展环境来看,部分地区还存在小微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银行机构的合法信贷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法律保障。上述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银行机构总行对湖北的授信额度和授权权限。

4.小微信贷供给体系存在缺陷

从宏观上看,我国具有合作金融性质的银行机构正逐步被改制为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数量有限,大中型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成为小微金融服务的主供应商,由于服务转型需要时日,面对小微企业强烈的资金需求,事实上已存在一个体制外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6]。这与美国式的金融市场服务体系、日本式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和德国式的非营利性银行全方位服务体系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德国以公共性质的储蓄银行和集体性质的合作银行为基础的非营利性银行体系,在促进就业、提高经济创新水平、巩固德国制造业强国地位、保证金融业始终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非常值得借鉴。从微观上看,小微信贷配套措施不到位、不协调。如部分银行机构对小微贷款风险的容忍度低,责任追究机制愈为严厉,客户经理“为不错贷,宁可不贷”;部分银行机构激励措施不到位,绩效考核经费主要与存款、利润和中间业务收入挂钩,而小微企业贷款主要是资产业务,没有相应的绩效费用来考核和激励相关工作人员;部分银行机构为规避风险仍然坚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客户的“四重”方针;部分银行机构为强化管理,上收审批权限,仅在省分行上线了审批系统,审批效率大打折扣;还有部分银行虽然确立了小微金融战略,但客户评级方式调整不合理。如中国农业银行“简式贷”产品由“分池评级”办法调整为新的16级评级办法后,其BBB-客户1年期经济资本系数高达19.09%,再考虑资金成本、费用成本、税赋成本、拨备成本等,即使利率上浮20%,BBB-客户价值贡献都为负数,客户经理营销该产品的积极性不高。

三、小微信贷约束的改善路径

(一)金融监管部门

第一,制定小微金融发展规划。尽快研究出台《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金融杠杆作用的发挥,促进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该意见的制定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作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包括中资银行、外资银行,还包括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并且以意见的制定为契机进行一次广泛的小微信贷文化启蒙,进一步统一各方思想认识,营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氛围。同时明确:支持对象上,要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县域经济和小微企业等重点;专营机构设置上,从2012年开始未来三年内要实现小微专营机构对圈、链、会、产业集群和县(市、区)的全覆盖;发展目标上,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每年新增量不得少于500亿元[7]。

第二,建立小微金融专项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小微金融业务专项统计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和责任,督导银行机构持续提高数据质量。抓紧补录各银行机构小微金融业务历史数据,为各银行机构小微信贷定价提供数据库服务。

第三,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小微金融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并根据考评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8],对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微信贷服务工作突出的银行机构,优先受理其市场准入申请,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降低对其现场检查频率;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等负债产品增加资金来源;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贷款视同零售贷款,降低风险权重资产占比;对其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允许其将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存款准备金等,全面提高其信贷投放能力。

第四,推动示范模式升档晋级。进一步系统总结各示范模式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经验,每年组织一次成果展评,充分发挥示范模式的龙头作用。组织不同银行机构相互开展帮扶活动,通过“总对总”、“分对分”的形式协同资金和管理优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优势,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国有大型银行和涉农银行机构网点优势,加大基层网点小微信贷职能改造,延伸小微金融服务半径;充分发挥股份制银行市场嗅觉灵敏、创新能力强的优势,不断引领小微金融服务商业模式转型。

第五,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加强与地方财税部门的沟通,促使小微企业贷款核销、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和税收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无形资产专业交易市场、清理规范抵质押登记秩序,增进小微金融交易意愿。

(二)银行机构

第一,加快小微信贷人才培养与储备。将小微信贷人才培养与储备工作纳入全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9];改进内部业务培训方式方法,按小微金融客观规律从现有信贷客户经理中选取人员开展专门培训;按照小微企业划型国家标准,从大专院校引进不同专业人才充实小微信贷客户经理团队;适当引进信托、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内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人才。

第二,着力提升小微信贷风险管理技术。按照流程简化、标准统一、风险可控、效率优先的原则,开发标准化、自动化的小微信贷审批与贷后管理系统;稳步推行打分卡模型、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模型为基础的小微信贷评审技术;积极应用大数法则降低单笔贷款金额,主动分散小微信贷风险;深入研究宽管理半径、单笔金额较低的弱质行业小微信贷风险防控技术等。

(三)地方政府

第一,加快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权威的信用评级体系是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核心工程。应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充分整合工商、海关、税务、房产、土地、法院、供水、供电、电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完整的小微企业信息披露平台[10]。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使用和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降低银行机构对抵押物的依赖,培育“金额可大可小、期限可长可短、利率可高可低、押品可有可无”的新型小微信贷文化。

第二,做大做强担保实力。应集中省、市、县财政资源,通过政府注资、风险补偿等措施,设立科技、农业等专业化担保平台,壮大现有担保公司实力,加快组建省再担保公司,推动担保公司简化程序、降低反担保要求,真心实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及时出台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收费行为的指导意见,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第三,切实落实各项优惠与补偿政策。应设立省级小企业风险(创业)补偿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的高科技型企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小微信贷相关的各种税费减免资金在地方政府预算中作出安排,并简化相关申报程序,使补偿资金切实落实到位。

第四,优化政务和司法环境。应适度简化抵质押登记手续,缩短抵押登记时间,降低评估登记收费标准。由省级党委政法主管部门与政府金融办共同牵头建立违约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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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与小额信贷的内在机制与对策--以湖北省为例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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